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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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要 思 念 上 面 的 事: 我 们 的 生 命 与 基 督 一 同 存 在 天 上 (3 节),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具 备 属 天 的 心 态, 常 常 思 念 上 面 的 事, 从 永 恒 和 属 天 的 角 度 衡 量、 判 断 和 考 虑 一 切 事 物, 以 寻 求 属 天 的 事 情 (1~4 节)、 抵 挡 罪 (5~11 节) 和 穿 戴 基 督 (12~17 节) 为 我 们 生 活 的 目 标。 各 样 属 灵 的 恩 惠、 能 力、 经 历 和 福 气 都 隐 藏 在 基 督 里 面, 他 将 把 这 些 东 西 赏 赐 给 那 些 诚 心 祈 求、 殷 切 寻 求 和 恒 切 叩 门 的 人 (路 11:1~13;林 前 12:11;弗 1:3;4:7~8)。

3:4  
基 督 是 我 们 的 生 命:尽 管 纯 正 的 道 理 (提 后 1:13~14) 和 圣 洁 的 生 命 (3:5~17;约 14:15, 21) 在 基 督 的 救 赎 洪 恩 中 必 不 可 少, 但 信 徒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亲 密 相 交 关 系 和 对 他 的 爱 永 远 是 其 核 心 内 容 (比 较 罗 3:22)。 信 徒 个 人 与 基 督 之 间 的 相 交 关 系 是 本 卷 书 信 中 反 复 强 调 的 重 点 (1:27;2:6~7, 10, 20;3:1, 3~4)。

3:5  
贪 婪 就 与 拜 偶 像 一 样:拜 偶 像 具 体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1.    任 何 容 许 其 它 事 物 成 为 人 所 珍 视、 追 求 和 依 靠 的 中 心, 并 且 以 之 代 替 对 真 理 的 信 仰 和 依 靠 的 行 为 都 可 称 为 拜 偶 像 (比 较 出 20:3~6;申 7:25~26;赛 40:18~23; 参 “拜 偶 像 的 实 质” 一 文)。 正 因 如 此, 贪 婪 也 可 称 为 拜 偶 像。
       2.    口 口 声 声 宣 称 忠 于 神 和 他 的 道, 但 又 同 样 或 更 加 地 效 忠 于 其 它 个 人、 组 织、 传 统 或 地 上 政 权 的 人 都 是 在 拜 偶 像。 任 何 东 西 都 不 可 凌 驾 于 信 徒 与 神 之 间 的 信 实 关 系 以 及 圣 经 所 启 示 的 真 道 之 上 (罗 1:22~23;弗 5:5)。

3:16  
把 基 督 的 道 理……存 在 心 里:我 们 必 须 通 过 不 断 诵 读、 查 考、 默 想 和 祷 告 的 方 式 把 基 督 的 道 理 (即 圣 经) 丰 丰 富 富 地 存 在 心 里。 当 我 们 真 正 能 够 把 神 的 话 语 存 在 心 里 时, 我 们 的 思 想、 言 语、 行 为 和 动 机 就 会 深 受 它 的 影 响, 最 终 完 全 被 基 督 所 得 着 (诗 119:11; 约 15:7; 参 林 前 15:2 注)。 此 外, 我 们 还 应 当 用 诗 章、 颂 词 和 灵 歌 教 导 神 的 话 语, 勉 励 信 徒 顺 服 基 督 而 活 (参 弗 5:19, 有 关 灵 歌 的 注 释)。

3:17  
无 论 作 什 么,或 说 话 或 行 事: 圣 经 在 这 里 为 所 有 顺 服 圣 灵 的 信 徒 设 立 了 一 条 行 为 准 则, 帮 助 他 们 对 圣 经 中 没 有 明 确 禁 戒 或 鼓 励 的 一 些 言 语 行 为 作 出 正 确 的 分 辨。 我 们 或 说 话, 或 做 事, 或 思 想, 或 娱 乐, 都 必 须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加 以 仔 细 察 验:
       1.    我 们 行 做 此 事 是 否 能 够 荣 耀 神 的 名 (林 前 10:31)?
       2.    我 们 能 否 “奉 主 耶 稣 的 名” 行 做 此 事, 并 祈 求 神 祝 福 该 事 (参 约 14:13 注)?
       3.    我 们 能 否 在 行 做 此 事 的 同 时 真 诚 地 向 神 谢 恩?
       4.    我 们 是 否 行 主 耶 稣 所 行 (约 一 2:6)?
       5.    如 此 行 是 否 会 绊 倒 其 他 信 徒 的 信 心 (参 林 前 8:1 注)?
       6.    如 此 行 是 否 反 而 会 减 弱 我 们 对 属 灵 事 情、 神 的 话 语 和 祷 告 的 渴 慕 之 心 (路 8:14; 参 太 5:6 注)?
       7.    如 此 行 是 否 会 妨 碍 或 削 弱 我 们 对 基 督 的 见 证 (太 5:13~16)?

3:18  
18~19 你 们 作 妻 子 的,当 顺 服 自 己 的 丈 夫:参 弗 5:21~23 注;提 前 2:13~15,有 关 妻 子 和 丈 夫 在 家 庭 中 各 自 所 担 负 责 任 的 注 释。

3:20  
你 们 作 儿 女 的, 要 凡 事 听 从 父 母: 参 弗 6:1, 有 关 家 庭 关 系 中 儿 女 责 任 的 注 释。

3:21  
你 们 作 父 亲 的, 不 要 惹 儿 女 的 气:有 关 这 段 经 文 的 详 细 讨 论 以 及 父 母 如 何 把 儿 女 带 到 基 督 面 前 的 十 五 个 步 骤, 可 参 “父 母 与 孩 子” 一 文。

专题论文65:父母与孩子
 
西 3:21 “你 们 作 父 亲 的, 不 要 惹 儿 女 的 气, 恐 怕 他 们 失 了 志 气。”
 
       父 母 (希 腊 文 pater;复 数 为 pateres, 意 为 “父 亲 们” 或 “父 母”) 应 当 按 照 合 乎 主 道 的 教 育 方 式 来 教 导 和 督 责 孩 子, 这 是 他 们 庄 严 而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父 母 应 该 言 传 身 教, 在 生 活 中 为 儿 女 作 基 督 徒 的 榜 样, 并 且 要 关 心 孩 子 的 得 救 胜 于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业、 教 会 中 的 事 奉 或 社 会 地 位 (比 较 诗 127:3)。
       1.    保 罗 在 弗 6:4 和 西 3:21 中 的 教 训 以 及 神 在 旧 约 的 许 多 教 导 都 指 出 (参 创 18:19 注;申6:7 注;诗78:5 注;箴4:1~ 4 注;6:20 注), 父 母 有 责 任 培 养 孩 子, 预 备 他 们 过 讨 神 喜 悦 的 生 活。 对 孩 子 进 行 圣 经 栽 培 和 属 灵 教 导 主 要 是 家 庭 的 职 责, 而 不 应 该 推 卸 给 教 会 或 教 会 学 校; 教 会 和 教 会 学 校 (包 括 主 日 学) 只 能 协 助 父 母 来 培 养 孩 子。
       2.    基 督 徒 教 育 孩 子 的 核 心 在 于: 为 父 的 心 要 转 向 儿 女, 好 叫 儿 女 的 心 归 向 救 主 (参 路 1:17注)。
       3.    在 抚 养 孩 子 的 过 程 中, 父 母 不 应 该 偏 爱, 对 孩 子 既 要 鼓 励, 又 要 纠 正, 并 且 只 在 孩 子 故 意 犯 错 时 才 施 行 惩 罚。 父 母 要 心 存 怜 悯、 恩 慈、 谦 虚、 温 柔 和 忍 耐, 并 且 满 怀 慈 爱 地 把 生 命 奉 献 给 孩 子 们 (西 3:12~14, 21)。
       4.    作 父 母 的 若 要 引 导 孩 子 在 基 督 里 过 敬 虔 的 生 活, 就 应 按 以 下 的 十 五 个 步 骤 来 行:
       (1)   在 孩 子 生 命 之 初 就 将 他 们 献 给 神 (撒 上 1:28;路 2:22)。
       (2)   教 导 孩 子 敬 畏 主 并 远 离 邪 恶, 喜 爱 公 义, 并 恨 恶 罪 恶, 逐 渐 教 导 孩 子 正 确 地 认 识 神 对 罪 的 态 度 和 审 判 (参 来 1:9 注)。
       (3)   按 照 合 乎 圣 经 的 方 法 管 教 孩 子, 使 他 们 顺 服 父 母 (申 8:5;箴 3:11~12;13:24;23:13~14;29:15,17;来 12:7)。
       (4)   作 父 母 的 要 明 白 撒 但 总 是 企 图 通 过 世 界 的 诱 惑 和 不 道 德 的 伙 伴 来 败 坏 孩 子 的 灵 性, 因 此 要 竭 力 保 守 他 们 不 受 邪 恶 的 影 响 (箴 13:20;28:7;约 一 2:15~17)。
       (5)   让 孩 子 认 识 到 神 一 直 在 鉴 察 和 评 价 他 们 的 所 思 所 想 和 言 语 行 为 (诗 139:1~12)。
       (6)   尽 早 让 孩 子 建 立 起 个 人 对 基 督 的 信 心, 悔 改 并 受 洗 (太 19:14)。
       (7)   把 孩 子 带 到 一 个 宣 讲 神 的 话 语、 尊 重 神 公 义 的 标 准 并 有 圣 灵 彰 显 的 教 会 里 受 造 就。 常 用 这 句 箴 言 教 导 孩 子: “凡 敬 畏 你……的 人, 我 都 与 他 作 伴” (诗 119:63;参 徒 12:5 注)。
       (8)   鼓 励 孩 子 保 持 与 世 界 分 别、 为 主 作 见 证 并 服 事 神 (林 后 6:14~7:1;雅 4:4)。 教 导 孩 子 他 们 在 这 世 上 是 客 旅, 是 寄 居 的 (来 11:13~16), 他 们 真 正 的 家 在 天 上, 与 基 督 同 在, 他 们 是 天 国 的 子 民 (腓 3:20; 西 3:1~3)。
       (9)   教 导 孩 子 受 圣 灵 浸 的 重 要 性 (徒 1:4~5, 8;2:4, 39)。
       (10) 教 导 孩 子 神 爱 他 们, 并 对 他 们 的 生 活 有 特 别 的 计 划 (路 1:13~17;罗 8:30;彼 前 1:3~9)。
       (11) 无 论 在 谈 话 还 是 家 庭 崇 拜 时 都 当 随 时 用 神 的 话 语 教 导 孩 子 (申 4:9;6:5~7;提 前 4:6;提 后 3:15)。
       (12) 通 过 自 身 的 表 率 和 言 语 的 劝 勉 鼓 励 孩 子 过 一 种 祷 告 的 生 活 (徒 6:4;罗 12:12;弗 6:18;雅 5:16)。
       (13) 预 备 孩 子 为 义 受 苦 并 忍 受 逼 迫 (太 5:10~12), 使 他 们 知 道 “凡 立 志 在 基 督 耶 稣 里 敬 虔 度 日 的, 都 要 受 逼 迫” (提 后 3:12)。
       (14) 借 着 恒 切 的 代 祷 把 孩 子 带 到 神 面 前 (弗 6:18;雅 5:16~18; 参 约 17:1, 关 于 耶 稣 为 门 徒 的 祷 告 是 父 母 为 孩 子 们 祷 告 的 榜 样 的 注 释)。
       (15) 对 孩 子 应 当 怀 着 愿 意 为 之 倾 注 生 命 的 深 切 关 爱, 如 同 是 献 给 主 的 祭, 使 他 们 的 信 心 得 坚 固, 活 出 合 乎 主 心 意 的 美 好 生 命 (参 腓 2:17 注)。

3:22  
你 们 作 仆 人 的, 要……听 从 你 们 肉 身 的 主 人:保 罗 向 那 些 处 境 艰 难 的 奴 隶 指 出 了 一 条 活 出 基 督 徒 样 式 的 原 则。 但 是, 保 罗 从 未 暗 示 说 这 种 不 平 等 的 主 仆 关 系 是 神 所 设 定 的, 更 没 有 说 过 这 种 关 系 永 远 不 可 更 改。 相 反, 保 罗 在 腓 利 门 书 10, 12, 14~17, 21 节 中 早 已 播 下 废 除 奴 隶 制 的 种 子, 同 时 又 积 极 提 出 一 些 使 主 仆 双 方 共 同 获 益 的 相 处 原 则 (弗 6:5~9;提 前 6:1~2;多 2:9~10;比 较 彼 前 2:18~19)。

3:23  
像 是 给 主 作 的:保 罗 劝 勉 信 徒 应 把 一 切 劳 力 视 为 对 主 的 事 奉。 信 徒 做 工 时, 应 当 把 基 督 当 作 雇 主, 并 且 心 里 确 信 自 己 “为 主” 而 做 的 一 切 事 情 都 必 得 着 赏 赐 (24 节;比 较 弗 6:6~8)。

3:25  
那 行 不 义 的:无 论 在 家 庭、 教 会 还 是 工 作 关 系 中 (12~25 节), 保 罗 最 看 重 人 是 否 能 够 彼 此 相 爱, 以 公 正、 公 平 彼 此 相 待。 如 果 信 徒 真 正 能 够 遵 照 这 段 经 文 的 教 训 而 行, 那 么 在 他 们 的 家 庭 和 教 会 中 就 不 会 存 在 缺 乏 爱 心、 彼 此 恶 待 的 不 公 正 现 象。 从 这 些 圣 经 教 训 中,信 徒 特 别 应 当 学 习 以 下 几 点:
       1.    基 督 徒 若 恶 待 他 人, 必 要 受 报, 并 且 这 个 恶 行 还 会 危 及 他 们 将 来 在 天 上 所 得 的 荣 耀 (比 较 林 后 5:10): (1) 以 爱 心 和 仁 慈 待 人 的 人 必 要 得 主 的 赏 赐 (24 节;弗 6:8); (2) 恶 待 其 他 信 徒 或 向 他 们 行 不 义 的 人 “必 受 不 义 的 报 应”。 行 不 义 之 人 将 为 自 己 的 恶 行 受 到 审 判, 并 且 为 之 承 担 责 任, 主 丝 毫 不 会 在 这 一 点 上 偏 袒 任 何 人 (申 10:17;代 下 19:7;徒 10:34;罗 2:11)。
       2.    信 徒 将 来 必 要 在 神 面 前 为 自 己 的 一 切 行 为 交 帐, 这 一 点 应 当 成 为 他 们 以 仁 爱、 恩 慈 和 怜 悯 待 人 的 动 力。 所 有 信 徒 都 当 深 知 自 己 如 何 待 人 事 关 重 大, 因 为 各 人 都 要 在 神 面 前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加 6:7;参 太 22:37, 39 注;约 13:34 注; 参 “信 徒 的 审 判” 一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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