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法与恩典

【返回上级目录】

                            (3:1-29)


    本书最重要的问题即律法与恩典,此也关基督全部救法的问题,著者于本书内有决定性的判明,于基督教基本信仰关系极大。
   
一、责以律法混合恩典(3:l-5)  信徒得救是信心问题亦即恩典问题,“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绝非靠律法又靠恩典。
    (一)责其惑于假师傅(3:1)
    (二)责其忽略经验(3:2-4)
    (三)责其昧于真理(3:5)
   
二、论律法与信心
    (一)律法有何功用
    1、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3:19),显明罪为罪。在没有律法以前,有罪不算罪(罗5:13),有律法后人不仅继续犯罪,而且罪趁机藉诫命在人里面发动(罗7:8),这是律法证实人性是恶的(罗7:11-13)。
    2、律法断定人皆有罪(3:11;罗3:19、20、23),没有一个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3、律法为咒诅罪人(3:1l-14)  主为罪人受咒诅而钉于十架上。
    4、律法将人圈在罪中(3:22、23)  圣经把罪人都圈在罪中,使所应许的因信基督归与信的人(22节),唯有信心是出路。
    5、律法是训蒙的师傅(3:24)。
    6、律法是临时的,等候基督来到(3:19)  预备耶稣来到。
    (二)信心有何效用
    l、因信称义(3:8、16)。
    2、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可译“因信称义得生”即因信而称义,非因行律法而称义。
    3、因信得着圣灵(3:3、14;约27:38-39)
    4、因信得神的应许(3:22)  律法不能使人得应许。
    5、因信得产业(3:18)。
    6、因信度儿子的生活(3:26)。
    7、因信与众合一(3:28)。
    (三)信心比律法可凭
    1、个人之经验(3:l-3)  他们对于耶稣钉十字架并对于圣灵皆有清楚经验。
    2、亚伯拉罕之榜样(3:6-9)  以信为本的即亚伯拉罕的子孙。
    3、真理的证明(3:lO-12)  谁能照神律法行得完全呢?律法无效力。
    4、盟约的坚定(3:7)  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即信心之约(创12:l-3,15:18),不能被律法所废。
   
三、论信徒对于律法  靠恩典凭信心,不靠律法。
    (一)律法与恩典显然不同(出19:5;罗3:21,10:3-l0;林前1:30)  在恩典之下,神将基督之义白白赐给人,在律法之下却是叫人自成为义。
    (二)律法本身是善的(罗7:l2-14),属灵的。
    (三)基督替人完全了律法(3:13)  因人不能凭律法称义,他便代我受律法之咒诅。
    (四)律法不能使人称义  亦不能使人成圣(2:16,3:2、11、l2)。
    (五)信徒向律法是死的(2:19,4:4-7;罗6:14,7:4)向神活着。
    (六)恩典非废掉律法(3:11-14)  主三十三年之久完全了律法之义。
    (七)信徒乃属恩典之信律(罗3:27)  信主得救亦是——种法律,人称义非靠立功,乃靠信律。

【返回上级目录】

 

 

□ 本书版权所有---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安息日会心雨文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