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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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再次依靠律法而否定基督受死之必要(二21)的做法,好象是受了“迷惑”一樣。遵行律法不能賜給他們聖靈。參看士師記三章10節的腳註。

3 保羅把福音傳給他們,而“聖靈”在他們心裏工作。可是,他們卻回復肉身的行為,指望信心(聖靈)和行為(肉體)的結合來得更容易或更有效。

5 這些“異能”也有部分記載在使徒行傳十四章3811節,而異能並不是靠律法行出來的。

6 保羅訴諸聖經(創一五6)來指出先祖亞伯拉罕也是靠信心來稱“義”。

7 “亞伯拉罕的子孫”。亞伯拉罕從以撒和雅各所生的肉身的子孫就是猶太人,但他的屬靈子孫是那些相信神而得救恩的人——有信心的人,而不是要靠行為或靠受割禮稱義的人。

8 經文引述自創世記十二章3節。

10 猶太人以為自己與亞伯拉罕有血統的關係,便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保羅粉碎猶太人的自信後,現在指出律法只為人帶來咒詛。他引述了申命記二十七章26節(七十士譯本),並堅稱人不可能守全律法,律法因而成為了人的束縛(比較雅二10)。

11 “義人必因信得生”。保羅引述哈巴谷書二章4節,目的是強調人只有借信心才能被神看為義;那就是說,因信心(不是行為)稱義的人要活。參看希伯來書十章38節的腳註。

13 律法帶來咒詛。透過基督,信徒得以脫離咒詛,基督已經“為我們受了咒詛”。釘十字架的刑罰使祂落在律法的咒詛下,如本節下半的解釋(經文引述自申二一23)。

16 “子孫”。保羅這裏的論證是根據舊約用字的單數形式(創二二17,18)。因此,他必定相信聖經原文是準確無誤的。

17 摩西的律法並沒有廢掉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律法頒布前的數百年期間,神也只是讓人借信心稱義。關於那四百三十年的年期,參看出埃及記十二章40節的腳註。

19,20 “為過犯添上的”。即使人知罪和抑制罪。律法透過天使和摩西來傳達,而約卻是神直接與亞伯拉罕訂立的(創一五18)。“中保”的出現顯示有協議雙方的存在,而中保的需要顯示律法的次等地位。

22 律法顯出世人都在罪以下,以致眾人明白行為不能使人得救,惟有基督能夠。

24  “訓蒙的師傅”。這裏所使用的希臘文不是指“老師”,而是一個“侍從或監護人”,通常是一個奴隸,師傅的職責就是陪伴、教育並管教孩童。律法就是這樣一個執行紀律者,直到我們的師傅基督來到。

26 “神的兒子”。被接納進入神的家的成人和繼承人(四5)。“因信”。更可作:借信。

27 “受洗歸入基督”。不是水的洗禮,而是聖靈的洗禮,使信徒與基督進入生命的連合(比較林前一二13)。“披戴基督”。即穿上基督,一種負責任的行為去佔用耶穌基督的一切。

28 在基督合一的身體裏,不同的種族、身分和性別都不再重要。所有人的屬靈地位都是相同的,但那並不表示各人不再有區別,也不表示所有人在基督身體裏的功用都相同(林前一一3;提前二12)。

29 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16節);信徒在基督裏,便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也是因信稱義之“應許”的繼承者(8節)。本節所考慮的不是亞伯拉罕作為猶太人之先祖的民族應許,而只是普世的應許(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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