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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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1

這一段的經文可以分開兩個小段來研究,其中16-18,提到怎樣才不致放縱肉體的情慾,另外的19-21節,說到情慾的種種表現。16-18 這一段經文說出一個事實,就是聖靈和情慾是互相爭戰的,是彼此為敵的,一個基督徒在他悔改認罪,接受主耶穌基督作為生命的主宰的那一刻,聖靈就住到他裡面去,引導他的生活和行事為人。但是,一個人得救以后,我們肉體的情慾,也就是我們舊生命中敗壞的性情並不會完全消失,它仍然是很活躍的存在我們的心裡,常常找機會來行動。可是,在基督徒心裡的聖靈,卻不容許情慾的活動,于是便產生了對抗,就是肉體和聖靈的相爭了。我們舊的生活習慣是順著肉體的情慾,但是,得救以后就有一種新的生活,這種生活是願意順從聖靈的,那麼,基督徒要怎樣才能勝過肉體的情慾呢?

保羅說:“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這裡指出勝過肉體的秘訣,就是要順從聖靈,聽從聖靈的引導,體貼聖靈的意思。聖靈在我們心裡指示出神的心意,我們若是順著去作,就能夠不隨從肉體了。其實,神已經把我們從罪惡的捆鎖中釋放出來,讓我們有自由去順從和體貼聖靈,只要我們肯這樣做,就可以勝過肉體。

“不放縱肉體的情慾」,放縱這個詞也可以翻譯為“成全”,就是說不要成全肉體的慾望。肉體在我們裡面常常發出很多的要求,鼓勵我們去接受試探,去違背神的命令,我們若是體貼肉體的意思,就是成全它的慾望,結果就使我們陷在罪中。

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是無可避免的一件事,因此,保羅自己也有這樣的經歷。他在羅馬書7:12-25 講:“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又說:“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按保羅裡面的意思,他喜歡神的律,但是,他覺得肢體中另外有一個律,和他心中的律交戰,把他擄去,叫他去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不過,這一個律雖然厲害,會使我們不能做所願意作的事,但感謝讚美主,我們有一個勝過肉體的秘訣,這個秘訣在哪裡呢?就是加拉太書四章16節中所說的:“順著聖靈而行“。信徒是需要在聖靈和肉體之間,主動地選擇站在聖靈這一邊,這樣的話,信徒就”不在律法以下”了。

保羅在15-17 一直講到聖靈和肉體的對比,如果他繼續用“肉體”這個詞好像比較合理,但是保羅卻用了“律法”這個詞,保羅這樣說是要提示出”肉體”和”律法”之間的密切關係。根據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裡的解釋,律法不但不能抑制我們的肉體,反而會使肉體更活躍,因為人的肉體是與神的律法相對的,人的肉體不肯服從,也不能服從神的律法,人愈是要靠自己的肉體來遵行神的律法,就會愈陷在罪惡的捆綁中,因而無法自拔了。所以我們不是在律法的管理下來克制“肉體的私慾”,乃是在聖靈的引導下,勝過肉體的私慾,無須活在律法之下。

另一方面,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律法要求和命令人去行善,但是它沒有辦法供給人行善的能力,惟有靠著神的恩典,也就是神所賜給我們的聖靈,我們才有力量去行善。

保羅再次提到這個律法,也是要提醒加拉太信徒,我們基督徒的生活,不是守著律法的字句、規條,而是跟隨著聖靈的引導,這樣,才能夠真正的勝過肉體的情慾。

保羅在加拉太書5:17 裡說過,情慾和聖靈是彼此相敵的,5:19-21 就舉出情慾在人身上有那些具體的表現。

我們過去可能會有一個錯誤的觀念,以為情慾的事僅僅是指一些淫亂或污穢方面的罪惡,與我們一般人的生活沒有太大的關係。其實,聖經上說到情慾的事,是包括了我們身體、心思、靈魂各方面屬于肉體的罪行,而且這些罪行都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說,很容易看得出來是屬于罪惡方面的事。弟兄姊妹,一個信徒的屬靈光景如果健康,他與主的關係是正常而密切的話,對罪惡的事自然會更加敏感,可以分辨出情慾的事來,加以防備,實在沒有犯罪的藉口。

保羅在加拉太書5:16-18 裡說過,情慾和聖靈是彼此相敵的,接著5:19-21 就舉出情慾在人身上的具體表現。這裡所列舉出來的各種情慾的事,都只是舉例性質的,並沒有把所有的惡事都記在這裡,但所舉的這些例子,卻包括了最普遍的情慾問題。這裡所列舉出來的罪共有15 樣,它們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關于淫亂方面的罪,包括有姦淫、污穢和邪蕩。第二類的罪,是有關信仰方面的,與偏離正道有關:包括了拜偶像和行邪術。第三類的罪,是關于生活道德方面:譬如說,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等。最后一類的罪,是關于放縱肉體方面的:包括有醉酒和荒宴等類。

第一類的罪,也是在人的肉身方面最嚴重的罪,就是淫亂方面的罪了。在哥林多前書6:18 中,保羅也指出:“人所犯的,無論是什么罪,都在身體以外,惟有行淫亂的,是觸犯自己的身體。”因為我們的身體就是聖靈的殿,聖靈住在裡頭,使我們與主聯合。淫亂是指一切不合法的性慾關係和行為,我們的身體是神用重價買贖回來的,我們應該在我們的身子上來榮耀神,絕不能再把它交給邪惡。

保羅舉出了淫亂方面的罪行,其中“姦淫”,包括各種不合法的性行為,犯者不論是未婚的或已婚的男女。聖經希伯來書13:4 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聖經清楚指出,一切的性行為只能在正常的婚姻關係裡進行,因為婚姻是代表著兩個人彼此的委身和奉獻,乃是最親蜜、最忠貞的關係。如果男女之間在婚姻以外發生性行為,無論是未婚的,或是已婚的,都是破壞了婚姻裡面的結合,是神所要定罪的。“污穢”一詞是指道德上的不潔淨,它多次和”淫亂”連著出現,而”邪蕩”是用來形容一個人奢侈宴樂,荒淫無度。在羅馬書13:13,這個字和”好色”合成一對,特別含有”放縱性慾”的意思,是屬于無恥卑鄙的行為。

第2類的罪,是關于信仰方面的,與偏離正道有關:包括了拜偶像和行邪術。拜偶像,就是敬拜和事奉受造之物,代替了敬拜事奉那造物之主,在真神以外承認假神的地位和勢力,而且向那些人手所造的偶像祈求利益,來滿足自己的慾望。這種偶像的崇拜是把真神的榮耀歸給了假神,是得罪神的行動。至于“行邪術”,是包括有關迷信和拜偶像方面的法術,譬如說招鬼,占卜,以及任何與魔鬼有關的法術。根據啟示錄21:8 所說:行邪術的,拜偶像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礦的火湖裡。

第三類的罪,是關于道德,生活方面的罪,譬如:“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等”。這些罪都破壞了”用愛心互相服事”這”愛人如己”的原則,是人類中常見的罪。

說到“仇恨”,我們發現自古以來,仇恨就出現于各個不同社群的層面裡,例如種族與種族之間的仇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仇恨、高、低、貧、富,不同階級之間的仇恨,這些仇恨造成了許多戰爭、災禍和不幸的事件。

“爭競”,是人裡面普遍存著的一種心態,大家都想比別人強,比別人優秀,這樣,就容易產生分爭,不能過一個彼此幫助的生活。

“忌恨”這一個字,原來的意思是”熱心“或”好勝”,但后來慢慢地演變成一種態度,就是看見別人得到的好處,是自己得不到的,就產生一種不快樂的感覺,並且想要去破壞別人的利益,這個字和嫉妒有類似的意思,不過嫉妒只限于想得到別人所得到的東西,但不會去破壞別人的利益。

“惱怒”,是指脾氣的爆發,一個人在發脾氣的時候,是很容易失去理智,說出一些傷害別人的話來,看起來雖然是小事,卻是最容易發生的,而且在惱怒中所做的事,很少會帶來真正的益處,聖經說:“人的怒氣不能成就神的義。”

“結黨”,這個字又可以翻譯成”自私”或“野心”,它形容一個人工作的目的不是為了服務社會人民,反而是利用那個工作的職位來達到自己的益處。“紛爭”這個字本身的意義是分裂為兩邊,大家不能團結在一起,彼此是敵對的,常常會導致分黨結派的現象,而產生出異端來。這裡的異端,不是指違反真理的假教義,而是指一個黨派或派別,他們因為持著不同的意見而分開成不同的派別,這種現象破壞了教會合一的見証,叫神的名受虧損。

總括而言,這一類關于道德和生活的罪行有著一個共通性,就是在群體中高抬自己,使自己得好處,卻把別人壓了下去。

最后一類罪,是關于放縱肉體方面的:包括有醉酒和荒宴等類,醉酒會使人放蕩不羈,或失去理智。以弗所書5:17-18 也勸戒我們說:“不要作糊塗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荒宴”是指一種放蕩無度的酒宴慶祝,沒有節制的吃喝飲食,聖經預言在末世的日子,甚至信徒當中,許多人也會愛宴樂過于愛神。

列舉完了這四類情慾上的事情之后,他提醒信徒說:“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保羅以前曾對加拉太信徒講到這面的事,現在又再次的提醒他們,“行這樣事的人”當中的那個“行”字,在原文裡含有“常常行”、“習慣行”的意思,並不是說信徒偶然在這些事上跌倒,便會與神的國無份,而是指那些已經習慣性的活在這種情慾裡的人,他們既然不受聖靈的管理,就是與神的國無份了。神的國是聖潔的,是公義的,只有肯接受聖靈管理的人,才能夠承受神國裡一切的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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