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义的剖析与例证 3章至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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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从第三章开始至第五章1节,是保罗在神学方面的阐述。在加拉太书这封书信里,保罗所要表达的意思,所要说的道理,实际上到第二章就可以结束了。但是,保罗一想到加拉太人目前在信仰方面的处境(这么快就离弃正道。加16),他心忧如焚。于是,他接下来从神学及圣经的角度,对“因信称义”这一教义进行论证,以便让众信徒知道,他的这一神学体系是有圣经根据的。

在前两章中,保罗已经从他个人属灵经验以及对基督教历史的事实来辩驳犹太派基督徒关于外邦人要受割礼方能领受救恩的错误教导,而现在他要证明他的经验、他的神学观点,并非他个人主观的幻觉,乃是根植于神永恒的救恩计划上,这计划是神的话启示给我们的。

保罗在进行这一神学论述之前,他要让加拉太人看到自己目前的信仰状况,然后,再与亚伯拉罕的信仰历程进行比较。保罗这样做有两个目的:首先,让加拉太信徒知道,他们目前的信仰状况与他们属灵的经历是有矛盾的。他们领受圣灵,乃是因听信福音,不是因行律法,但如今却想靠肉体去成全神的救恩(参加22-3);其次,让加拉太信徒看到,所有的加拉太信徒包括保罗自己,整个信仰历程,实际上和亚伯拉罕信仰历程是一样的。亚伯拉罕本身严格讲其实也如外邦人,因为他也不懂摩西律法,不懂得饮食规条,没见过圣殿,不知道会幕的情形,甚至在年轻的时候也没有受过割礼。然而,神早在他受割礼之前就因信已经接纳他了。神接纳亚伯拉罕是凭着他恩惠的应许,不但如此,这恩惠的应许,外邦人也同样能得到(参加38)。

犹太派基督徒是引用摩西的律法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保罗则引用亚伯拉罕信心经历的例子来作他论证的后盾。犹太派基督徒引用的是摩西的律法,保罗引用的是神的应许。而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之约,却比摩西的律法要早好几百年。

加拉太书第三章是对因信称义的这一教义的剖析,保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教义的剖析31-29) 

(一)从加拉太人的信仰经历来剖析(31-5

3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在此保罗没有说加拉太人犯了什么大罪,但他责备他们的无知和愚昧。而保罗的责备完全没有侮辱他们的意思,也不是要去贬低他们的智慧。保罗所要说的是加拉太人因被错误的道理所迷惑,以致悟性产生偏差,在逻辑上判断错误,以致使他们的信仰前后矛盾,这正是“无知”的具体表现。

“加拉太人”一句,显示出这封信的目的地的所在,这问题在绪论中已有说明。但对此,马丁·路德有过这样的推理,说加拉太人就是德国人,(马丁·路德是德国人)因为他们的情况和那时的德国人信仰极为相似。但我们现在倒不如这样诠释说,我们今天信徒信仰的情形,正如当时加拉太人信仰情形的写照,容易受迷惑,陷入“无知”的境地。

“活画在你们眼前”。这说明保罗当时所传的福音信息,乃是基督并他钉十字架(参林前22)。这好像“描绘”或“张贴”市民海报那样,将这一幅“基督钉十字架”的图画公开的宣扬出来,使众人能看到,没有一个人能错过。但加拉太人竟然被误导,将整个福音最重要的一点给忘掉了。

为此,保罗不完全怪罪加拉太人,但他要质问的是:“谁又迷惑你们呢?”这里的“谁”用的是单数,与加拉太书18节的“他”用法是一样的。因此,应该是指“犹太派基督徒的领导者”或“传错误教训的带头人”。但至于是谁,保罗没有兴趣,他现在所要做的事,就是将这一群误入歧途的加拉太人拉到正确的信仰轨道上来。

3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接下来,保罗只要问他们一个简单的问题,就是他们在悔改之初的经历,其基督徒的属灵生命是怎样开始的?是因行律法吗?还是因听信福音呢?换句话说,是靠行为,还是凭信心?很显然,每一个人的经历证明不能藉着遵行律法来得到圣灵,因为圣灵是神白白的恩赐,惟有靠“听”和“信”去获取。而加拉太人是很清楚的,因为这不但是保罗经历的真理,也是他们所经历的真理。

保罗将信徒这一共同的经历,在以弗所书113-14节讲得很清楚:“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神子民被赎,使他的荣耀得着称赞。”对福音真理及圣灵的领受,用保罗的话说,首先是听,然后才是信。因为信道是从听道来的。(罗1017)可见,听很重要,因为听道是信道的基础。为此,这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两件很重要的事,那就是讲台供应和它的纯正信息以及信徒对听道的重视。

提示:圣经说:“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这样,教会讲台的纯正信息和供应尤为重要,对此,不拘是传道人或信徒,当有何觉悟呢?

3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保罗在此拿“圣灵”和“肉身”做对比,要说明加拉太人的无知就是在逻辑上判断失误了,在悟性上完全偏离了那真正引导他们的源头。因为他们得救的经历,乃是因听、因信、因靠圣灵而入这得救之门。但如今却想回到从前和犹太人一样,想靠肉身方面的受割礼以成全他们的得救。

世上的宗教,都是要人靠自己的努力来救自己,这是因为人的有限性所决定的。犹太教也是如此。唯一的差别只是犹太教在从启示的源头上知道得多一点而已,但它还是跳不出“人为的努力”的束缚。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犹太教不过是“另一个宗教”,虽然它在神预备基督的福音计划中,起到“训蒙的师傅”的作用(参加324),那是神允许的一个过程,而不是目的。而神让他的圣子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全的救恩,就是要让人知道,这个福音所包含的就是他的恩典和爱,是要白白赐给我们的,不需要我们靠着肉身去成全。

3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那么,加拉太人是受过什么苦呢?圣经没有明文记载。但我们知道保罗在加拉太传道时曾经遭到了犹太人的逼迫(参徒1419),而加拉太的信徒也为福音的缘故,与保罗同心受苦,甚至表示把眼睛挖出来给保罗也甘愿(参加415)。实际上,这种为福音的缘故甘愿受苦的表现,证明加拉太信徒在福音真理上已经“入门”,并且也有一些属灵的经验。但如果现在因未受割礼而以为自己没有得救,那岂不是徒然的相信,徒然受苦吗?基督岂不死得枉然,神所赐的圣灵岂不等于白费?

3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在第4节,保罗提醒加拉太人为福音和信仰的缘故曾经受苦的经历。在第5节,保罗又提醒加拉太人,神在他们中间曾经行过异能的经历。

“赐”,希腊文有两层意思:第一.白白给予;第二.支持、帮助。在这节经文里,是说到神的圣灵,是白白赐给信他的人。

“异能”,即神大能的作为。

实际上,在加拉太信徒还没领受错误教导之前,神已借着保罗用属灵的权柄,使行邪术的以吕马瞎了眼睛(参徒134-12)。后来,又医治了一位生来瘸腿的人(参徒148-11)。这些都是神的能力在加拉太人中的彰显。为此,现在保罗要问加拉太人,神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了神迹,是因为你们行律法呢?还是因为你们听信福音?这个问题是加拉太人自己可以回答的。

在这一段里面,保罗用提问的方式与加拉太人作一个信仰和信心的回顾。

第一.谁迷惑了你们?

第二.你们领受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信福音?

第三.你们既是靠圣灵得以进入这恩典之门,难道还要靠肉身去成全神的救恩吗?

第四.你们为信仰曾经与我受过苦,难道是徒然的吗?

第五.神赐圣灵给你们,又在你们中间行了神迹,神所做的,是因你们行了律法?还是因听信这福音呢?

保罗将这一连串的问题,抛给加拉太信徒,是要他们在回答中间,认真回顾一下他们信仰的经历。

(二)从亚伯拉罕的信仰经历来剖析(36-9

36.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当保罗对加拉太人的信仰经历进行一番剖析之后,接下来他进一步将他们与亚伯拉罕的信仰经历结合起来再进行剖析,保罗将创世记156节的经文,引进来作为这一段的开头,其目的是要加拉太人知道,亚伯拉罕当年在神面前的信仰,乃是因信称义。这样,神就接纳他的信心,称他为义。而这与加拉太人起初领受福音是一样的。然而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乃是在他受割礼之前(参创1724),而非受割礼之时。这样,那些外来的假教师,怎能坚持说割礼是被神接纳的必要条件呢?

3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所以你们要知道”。这表示保罗在此特别强调加拉太人应该知道......,知道什么?知道“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以信为本的人是与奉割礼的人相对的。前者是凭应许,后者是靠律法;前者是领受恩典,后者是靠自身的努力。但保罗所要说的,是以信为本,而不是靠自己的努力。这样的信仰在神面前才显得有价值,这样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犹太人与亚伯拉罕的关系,他们所注重的是肉身的血统关系,而保罗强调的是属灵的关系,这一关系就是在救恩的信仰上,与亚伯拉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凭着信心去领受神的恩典。

3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与他的信心一脉相承的真子孙,就包括了犹太人和外邦人,凡是以信为本的人,都纳入亚伯拉罕这一属灵的后裔范围里面。这是神在与亚伯拉罕立约时早已定下的旨意:“万国都必因你得福。”这一应许,在亚伯拉罕在世时,神对他反复强调了三次(参创12318182218)。可见,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早已经定下的计划,不管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只要“因信”便可蒙福。

3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最后,保罗对这段有关亚伯拉罕信仰经历的剖析,作了个圆满的小结。那就是“以信为本的人”,事实上与当年信靠神的亚伯拉罕一样,正在享受神的祝福。

(三)从律法的角度来剖析(310-12

上面谈到“以信为本的人”,方可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而这一段特意将“以行律法为本的”拿出来与前者进行比较。

310-12.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了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在接近神的人当中,唯一两种可能的选择是:完全依靠神的恩典,或者是靠自己的善工。前者是以信为本的人,后者是以律法为本的人。但是,想靠自己的善工亲近神的人,其结果都是被咒诅的。为什么呢?因为申命记2726节说:“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律法是为犯罪者所设立的,人如果不能遵守全律法,当被咒诅。这样,那些以律法为本的人,实际上根本不可能遵守全律法,这样,他们自然就在神的咒诅之下,因为他们要担当自己罪恶所得的刑罚。

为此,就没有一个人能靠着遵行律法在神面前被称为义。而人在神面前能被称义,乃是因着信,这是旧约圣经哈巴谷书第24节已经向我们显明的真理:“惟义人因信得生。”可见“因信称义”的真理,并不是保罗想象出来的,而是神早已定下来的准则。神愿意人凭着信心来领受他的恩典。如果人想凭着自己的行为称义,那是徒劳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意思是律法原本与因信得恩、得称为义这观念毫无关系。下面,保罗摘要性的引用了利未记185节的经文,其原文是这样的:“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可见,律法所关注的乃是“行出来”。能行全律法,才能活。“活着”(与哈巴谷书24节“得生”同意)。实际上这句话反过来说,人如果不能守律法,就不能活。

就律法的角度讲,神订立律法的原则并不是要让人遵行。因为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那是一个难负之轭,这点连彼得也看出来了(看徒1510-11)。这是很明显的事实,律法的功用乃是使人知罪(参罗320)。因而,想“以行律法为本的”,最终的努力都是徒然的,都是被咒诅的。

(四)从基督的工作来剖析(313-14

既然如此,人的出路在哪里呢?保罗接下来,就谈到了基督代替我们受咒诅,将我们从不能遵守律法应受的咒诅中拯救解脱出来。

3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

我们能在受咒诅中得到解脱,其保证就是耶稣基督,因为他代替我们受了所该受的咒诅。用保罗的话说:“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

“赎出”即买回来之意,这一个词隐含着赎身的比喻,这在彼得前书18-9节和使徒行传2028节都提到过。彼得是用“得赎”,保罗则是用“买来”或“救赎”。这就是说,基督为了拯救我们脱离因行律法不力所当受的咒诅,他就愿意去承担,去代替我们受所该受的咒诅。

为此,保罗引用了申命记2123节的记载:“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在旧约,罪犯被挂在木头上,是因为违反了律法,违反律法就必带来咒诅和刑罚。虽然旧约时代被挂在木头上那种死亡的方式与新约时代罗马帝国将十字架作为刑具,在许多方面并不一样,但从意义上来讲,则没有多大的差异。当基督被挂在十字架的时候,这便显明他是替我们被神咒诅的。但基督既无罪,为何要受此之苦,受此之咒,很显然,他的受咒诅,受刑罚,不仅是替代性的,也是救赎性的。

3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在此,保罗要说明,神救赎工作的积极目的有两个“第一是以此作为拣选外邦人蒙恩得赎的方式,来实现他对“万国都必因亚伯拉罕得福”的应许。因在保罗看来,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只有从耶稣基督和他的事工来看,才能真正得到理解,因为也只有耶稣基督才能成就这个应许,否则,这个应许如今仍然将是个谜。其二,则是所有因此而相信的人,都能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里“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与第2节“你们受了圣灵”,就直接对上号了,换句话说,一切以信为本乃是“受了圣灵”为印记的人,是“得着所应许的圣灵”的人。这正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如此强调圣灵的缘故,这从中也强调,救恩及成圣,都是因信心,而非靠律法。

(五)从试论律法能否废掉应许来剖析(315-18

保罗的这一段论证,实际上要讲明一个问题:律法不能改变救恩的条件,神的应许是赐给那些与亚伯拉罕一样凭信心领受的人。

3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保罗借用人世间的文约为例来说明神的应许之约,以此阐明属灵的真理。

设想那些犹太派基督徒承认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之例是在割礼及律法之前,但他们或许会辩称,律法既是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之后而设立的,它就改变了得救的基础,不然,神又设立律法做什么呢?为了驳斥这一论点,保罗声称,在人世间,一般来讲,人所立的遗嘱或者契约,从生效之日起就不能随意更改、废弃或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同样,信实的神与亚伯拉罕因信立下这应许之约,(应许他要生个儿子,万国要因他的后裔得福)乃是在颁布律法之前。因此,神就不会因以后的律法而废弃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之约。

3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这应许之约,乃是以基督为中心的。我们知道,亚伯拉罕的后裔有以撒、雅各及十二支派,这些都是他的众子孙。但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之约,延及他的子孙,这不是指许许多多的人,这“子孙”其字面意思是“种子”,是单数,指的是一个人,就是耶稣基督。为此,神与亚伯拉罕立下这应许之约,应许万国要因他的后裔得福,这位后裔,指的是耶稣基督。为此,这应许之约并非在颁布律法之前就应验了,而是在基督里才得到成就,并且永远有效。这样,因信称义的福份既是在这所应许之约里面,那么,它就是永久性的,并且不会被律法所替代和改变。

317.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实际上,四百三十年这一数字是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时间(参出1240)。而从亚伯拉罕到雅各入埃及,起码还有一百多年,这样加起来,起码有六百年左右,也就是说,从神与亚伯拉罕立下应许之约开始,到摩西颁布律法,大约有六百年左右。但年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许之约在前,律法颁布在后,这先后次序是改变不了的。更何况,“其实旧约的应许时代,可以说就是旧约中的‘恩典时代’”。(陈终道)

接下来,保罗就谈到了为什么律法不能废掉神的应许。

3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产业”,我们很自然就会想起神在应许中赐迦南地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为业。(参创177-8)但很显然,保罗是借此用在属灵的福份方面。因此,“产业”也可以说成是“救恩的产业”,意思是真正享受到“遗嘱”里所给予的好处。这个观念保罗在以弗所书41节会提到。保罗提出,承受这份“产业”的乃基于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是本着律法的原则,那么就不能凭着应许去承受。换句话说,如果这“救恩的产业”是靠行为去获取,那么,这份“救恩的产业”就不算是恩典了。但是,问题在于神当年凭着应许和恩典,将“产业”赐给亚伯拉罕,而亚伯拉罕并不是靠行为去得到它,而是“本乎信”。因此,当承受产业的这一大原则奠定下来之后,对基督徒而言,要去领受神的恩典,领受这份“救恩的产业”,当然就不是按行为或本乎律法的原则,乃是凭着神的应许和恩典,用信心去领受。如果我们将神的应许和恩典具体化,那指的就是基督,因为神为我们所预备的产业、一切的应许和恩典,都在耶稣基督里面。因此,神应许赐给人类这一永恒的恩典、永远的产业是律法所不能更改的。

(六)从律法的目的来剖析(319-25

既然律法与“应许之约”无关,那么,神又为何另立一个律法呢?这律法的设立不是多余的吗?这对于耶路撒冷教会领袖来讲,在下意识里是很难接受的(参徒2117-22)。另外,根据保罗对神的计划的理解,他也必须将摩西律法在神的历史计划中的地位标示出来,对信徒有个正确的交代,将信徒引向正确的信仰轨道上。为此,保罗接下来要阐释神设立律法的目的。

3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很明显,神设立律法是为了人类的过犯。这意思是“为了约束人类堕落的天性”。因此,律法的设立,就有其暂时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只是为了人的过犯添上的。正如本章22节所提到的“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保罗在此所要说的是,律法的功用显示我们是一个何等败坏的罪人。但是,律法却不能解决人类罪恶的问题,这正如一个医生,他是诊断专家,但对于诊断的疾病,却无药施治。

其次,律法的效用也是暂时性的。那蒙应许的子孙,也就是耶稣基督来到,成全了救恩,它必被基督的恩典所超越和取代。

第三.犹太人相信,摩西律法是藉天使经中保(摩西)之手,这种观念基于出埃及记2320节的记载:“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面前,在路上保护你,领你到我所预备的地方去。”到了司提反,他在向众人申诉时,也将此传统的观念提了出来:“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竟不遵守。”(徒753)在此,保罗也照着犹太人的传统观念,论到这律法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神向亚伯拉罕作出的应许是直接的,而律法赐予的方式却是间接的,要由天使经中保之手,这样,很显然,神与人之间就存在两个中保:天使代表神一方,摩西则代表百姓一方。

3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中保”就是立约双方的中间保证人。这样,作为中保,他就必须为双方所立的契约作保证,若有一方违约,作为中保就必须为违约的一方承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这样,神颁布律法之约,是通过天使和中保之手来设立。因此,这需要神与人共同遵守,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就要求人去遵行,才能在神面前被称为义。而律法之约人这一方的中保是摩西,他不但不能代替罪人守约,尽义务,也不能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他只能经手,却不能负责,因为他本身也必须以“本乎信”之原则方能蒙恩。

在基督教的信仰中,圣经说,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参提前25)因此,藉着基督,神乃是直接与人打交道,不象旧约颁布律法时藉天使经中保之手。人所不能遵守的律法之约,本是可咒诅的,但耶稣基督以他在十字架上的流血,为我们尽了这“约”的义务。

“神却是一位”,这是犹太人所不敢质疑的信条。这意思是说律法之约需要中间保证人,但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之约”是神单方面赐予的恩典,并且以他的儿子作中保直接与人立约,是神自己负责成全这应许的。

3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前面保罗谈到,律法不能废掉神的应许,这样有人就会追问,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矛盾吗?使徒保罗断然否认这种观念,因为这种想法,在保罗看来,几近于亵渎,因为这等于说神是自相矛盾的。为什么?因为律法和应许都是出自神。但是,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律法的目的并非使人活,使人得生命,使人得救恩,假如说律法能做到让人得生命,也就等于说,人可靠行为得救、得生命、得称为义了。但事实是,律法没有这功用,律法的功用只是使人对神威严的属性以及神对人的要求,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并看到自己罪恶的本相,使人在没有指望的情况下,寻求另一条得蒙救赎的道路。

3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在此,保罗将律法的功用更加明确的凸显出来,那就是将众人都“囚禁”在罪中。这里的“圣经”指的是有关律法的经文,而有的翻译更恰当:“圣经宣告整个世界是罪的囚犯。”正如诗篇1432节所言:“因为在你(神)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人。”

在保罗看来,律法将众人定为罪人,这叫我们无可辩驳,这样,使我们不再靠遵行律法去寻求得到神的义,而是叫我们能用信心去接受耶稣基督,从他那里得到神所应许的福分,这乃是神颁布律法的目的之一。

因此,律法不但与应许没有矛盾,反而起到了预备人心相信基督,接受救恩的功用。

323-24.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看守”,可译为监护,这个字原有两层意思,往好处方面想,可译为是“照顾”;往窄的方面想,可解释为“限制”。如果将此字译为“看管”,则更能表达其本意。“直圈到”有的译为“被拘限”或“锁起来”。这样,就将看守限制的意图表达更清楚了。

保罗要说的是,这律法只是起到暂时看管监护我们的作用。要到什么时候呢?要等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将来的真道”,所指的就是前面一句“因信得救的理。”换句话说,在基督代赎的大功还没有完成时,恩典的时代还没有来到之先,我们乃是被律法所看管,人人都当遵循律法的原则,直等到基督完成了救赎的工作之后,我们乃是因信称义,凭信领受应许,凭信蒙受神的赐福。

所以,这律法就好象是一位“训蒙的师傅”。(可译为监护人或护送者)保罗的解经善用拟人化比喻。这时,他将律法比喻为孩子的监护人。这让我们想起过去家里聘请私塾先生一样,严厉而古板,也让我们想起过去有忠心的老管家,负责护送小孩出入的情景。

因此,保罗要阐明的意思是,这律法虽不能使我们在神面前称义,但它起到了监管的作用,直等到基督来到,使我们因信称义。这意思,保罗在罗马书320-24节讲得很直白:“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这样,我们知道,律法并没有与应许相冲突,也不是与应许丝毫没有相干,相反,律法是应许实现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神的救恩计划来讲,是一个必须的过程,因为律法预备了应许来临的道路。

3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再师傅的手下了。

当孩子长大之后,就不需要私塾老师或管家的管束,过去那套看管的模式,就被抛弃了。同理,当因信得救之理来到,律法的管制时代便已经完结了,因为在基督里的信心已将信徒从严密的律法看守之下和苛刻的训导中释放出来。

虽然如此,小孩长大之后,对儿时的启蒙老师们仍会永怀情谊,同样,基督徒在因信称义之后,不要将律法扔进垃圾桶,认为它已经没有多大用处了,认为它是束缚我们的自由。但别忘了,保罗在加拉太书513-14节提醒我们说:“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侍。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因此,基督徒对于律法也当存着敬意,这不但是因为律法在救恩历史中的地位,也是因为它永恒的见证神的威严、公义、圣洁和良善(参罗712)。因此,律法在基督徒的属灵生活中仍然有其相当重要的地位。何况基督成全救恩之前,他为此说了两句话,第一句是:“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第二句话是:“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可见,当因信得救之理来到之后,我们完全可以从律法的束缚中得到解脱,不须费大力气靠遵行律法去得到神的救恩,只要因信,便可领受这救赎的恩典。但如今,我们既因信称义,这律法便成为我们彰显新生命的外在见证。为此,对于这律法,耶稣基督不是要废掉,而是要成全它。如何成全?就是将律法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它成为爱的律法(参加514;雅28),成为基督的律法(参加62)。为此,基督徒不可过河拆桥,应仍当对律法心存敬意、虔诚,认真去遵行它。

因此,对于律法,我们要这样去认识:律法不是我们得救称义的途径,但它却是我们因信称义之后灵命的外在见证和追求完全(太548)的目标。

(七)从信徒的现状来剖析(326-29

前面提到,律法的功用就是让我们知道自己是个罪人,律法不能解决罪的问题,从而使我们去寻求救恩的途径。那么,当人认识并相信基督耶稣之后,接下来,保罗要说明“因信基督成为神儿子”的内涵。

3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我们原本是罪人,处在罪人的地位,成为罪的奴仆,但当我们信了耶稣基督之后,我们便从罪人的地位,一下子改变成了神儿女的地位。约翰福音112节说:“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

3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因信受洗,除了象征罪身死亡和新生之外,就是以一种外在,看得见的形式,断绝了与罪恶的关系,与基督建立新的关系,那就是与基督联合。罗马书63-5节对此解释得很清楚:“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此,这“归入基督”,“与基督联合”,正是一个人获得新生命的开始。保罗在这一节中,将两个动词同时提出来。一是“归入”,二是“披戴”。前者是指身体的经历,后者是指属灵的经历。而“披戴”这个词,在文学里指的是“扮演某个角色”的意思,在生活上,它特别是形容一个人的道德品格。而信徒受洗归入基督,都是披戴基督了,这就是要求我们要将基督那荣美的形象,在我们身上彰显出来。

328.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了。

归入基督所带来的就是在基督的身体里,在基督的教会里,也就是在神的家中。在神的家中,从属灵的关系讲,犹太信徒在神面前不比外邦信徒更有特权,一个自主的信徒也不在一个为奴的信徒之上;一个男信徒也不比女信徒更加优越。犹太男子常会这样说:“感谢神,你没有将我造成外邦人,也没有将我生为奴仆或女人。”但保罗说,凡在基督里的人,所有的区别并不存在,因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整体,合而为一了。正如以弗所书214节所说的:“因他使我们和睦,将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

3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前面已经阐述过,神所应许的亚伯拉罕“那一个子孙”就是基督。现在,保罗要将“在基督里承受产业”的应许应用到基督教会的整体中。因此,所有在耶稣基督里的人,就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从血统方面而言,凡是亚伯拉罕的子孙,都是他的后裔。但从神的“应许之约”来界定,不是如此。罗马书97-8节说:“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惟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这就是说,肉身所生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这样,凡在这应许之约中蒙福的人,都是属于基督的人,都是创世记中所说的亚伯拉罕的后裔。不论他是谁,都是照着“应许之约”承受产业的人。

在这一段中,保罗不但将“因信基督成为神儿子”的内涵阐明出来:我们因信成为神的儿女;我们因信受洗归入基督,并且与他联合;我们因信在基督里合一,都是神家里的人;我们因信都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可照神的应许承受产业。不但如此,保罗在这一段中还告诉我们,我们因信基督,使我们在地位上得到改变;在生命上得以更新;在生活上能彰显基督的荣美;在与犹太人的关系中,合而为一,不再分彼此;在身份上得以重新确立,得以承受产业之福。

.教义的例证41-31

 

加拉太书第四章,是保罗对因信称义这一教义所举的例证,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儿子和孩童与奴仆有别(41-7

41-2.我说那承受产业的,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乃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

“孩童”在原文上是婴孩的意思,有的译本翻译为“未成年人”。按犹太人律法规定,十二岁之前为儿童时期;在希腊,一个男孩十八岁之后才算成年;按罗马律法规定,七岁之前为幼儿期,但七岁之后仍然离不开监护人,而其成年的年龄要由他的父亲所预定,包括为他举行一个仪式,并公开承认他为儿子和产业继承人。

因此,在孩童时期,他虽然是产业的主人,但因为年纪小,处在被监护之下,在产业上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决定权。因此,相对而言,他与奴仆比较就强不到哪里去。这种情况要一直维持到成年之时,也就是在父亲所规定的继承产业年龄到来时,才能正式成为产业继承人。

在此,保罗以孩童为喻,论到犹太人的属灵情况正是处在这样一种尴尬中,他们虽然不是奴仆,但却与奴仆无异,他虽是全业的主人,但却未长大成人,还没有到承受产业的地步。他们的属灵处境,如孩童受制于管家手下一样,被律法所辖制,得不到自由,其灵程的幼稚,可见一斑。保罗曾经用“婴孩”这个字,批评哥林多信徒灵性上的幼稚,说他们只会吃奶,不能喂饭。(参林前31-2)当然,两者的情况也有区别,哥林多人的幼稚是指灵性上而言,因为他们是属肉体的。而加拉太人的幼稚是因对真道的认识模糊了,不能辨别是非,还停留在律法主义阶段。

43.我们为孩童的时候,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也是如此。

“世俗小学”(新国际本)圣经译为“这个世界的基本道理”。而“小学”这个字,在希腊原文里是指最“基础的教导”。因此,保罗这“小学”的概念所指的是宗教或灵性经验的不足,这可从歌罗西书28节、20节和它的上下文中得到诠释,希伯来书512节也可印证这种解释。保罗用“孩童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来谈到加拉太教会的信仰灵性情况。这一句话带有双重的意义:以外邦信徒来讲,他们只懂得一些世俗初浅之道,这与福音相比,便显得太小儿科了;以犹太信徒而言,他们原来的信仰背景是犹太教,只知道为旧约的律法热心,他们所受的宗教教育,只不过是旧约的那些礼仪、律例、献祭、割礼等等之类,与救恩的真理相比,这些都已经成为过去了。

以上三节,保罗要说明一个问题,在主耶稣基督的救恩还没有成就之前,犹太人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可以承受产业,是全业的主人。但是,他们就像孩童的处境一样,是在师傅和管家的看管之下。具体的讲,他们乃是在律法之下受管束、受教育,他们所学的那些礼仪、律例、割礼等,犹如世俗上的小学,在救恩方面没有任何价值。

44-5.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

“及至时候满足”。即到了时机成熟之时,神差遣他的圣子耶稣基督降生,目的就是要广传福音,拯救人类。但世间的客观条件必须具备。为此,这“时候满足”所指的是当时罗马的文明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交通的便利;希腊的文明孕育着被罗马帝国所采用的共通贸易语言;犹太人在地中海一带的会堂宣布一神论及盼望弥赛亚的来临。当这一切时机成熟时,神便差遣他的儿子耶稣基督来到世上。

“为女子所生”。强调的是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与这一节圣经有关连的是创世记315节,耶稣就是这节圣经所应许的“女子的后裔”。

“生在律法之下”。主耶稣降生之后,照律法规定,第八天受割礼并被献与神。(参路221-24)在他有生之年,他不但遵守了全律法,因为他从不犯罪(参约846),最后,他甘愿担当我们的罪过,为我们承担律法的咒诅,被挂在木头上,为我们死,将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救赎出来。

“律法以下的人”。即被摩西律法规条、制度所管辖的人,这一句重点不是律法对人的惩罚,而是指律法及其规条对人的捆绑。因此,耶稣基督的救赎,所成全的救恩,就是要将一切被律法所辖制和捆绑的人解救出来。

“得着儿子的名分”。犹太人到十二岁被称为律法之子,意思是他要开始学习律法的有关规条,而当基督救赎的恩典被他用信心所接受时,神就赐给他(我们)一个新的身份,从而进入一个新的关系中。这一新的身份,(和合本)圣经译为“儿子的名分”。(新国际本)圣经译为“儿子的权利”。这表示他们不是律法的奴仆,而是有权利承受产业的儿子。

46.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

圣父在救赎工作中,不但差遣圣子,也差遣他儿子的灵,也就是圣灵,可见,三位一体的神,同时参与了拯救的工作。

主耶稣在向天父祷告时,也是这样称呼:“阿爸,父啊。”(参可1436;约171)这样,当他的灵进入我们的心中时,我们就能确定,我们是神的儿女(参罗816),因为我们称他为父,有份于他的生命。

“阿爸”为亚兰文的“父亲”,这是孩子在家庭中对父亲的昵称。但从基督的口中发出来,就显得很神圣。而保罗深信,这从一个接受救赎的人口中呼叫出来,那是基督的灵在他心中的工作。不但如此,这一称呼以显示,我们的地位已全然改变。罗马书814-15节说:“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

47.可见,从此以后,你不是奴仆,乃是儿子了。既是儿子,就靠着神为后嗣。

这是保罗的总结:加拉太人已经不是孩童要被管家所管束,也不是律法的奴仆要被律法所辖制,从此以后乃是儿子和继承人。在第6节,保罗用“你们”这双数形式来称呼加拉太人,但在第7节时却被单数形式(你)所取代。这样,就使保罗的劝告更显得直接和个人化。也可以说,这一段话不单是对犹太人说的,也是对加拉太信徒说的,今天也是对我们每个人说的,让我们知道,儿子的地位与奴仆的身份是有区别的。

(二)善意的劝告和恳求(48-20

保罗从教义的举证转为对加拉太人善意的劝告与恳求,保罗主要谈了以下几点。

第一.勿走回头路(48-11

48-11.但从前你们不认识神的时候,是给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作奴仆。现在你们既然认识神,更可说是被神所认识,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情愿再给他作奴仆呢?你们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枉费了功夫。

在这几节经文中,保罗首先为加拉太人的属灵现状进行分析和苦劝。

首先,在他们过去还没有认识这位真神之前,他们是给自己认为的神(假神)作奴仆。这假神所指的是丢斯和希耳米(参徒1411-13),或者他们所崇尚的星座神灵。

其次,当救恩临到时,使他们的整个信仰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使他们认识了这位独一的真神,或者说他们也被神所认识。以人的观念来看,是人认识神;而以神来看,是人被神所认识。以保罗的神学立场而言,他认为应该是后者(参提后219)。因为神永远处于主动的地位。这就表明人被神所认识,是出于神的拣选,同时也表明救恩不是人的主观,或者是幻想的结果,而是一个伟大的事实,是出于神的旨意。这样,怎么还可以回到从前那样的光景里面呢?

其三.关于“懦弱无用的小学”,在此指的是旧约的律法以及割礼派的道理,甚至包括10节所说的,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律法和割礼,被保罗称之为“懦弱”和“无用”。为什么?因为这两者不能帮助人摆脱罪恶,也不能使人得到真正的生命,正如希伯来书718节所言:“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本一无所成)。至于10节所说的“日子”,是指每周的安息日;“月份”指的是新月(月朔),即每月的初一日;“节期”是指每年的逾越节,五旬节和住棚节;“年份”指的是安息年。守这些日期礼仪,表明他们的灵性已经退回到宗教经验的“初级班”阶段。如果说犹太派基督徒再对加拉太信徒施压,要他们守饮食规条,那么,他们就被三条绳索所捆绑,即律法与割礼、节期的礼仪和饮食规条,真是可怜。

难怪保罗说,我为你们害怕(包括他们的信仰和灵性),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白白枉费了功夫。因此,保罗的这一段分析,劝他们勿走回头路,目的是要他们睁大眼睛,看清楚,注意后果。

第二.恳求记念他们的关系(412-15

412.弟兄们,我劝你们要像我一样,因为我也像你们一样,你们一点没有亏负我。

“我劝你们要像我一样,因为我也像你们一样”。这一句话的意思可能是:你们当以坦诚和爱心待我,正如我用坦诚和爱心待你们一样。保罗说这样的话,是他对加拉太信徒的要求,希望加拉太人与他恢复过去友善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已经被犹太派基督徒破坏殆尽了。

其次,这句话也可以作另一个解释,意思是:我为了你们成了外邦人,现在你们竟然要当犹太人?

但我觉得,前面的解释较合理,因为在后面又加上一句肯定的话,那就是:你们一点都没有亏负我。

413-14.你们知道我头一次传福音给你们,是因为身体有疾病。你们为我身体的缘故受试炼,没有轻看我,也没有厌弃我,反倒接待我,如同神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稣。

圣经没有说明保罗所患的是何种疾病,而在这里,保罗追述他传福音给加拉太人时,是身体处在软弱之中。这说明,保罗虽然身体软弱,但仍为福音的缘故,尽心竭力,本着爱心来爱他们。而加拉太人也一样不因他身体的软弱,在传福音中有诸多不便而轻看他、厌弃他,反而热情的接待他,就如同接待主的使者,就如同接待基督一样,这表示加拉太信徒也是本着爱主之心来爱保罗。可见,过去保罗与加拉太人的关系是一种在主里面彼此相爱的关系。

415.你们当日所夸的福气在哪里呢?那时,你们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我也都情愿。这是我可以你们作见证的。

“你们当日所夸的福气在哪里呢?”“福气”也可译为“满足”,也可译为“喜乐”。这种福气、满足或喜乐,肯定与保罗到他们中间有关,因为保罗将福音带给他们,因此,他们享有了一切属天的福气,这是一种满足,也是一种喜乐。然而保罗的意思是,你们加拉太人当日所夸耀得到的那福气、喜乐和满足感,如今已经失落了。

保罗在此与他们一起回顾了过去的情形,在那时,加拉太人为了表达对保罗的热情、关爱和敬意,即使将眼睛挖出来给保罗也甘愿。据此推断,也许保罗当时患有很严重的眼疾。但这不能作为这段经文解经的唯一依据,因为在其他的解经书中,也有的人推论保罗当时患有猖獗于旁非利亚和沿海平原的疟疾。保罗得了这种传染病,唯一的治疗办法是往加拉太高原去。这就是保罗、巴拿巴和马可一行来到旁非利亚之后,忽然转道加拉太地区彼西底的安提阿的原因。(参徒1313-14)这一条路又甚艰难,因此,马可这时离开了他们,回耶路撒冷去了。(巴克莱)但我认为,不一定要去确认保罗当时患有哪种疾病,因为身体的软弱,时常会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生,何况是一个为福音而四处奔波的人。我们在理解这一段时,可以简单些。当时,保罗身上确实有恙,当他来到加拉太时,加拉太人没有轻看、厌弃(吐沫)他,反倒用爱心接待、关照他。这一点,保罗说他可以为此作证。

第三.劝他们要懂得分辨好歹,热心要贯彻始终(416-18

4:16-17.如今,我将真理告诉你们,就成了你们的仇敌吗?那些人热心待你们,却不是好意,是要离间你们,叫你们热心待他们。

过去加拉太信徒,在福音的真理里面如此热心,但现在完全不一样了,并且仿佛将保罗视为敌人,那是为何缘故呢?只因为保罗将真理告诉他们。从这里我们看见,当人的原有观念,受到挑战时,是很难被说服的。今天的信徒也是如此,当我们原来固有的观念受到挑战,当我们的错误受到劝诫,我们首先做的不是反省自己,而是将那劝诫、勉励、帮助我们的人,当作仇敌。这是很令人悲伤的事。

接下来,保罗又指出加拉太人不会分辨好歹。那些假师傅,对加拉太人很热情,其目的是要离间他们与保罗的关系,因为只有让加拉太人离开保罗,加拉太人才会跟他们走,才会接受他们错误的教训,才会热情地接待他们。

4:18.在善事上常用热心待人,原是好的,却不单我与你们同在的时候才这样。

加拉太人对待传道人的热心,保罗是持肯定的态度。但热心一定要加上智慧,要有分辨的能力。保罗的意思是,如果他不在他们那里,他也希望加拉太人能一如既往,其友好之情能贯彻始终。在这句话中,隐藏着保罗对他们的提醒:我与你们同在时,你们很热情,但当我离开时,便人走茶凉,你们便听信假师傅的谗言,背弃了我所传的真道。

第四.保罗爱心的表白(4:19-20

4:19.我小子啊,我为你们再受生产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们心里。

保罗在此改变了一般正式的称呼,不称他们为弟兄们,而是用牧者的口气,更亲切地称他们为小孩子(也可译为孩子们)。这表示保罗此时的内心洋溢着爱的情感,他用妇人生产婴孩的那种痛苦状态来表达他在福音工作中的辛劳之苦,好使他们的灵命在基督里得到健康的成长。

“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们心里”。“成形”如果与前面那一句“生产之苦”结合起来,指的是胚胎在子宫里成形,然后生产出来。但保罗不是在教胚胎学,然而却让我们明白两件事:第一.他关心这些暂无牧人的羊群,为他们担忧;第二.基督徒需要在基督里成长,直到长成基督的样式(弗4:13),而保罗愿为此付上受苦的代价。可见,保罗不仅是位伟大的传道人,也是一位杰出的牧者。

4:20.我巴不得现今在你们那里,改换口气,因我为你们心里作难。

从保罗的这句话里面,就知道他对加拉太人的责备是很不得已的,用书信照会的形式,就代表这个人对这件事的观点、立场和态度,这原本可以缓冲因双方观点不一而带来当面情绪上的波动和尴尬。但是对保罗而言,连他在写信责备的时候,他心里的难过之情更甚于加拉太信徒可能会受到的伤痛。保罗这种心情,我们从他写信给哥林多信徒时便可见一斑:“我先前心里难过痛苦,多多地流泪,写信给你们,不是叫你们忧愁,乃是叫你们知道,我格外地疼爱你们。”(林后2:4)因此他说:“我为你们心里作难”。这流露出保罗因加拉太信徒实在是操碎了心,所以,他盼望能马上见到他们,然后用一种平和温柔的声调表达自己对他们在信仰和灵性上的关心。

(三)圣经的例证(4:21-31

在这段中,保罗引用了旧约亚伯拉罕所生的两个儿子以撒和以实玛利为例,来说明我们基督徒是凭着应许作神的儿子,而不是靠行律法成为律法的奴仆。(原本这段应接在11节之后)。以下我们可分为三点来加以分析。

第一.历史的事实(4:21-23

4:21.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

这是针对加拉太教会中犹太派基督徒以及受其影响的人说的。

“愿意”即情愿、希望或惯于的意思。这说明他们是甘心惯于此道,情愿在律法之下受辖制。“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在此“律法”前面没有冠词,因此,它是泛指摩西五经中所有的律例,而不是单指“十诫”。

4:22.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

保罗谈到了亚伯拉罕的事,这事记载在摩西五经的创世记16-17章里面,因此,这本书也属于律法的一部分。在此,保罗提醒加拉太信徒,说到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以实玛利,他是使女夏甲所生;一个是以撒,他是作为主人的撒拉所生。根据古代的律法和风俗(今天也是如此),母亲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儿子的地位。这历史之事在犹太基督徒中,当然是再熟悉不过了。但也许对加拉太信徒而言,对这段历史就不一定很熟悉,为此,保罗有必要加以阐述。

4:23.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

保罗说到使女夏甲生了以实玛利。原本神已应许亚伯拉罕夫妇必生子立后(参创15:4),但因时间长了,特别是妻子撒拉还没有给亚伯拉罕生一个儿子,于是她自作聪明,想用人的方法,去成就神的应许,便建议丈夫亚伯拉罕与使女夏甲同房。这一建议得到亚伯拉罕的首肯。(参创16:1-3)由此可见,这以实玛利乃是按着血气生的。所以,这个儿子与神的应许无关。而后来在亚伯拉罕正值百岁,撒拉九十岁时,神的应许终于在他们这对夫妇身上得以应验,撒拉生下了以撒。因此,“按着血气生的”和“凭着应许生的”的确有很大的区别,按血气生下以实玛利,这表现出亚伯拉罕当时因缺乏信心而纳妾;凭着应许生下以撒,那完全是神奇妙的作为和恩典。神曾应许亚伯拉罕之后嗣极其繁多,并在他们夫妇过了生育之年应许他们生子立后。可见以撒的出生,不是人为之功,也非血气之能,乃因神有应许,是出于神的大能。

第二.对历史预表的解释(4:24-27

4:24-25.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奈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着阿拉伯的西奈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儿女都是为奴的。

“这都是比方”。保罗强调,他所谈到的这一历史事实,目的不是要叙述历史故事,而是要让人看见这一段历史故事背后的属灵真理。

那么,这两位妇人,她们代表什么含义呢?保罗说这两个妇人,就是代表两约,夏甲代表西奈之约,而西奈之约就是律法之约。保罗将西奈之约描绘为生子为奴,为什么?因在古代社会,奴妾所生之子,乃是一世为奴,不会有出头之日,除非主人认他为儿子。因此,这西奈之约,生子为奴,就是预表凡在律法之下,作律法“儿子”的人,就被律法的轭所辖制,成为律法的奴仆。

接下来,保罗直接将西奈之约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划等号,并指出耶路撒冷和他的儿女都是为奴的。在保罗看来夏甲就代表着“现在的耶路撒冷”,“现在的耶路撒冷”和他的儿女们就意味着不接受福音的犹太教和以律法为本的犹太人(参太23:37)。这样,凡不接受福音的犹太人以及所有一切以律法为本的人,就好像是夏甲所生的以实玛利,都是西奈之约的奴仆。

4:26-27.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因为经上记着:“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

保罗在此提出了“在上耶路撒冷”,乃是要与前面“现在的耶路撒冷”相比较。“现在的耶路撒冷”,是犹太教的代表,是以律法为本,所有居住在此地的居民,都被律法所辖制,得不到自由,看不到希望。而在上的耶路撒冷,却是永生神的城邑,(参来12:22)是所有因信蒙恩信徒永远的家乡。保罗说:“他是我们的母”,什么意思?换句话说,撒拉是自主的妇人,是承受应许之人。因此,她代表应许之约,代表在上的耶路撒冷。这样,凡是因信蒙恩的信徒,就正如撒拉蒙应许所生的儿子以撒一样。为此,他是一切所有蒙应许的人之母。

在27节,保罗是引用了以赛亚书54章1节的经文,来解释26节所说的“在上耶路撒冷”为什么会成为“我们的母”。在26节里面,保罗将“在上耶路撒冷”当作“撒拉”,而撒拉是自主的妇人,本是不会生育的,这与没有丈夫的妇人没有任何分别。但她却蒙神的应许,结果是她的儿女(因信蒙恩的信徒)比夏甲的儿女(以律法为本的犹太人)更多。

本来,以赛亚书54章1节是为预言外邦人归主而说的,保罗借此用在撒拉身上,是要说明一个问题,基督用他的新约所建立的教会及因信蒙恩的信徒,已大大超过正统的犹太教和守律法的犹太人。如此看来,先知的预言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正如先知所言:“不怀孕,不生养的比那有丈夫的儿女更多”。

保罗以加拉太书4章24-27节来解释这一历史的预表,以此让人们发现这一预表所蕴含的真理。两位妇人代表着律法之约和应许之约。在律法之约的辖制下,则沦为律法的奴仆,这样的推论,在信的人看来,无懈可击。但在犹太律法主义者看来,是令他们难于接受的。因为从血统后裔的角度讲,他们不仅以亚伯拉罕的子孙为傲,还用另一种歧视的眼光,去看那些以实玛利的后代及外邦人。但当保罗以属灵的眼光去看待这一历史故事所预表的真理时,就将以律法为本的犹太人,推到了为奴之子以实玛利同等的地位上。这样,在信与不信,应许与律法,属灵与属肉体,天上与地下,自由与奴仆等等这几样原则的选择上,是犹太人不得不面对和考虑的。

第三.历史预表与个人的关系(4:28-31)

两位妇人代表两约,以实玛利和以撒也代表两种身份(奴仆与儿子)。亚伯拉罕这一个家庭所发生的事情,都成为属灵的预表。那么,这与我们信徒个人有什么关系呢?对此,保罗作出了三个比较:

4:28.弟兄们,我们是凭着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

这一节圣经,是保罗所作的第一个比较。保罗首先将以撒的出生与信徒作比较,以撒是凭应许,经历了超自然的出生,而每个信徒也都同样经历超自然的重生,那就是从圣灵而生(参约3:3,5)。因此,信徒的重生,不是从人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1:13)。我们乃是凭神的应许,作神的儿女,从属灵的意义上讲,和以撒是一样的。

4:29.当时,那按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着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

这一节圣经,是保罗所作的第二个比较。保罗在此将以实玛利逼迫以撒与犹太人逼迫基督徒相比较。在创世记21章中,讲到亚伯拉罕设宴庆祝以撒断奶,在其间,夏甲母子借机嘲讽这刚断奶的以撒,他们以为以实玛利是长子可以继承产业,结果是母子被赶出家门。保罗在此是说到以实玛利对以撒的态度,实际上也是在说明保罗时代犹太教对基督教的态度。同时也说明,那些以律法为本,甘愿在律法以下为奴的犹太人,也同样逼迫那些因信称义的信徒。在保罗多次遭受逼迫的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这些被律法主义捆绑的犹太人所挑起的。

4:30.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她的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

这一节圣经,是保罗所作的第三个比较。保罗将亚伯拉罕的决定与加拉太信徒的责任相比较。当撒拉看见儿子以撒被使女和其子以实玛利嘲笑,她便要求丈夫亚伯拉罕将使女夏甲和他的儿子以实玛利赶出家门,以免将来与以撒一样,承受产业。这一要求得到神的支持(参创21:10-12),因而也促使亚伯拉罕作出一个关键性的决定。这件事就提醒加拉太信徒,以律法为本的,并不能在神的家中承受产业,应将那些假教师,混乱真道的人赶出教会。因此,这教训告诉我们,以行为为本的宗教与以信心为本的宗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前者永远处于奴仆的地位,后者则处于自主的地位,其结果是,前者徒劳无功,后者则是充满神的恩典。

4:31.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

这是保罗的总结,是以旧约这一历史的事件所得出的结论。

在这一句的总结中,保罗断言,他与加拉太蒙受恩典、承受应许的信徒,绝对不是象失去家园和继承权使女夏甲的儿女,如以实玛利一样,而是自主妇人撒拉的儿女,象以撒一样,拥有神儿女的地位,享有神儿女的权利。正如罗马书8章17节所言:“就是神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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