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 微作使徒的权柄而自辩 1章11节至2章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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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翻一个人所传的信息,最有效的方法,即推翻那人的权柄,这也是在加拉太教会中,割礼派人士对付保罗的手段。为此,保罗将其作使徒的权柄仔细陈列,并辅证他的信息是从上面来的。

A.保罗权柄的来源(111210

1.他的权柄与人无关(11112

保罗首先表明,他传福音的权柄,非来自人的主意或委托,也没有人教他去传,而是来自耶稣基督的启示(可能指徒9116)。

2.他的权柄与犹太教无关(11314

接着保罗指出他的权柄,亦非来自他过去接受拉比的训练,他奉了犹太教的权柄逼迫教会,狂力追求自己祖宗信奉的传统,比同学更有「长进」(proekopton,意「前行」;罗1312 同字译「已深」;提后216 作「进到」;313 作「越」,含「披荆斩棘、勇往前往」之意)、更加热心。长进与热心是指逼迫方面,非指学习方面(参徒2611),因为凡热心犹太教者,皆不愿「教会运动」胜过「犹太教运动」。

有如此背景的人,他的心境是全然反对福音的,若非神亲自改变,他怎会成为福音使者【注3】?故此保罗引述自己的过去,旨在指出他的权柄是由上而来的。

3.他的权柄是神分别的恩典(115

再者保罗谓,他成为福音工人,全是神分别的恩典。「分别」(aphorisas,由ap「离开」及horos「界限」组成,参212 同字译「隔开」)乃是神的作为,是为圣工而作出的「分别」。故此「分别」意指「上头的指派」,人无法参与。

4.他的权柄与耶路撒冷使徒无关(116210

a. 第一次上耶路撒冷(11624

保罗蒙神施恩选召,并将有关耶稣的事启示给他,使他

成为外邦人的使者(参徒915),所以他不用与任何人商量,也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知会那边的使徒。他径自往亚拉伯去,最后又回到大马色(11617)。(亚拉伯是块广阔的地区,由叙利亚之东〔大马色〕至亚拉伯半岛,保罗未说赴亚拉伯何处,相信在Nabetean附近〔靠近大马色〕,在那里思想主向他的奇妙显现及给予的使命。保罗亦未说在那里留了多久,不少学者将这事件插在徒922 923 之间【注4】。)三年后(非在亚拉伯三年,而是自信主后),保罗才初次到耶路撒冷去。那次他只逗留十五天,只见到彼得与雅各,未见到其它人(11820)。据徒929 221721 记载,那次在耶路撒冷,保罗遇到反对之人谋害威胁,幸得神之预警,才能平安离去。途中他曾到访叙利亚及基利家【注5】,之后便回大数(参徒930),故未与其它的教会接触(112122)。不过在大数及安提阿的十年之间,保罗的事奉渐为人知,不少教会为他感谢神(12324)。

保罗记述此次到耶路撒冷的访问,及事后离开的目的,旨在指出: 时间短促(15 天)。只见两人,所以不可能在此情况下被教会授权为使徒。此外,也未与其他教会人士见面,故此他的权柄非来自人,而是来自神。

b. 第二次上耶路撒冷(2110

⑴时间与目的(212

十四年后,保罗再上耶路撒冷,此次与巴拿巴及提多同去(21),是奉启示而去的(22 上),目的是公开(对教会的弟兄们)「陈说」(anethemen,原意「置在前面」,喻「辩明」),及私下(背地里,对教会的领袖)「辩护」他在外邦人中传福音的原则,免得他现在及以前的工作白费了(22 下)。

※此次事件何时发生,学者意见有二:

(a)十四年是指从上次往耶路撒冷(118)算起,故这次事件与徒15 章相同,原因是2110 述及之神学内容及性质与徒15 章相若(如J. F. MacArthurC.VaughanJ. B. LightfortE. D. BurtonA. T. RobertsonW. Wiersbe)。

(b)十四年是指从保罗信主时算起。这次事件与徒1128 的「赈灾大行动」有关,理由在于这次是奉启示上去(亚迦布的启示),而徒15 章则不是。再者,保罗在加拉太书叙述他信主之后上耶路撒冷的经过;若是指徒15 章那次,则徒1128 的事件是「挂一漏万」了(如H. A. KentH. W. HoehnerW.Ramsay)。H. A. Kent 说得对,保罗在安提阿的事奉引起耶路撒冷教会的「不安」;正如彼得与哥尼流的事件也引起「母会」的「不安」(参徒11118),故此保罗就趁「赈灾事件」带提多前往,为要作一个「活见证」【注6】。

⑵提多的例证(235

提多虽是外邦人(「希利尼」hellen 在此意「外邦」,如328;西311;林前1213),但保罗未「勉强」(enagkasthe,意「强迫」)他受割礼(指受割礼才能得救)(23)。在这方面(dia de,参J. P. Green文,中译「因为」)有假弟兄「在旁窥探」保罗在主里的自由,并加以反对(24),就此保罗一点也不容他们得逞,使「因信称义」的道理(福音真理,参38)在加拉太人中失落(25)。

※「提多个案」是个「神学例子」或「救恩例子」,在何时发生?学者意见有二:若此事发生在徒15 章时,为何提多这么重要的「活见证」竟不在埸?若此事发生在徒11 章时,可能性较大。那时耶路撒冷的保守割礼派势力很强,他们在徒15 章又起来反对「福音真理」,并且连彼得也有可责之处(即加21120,发生之时间可置于徒1428 的事件内)。

⑶与教会柱石会面(2610

保罗指出,他的权柄亦非来自耶路撒冷之教会柱石(26),他们反而承认他是「外邦人的使徒」,正如彼得是「犹太人的使徒」(27 8),于是他们向保罗及巴拿巴行「相交之礼」。此礼是公开的承认。在新约时代,一件商业上合约签妥后便行此礼以示订立【注7】。

教会认可保罗的权柄,也喜悦保罗募集赈灾之事,这本是保罗的负担(210)。若此言发生在徒15 章内,似有点突兀(out of place),但若与徒1128 事件有关,便是一个甚大的嘉许。

B.保罗与彼得的关系(21121

保罗与彼得同是初期教会的领袖,但为福音真理之故,保罗不得不与彼得争辩。保罗将此事件向加拉太教会提出,旨在坚定他们「因信称义」的信心,也向他们声明,他的权柄是与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无关。此事件发生在何时,学者意见分二:

1. 发生在徒15 章事件之后(如C. VaughanJ. B. Lightfoot

G. G. Findlay)。但此说似与彼得既明白徒15 章后的议决却立刻「反悔」不太相符。

2. 发生在徒15 章事件前。因徒15 章大会的议决太重大,

彼得绝不会再犯以前割礼派诬告他的事(参徒11118),也不会「明知故犯」徒15 章大会的决议(如H. A. Kent)。

F. F. Bruce 谓因这些割礼派人士的嚣张(212),才有徒15 章大会的召开【注8】。从时间上言,此事件应该发生在保罗与巴拿巴结束第一次旅行布道之后的可能性最大(参徒142628)。

1.事件(21113

有一次,当保罗在安提阿,彼得到访,却被保罗当面「抵挡」(antesten,意「反对」),因他有「可责之处」(kategnosmenos,意「有错」)(211)。因彼得在安提阿时,与外邦人来往密切(「一同吃饭」此字原文是进行式动词,表示向来交往甚深)。犹太人进入外邦人家用饭,是不寻常的事,彼得与他们一同吃饭,表示犹太与外邦之隔阂已消除。怎知割礼派人士也从耶路撒冷来了(是否跟踪彼得不可而知),彼得一见,就慌忙「退去」(hupestellan,军事性词汇,意「撤去」),不与外邦人来往(212)。彼得与外邦人「隔开」(aphorizen,参115同字译「分别出来」),是为避免得罪耶路撒冷的律法派人士(奉割礼之人)。此举使甚多安提阿教会的犹太信徒也一起附和,巴拿巴亦在内(213)。

2.责备(21421

保罗视这人的行动是「装假」(hupokrisei,意「虚伪」,指行动与信仰不符),与福音真理不合(福音真理是不分犹太、外邦的,都是因信基督耶稣称义),故此当众指责彼得(214 上)。因彼得是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巴拿巴是安提阿教会之柱石),若此风一长,后果堪虞。责备内容可分五点:

a. 彼得既是犹太人,现在行事与外邦人无异,便不应勉强外邦人随从犹太人的风俗行事(214)。生来是犹太人就是犹太人,生来被称为罪人的外邦人就是外邦人(215),这是「生来」的问题,故不要歧视对方(外邦人被称为罪人,是犹太人的传统,参太2645)。

b. 人人皆因信耶稣基督称义,非因行律法,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没有分别(216)。

c. 若已称义,却仍为罪人是说不通的(217)。若把律法重新加在人身上,就证明自己仍是罪人了(218)(两节经文言下之意,说若已因信称义,就不是罪人,不必再行律法,如割礼派所要求)。

d. 保罗因律法之故已成死人,但因神之故却是活人(219),是因与基督同钉、同死、同复活。故此,因基督活在心中,所以可称为活人(220)。

e. 福音的两大「柱石」就是:神的「恩」及基督的「义」【注9】。若义可从律法而来,基督的死是白费的了(221)。

※在21121 节里,保罗提及他与彼得的「摩擦」,非自大张狂的表现,而是指出,有时连「母会」的柱石也有软弱妥协的地方。再者割礼派假使徒如彼得般确实有「可责之处」,不可不慎。故此,保罗的辩言,一是为自己的权柄,二是为福音的真理,所以本段可说是前(111221)与后(31431)两段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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