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 道德伦理的问题 5章至6章
哥林多教会第二项问题乃属道德与伦理方面,一是有关淫乱、乱伦的,一是有关诉讼、告状的;前者是涉及圣洁生活方面,后者涉及兄弟相爱方面。 A.乱伦、淫乱之事(5:1~13) 1.双重罪行(5:1~2) a.有人与其继母同居,此事于律法绝对不容(参利18:6~ 8;20:21;申22:30),其严重性就连外邦人亦无有(夸饰言词)(5:1)。从本段的「赶出去」(5:2)、「交给撒但」(5:5)、「把旧酵除净」(5:7)、「赶出去」(5:13)等动词的运用,可见此事非同小可。这是教会中第一个罪行。 ※女人不在受责之内,显然她不是信徒。 ※罗马史家Cicero 曾说:继母与子交合是社会里最不能容忍的罪行。 b.但教会并不因此哀痛,反自傲其「宽宏」的态度,更未将淫乱者赶离教会。这是教会中之双重罪行(5:2)。 2.双重吩咐(5:3~13) a. 第一次吩咐(5:3~8) ⑴责备(5:3~5)。虽保罗肉身不在,心却已对这事下了判断,吩咐(奉主名)教会要将淫乱者「交给撒但」,后果是他的肉体会急速灭亡(参11:30),但永生却不会失落。 (a)「交给撒但」本意乃将他交回给撒但的权势内,此处即将信徒赶出教会之意,不容许他留在教会影响其它人。 (b)圣经共记有五类人士是「被逐人士」,不许他们与教会其它信徒来往: ( i )不愿和谐的人(太18:15~17)。 (ii)犯淫乱不悔改的人(林前5:9~11)。 (iii)接受异端的人(提前1:18~20;提后2:17~18)。 (iv)分门结党的人(多3:10~11)。 (v)不肯工作的人(帖后3:6~12)。 ⑵举例(5:6~8)。如一点面酵可使全团发起来,所以除去淫乱的人,是为全教会的益处而行的(5:6~7上)。 教会的聚会是纪念主基督的死,祂的死回应守逾越节所用的无酵饼;故此信徒务要诚实地用「真正的无酵饼」彼此交接(5:7 下~8)。 b. 第二次吩咐(5:9~13) ⑴先前的信件(5:9~10)。前信曾禁止他们与淫乱之人「相交」(sunanamignumi,意「混在一起」),这非说不许他们与教外之犯罪的人来往,而是提醒教会的人,务要小心不要受他们的影响。 ※「先前的信」是指「哥林多前书」之前所写的信,今已失传。 ※此处保罗不是推行信徒「孤立自己」(isolation)的避世主义,而是倡导生活上的分别为圣(separation)(参约17:15、18)。 ⑵现今的信件(5:11~13)。现今再强调先前的吩咐,不要与假弟兄交往,因为教会外的人自有神审判他们,而教会内的人则由有权的信徒去执行审判。 B.争讼告状的事(6:1~11) 哥林多教会在市区内逐渐失去它该有的见证能力,不少人不仅知道教会的淫乱风气,也知道教会的各种争执,有些争执还要对簿公堂,由不信神的法官作判断。这是有关基督徒的生活伦理问题。对此,保罗心痛异常,于是给予他们两方面的劝言: 1.责备(6:1~8) 保罗的责备分三点: a. 他们不应在不信的人面前诉讼(6:1) 此点连不信耶稣的犹太人也不敢为之,他们总将争执之事交由会堂负责人决定。 b. 他们忘记信徒有审判来世之权(6:2~4) 「世界」是指将来的世界,连天使也在被审判的范围内(6:2~3)。因此,何必将今生的争执交由教会轻看的教外法官审判(6:4)? ※信徒审判天使的经文仅于此出现,可能是因信徒与基督一同作王之故。 ※ 6:4 的解释有数种: ⑴将整句作讽刺之言,意说「若有今生需审判的事,可问教会中被人轻看的信徒,比交由外邦法官审判还好」。 ⑵另将之作问句,如中译,「轻看的人」指信徒。 ⑶笔者之解释,「轻看的人」指外邦法官。 c. 他们如此行实为大错(6:5~8) 因他们有审判天使的特权,可见他们有足够智慧处理彼 此间的分争(6:5),但他们竟然告到不信者的法庭里, 实为大错(6:6~7
上)。为何不愿吃亏,使见证不致 失落?更何况彼此都是信徒(6:7 下~8)。 ※「大错」(hettema)可意「错误」或「惨败」,后者指案件尚未传到法庭,却已判定下来了。 ※「欺压」(adikeisthe)是指普通不公平的待遇,而「吃亏」(apostereisthe)多指有关财产方面的亏负。 2.警告(6:9~11) 本段表面似与上文无关,但保罗却将「欺压人的人」 与「不义的人」(akikoi,与「欺压」字同字根)视为同等人,遂向他们发出警告。 a. 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6:9~10) 保罗列举十种不义的人,前五种与个人道德生活有关,后五种与侵犯他人有关,他们在天国里是没有分的。 b. 能承受天国的人(6:11) 就是那些蒙神的灵洗净、成圣、称义的人。 ※洗净、成圣、称义三动词之前皆有强劲的「但」(alla)字,可见这是保罗特别强调的。 C.滥用自由的事(6:12~20) 哥林多教会的「开明」与「容忍」,让不合伦理与不道德的事在教会内出现,可见他们误解了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故保罗再加矫正。 1.原则(6:12) 关于基督徒对各样事物处理的神学立场,保罗给予两个约束的准则。 a.益处的原则。凡事虽可行,但能否产生益处?是一个顾念别人的原则。 b.辖制的原则。凡事虽可行,但到底谁才是那些事的主人? 2.举例(6:13~17) a. 食物为例 正如食物是为满足肉身生命的需要而有,可是食物与生命至终都不是长久的,终会废弃(6:13 上)。 b. 身子为例 身子非为淫乱而存在,而是为荣耀神而存在(6:13下)。至于信徒的身子,保罗从三方面来说明: ⑴是将来复活的(6:14)。 ⑵是基督身体的一部分,故不能行淫秽(6:15~
16)。 ⑶信徒的身子是与主联合,成为一灵(6:17)。信徒的生命与主是分不开的,因此怎能使身子污秽呢? ※「成为一灵」之意,是指信徒与主联合起来,全是出于一个圣灵的工作;如G. Fee 说,人的灵与主的灵成为一灵【注9】。 3.劝勉(6:18~20) 就此,保罗劝勉信徒要逃避淫行,谓勿「食物为肚腹,淫乱为身子」,并解释行淫是: a.得罪自己的身子(6:18)。与自己的生命有关。 b.亵渎自己的身子(6:19~20)。如同亵渎圣殿一般,因为信徒的身子是圣灵的居所,是神用重价买赎回来的。 ※ 6:18 是一个对比,其它的罪是外面(ektos)而为的(中译「身子之外」),只有行淫是与别人的身子联合成一体的。但因信徒的身体是蒙神买赎回来的,而且是洁净的,故切莫得罪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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