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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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婚姻问题

    这是保罗所有的书信中,论及性和有关问题最长的一段。它包含了在其它地方从没有讨论过的重要信息。若不明白七章1节及25节所讨论的问题有何背景,会使我们忽视了有关独身及婚姻有价值的教导。

    关于背景,其中一个线索已在书信之中。在七章26节中,保罗论及「现今的艰难」,这使基督徒再思已订婚的情侣是否适宜结婚(七25)。在考古及文献中,有肯定的证据指出在这段时期中,哥林多出现粮食短缺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因着社会的不安及对前途的不肯定,惊恐地抢购食物及爆发各种暴力行为。有11对写给同一位负责供应哥林多人食物者的信被发掘出来。这些办事处只会在饥荒时期才运作,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把这危机与饥荒的恐惧连在一起。塔西图(Tacitus)也记载到地震及饥荒。很多人认为这是神的预兆。我们知道,基督徒相信饥荒与地震是苦难的预兆,并且宣告那些没有怀孕的人是有福的(太二十四719;可十三17)。在此,保罗不单回答他们立时的问题,并且为基督徒婚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架构。

 

1-6 给已婚人士的忠告

    1节第一句可以这样翻译:「男人不结婚是好的」(新国际译本)或「男人不与女人有性关系是好的」(新国际译本旁注)。造成这翻译上的困难,是因为希腊文中,用作形容女人及妻子通常是同一个字。并且希腊文也经常不用代名词来指一个人的配偶。所以,这句子可以直译为──「男人不去碰〔他的〕妻子是好的」。新国际译本的旁注译得更佳,原因是句子中的动词原意是「碰」。这是希腊文及拉丁文中对性交的委婉说法,也是当代语言所常见的。

    2节因着性的试探,「男子当(这是一个命令)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丈夫」。动词「有」也是性关系的同义词。

    3节丈夫有责任与妻子有性关系,而妻子也有同样的责任。

    4节妻子的身体不是她个人的「财产」,男人也是一样。但他结婚后,他就不应与其它女人有性交。在古代世界的文献中,很难找到这样的教导,就是教导丈夫在婚姻中要把他的身体全然交给妻子。事实上,在世俗的社会中,有这样的传统,就是丈夫在结婚之日向新娘宣告,他若与妓女或道德低落的妇女发生关系,并不代表他不爱她,那只是他要满足情欲的简单方法。

    5节在婚姻中拒绝性交,是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保罗禁止这样的禁欲,除了得到对方的同意及为了祷告的缘故,或者是与「现今的艰难」有关。他警告撒但是个窥探者,他常以性试探一个伴侣,因此,他们应再次「同房」(另一个指性交的动词)以免陷入不忠的试探中。

    这例子显示圣经重视性交,且是婚姻的一部分。婚姻不是单单只为生育,也不应不尊重婚姻(参来十三4)。是否有些基督徒夫妇因看见饥荒、地震这些征兆而决定禁止性交?这可能是唯一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妇女在苦难时期不怀孕,是被应许为有福的(可十三17)。

 

6-7 独身与婚姻的恩赐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这一句,是指第67节而言,并不是指15节。在23及第5节中,他共发出了6个命令──「当」在新国际译本中是有「命令」之意。在这里,保罗希望所有男人都能与他一样守独身。「只是」──这词在希腊文中带加强的语气──他承认每个人都有从神而来的恩赐,即有些人是单身的,而有些人是结婚的。在某些社会环境中,独身是一种残酷的影射。有些时候,教会高估了独身,有时又低估了它。这两极都是与神的话相反的。它就如其它恩赐,是神特别赐给个人的。

 

8-9 没有配偶的人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最好是保持现状。但保罗又承认这可能无法做到。若是如此,这些人就应该结婚,因为结婚总比被不能控制的性欲所充满为佳。神给他们的恩赐,便是结婚。

 

10-11 给已婚人士的忠告

    保罗在此清楚地阐明了他和主耶稣(1012节)的话有何分别。但保罗在这一段里,清楚说明他的命令。基督徒妻子不能随意地与丈夫分离。保罗接受在某些有需要的情况下,分离是可以的。但在这些分离的情况里,也只有两个选择,即保持单身(意即分居,不再结婚),或与丈夫和好。丈夫也是受到相同的限制,不得随意提出离婚。唯一例外的是当配偶有不肯悔改的不道德行为(太十九9)。双方都是基督徒,并不保证有快乐的婚姻生活。若他们在彼此的爱中能互相尊重,就可以享有快乐的婚姻。反之,常出现不为他人着想的行为,又不肯悔改,便会产生长远的不良后果。

 

12-16 有未信配偶的人的选择

    保罗所讨论的,是其中一方在成为基督徒前,已经结婚。要求基督徒寡妇在再婚时,当嫁给基督徒一事,暗示了基督徒并非可以随便与未信的人结婚(七39)。此外,使徒的妻子被称为「姊妹」,即已是信主的人(九5)。

    12节配偶若是不信主,并不会构成信主的丈夫以此作为离婚或分开的借口。或许某些基督徒因为他们误解了旧约的教导受到压力,令他们如此作。旧约里曾经要求与外邦人结婚的犹太人,要放弃他的妻子。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若果非基督徒愿意留下,作丈夫的是不可与他离婚。婚姻的律例是神给予所有人的(创二21-24),而非只为基督徒而设。同样的原则也应用在基督徒妻子身上(13节)。

    14节在双方的关系中并没有不圣洁。相反,当基督恩福的益处从一方流到另一方时,会产生圣洁的影响。若双方的关系是不圣洁的,则儿女也是不圣洁的;但事实上,圣经曾宣告双方若都是信主,或一方是信主的,他们的儿女都是「圣洁」的。至于那些来自重视整体之社会的基督徒,特别是在家庭中,他们会倾向以此为他们子女基督徒地位的宣告。其它西方的信徒主要是基于不同时代的宗派分歧,以及反映它们在某些时期所形成的信念,则有不同的观点。

    15节若有不信的丈夫想离开他的妻子,则妻子要由得他。在古代的世界中,若有人宣告改信另一个宗教,会挂虑到受神明的审判。特别是在第一世纪的希腊罗马地区内的妇女,当宣告与她的丈夫离婚,她们只是简单地要求取回嫁妆。若不能取回,则根据罗马法律,丈夫要给予18%的利息,直至丈夫全数归还。若妇人因为她的丈夫成为基督徒而想离开他,就没有甚么可阻拦她,包括扣留她的嫁妆。神呼召祂的百姓生活在和平而不是长久争战的地方。若是为了要挽回婚姻而扣留嫁妆,只会引发不愉快的审判程序。基督徒不应被这些环境所困扰,即不应被这种婚姻所困,此外,他还可以自由再婚,但是要与「主内」的人结婚(参39节)。若有人因为配偶成了基督徒而抛弃他,离婚是可以的。

    16节成了基督徒的一方,若因为未信的一方可能信主,则应尽力去维持婚姻。然而这是没有任何绝对的保证,确保配偶一定信主。

 

17-24 神对个人的呼召

    保罗从第15节起讲论有关神的呼召,并总结他给所有教会的教训。

    17节「所分给各人的」所指的是阶级地位。这乃是世俗作者使用的意思。第一世纪的人是根据种族及社会地位而分级的,而且把某些权力给予某些特别阶级的人。保罗指出,他们要保留现在的地位,就是他们蒙召时,主给予他们各人的身分。

    18节年轻的犹太人透过外科手术来隐藏他们的割礼,使他们可以逃避作犹太人。他们这样作,使他们可以继续在古希腊的学校以公民身分接受教育。但犹太基督徒是不准为了在社会的阶梯中往上爬,而否认他们的犹太人身分。这是一个反犹太思想(anti-semitism)盛行的时代,如使徒行传十八章12节所说的。外邦基督徒不能自由地进行割礼,这样作的原因,已在加拉太书中一一列出。

    19节不论是受割礼或不受割礼,都不是讨神喜悦的主要因素,服从神的命令才是重要。

    20节保罗重复提到要接纳在种族和处境中的等级。

    21节至于家中的奴仆,除了那些在皇室中的以外,凡是工作了7年后,可以享有自由,身为基督徒奴仆的,也不应为自己的身分而困扰。保罗并不是要求他们有资格获得自由时,仍保留他们蒙召时的身分。释放奴仆是受到鼓励的,虽然它伴随着某种责任,叫身为主人的成了监护人。

    22 节保罗继续这主题,并加以解释,在蒙主呼召得救时,奴仆经历到释放,并成为了主获释的人。相反地,一个自由的公民成为基督徒时,却成了主的奴仆。

    23节某些奴仆要得自由,就要交付赎金,保罗以此指出基督付上代价使他们得到自由。他命令自由的人不应再作奴仆。可能这看为奇怪,但第一世纪的希腊自由公民,是会把自己卖给罗马的家庭,并且取得在家庭中作管家的重要地位。他们可以把主人的钱用来投资,并发展生意,合法地为自己累积财富。他们是可以从自愿的奴仆身分中把自己买赎,并取得罗马公民身分,作自由人,并且使自己的儿女也得到罗马自由公民的身分。在罗马帝国,特别是罗马殖民地的哥林多,不单个人财富极受重视,蒙召的身分和个人阶级也是受重视的。

    24节保罗再提醒他们要在神给他们的位置上站稳──意即各人蒙召的是甚么身分,使要持守这身分。当时青年人都希望能提升自己,以取得财富及地位,教会中人则应为着基督徒生命中已有的身分而欢欣。驱使人妄求的贪念,必须禁止。

 

25-38 现在结婚或继续等候

    在第一世纪,那些已经订婚的人,已互相向对方委身,只有离婚才可取消盟约(参太一1-9)。问题是有些已经订婚的年轻男士,他们正疑虑现在是否结婚,因为哥林多正处于困难的境况中。

    25节保罗没有直接以主来的命令。这些因地区环境而引起的事件,是无法直接引用耶稣在世事奉时说的话来回答。但「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他便提出重要的教牧及属灵指引,并在一个更广的神学架构中论及婚姻生活的本质。

    26节因着哥林多现今的危机(参看七章的引言),已订婚的人最好保持订婚状态,而不结婚,但那些已决定结婚的,他们的决定不算犯罪。

 

29-35 神学的处景

    他解释「时候减少了」,这里的意思是结局逼近眉睫。世俗认为世界是不能消灭的,世界的前途也不会改变,这是第一世纪的热门话题。当时的基督徒认为,时间是急促转变的。生命已经有了新的景象,因此婚姻、悲伤、赚钱,都不算甚么了。在基督徒的时间(kairos)观念中,这都产生不同的看法,因为世界现在的样式会过去,而它不是永不受破坏的。在这样的神学结构中,保罗说出他所关注的,就是那些提出这问题的人,应在现今的困难中放下生命的重担。每一个未婚的基督徒男士的职责,是要讨主的喜悦──不是要讨自己的喜悦。

    33节每一个已婚的基督徒男士的职责,是去讨他妻子的喜悦──基督徒婚姻是不应该自我中心的。

    34节他的时间被讨主喜悦及讨妻子喜悦所划分──婚姻加给了他额外的责任。虽然表达不同未婚妇女的呼召也没有份别,──她要把身体和灵魂都献给主(参六19-20)。已婚的妇人也有同样的责任,要讨丈夫而不是自己的喜悦。

    35节保罗的劝告是为了他们的好处,使他们「没有分心」地事奉主,而不是限制他们。

 

36-38 影响决定的因素

    36节结婚的决定是由几个因素所主导:1.「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她家中的成员很可能感到要尽承诺让她出嫁。2.若他们之间的关系已到了成熟的地步──现在如何,将来也是,年轻情侣在接近婚姻时刻时,更易受肉体的吸引。「女儿也过了年岁」的翻译并不妥当,原因是罗马法律要求妇女在50岁前必须结婚。这一句有在性的感觉方面「成熟」的意思,下句是他可以自主他的意愿,即性欲。及3.若他认为应该自主,就结婚,并没有做得不对。

    37节不决定结婚的因素有:1.他已心中有数。2.他没有受到家人或亲友的要求。3.他能控制自己的性欲。4.他已决定不结婚。这样,这人所作的决定也是正确的。

    38节即使哥林多面临困境,然而人若选择结婚,也是对的。保罗并非反对婚姻(参7下)。但人不结婚更好,因为现今处于困境中。那些已经订婚的男士,可自由决定是否结婚,但他也必须考虑自己及女方的情况。保罗在此就为他们的决定作出了指引。

 

39-40 给寡妇的忠告

    保罗再次强调基督徒婚姻的特性。除了第1315节所提及的之外,妇人是与她的丈夫结合。若她是寡妇,她有自由再嫁。但她的丈夫必须是基督徒。罗马法律要求寡妇若非60岁,就要在丈夫死后18个月内再婚。在保罗的判断中,以目前的困境,她若保持现状,就会更快乐。她的父亲或她的长子将成为她的嫁妆的主人,并供养她。保罗深信他所写的是受神的灵感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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