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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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1

加拉太書第四章很強調的一點,就是:“我們是神的兒女”。包括:我們怎麼樣從奴僕的情況中脫離出來,變為神的兒女。變為神的兒女以后有什麼益處,作為神的兒女就不應該歸回以前的世俗小學,再作奴僕。

之前經文講到加拉太人沒有活像神的兒女,卻活像奴隸一樣,只有愁苦,沒有喜樂。

保羅在之后的一段經文,仍然是圍繞“神的兒女”這個主題來說明“因信稱義”的道理,這段經文的題目可以說是:“為奴的兒女和自由的兒女的比較”。猶太的律法主義者很堅持一點,那就是:他們猶太人的確是亞伯拉罕血統的兒女,所以一講起“神的兒女”這個問題他們會覺得自己很優勝,他們以為借著律法,自己已經是神的兒女。而保羅在加拉太書就提醒他們說:“且慢!兒女也有兩種啊!別忘記:憑血統來說,亞伯拉罕也有兩個兒子,而其中一個卻是奴僕生的兒子,他雖然是血統上的兒子,卻生來是奴僕的身份!”加拉太書4:21 31 節這一段,正是自由的兒子和奴僕的兒子的比較。借著分析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不同身份,保羅顯示出律法主義都是奴僕的兒女,他們不是自由的。加拉太書4:21 節提出一個問題,說:“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這個問題可以引起那些“甘願受律法束縛”的人的注意,使徒保羅在這個問題中反問他們有沒有聽過創世記中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的事。接著,4:22-23 節就把這段舊約的歷史引述出來,加拉太書4:22-23 節是這麼說的:“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的婦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弟兄姊妹,你熟不熟識這些舊約歷史呢?創世記16 章那裡記載,亞伯拉罕因為年老沒有兒子的緣故,就很焦急,接受了妻子撒萊的建議,與撒萊的使女夏甲同房,后來生了一個孩子叫做“以實瑪利”。這個使女夏甲本是個埃及人,服侍撒萊的,現在作了亞伯拉罕的妾侍,還懷了孕,就“趾高氣揚”起來。她小看撒萊,使她受屈。從此以后,亞伯拉罕就家庭不和。那麼亞伯拉罕借著使女來生孩子,這是不是神成就他的應許的方法呢?不是。這是人自己想出來的辦法吧了,卻不是神的安排。神卻繼續應許亞伯拉罕說:“你真正的妻子撒拉,必生一個兒子。”這個才是神照著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的后嗣。后來,亞伯拉罕一百歲的時候,這個孩子終于誕生了,的確是自主的婦人撒拉所生,名叫以撒。他后來就承受了亞伯拉罕的祝福。以上提到的這兩個孩子,正是加拉太書第四章拿來討論的比喻。就如4:22 節所說,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的婦人生的。但是,使女生的是按血氣的,自主婦人生的才是憑著應許生的。

一聽到“血氣”這兩個字,很多人都先入為主的以為按血氣生的都不是好的東西。很多人把血氣和肉體都解釋為與“罪惡同等”。其實聖經在這裡完全沒有這個意思。聖經清楚的承認亞伯拉罕是以實瑪利的父親,也同意亞伯拉罕生了兩個兒子,所以,以實瑪利也是正式的兒子,沒有偏袒,也沒有眨低,而且神后來也非常看顧以實瑪利,使他成為大國。但是“血氣”是指著人的肉體的生育,是循著一般的、普通的、自然的途徑產生出來的。所以沒有任何特別之處。只是普普通通一個孩子吧了,跟天下無數的孩子一樣,都是父母結合而生,因此,被稱為“血氣生的”,或者是“肉體生的”。但以撒就不同了,以撒雖然也是父母結合而生,但他出生的時候,父母的年紀都已經超過了生育的年齡,按理說以撒是不可能誕生的,但神的話語預言他的誕生,神的力量驅使他的誕生,以致神的應許得以實現。所以聖經說他是“憑應許生”的,就是這個意思。

接著下來,保羅把剛才事實的屬靈意義解釋出來。24 節說:“這都是比方”。言下之意,保羅並不是在解釋舊約經文的作者原意,而是講出他自己從舊約中看出來的屬靈意思。在因信稱義這個問題上,保羅在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身上,看到一個很恰當的比方,可以用來說明他的論點。

他怎樣說呢?他說:兩個婦人好比兩個約,一個是西乃山的約,另一個是應許之約或者是信心之約,在這兩個婦人和兩個約之間存在很多平衡的事實,彼此間可以作鮮明的比較。現在聽我先唸24 25 節,看看夏甲方面的寓意,經文是這樣的:“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于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這夏甲二字是指著阿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兒女都是為奴的。”

夏甲是為奴的,她生的兒子也是為奴的,后來夏甲被趕逐離開亞伯拉罕的時候,他的兒子也跟著他被趕逐,所以夏甲與她的兒子是連在一起,一同為奴的。在保羅的比方中,夏甲代表西乃山之約;原來,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成為后來阿拉伯人的祖宗,所以有話說:“阿拉伯人乃是夏甲之子”,既然是這樣,保羅就更理直氣壯的說:“夏甲二字是指著阿拉伯的西乃山。”保羅這樣講,是向猶太的律法主義者說明,西乃的律法所生出來的,就像夏甲的兒子一樣,是為奴的人!保羅時代的耶路撒冷,正是猶太主義者的盤據之地,所標榜的也是律法,而那些迷惑加拉太人的假師傅,也是從耶路撒冷而來的,所以保羅用“現在的耶路撒冷”來代表他們,凡是接受他們的唆擺的人,都會成為所謂“耶路撒冷的兒女”,是受到律法束縛的,好比夏甲一樣,生子為奴,並沒有真正的自由。今天,每一個因信稱義的基督徒,絕對不可自甘成為律法或任何行為規條的奴僕,而要活出應許之兒女的生活。

加拉太書4:24-25 的經文,保羅把好幾件“受束縛的事情”連結起來,一共提到了五點。第一是夏甲,她是使女、肉身受束縛的。第二是夏甲的兒子,他是生為奴隸,也是肉身受束縛的。第三是西乃的約,所頒佈的是束縛人的律法,而夏甲所代表的正是這約。

第四是當日地上的耶路撒冷,古代的西乃正相當于保羅時代的耶路撒冷,所代表的是猶太教,或者是猶太律法主義的束縛。第五就是耶路撒冷的兒女,等于猶太教底下受束縛的人。

與束縛互相對比的,當然是“自由”,因此26 節一開始就講:“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自由的婦人,就是撒拉,她所代表的乃是“信心之約”、或者是“應許之約”,這個對比可以很清楚的從加拉太書的第三章看得出來。第3:17 節那裡,我曾經詳細解釋過,在律法頒佈之前,神早已經向亞伯拉罕發出應許,與亞伯拉罕立好了應許之約,這個約是沒有條件的,完全是神的賞賜,是神的恩惠。這與四百三十年以后的西乃之約完全不同,而自由婦人所代表的正是這應許之約。

前一段經文既提出了五項的束縛,我們在這裡也可以引伸出五項相對的自由,這五件相對的事項是:第一,與夏甲相對的是自由的婦人撒拉;第二,與以實瑪利相對的是自由的兒子、以撒;第三,與西乃的律法之約相對的,是信心之約,或者應許之約;第四,與當日的耶路撒冷相對的是天上的耶路撒冷,代表得救的國度,是神自己的聖城;第五,與“猶太教的兒女”對比的是我們基督徒,我們是天上耶路撒冷的兒女。26 節就是這麼說:“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他是我們的母。”也就是說,我們是“神所救贖的國度”的兒女。加拉太書用“天上的耶路撒冷”來代表這個國度。

兩種兒子的靈意解釋和相對的情況都解釋過后,第27節就補充后者的優勝,27節說:“因為經上記著: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我們在這裡要小心,因為保羅所引用的舊約經文是以賽亞書54:1,這經文本來討論的並不是夏甲和撒拉的事情。以賽亞書提到“不懷孕不生養”這些字眼,所指的其實是耶路撒冷,或者是耶路撒冷中猶太人的光景。就是說,被擄的猶太人歸回錫安之后的情況,要比以前的情況更為興旺,耶路撒冷的人將會比以前更為眾多。經文中“不生養和沒有丈夫的女人”,是指著被擄之后的耶路撒冷而說的,因為當時的境況甚為荒涼,但先知預言他將會興旺起來,人數比以前更多。而使徒保羅引用這節經文,一方面,是描述撒拉后來的兒女比夏甲的更多,但是更要緊的,是指出“新耶路撒冷”將來的興旺,也就是說:“新耶路撒冷”,或者是“天上的耶路撒冷”所代表的基督的教會,一定會比“舊耶路撒冷”所代表的猶太教更為興旺,人數更為眾多,有更大的榮耀。保羅這個預言,在我們今天來說,可以說是完全的應驗了。

最后,我們看看以上的道理如何應用在基督徒個人的身上。4:28-30,正是這道理的應用。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更進一步的,把發生在“以撒”和“以實瑪利”之間的事情應用在我們基督徒的身上。“我們是憑應許作兒女的,如同以撒一樣”,這一點已經是很清楚的了,在上面五個對比中,我早已經說明這個關係。現在保羅再講,是要提出以下一段的“警告”和“安慰”。警告是:基督徒,要預備面對逼迫。安慰是:那些逼迫我們的,不會跟我們一起承受神的產業。4:29 節,講的是逼迫。“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以實瑪利”逼迫“以撒”的事,聖經裡並沒有明確的記載,但夏甲因為懷孕而小看撒拉,這是事實,而他的兒子以實瑪利也會因而威脅到以撒的地位,危害他的安全和自由。應用在今天的情況,那些在猶太會堂中嚴守律法主義的人,的確常常逼迫當代的基督徒,加拉太的教會也不會例外,一定有一些猶太人來找麻煩。而保羅自己在信主以前也曾經以血氣來逼迫那些從聖靈而生的基督徒。不過,他現在說:不要怕!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以前怎樣,現在也會怎樣。我也相信,以前在加拉太怎樣,現在,在我們中國教會中也會這樣,那些從血氣生的、未信主的人,總會對基督徒有偏見,會找我們的麻煩,但是我們從聖經中已經得到警告,心理有所準備,那就不會覺得驚奇了。

接著下來的是一個安慰:30節說:“把使女和他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保羅的意思是說:“基督徒才是承受神的產業的人,你們所信的是基于應許,和基于信心的救恩,是神自己所悅納的,神會賜福你們。但是,那些世俗的小學、主義,和那些倚靠自己行為的宗教,他們與基督教的信仰不能並存,神是不會把賜給基督徒的祝福分給他們的。”

總的來說,保羅向擁護猶太律法的人說明,作為亞伯拉罕的兒女,不能只看父親是誰,還得看母親是誰,如果是撒拉之子,就是承受產業的,但如果只是夏甲之子,那就生而為奴,沒有益處了。4:31 節、和緊接著的5:1 節這兩節經文是一個總結,呼籲基督徒不要再受猶太律法和世俗小學所控制,以致失去了作為自由兒女應有的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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