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返回本书目录 |

雅各书第二章

1-13 按世俗标准待人的错谬

1-4 重富轻贫的例子

1 “荣耀的主”:暗示耶稣将来会在荣耀中降临,审判世人。

“按外貌待人”:即对人偏袒。

2 “会堂”:原文可指集会或其会场(尤其是犹太人的会堂)。

4 “用恶意断定人”:信徒偏袒富人,不啻成了怀恶念的审判官(参利19:15)。

5-7 重富轻贫等于认同逼迫教会者的立场

5 “神 ...... 贫穷人”:神的拣选不局限于贫穷人,但初期教会的成员的确以穷人居多(见林前1:26-28)。

“在信上”:即在信心上(参路12:21)。

7 “你们所敬奉(被称)的尊名”:信徒接受水礼时是归在主耶稣的名下(参创49:16; 28:10),作祂子民。

8-12

偏袒富人者对穷人不能“爱人如己”,即犯了律法,该受审判。

8 “至尊的律法”:指关乎神国度与王权的准则。

10 律法为一整体的观念,见串17

13 本段的总结

“不怜悯人”:藐视穷人等于不怜悯他人,将来末日审判时断不能指望神怜悯。

2:14-26 信心与行为

真正的信心必会流露出爱的行动;缺乏行动的、纯粹教义上的“认信”是虚假的,人绝不能因此称义得救。

14 为本段撮要。

“信心”:指对神的信心。

“行为”:指善行(15-16)或合神心意的特别行动(21-25),而不是摩西律法所要求的礼仪上的行为。

“救他”:即在末日审判时得免刑罚(参13)。

15-17 对待贫穷弟兄的事例。

18-20 理性上的辩证

18 “必有 ...... 给你看”:引句可能只应到“我有行为”为止(参现代译本),也许有听者认为一些人有信心,另一些人有行为,犹如不同信徒领受了不同的恩赐。雅各却要指出:信心的真实与否只能藉行为表明出来。

19 相信一神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基础 (见民6:4) 。 但头脑上相信这真理并不足以使人得救,如同魔鬼也接受一神这事实,但只能战兢地等候永刑。

21-25 亚伯拉罕和喇合的先例

21 “我们的祖宗”:可能暗示作者和读者的犹太籍身分。根据犹太人传统说法,亚伯拉罕捆起儿子以撒,准备将之献祭给神这举动,是他接受一连串试炼的高峰,而神为他预备羊羔代替以撒,表明神悦纳了亚伯拉罕,宣告他为品德美好之人,与神有美好关系(参创22:16-18)。

22 信心与行为缺一不可。

23 “应验”:在此表示雅各上文的讨论支持和解释了创15:6的经文(“亚伯拉罕 ...... 他的义”)。

雅各援引此句也许是因为亚伯拉罕的“信”已包括了行为(另参21注)。

“称为神的朋友”:即得了人间最高荣誉。

25 妓女喇合帮助探子逃生,充分表露出对神的信心,故为犹太人和基督徒所推崇(见书2:9-11; 11:31)。──《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