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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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犯罪的基督徒

5:1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
  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
  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5:2 你們還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
  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5:3 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
  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
  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

5:4 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
  我的心也同在,
  奉我們主耶穌的名,
  并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

5:5 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
  敗壞他的肉體,
   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5:6 你們這自夸是不好的。
  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

5:7 你們既是無酵的面,
  應當把舊酵除淨,
  好使你們成為新團。

  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

5:8 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
  也不可用惡毒(或作“陰毒”)、邪惡的酵,
  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


5:9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
  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

5:10 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
  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
  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
  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
  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
  或醉酒的,或勒索的,
  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
  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5:12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
  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5:13 至于外人,有神審判他們。
  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申命記 17:7】


問題討論

如何解釋這命令與歌林多前書 4:5間表面看上去的矛盾?
那麼,如何解釋馬太福音 7:1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呢?
我們應該在何種程度上容忍其它基督徒的罪?
處理基督徒明目張膽犯罪的恰當方式是什麼?
(參見馬太福音 18:15-17
不與犯罪的基督徒相交有什麼害處?
有什麼益處?
第9-13節 對待犯罪的非基督徒與犯罪的基督徒應有什麼不同?
為什麼?


注釋

不要遷就容讓明目張膽的罪

哥林多前書 5:1-2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不成熟的基督徒的特征之一就是為不重要的事紛爭,但在重要的事上卻遷就容讓。前一章裏說到論斷基督徒的事奉,“貴重這個,輕看那個”。爭論你們中間誰是最大的。這些事只有等主到來時才能決定。但這一章說的是審判明目張膽犯罪的基督徒。我們應該當心,不要急于判斷別的基督徒的動機,因為很容易在判斷那些只能間接推斷的事上出錯,但如果是明目張膽地犯罪,而且是可以衡量的,那麼就應該審判。

這在現代的“大家開心”的基督教裏很不受歡迎,很少實行。基督徒允許其它基督徒繼續犯罪,不加制止。通常如果你因另一基督徒犯罪而責備他,他們會把這本身看作是罪。他們甚至會聯合其它的基督徒來控告你的非基督徒式的行為,其原因不過是因為你責備了某個人的罪。

哥林多教會還因為他們容讓罪而自高自大。像今天的很多基督徒一樣,他們不覺得在他們當中的罪有什麼不好。這是不成熟的一個征兆。他們在他們應該合一的事上紛爭(比如對待屬靈領袖合屬靈恩賜的態度),但卻在應該分開來的事上合一(教會裏的罪)。


有效的管教

哥林多前書 5:3-5 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并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肉體”譯自希臘文“σαρξ”,在英文新國際版(NIV)裏,這個詞被譯為“sinful nature”(罪性)。也就是說,保羅要撒但來懲罰這個人的肉體。保羅自己也在主給了他天上的異像之後受益于這樣的經歷。又恐怕我因所得的啟示甚大,就過于自高,所以有一根刺加在我肉體上,就是撒但的差役要攻擊我,免得我過于自高。”【哥林多後書 12:7】保羅還為類似的原因把其它人交給撒但。“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提摩太前書 1:20】其目的是使這個人經受某種形式的磨難以使他悔改或幫助他維持適當程度的謙卑。

“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哥林多前書 11:32】

利用撒但來達到這樣的效果需要得到許可。與媒體描寫的不同,撒但其實處在神的權柄之下,只能做神允許他做的事。所以在約伯記裏撒但先得到神的許可才來傷害約伯。撒但還需要神的許可來試探彼得。主又說:“西門,西門,撒但想要得著你們,好篩你們,像篩麥子一樣。”【路加福音 22:31】(假如基督徒學會請求神的許可,至少不差于撒但不是很好嗎?)把人交給撒但需要基督徒求告主去這樣做。無論你是否相信,有時這樣做是恰當的,但不是為了報仇。而是出于愛,因為有些人需要得到教訓才能悔改。

也許下次你的孩子調皮不聽話的時候,你可以給他提起這件事來告誡他。


一點面酵

哥林多前書 5:6-8 你們這自夸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你們既是無酵的面,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或作“陰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

這三節解釋了其它几處關于無酵餅所像征的意義。

他又對他們講個比喻說:“天國好像面酵,有婦人拿來,藏在三斗面裏,直等全團都發起來。”【馬太福音 13:33】

這個寓言其實是在講教會裏的罪。目前,教會由真正的信徒和那些只是名義上的“基督徒”組成。哥林多教會就是一個例子。保羅類似地勸告說:

“你們向來跑得好,有誰攔阻你們,叫你們不順從真理呢?這樣的勸導不是出于那召你們的。‘一點面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加拉太書 5:7-9】

加拉太教會裏的面酵就是假弟兄,那些奉割禮,引進假教義的人。耶穌也用面酵比喻假教義說:“我對你們說:‘要防備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的酵,’這話不是指著餅說的。你們怎麼不明白呢?”門徒這才曉得他說的,不是叫他們防備餅的酵,乃是防備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的教訓。【馬太福音 16:11-12】所以面酵指的不但是罪的行為,還可指假教訓。

與這些相反,無酵餅指的是真誠和真理。耶穌代表無酵餅。在逾越節之前一個吃無酵餅的晚餐裏,耶穌把他的身體與無酵餅聯系起來。然而,今天的基督徒有多麼真誠呢?他們有多麼關心真理呢?基督徒不應該撒謊,誣告或做假証。他們不應該帶上假面具或說謊話。

很少的一點假冒就能敗壞整個教會。


不要與生活在罪中的基督徒相交

哥林多前書 5:9-11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與那些自稱是基督徒,但卻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人相交就是贊同他們的罪,因而就參與了他們的罪。更進一步地,說他們自己“稱為弟兄”,保羅就對他們的得救狀態不加肯定。但至于保羅說的是哪種罪,顯然這些是明目張膽的,公開的,并且他們不愿從中悔改的罪。還有几處像保羅在這裏這樣例舉數種罪,比如: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 6:9-10】
“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裏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以弗所書 5:5-6】
“情欲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奸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朮、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有古卷在此有“凶殺”二字)、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拉太書 5:19-21】

而這些之所以嚴重的是把這些當作一個人的生活方式。

淫亂是很明顯的,雖然事實上在自稱為基督徒的人裏,婚前性行為,甚至同居并不罕見。不要與他們相交。對那些貪婪,勒索別人錢財的也同樣。還有那些習慣性地誹謗別人,或醉酒的人,這也包括那些用毒品的人。雖然這些條目都不完全,但其意思就是不要與自稱是基督徒,但卻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人交往。

你們不要自欺:“濫交是敗壞善行。”【哥林多前書 15:33】


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哥林多前書 5:12-13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于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申命記 17:7】

保羅引用【申命記】來說明律法的一個應用。摩西律法與基督徒的生活不是無關的。雖然我們不受其條例的約束,但我們可以從其命令中得出合益的應用。

那些教會以外的人已經處在審判之中──事實上,他們必須從這個審判中被救出。因為,“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翰福音 3:18】,而“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原文作‘不得見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翰福音 3:36】審判他們不是我們的任務。我們的任務是救他們。

但對那些聲稱已經得救,就是那些自稱是基督徒的人來說,則是另一回事。基督徒有義務審判其它的基督徒。在基督徒中,饒恕不是無條件的,其條件就是犯了罪的基督徒要認罪。耶穌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馬太福音 18:15-17】

在歷史上,教會曾因濫用這個概念受到傷害。在初世紀時,教會往往為受洗之類不足以定罪的事把基督徒趕出去,有些基督徒甚至遭到殺害。然而今天我們往往面臨與此相反的問題,機構化教會的領袖往往不遵從這個命令,強迫聖徒與自稱為弟兄但以罪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人交往。而不出所料,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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