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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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徒之间的诉讼

    在第一世纪的社会精英中,他们习惯把民事上的琐事,都交予陪审员及地方官判断,以建立个人在社会及政治上的超越地位。在衡量这些事件的决定时,地方官通常都把双方的地位及权势考虑在内,在征收罚金时也是如此。此外,某些人是不可以司法程序去指控别人的;例如:儿子控告父亲,奴隶控告主人,获释的奴隶控告他的主人,公民控告陪审员,社会地位低微者控告高级者。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及地方官通常都接受诉讼者的贿赂。在犹太及希腊罗马的法庭中,调解通常较诉讼多被采用。选择这种方式,是因为具领导地位的市民害怕诉讼的结果会破坏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公职。而且也会因而产生仇恨,凡投票支持对手的人,会自动成为他的敌人。对那些精英分子来说,民事诉讼只是纷争的延伸及政治生活上的不和。

    保罗以一连串的问题来开始他的讨论,这些问题的作用,是带出疑问及教导(参九章,他在那里问了19个问题)。

    1节在明白了当地法庭的运作方式后,我们就不会惊讶保罗为何会对一些基督徒以民事方式把事件交予每年选出的陪审员及富有的同胞审理而感到震惊。那些作法官或地方官的,都会受贿。

    2节若圣徒要审判世界(参申七22),他们肯可以作民事讼诉者的中保。保罗称这些民事事件为「最小的事」。这词语表示他们民事间争论的只是琐事而非解决真正的事件。

    3节保罗再次使用他最喜欢的争辩方式:「岂不知……」(参2节),来指出若圣徒要审判天使,圣徒也肯定有能力可以解决这些争论。

    4节在教会不和的事件中,保罗问:「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来审判么?」世俗的法官在社会中是有很高的地位,但在基督徒的聚会中,世俗的地位是没有用处的。保罗在此使用了一章28节用以指出世俗社会所藐视之人的词语。

    5节他们当中一些有智慧(参三18)的人可以作中间人,就如世俗法庭接纳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一样。在第一世纪的第三个教育阶段中,会教导学生一些法律知识,因此,教会中也有一些人是受过这些法律训练,因而可以公平地解决问题。

    6节保罗因「弟兄与弟兄告状」而转为厌恶的语气,也指出信徒间在团契上出现问题,且告在不信的人面前!

    7节信徒与信徒产生争论,有问题不能解决,是基督徒群体出现缺陷的一个记号。

    8节宁可忍受错失,比告上法庭更好。这不仅因为污秽的亚麻布要在公众场所洗涤,并且败方要交罚金。保罗在这里是指责他们「欺压人,亏负人」。

    在罗马书十三章17节中,保罗论及神所立的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位分,但在他的讨论中,没有提及由地方选出来负责民事案件的官员。那些有受法律训练而又可作中间人的基督徒,是可以在不公义的社会中,以公平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

 

9-20 反对基督徒的自由主义

    在罗马书一章1832节中,保罗列出引致神的审判之罪行,并不单单是奸淫罪(参29-31节)。这些人的罪,在旧约的信徒团体中要承受被驱逐的结果,也从神的后裔中被逐出来(9-10节)。世俗社会已发展出一套哲学,认同精英的放纵生活。他们的迷失,可能逃过世俗法律的审判,但却逃不过神的审判。今天,部分基督徒也是一样,是自欺的。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淫乱」(pornoi),包括未婚同居〕、敬拜偶像、欺骗妻子(要妻子容忍他参与同性恋)、偷盗、贪心(即贪爱别人的东西)、不满足神对他们的美意、醉酒(通常是在晚宴时放纵醉酒)、在生意上不诚实──这些人在神的国中是无份的。他们的罪只会削弱了他们与神、与人的关系;正如十诫一样,这些罪被禁止,是因为它们会破坏关系,不但对关系无益,且会造成痛苦。

    11节这些就是哥林多人过去的情况。他们与社会的其它人在不道德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但现在,基督的工作已使他们从过去的污秽变成清洁了,使他们成为圣徒,是「成圣称义」了,是在主基督耶稣的名下,且从公义的审判中释放出来,这些都是借着神的灵而作成的。福音之所以是好消息,是因为过去的罪不再决定人的终极命运。

    12节保罗引用了著名的自由口号,也以相似及更简洁的话来表明。精英们争辩他们的成功,使他们可以作他们所希望作的,因为一切都是合法的,但保罗要求的伦理是要有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但不都有益处」,它是要使人得福。他们争论每件事都可行,并没有限制。保罗则坚称不能受行为辖制。

    13节他们争论食物是让人吃,肚子是为了食物。细细查看第一世纪的烹饪书,便会发现贪吃的罪是不用争辩的。在假神的节期中,不道德的事与贪吃是并存的。保罗指出食物与食欲都不是永恒的。身体不是为了婚外的性行为而存在的,对基督徒而旁言,他的身体不是属于他的,以致可任意而行,乃是属于造他的主。

    14节保罗拒绝柏拉图的论点,即今生可沉醉在感官世界中,死后便不能了。不论如何,神原意是要使身体复活,而不只是灵魂复活。因为祂「已经叫主复活」。

    15节基督徒可以称「我的身体」,因为不只他的灵魂,而是他整个人,在信主时已与主联合。基督徒既被称为基督的肢体,就永不应与妓女在性中联合。

    16节虽然罗马世界中的男性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但教会应常常防备,因为两人之间的任何性行为使他们联合。保罗引用创世记二章24节有关性生活的律例──指明圣经中并无任何淫乱可以例外不被定罪。

    20节任何基督徒都可以称「我的身体」,因为他是被重价买来的,即以基督的死来买赎他。这暗示他的人生目的是要荣耀神,即以他的身体「荣耀」神,他这样做是在圣经所定下的相关因素里,并与其它人在社会及性生活的关系中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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