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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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名:

 

  这是一封写给加拉太教会的信函。究竟是写给北加拉太教会,如:塔维安(Tavium)、帕西纳斯(Pessinus)和安该拉(Ancyra,即现代的安卡拉)等城,还是南加拉太教会,如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等城,尚不得而知。前者的主张为北加拉太说,后者的主张为南加拉太说。关于这两种学说的探讨,见使徒行传16章的补充注释。“加拉太”一名来自一些高卢部族。他们于公元前278年左右入侵小亚细亚,定居在后来于公元前25年划为罗马加拉太行省的北部地区。

 

二、作者

 

  加拉太书为保罗所著,这一点从未有人提出严重的异议。书信本身提供的证据很有说服力,其全部内容符合使徒行传和他其他书信所表现的性格特征。使徒以后的基督徒作者均熟悉这封书信,认为它出自保罗之手。该书信出现在最早的新约目录之中。

 

三、历史背景

 

  约在公元45-47年,保罗和巴拿巴第一次外出传道时,建立了安提阿(在彼西庇的)、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教会(见徒13:14-14:23)。回到安提阿以后,他们被派往耶路撒冷,询问悔改皈依基督教的外邦人是否需要遵守犹太人仪文律法的事(见徒15)。约于公元49年召开的耶路撒冷会议,决定不对非犹太人作这样的要求。会议以后不久,保罗带着西拉开始第二次外出传道。他们先重访了保罗在第一次外出传道时所建立的南加拉太教会。圣经特别提到了四个城市中的三个——特庇、路司得和以哥念(见徒16:1-5)。然后把福音传到弗吕家和加拉太(见徒16:6)。持北加拉太说的人(见徒16章补充注释)注意到保罗和西拉是在访问了特庇、路司得和以哥念以后才前往路加所称的加拉太去的。从此可以看出路加所指的是高卢人所居住的地区,而不是包括南部其他地区的罗马加拉太行省。约于公元5354年,保罗开始第三次外出传道时,曾再度访问加拉太。

 

  加拉太书显然写于加2:1-14所记的事件以后。如果这里所指的是耶路撒冷会议,这封信就一定写于第一次外出传道结束以后,因为耶路撒冷会议是在一、二次外出传道之间举行的。(见徒15:36-41)此外,据加4:13,保罗似乎两次访问过加拉太教会。如果是这样,这封信一定写于他第二次外出传道结束之后。如果接受北加拉太说,这封信一定写于保罗第三次传道以后,因为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时并没有访问北加拉太教会。所以写信的时间会是公元57-58年之间的冬季。

 

  写信的地点是在哥林多的理由是:这封信的题材于保罗在第三次访问哥林多时所写的罗马书十分相似。这两封信的主题都是因信称义。两封信都详细讨论了“律法”与福音的区别。

 

  如果接受南加拉太说,写信的时间就可能早在公元45年。有人甚至认为该信写于耶路撒冷会议以前,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回到安提阿后不久。他们的理由是信中没有特别提到耶路撒冷会议和会上的决议。基于保罗二次访问过南加拉太教会的事实,持南加拉太说的人认为,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中曾回到这些地方,可以看作是第二次访问(见徒14:21-23)

 

  这封书信的宗旨可以从信的内容中看出来。离道反教的事即使没有开始,但已经威胁着教会,所以这封信自然要进行针峰相对的争辩。离道反教是一些犹太教师活动的结果。在叙利亚的安提阿教会中就同一问题闹事的,也许就是这一伙人(见徒15:1)。正是这些人在安提阿所挑起的争论,才导致了耶路撒冷会议的召开。在会议上,保罗又一次受到坚持犹太习俗礼仪之人的攻击,他们主张悔改信主的人,应当服从犹太律法的要求。他们要提多受割礼(见加2:3,4)。在这封信中,保罗并没有过多地讨论割礼和仪文律法的任何其他问题,他主要批驳那种认为人可以靠着服从“律法”的要求拯救自己的虚假教训。这可以从保罗有时也履行某些仪文手续的事实上看出来。他也曾让提摩太受割礼(18:18;徒21:20-27;徒16:3)

 

  这些假教师的工作显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们用他们的教训似乎已欺骗了一大批加拉太教会的信徒(见加1:6)。受了欺骗的教会在收到保罗的信以前究竟在律法主义的道路上走了多远,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从信的语气来看,是存在着普遍背道的紧迫危险。这些教师从事直接反对耶路撒冷会议决议的工作。他们不仅否定保罗的福音,而且对保罗作为使徒的权威提出挑战。他们大肆强调保罗不是基督所拣选和任命的十二使徒之一。

 

  为了使加拉太人明白他们所陷入的错误,保罗重新阐述了过去曾对他们讲过的福音大原则。这些人竟然指控保罗传假福音,进而说他没有资格传道。保罗不得不出示维护自己使徒身份的证据。因而在信中有一部分内容叙述了他自己的经历(1:11-2:14)。他详细讲述自己与此问题有关的个人经历,是为了证明他所传福音的确实。他还强调:他在耶路撒冷会议上向使徒阐述的教训,与那些跟过耶稣、从耶稣那里领受过信息的领袖们所传的教训是完全一致的。

 

四、主题

 

  加拉太书的主题是因信耶稣基督而得到公义。这是与犹太人的看法形成了对照。犹太人认为公义是靠着犹太法律体系所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这封信宣扬上帝已经藉着基督成就了拯救人类的工作,断然批驳了人能靠着自己的功劳称义的观点。信中彰显了上帝白白的恩赐,与人类自救的企图形成对照。

 

  保罗和加拉太异端教师们争论的主要问题是:遵行犹太教的仪式和规条就能使人得到上帝的悦纳吗?明确的回答是:不能。“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见加2:16)的确,凡想靠“行律法”去赚得救恩的基督徒就此而抛弃了基督的恩典(2:21;5:4)

 

  基督徒既然“凭着应许作儿女”,就是“承受产业”的人(4:28; 3:6,7,14,29)。他们在基督里成为新造的人(4:7;6:15),“被圣灵引导”(5:18),因着信,基督住在他们心中,上帝的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里面(2:20;8:10)。他们不再象没有长大的孩子,需要“训蒙的师傅”来引导他们(3:23-26;4:1-7)。犹太人自夸能靠着自己遵守上帝律法的努力赚得公义(2:17; 9:4),基督徒则承认除了“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拯救的能力以外,没有任何可夸的东西(见加6:14)

 

  加拉太书中的“律法”一词,指的是上帝在西奈山向祂子民所启示的全部律法,包括道德律法、民法和仪文律法。犹太人后来还加上许多人为的繁文缛节。他们误以为,人靠自己的力量能够完全遵从这些律法,并靠着顺从赚得自己的救恩。加拉太人的问题不在于遵守这些律法,而在于他们错误地认为靠着严格遵守各种律法规条就能赚得救恩。问题在于因信得救,还是靠行为得救。

 

  保罗解释说,福音的应许原是以立约的形式向亚伯拉罕发出的,公元430年以后上帝所启示的律法并没有改变立约的内容(3:6-9,14-18)。律法的颁布并不是用来代替所立的约,或者提供另一种得救的方法,而是为了帮助人理解和掌握上帝恩典之约的内容。“律法”并不象犹太人所想的,本身是目的,它是引导人根据立约的应许在基督里得到救恩的一种手段,即“训蒙的师傅”。“律法”的目的是引人归向基督(见罗10:4),而不是向他们打开另一条得救的门路。可是大部分犹太人自愿留在无知之中,不明白上帝使人因信基督而称义的计划,用“行律法”来确立自己的义(2:16,见罗10:3)

 

  保罗进一步解释说,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为外邦人提供了救恩,而“律法”并没有这种功能。所以外邦人是藉着相信那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而不是藉着“律法”得到救恩的(3:8,9,14,27-29)。那些倡导犹太礼仪的人带到加拉太教会中的错误而严重的问题,包括企图说服外邦信徒遵守仪文律法,如割礼,以及守仪文的“日子、月份、节期、年份”(4:10;5:2)。这样的特殊问题现在不复存在,因为今日的基督徒决不会再去守犹太人的仪文律法(参加4:9;5:1)。但这并不是说加拉太书只有历史意义,对现代的基督徒就没有指导价值了。把它编入新约圣经中,正说明其中的教训对今日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参见罗15:4;林前10:11;提后3:16,17)

 

  前面已经提到:加拉太书中的“律法”既包括道德律法,也包括仪文律法。事实上,仪文律法若没有道德律法就毫无意义(见加2:16注释)。仪文律法在主被钉十字架时就已废止(见西2:14-17注释),可是道德律法——十诫——仍充分有效(见太5:17,18)。今日的危险是只守十诫的“字句”,而不体验其灵意(19:16-22;见加5:17-22注释),就象保罗的时代人们举行献祭仪式却不知道这是象征着基督。所以现代的基督徒不论在什么程度上犯了靠自己的努力遵守十诫来拯救自己的错误,他们就是从恩典中坠落,“被奴仆的轭挟制”(5:1,4)。对于这样的人,“基督就是徒然死了”(2:21)。加拉太书的警告适用于他们。基督徒守十诫,不是为了得救,而是因为他已经得救。只有一个得救的人才能遵守十诫,因为有基督住在他的心中。

 

  加拉太书的警告也适用于那些为了在上帝面前达到更高水平的义,就严格遵守有关基督徒生活的标准,如服装和饮食方面的种种人为规定。他们犯了基督时代犹太人同样的错误(见罗14:17;7:1-14注释)。有的人奉献十分之一,参加教会,甚至守安息日,都是为了藉此在上帝眼中赚取功劳。基督徒是应当遵守上帝的一切命令。可是他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在上帝眼中蒙悦纳,而是因为他藉着信靠耶稣基督的救恩成为上帝的儿女后,在生活上与上帝所表达的旨意和谐一致乃是他无上的快乐和幸福。(见太7:21-27;见怀爱伦对加3:24的补充注释)

 

  加拉太书对今日教会最重要的教训与保罗的时代是一样的,即只有藉着单纯地信靠基督的功劳才能得救(2:16;3:2;5:1)。人所作的一切,都无法提高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增加他获得宽恕和救赎的机会。律法不论是道德的还是仪文的,都无法救他们脱离所处犯罪的状况(见罗3:20;7:7注释)。这就是保罗的“福音”和犹太教师们的伪“福音”的区别(1:6-12;2:2,5,7,14)

 

  加拉太书最后规劝人不要滥用因福音而新获得的自由,而要过圣洁的生活(6)。要以基督徒的爱心引导加拉太人防备假虔诚的精神,善待那些陷入错误的人。教会应当表现出善行来,就是圣灵的果子,但是决不可以用善行来代替信靠耶稣基督拯救的功劳。

 

五、纲要:  

 

(一)问安和序言 加1:1-10

 

 1、作者使徒的职权 加1:1-5

 

 2、写信的原因和目的 加1:6-10

 

(二)保罗为其使徒的身份作辩护 加1:11-2:14

 

 1、他悔改皈依基督教的真实性 加1:11-24

 

 1)他所传的福音出于上帝 加1:1112

 

 2)他原先对犹太教的热心 加1:1314

 

  3)悔改和向外邦人传道的使命 加1:1516

 

  4)退到阿拉伯作准备 加1:17

 

  5)第一次与在耶路撒冷的使徒接触 加1:18-20

 

  6)为犹太各教会所接纳 加1:21-24

 

 2、使徒赞同他所传的福音 加2:1-14

 

  1)保罗向使徒解释他的福音 加2:12

 

  2)提多作为证实保罗所传福音检验的实例 加2:3-5

 

  3)使徒们认可保罗为外邦人的使徒 加2:6-10

 

  4)保罗的使徒地位和十二使徒同等 加2:11-14

 

(三)因信得救,还是靠行律法得救 加2:15-3:29

 

 1、即使犹太籍的基督徒也是靠信基督得救,而不是靠律

 

     法 加2:15-21

 

  1)犹太籍的基督徒知道靠律法没有用 加2:1516

 

  2)基督教和犹太教的不可相容性 加2:17-21

 

 2、亚伯拉罕的约为外邦人提供了救恩 加3:1-14

 

  1)加拉太人因信成为基督徒 加3:1-5

 

  2)信是亚伯拉罕之约的特征 加3:67

 

  3)外邦人因信得救的办法 加3:8-14

 

 3、与亚伯拉罕的约相对而言,“律法”的地位 加3:15-29

 

  1)“律法”并没有废掉约中有关救世主的内容 加3:15-18

 

  2)“律法”的次要和暂时性的作用 加3:19-25

 

  3)在基督里所有的人都可因信承受约的应许 加3:26-29

 

(四)从“律法”的训蒙作用到基督徒的自由 加4:1-31

 

 1、从“律法”的未成年到福音的成年 加4:1-7

 

  1)承受产业的人在未成年时的从属地位 加4:1-3

 

  2)籍着基督而获得全部的继承权 加4:4-7

 

  2、加拉太教会的愚行 加4:8-31

 

  1)皈依犹太习俗的愚昧 加4:8-12

 

  2)保罗真诚地关心加拉太教会 加4:13-20

 

  3)两个儿子的比喻 加4:21-31

 

(五)道德和属灵上的劝勉 加5:1-6:10

 

 1、律法主义的束缚与基督里的自由不能相容 加5:1-12

 

 2、基督徒的自由不可以作为放纵的借口 加5:13-26

 

  1)爱实现了律法 加5:13-18

 

  2)情欲的果子和圣灵的果子 加5:19-26

 

 3、弟兄之爱实现了基督的律法 加6:1-10

 

(六)结语 加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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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版权所有---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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