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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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們信上所提的事”。保羅不是撰寫一篇有關婚姻的論文,而是回答信徒所提出的一些問題。我們只有信件的回信部分。保羅明顯是支持獨身的(1,7,8,9,27,38節),但他也不反對結婚(2,27,28節)。在婚姻方面,若要知道更完整的新約教導,參看約翰福音二章111節、以弗所書五章2133節、提摩太前書五章14節、希伯來書十三章4節,以及彼得前書三章17節。“……倒好”。可能是哥林多教會裏某些人所持的觀點。保羅承認這是正確的,但同時指出,對於那些可能被所處之罪惡社會得勝的人來說,結婚是更好的(2節)。

25 在婚姻的相互關係裏,夫婦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以及為對方的義務(“合宜之分”)。

6 “這話”指第2節的忠告。“准”因為婚姻不是必須的。

7 “一個是這樣”(即守獨身),“一個是那樣”(即結婚)。

8 “常象我”。保羅寫這信的時候顯然是沒有結婚的。他可能是喪了妻。然而,我們很難根據他是猶太公會成員(徒二六10)來證實他已經結婚。我們不能肯定他是公會成員,也不能肯定在主後70年之前,公會成員必須是已婚的。

9 “禁止不住”指不能自制。

10,11 根據保羅和基督的教訓(可一112),信徒是不應離婚的。若真的分開了,該信徒就必須終身不再結婚,或嘗試去和解。

12,13 這段談到夫婦某一方在婚後才成為信徒的情況。“我……說,不是主說”。即基督沒有談到屬靈上混合的婚姻,但保羅卻談到這個問題,而他的教導是有權威的。在此等屬靈狀況混合的婚姻裏,夫婦雙方要盡可能和諧共處。

14 “成了聖潔”。家庭裏的信徒能使這個家庭分別為聖,並且賦予一種基督信仰的影響。因此,一個信主的伴侶應當與不信主的同住。然而,這並不表示這個家庭所生的孩子會自動成為基督徒。他們是“聖潔”的,意思是因一個信主的父或母而分別為聖。

15 “離去”。若不信主的一方選擇分開,信主的就必須接受,但他們應該盡可能避免離異。這裏沒有提到信徒的第二次婚姻。

1724 維持婚姻關係的原則,是更廣泛之原則的一部分。該原則是:基督徒在凡事上要持守神的呼召,除非那些事情是邪惡的(24節)。

2535 保羅表明守獨身是可取的,但卻不是必要的。

26 “現今的艱難”。可能是一個特別艱難的環境,哥林多的基督徒正要經過這個景況。

2 7 , 2 8  由於困難或逼迫會臨到( 2 8節),所以信徒無論已婚的(27節上)還是獨身的(27節下),都要維持現狀;但結婚並不是犯罪。

2935 由於可以事奉基督的時間很短,所以各人應當在各種生活景況下為祂而活。

36 “過了年歲”。即倘若未嫁的女兒快將過了結婚年齡,做父親的便可以在合宜的情況下為她安排一段婚姻。

39 “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即只可以嫁給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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