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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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超越律法

 

经文:加3:6-14;罗4:1-12

证道人:祝帅弟兄

 

今天我们所读的经文阐释了《加拉太书》的一个核心的思想——因信称义。这一处的经文以亚伯拉罕为例,提出以下几点中心信息:

 

一、亚伯拉罕的蒙福,并非因行律法,乃是因信靠神:

保罗深刻地指出,犹太人一方面认为自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另一方面却受着律法的钳制——这实际上是矛盾的:亚伯拉罕恰恰是信心之父,而不是律法之父。这是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所以亚伯拉罕自然也不是靠行律法才得以称义。事实上,如果按照后世摩西律法的标准去衡量,亚伯拉罕当然不能算是完全符合律法要求的人。比如,律法上要求“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但亚伯拉罕却拒绝承认自己同父异母的妹妹撒拉同时也是自己的妻子,而只承认她是自己的妹妹这一层身份,险些让那些想娶撒拉的人陷在罪中。律法上要求“不可奸淫”,但亚伯拉罕却恰恰从使女夏甲生了以实马利。而凡妇人所生的,没有一个比亚伯拉罕更大,因此倘若神纠察罪过,我们必无一人能够被选上!但是神正是顾念了我们的软弱,才是我们凡信基督是神的儿子的人“因信称义”。

 

    二、亚伯拉罕所蒙的福,不仅仅限于犹太人,而是指向万国:

    神愿意万人得救,不愿一人沉沦,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并不是说外邦人是被神所遗弃的。所谓“神的选民”,并不是如犹太人所理解的那样神只做以色列人的神,而是神希望通过以色列人这个例子,作为我们今天所有人蒙恩拣选的预表,让我们从中看到人性中的软弱、悖逆和神的怜悯与拯救。因而叫外邦人“因信称义”,才是神创世之初的大图画。事实上,神对于自己的选民以色列人和外邦人的标准是公义的,外邦人妓女喇合同样可以悔改蒙恩,而以色列人亚干犯罪同样要得到处决的惩罚。神对于以色列人并没有丝毫的偏袒,甚至还有更加严格而特殊的要求。所以,如果像以色列人那样自私地以为外邦人必须像自己一样受割礼才能得救的话,则会使很多人误以为神只是以色列这个特殊的民族的神而不具有普适性,从而妨碍他们信靠真神。

 

三、耶稣基督亲自为我们受了咒诅,才使我们能够“因信称义”:

我们在今天谈论“因信称义”的时候,必须想到“因信称义”并不是靠我们自己就能够实现的,而是要靠主耶稣基督亲自为我们受了咒诅,流出宝血,才使神掩面不看我们的过犯。在旧约时代,以色列人的确不能不遵守律法:例如出4:24-26,因为摩西和西坡拉没有为儿子行割礼,神就对摩西实行管教。但神的选民以色列人显然没有做到全部律法的要求,所以耶稣基督一人为我们付上了行全律法的债。“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因此,“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5:19;8:1)在新约时代,人如果还需要靠遵行律法才能够称义的话,按照保罗的看法,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所以,一些神学家指出,“因信称义”的实质是“藉信称义”——藉着我们对基督的信,而不是我们对自己肉身的“信”。今天,神对我们的要求就是“信”他的儿子为我们舍己,而且对基督有更高的信心和靠赖。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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