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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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和律法的關係

 

  救恩的道理和律法的道理都是聖經中最根本的要道,是每一個基督徒所必須明白的。首先應當明確,我們基督徒是靠恩得救,而不是靠律法得救的。靠律法得救是不可能的,因律法只能使人知罪,卻不能赦免人的罪,況且我們自己也沒有力量遵守律法。因此沒有任何一個人能靠自己遵守上帝律法而得救。幸虧有主的寶血能洗去我們違背律法的罪,有主的恩助能使我們遵守律法而成聖,因此我們是必需靠恩得救的。但是靠恩得救的也必須遵守律法。如果我們不肯遵守律法,也就不可能靠恩得救。因一個人若不肯遵守律法,也就等於有罪不肯悔改,那麼主的寶血也不會赦免他的罪,他也根本不可能靠恩得救了。其實在有關靈性得救的事上,救恩和律法的功用本是互相配合,缺一不可的。

 

兩者功用互相配合缺一不可

    首先從消極方面來說,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如使徒約翰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又如使徒保羅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7:7.3:20)。而救恩的功用本是為了除去人違背律法的罪,包括赦免人的罪和幫助人戰勝自己的罪。(太1:21. 路1:77. 羅1:16.7:7,14-25.8:7-9,4)。

    再從積極方面來說,律法的功用本是為人提供一種成聖成義、愛上帝愛人的崇高道德標準。如上帝的十條誡命所屬的兩大總綱,是要我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並愛人如己。(路10:25-28. 太22:37-40. 雅2:8-12)。十條誡命的屬靈精意是要我們在自己的思想、言語、行為上完全聖潔無罪,並不斷存著愛上帝、愛人的心,盡到服務、行善、傳道救靈的責任。(參:太5:21-22,27-30.約一3:15. 結3:18-20)。實質上,全部聖經的道德教訓,都可視為上帝誡命屬靈精意及其兩大總綱的發揮。主耶穌一生聖潔無瑕的榜樣,也可視為遵守上帝誡命屬靈精意及其兩大總綱的完美典範。因此,上帝十誡律法的屬靈精意及其兩大總綱,實質上也就是要求我們在自己的心靈、品格上,不斷『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林後3:17,18),也就是要求我們追求『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太5:48)而救恩的功用,本是為要恩助我們達到上述愛上帝愛人、成聖成義的崇高道德標準,使我們因信稱義(即寶血赦罪,羅4:6-8),並因信成義(即靠主成聖,羅6:19-22), 也即『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13. 加5:22-25)。

 

鏡子和除污水的比喻

    關於上述律法和救恩之間的關係,新約聖經中曾設過一個很有意義的比喻:雅各書中曾將十誡律法比作一面鏡子,可以照出人臉上的污穢,那麼救恩就好比肥皂和水,可以洗除人臉上的污穢。(亞13:1. 約一1:7,9.弗5:25,26)。主的兄弟雅各勸勉我們說:『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對著鏡子看自己本來的面目,看見,走後,隨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唯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1:22-25)。雅各在此段經文中明顯地將律法比作一面鏡子。鏡子能照出人臉上的污穢,好促使人用肥皂和水去洗淨。可見鏡子和水的功用是互相配合,缺一不可的。沒有人說只要有了肥皂和水,就不需要鏡子了。事實上每一個人家裏都有大大小小的鏡子,並且每一個人都需要天天照鏡子,天天洗臉。照樣我們也要天天不斷靠賴主的救恩,洗去我們違背律法的罪,並幫助我們遵守律法而成聖。

 

約櫃和施恩座的預表

  關於上述律法和救恩之間的關係,舊約地上聖所中也有一個極重要的預表。我們看到上帝施恩的寶座和約櫃是連接在一起的,因施恩座是放在約櫃上面的。(出25:16,17,21)。『施恩座』或稱『蔽罪座』(出25:17.來9:5),是象徵上帝的救恩的。『約櫃』又稱『法櫃』,裏面存有上帝的律法。不但地上的聖所中有施恩的寶座和約櫃,而在天上的聖所中也同樣如此。(啟4:5. 11:19. 15:5)。從施恩座和約櫃連結在一起的事上,我們也可以看出救恩和律法之間的密切關係,它們兩者是互相配合而缺一不可的。約櫃中的律法指出了我們的罪,施恩座所象徵的救恩卻可以除去我們的罪。沒有律法,救恩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沒有救恩,律法在救人的事上也毫無功用。律法是主寶座的根基,是統治宇宙的基礎;救恩是主施恩的寶座,是主無限的榮耀。

 

兩者性質和目的完全相同

(無限的大愛,神聖的旨意)

  再進一步來說,救恩和律法的性質、目的都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出於上帝無限大愛所預備,都是為了使我們能離罪成聖,聖而又聖,達成上帝對我們無限榮美的旨意。(太5:48.帖前5:23,24.彼後1:4-11)。

    我們平時一想到主的救恩,就想到上帝無限的大愛,基督無限的犧牲,就滿心受感。我們對救恩這樣充滿了深切的感情,本是應當的。

    但我們對上帝的律法也當充滿深切的感情,因律法也是出於上帝無限大愛所賜與。經上啟示我們說:『上帝就是愛。』祂無限的愛我們,祂的一切誡命也都是從祂無限的愛心中發出的。十誡律法的總綱也是愛,它要我們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並愛人如己;它要我們在思想、言語、行為上完全聖潔無罪,並不斷存著愛上帝、愛人的心,盡到服務、行善、傳道救靈的責任。固然,上帝律法對我們的要求是極高的,但律法的要求越高,也說明上帝對我們的愛越深。這正如父母對待子女一樣,父母對子女要求越高、越嚴格,也正說明他們對子女越是疼愛、越是寶貴。他們望子成龍,期望自己的子女長大後能成為出眾的人材,他們不得不對子女從小就提出極嚴格的要求。我們也看到上帝對祂越是疼愛、越是重用的僕人,要求也越是嚴格。     

  許多年前,有一次我讀聖經,默想到主耶穌所說的一句話,受到極大的感動。主說:『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我當時首先感到,主對我們的要求多麼高阿,要我們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但接著我忽然領悟到:這豈不是說明主無限地愛我們,寶貴我們,看重我們嗎?正因為主無限地愛我們,寶貴我們,看重我們,對我們存有無限崇高的期望,今生要重用我們,將來還要帶我們到天上去和祂同坐寶座,同掌王權,同享榮耀,因此祂對我們的心靈品格才不能不提出極高的要求。當我的心靈一感受到這一點時,我便滿心受感,大受激勵。我對上帝的律法也就開始有了一種更深的認識和感情,並從心裏更加喜愛默想和遵行上帝的律法了。我也好似巴不得上帝的律法對我們的要求越高越好,因祂的律法對我們的要求越高,也正說明祂對我們的愛越深,並越是看重、寶貴我們。 

 

大衛和基督留下的榜樣

    我們看到靈感的詩人大衛,就是這樣為我們留下了完美的榜樣的。他不但對上帝的救恩充滿了深切感情和渴慕之情,而對上帝的律法也同樣懷有深切的感情和喜愛之心。例如他說:『我心渴想你的救恩,仰望你的應許。』又說:『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的思想。』『我因你公義的典章,一天七次讚美你。』『耶和華阿,我仰望了你的救恩,遵行了你的命令。我心裏守了你的法度,這法度我甚喜愛。』『耶和華阿,我切慕你的救恩,你的律法也是我所喜愛的。』(詩119:81,97,164,166,167,174)。他在另一詩篇中又提到:『唯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他要像一棵樹栽在溪水旁,按時候結果子,葉子也不枯乾,凡他所作的盡都順利。』(詩1:2-3)。

    主耶穌基督也同樣在這方面為我們留下了完美的榜樣。祂雖是上帝聖潔無瑕的獨生愛子,但對上帝的律法也充滿了深切感情,並將它存在心裏。如祂在降生前一千年,就已藉先知大衛的口發出了如下美妙的言詞:『耶和華我的上帝阿,..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我的上帝阿,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裏。』(詩40:5-8.參太5:17-18)。

    是的,主耶穌基督喜歡將上帝的律法存在心裏,我們每一個跟從主的信徒也當如此。

    有人說,我們現在是新約恩典時代,不需要遵守上帝律法了。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其實不論是新約時代,或舊約時代,都是要因信稱義,靠恩得救的,(參看羅4:1-12.來11章),也都是要遵守上帝律法的。正如上帝論到新約的內容實質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愆。』(來8:8-12)。可見,我們新約時代上帝子民對上帝的律法,只有比舊約時代更加重視,我們是要靠著主的恩助,將上帝的律法放在我們裏面,寫在我們心上。

    但願我們每一位弟兄姐妹,都要效法主耶穌基督和先知大衛的榜樣,對主的救恩和上帝的律法都要充滿深切的感情。不但一心思念、讚美、信靠主的救恩,而也要不斷愛慕、默想、遵行上帝的律法。我們要時時不斷地求用主的寶血,來洗淨我們一切違背上帝律法的罪,也要時時不斷地求靠主的聖靈,來幫助我們遵守上帝律法而成聖。

    綜合以上所說可見,救恩和律法的性質、目的都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出於上帝無限大愛所預備,都是為了使我們能離罪成聖,聖而又聖。而它們在功用上卻是互相配合,缺一不可的。這也就是我們對救恩與律法的關係應有的認識。

 

謹防強解保羅的書信

    我們說,既然救恩和律法都是極其重要、寶貴而缺一不可的,為甚麼現在基督教中有少數弟兄姐妹,一聽見律法就反感、皺眉頭呢?他們將救恩和律法對立起來,認為靠恩得救,就不應當再守律法。..凡此種種錯誤看法,大都是由於對使徒保羅書信中某些難懂的話發生嚴重誤解而來。就如使徒彼得也曾告戒大家,保羅書信中有一些話是難明白的。他說:『親愛的弟兄阿,你們既盼望這些事,就當殷勤,使自己沒有玷污,無可指摘,安然見主,並且要以我主長久忍耐為得救的因由。就如我們所親愛的兄弟保羅照著所賜給他的智慧,寫了信給你們。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親愛的弟兄阿,你們既然預先知道這事,就當防備,恐怕被惡人的錯謬誘惑,就從自己堅固的地步上墜落。你們郤要在我們主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和知識上有長進。』(彼後3:14-18)。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使徒保羅書信中有那些話是容易被人發生誤解的:

 

關於因信稱義的問題

    (一)關於因信稱義的問題。保羅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按照原文宜譯為:不是因著)遵行律法。』(羅3:20,28)。使徒保羅在另一處又說:『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對保羅上述教訓,須加以正確理解。所謂『稱義』,也就是指上帝稱我們為義,算我們為義,或者說不算我們為有罪,也就是赦免我們罪的意思。正如經上所指出:『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5-8)由此可見,稱義和赦罪是同樣的意思。赦罪是從消極方面說的,稱義是從積極方面說的。由於悔改的罪人完全是靠著主寶血的功勞,因著他的信心而得蒙赦罪、稱義的,因此稱為因信稱義。(參:羅3:23-26)。至於上帝的律法雖然能使人知罪,卻不能赦免人的罪,雖然能指出成聖成義的標準,卻不能賜人力量去達成。因此保羅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但保羅所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因行律法』,絕不是像有人誤解的那樣說,人可以不遵守律法。因為人若不肯遵守律法,不肯悔改自己違背律法的罪,那麼主的寶血也就不會赦免他們的罪,不會稱他們為義。因此,因信稱義並不廢掉律法,相反,更是堅固律法。就如保羅接下去所指出:『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正因為當時曾有人誤解了保羅書信中因信稱義的教訓,使救恩和律法對立,使信心和行為脫節,因此雅各書信中特別強調了信心和行為結合之必須。他說:『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0-24)。

    雅各在這裏的說法和上面保羅的說法並不矛盾。保羅說:『人稱義是因著信(是指真實的信心,也就是使人信而悔改、求告主名,立志遵行上帝律法的信心),不是因著遵行律法(是指依靠自己的不是出於信心的遵行律法)。』雅各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是指出於信心的行為),不是單因著信(是指不是單因著口頭上,理論上的,沒有行為表現的死的信心)。』必須信而悔改,求告主名,才能稱義,因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因此兩人的說法不同,含意完全相同。

 

關於靠恩得救的問題

    (二)關於靠恩得救的問題。保羅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2:8-10)

    對於這段經文,我們也必須加以正確的解釋。首先要明白這裏所提到的『得救』是指甚麼說的?有人說是指將來得永生說的;但更確切地說,這裏的『得救』是指現在靈性上的蒙恩得救說的。正如保羅在本段經文前面所指出的:『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是指使我們重生,有了屬靈生命,開始和罪情惡慾作鬥爭,參羅7:18,22-24)。你們得救是本乎恩。祂又叫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是指開始學習靠主過得勝的生活,過復活後的新人的生活,參羅7:25.8:11-13.6:4-6),一同坐在天上(是指學習不斷靠主過持久的得勝生活,參西3:1-4),要將祂極豐富的恩典,就是祂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慈(參弗1:3-14),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2:5-8)。

換一種說法,這裏的『得救』也是指基督藉著祂的救恩把我們『從罪惡裏救出來』的意思。(太1:21)。具體來說也就是指基督籍著祂的寶血,洗去、赦免我們罪惡,使我們因信稱義的意思,並籍著祂的聖靈,潔淨更新重生我們的心靈,使我們獲得屬靈生命,開始不斷依靠主過離罪成聖生活的意思。這種不斷因信稱義,靠主成聖的經驗,在我們一生中是需要不斷保持和加深的。

  的確,正如經文中所指出的,我們能夠獲得稱義、重生,並不斷靠主離罪成聖,是『本乎恩(指基督的救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我們的)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因為我們一切美好的心靈和行為都是從主而來的。正如經文中接下去所指出的:『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以上就是我們對本段經文所作簡要的解釋。

    但有人卻謬解了以上這段經文的原意,並改變了其中的字句。他們說:我們得救(指得永生)是本乎恩,也因著信,與行為無關。認為信徒行為的好壞不會影響他的得救,只不過是影響他的賞賜。甚至認為一個信徒即使後來犯罪,遠離了主,至終未再悔改歸向主,也仍然是能夠得永生的。這實在是一種極其危險、錯誤的說法。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當然是對的,但不能說與行為無關;若說與信以前的行為好壞無關,是對的,若說與信以後的行為無關,就完全錯了。其實『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裏的所謂『得救』既是指我們從罪惡裏被救出來的意思(太1:21),這本身就是要解決罪和行為的問題。而這裏的所謂『本乎恩』(救恩)也就是指將我們從罪惡裏救出來的恩典,因此不可能與行為無關。又這裏所說的『因著信』,也是指著與行為相結合的真實的信心,因『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是不能使人得救的。(雅2:17,14)。其實保羅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並不是說和信以後的行為無關,因接下去保羅就指出了信以後行為的必需:『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關於本段經文更詳細的講解,請看下面以弗所書末了的附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

 

關於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

    (三)關於『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的問題。保羅固然說過:『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可以犯罪,不守律法。相反,正是指著我們必需靠主恩典,戰勝罪惡,全守律法。現將有關經文全面閱讀一下即可明暸。保羅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上帝,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上帝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12-16,22)。

    保羅在另一處又說:『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5:16-18)此處也明顯可見,『不在律法以下』的意思,是指靠著聖靈的幫助,得勝罪惡,全守律法。如果犯罪違法,那就落在律法以下了。

    另一處又說:『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其實,我在上帝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0,21)。這同樣是指靠基督恩典,遵守上帝律法的意思。

 

關於『以行律法為本』的問題

    (四)關於『以行律法為本』的問題。保羅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加3:10-11)。

    注意,保羅在這裏是反對『以行律法為本』,而不是反對行律法。但有些人卻誤解了保羅的意思,說遵行律法的人,就是『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其實,『以行律法為本』和行律法,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以行律法為本』是錯誤的,但行律法是應當的。所謂『以行律法為本』,也就是保羅上面接著所指出的,是指靠律法稱義的意思。這顯然是謬道,是保羅所反對的。(羅3:20)。再者,當時加拉太教會受割禮派異端影響的某些信徒,他們的『以行律法為本』,還不僅是指著上帝的道德律法,而也包括摩西的儀文律法,如割禮等等在內。其實摩西的儀文律法到新約時代已作廢,不需遵守了。但他們卻想靠自己受割禮、守律法來稱義,因此受到保羅一再的嚴勵指責,說:『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5:2-4)。

    但是『行律法』,也就是遵行上帝的道德律法,卻是信徒當盡的本分。如保羅自己所說:『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林前7:19)。另一處又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上帝,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接著又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如果上帝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這樣上帝就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7:7-25.8:7-9)。主耶穌也曾教導我們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

 

所謂律法時代和恩典時代

    (五)關於所謂舊約律法時代和新約恩典時代的問題。有些人說:舊約時代是律法時代,是靠守律法得救,而沒有救恩的;新約時代是恩典時代,是靠恩得救而不要守律法的。其實,這種說法亳無聖經根據,是完全錯誤的。也許有人要提出這樣一段經文作為『根據』:『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原文為:但在信心來到以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原文為:直圈到信心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原文為家庭的教師或導師),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原文為:但信心既已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原文為家庭教師或導師)的手下了。』(加3:23-25)。

    我們要注意的,保羅此處所提到的律法,首先是指著摩西的儀文律法,如割禮、潔淨的條例,聖所的崇祀與獻祭的禮節等,這一切都是預表主的救恩的,『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其次,這裏的律法也是指道德律法消極方面的含意,使我們知罪,引我們到基督那裏,悔改求赦,因信稱義。所謂『從此就不在師傅手下了』,一方面是指著不需要遵守犘西的儀文律法了,一方面也是指著必需靠主恩典,遵守上帝的道德律法,即不斷靠主的寶血洗去我們違犯律法的罪(使我們因信稱義),並不斷靠主的靈,幫助我們遵守律法而成聖(使我們因信成義),從而使我們能不斷『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還需注意的,保羅此處所說,『但在信心來到以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是指當人們還不明白信靠主的救恩時,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而並不是說舊約時代是沒有沒有救恩,沒有因信稱義和靠恩得救的道理的。

 

各時代的人都要靠恩得救

    其實,根據保羅在其他書信中的教訓,以及聖經中一貫的啟示,明顯可見,無論所謂舊約時代或新約時代的人,都是要因信稱義,靠恩得救的,也都是要靠救恩守律法的。如亞伯、以諾、挪亞都是因信稱義,靠恩得救的。(來11:4,5,7)。亞伯拉罕更是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羅4:1-12)。我們外邦信徒所以能因信稱義,也是根據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及所傳給他的福音,正如保羅所說:『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加3:8-9)。主耶穌也曾說過:『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4:22)。亞伯拉罕不僅是我們因信稱義的榜樣,而且也是我們靠恩典、守律法的典範。正如上帝稱讚他說:『都因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26:5)。又如大衛王也是因信稱義,靠恩得救,遵守律法的。他向上帝痛悔、祈求說:『求你..塗抹我一切的罪,..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不要從我收回你的聖靈,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我就把你的道指教有過犯的人。』(詩51:9-17.羅4:6-8)。

  有些人所以會對所謂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產生以上錯誤看法,主要還是由於他們對『舊約』和『新約』的實質未能瞭解。  所謂『舊約』實際上只是指摩西時代屬肉體的以色列人在西乃山和上帝所立的約,可稱為屬肉體的約,以肉體的割禮為標記。舊約的實質是靠肉體守律法,僅是遵守律法的字句,卻還自以為義。其中並沒有基督寶血的赦罪和聖靈更新人心的恩典。他們雖然實行獻祭的禮儀,但也只是把它們當作律法的條例來遵守,卻沒有信靠其中所預表的基督的救恩。他們雖然受割禮,但卻沒有重生。他們守律法的動機,是出於懼怕,或是為了得福氣,這正是西乃山的約『生子為奴』的精神。(加4:22-25)。 再說他們憑自己屬肉體的本性,也根本不可能遵守上帝的律法。(來8:8-9.羅7:7,14,18,24-25.8:7,8,9,4)。

    所謂『新約』,實際上也就是指上帝最初和亞當、夏娃所立的恩典的約,或說救恩的約。以後又和亞伯拉罕等重立此約。(創3:15.22:18.12:3.加3:6-9,13-14,16-17)。後來經過基督寶血的堅定而正式成為新約。(來9:11-15.路22:19,20)。所以新約實際上也是主降世前時代得救的眾先祖、屬靈的以色列人以及主降世後時代重生的基督徒和上帝所立的約,(來11:4,5,7. 羅4:1-12. 加3:6-9.詩51:9,17),以屬靈的割禮(重生)為標記。(西2:11)。新約的實質是靠恩典守律法,也即信靠基督的寶血,赦免他們違背律法的罪,並信靠基督的靈,恩助他們遵守律法而成聖。(基督徒直接信靠、仰望主在十字架上所流寶血之功,主降世前時代的上帝子民通過贖罪祭的預表,因信仰望、靠賴基督寶血之功。參:來11:4. 約1:29. 約8:56)。他們守律法的動機是出於愛,因著聖靈的更新,他們都從心裏喜歡遵守上帝的律法,因為上帝的律法已被刻在他們心裏。正如主論到祂和我們所立的新約,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來8:8-13. 耶31:31-34.結36:26-27)。懷愛倫在『先祖與先知』第32章 354-358頁中,對此曾有精闢的闡釋。

    由以上所述可見,舊約時代的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並不都是舊約的關係。如上述亞伯、以諾、挪亞、亞伯拉罕和大衛等等,都是因信稱義,靠恩得救,並靠恩典守律法的,因此他們和上帝的關係,實質上已屬於新約的關係(參:來11章)。而另一方面,新約時代的人與上帝的關係,也並不都是新約的關係。如加拉太教會中受割禮派異端影響的信徒,以及教會中一切未重生的信徒,他們的信仰、靈性情況和古時屬肉體的以色列人相似,因此他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仍然處於舊約的關係。

 

關於兩種律法的問題

    (六)關於兩種律法的問題:保羅書信中提到的律法,有的地方是指上帝的道德律法,具體是指十條誡命,以及其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和愛人如己的兩大總綱,是基督徒所必須永遠遵守的(參:羅7:7,14-19,22,24,25.8:3-9.3:20,31. 加5:14. 林前7:19. 參:雅2:8-12.1:25);有的地方是指摩西的儀文律法,具體是指割禮(加5:1-24.徒15:1-2,5,10-11. 約7:22,23),獻祭禮儀和潔淨條例等等(來9:22.10:1,28,29.路2:22),是新約時代基督徒所不需遵守的;也有的地方是兼指上述兩種律法(加2:16-18)。關於聖經中兩種律法的問題,因甚為重要,材料又多,將在下面專題介紹。(轉錄自路光『聖道專題研究』第三部分第三題) * 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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