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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廿四章

上帝是光(廿四1-9

象征对信仰很重要。上帝是灵,人不过是受造之物。因此人自己无法想像上帝的样子。但是全部妥拉(创世记至申命记)相信永生的上帝实在临格在祂的百姓中。因此我们把两件事联在一起。(一)上帝曾对摩西说:‘我必与你同在’(出三12)。但是既然摩西是以色列‘全体’的‘首领’,那么上帝便会与祂的全体百姓同在。(二)在创世之初,上帝曾说:‘要有光’(创一3)。从此以后,光便已经是上帝大能与慈爱的象征。诗人可以说:‘耶和华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诗廿七1)。新约宣告:‘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上帝,已经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知上帝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四6)。因此,‘亚伦’(那就是从亚伦源远流长地传下来的祭司)把关于上帝的两方面真理联结起来:(一)上帝与我们同在,那就是祂是以马内利,与(二)上帝是光。光要不断地在会幕里点,会幕是上帝拯救的慈爱特别与祂的百姓同在之地方。

以色列人必须从其他的象征性行动,学会每周向耶和华献祭。我们由这里知道,在教会里不‘征集捐钱’;那可能是俗世的作法。我们毋宁是‘举行奉献’,这是因为我们所捐出的是归耶和华。大晚年对亚劳拿说:‘我不肯用白得之物作燔祭,献给耶和华我的上帝’(撒下廿四24)。当他说那话的时候,他并未知道他要买的那地有一天会成了所罗门圣殿的地址。

这里所提及的饼的成分,只可以是最精最好的。我们每周所献的,除非是最好的,我们不知道上帝有一天用它作什么。维持教会要花钱。祭司或牧师,正如工人一样,是要工得其值的(9节)!

但是这里还要注意另外一点。奉献不只是我的奉献,更是主祷文中所教导的:‘我们在天上的父……’。我们不只是个人,我们是上帝百姓身体中的肢体。百姓的奉献要分成十二堆摆在上帝面前,这是因为以色列是由十二支派组成的。因此,以色列人藉此知道,放在坛上的是她合成的‘我’,这坛是精金造成的,这样她献上的爱和感恩可以配蒙上帝悦纳。

亵渎的处罚(廿四10-23

照利未记所说的故事,上帝对摩西启示祂的律法,可以说是用不惜尝试失误之法。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一个特别个人不轨的行为,使摩西要找出上帝对他的处理。那决定便成了以后的先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案例’。

故事中的那男子是一个半埃及人,不是立约民族的一个真正成员。他显然采取故意挑拨的行动,‘闲游在以色列人中’,引起麻烦。不论那麻烦是什么,他激动一些以色列人不忠于耶和华。我们从出埃及记三章十四节知道,上帝的名是‘自有永有的’,那就是说,永活的神:‘耶和华是我的名,直到永远’(出三15)。但是问题还不只此。正如我们较早所注意及的,这意指‘自有永有的’(I AM)的字,可以同样从希伯来语译成‘我必与你同在’(出三12)。永生的上帝,其伟大之处远过于人对神的纯粹哲学观念,因为上帝表现祂的伟大,其法与我们所想像的相反(有如保罗在林前一章所说的)。祂这样行,是用祂的谦卑,祂的爱的殷勤,祂的虚己,成为祂所提出与一个有罪而又愚昧的百姓维持圣约之一个合作者。上帝这种对祂百姓的‘同在性’实际上是祂的名字。因为在那时代,名字乃是那个人的实际描写或形像。(参看创十七5;卅二27-28)。他的母亲与这个半埃及人多不同啊!她的‘名字’叫示罗密(Shelomith),意思是‘和平的女人’,就是‘活在与上帝相交之中的女人’。

用上帝的名发誓与这人的所作所为的是无法相比。他实际上是藉说耶威,即耶和华的名不符实,试图摧毁以色列人的信心。所以他可能暗示,圣约的观念是胡说八道,主张创造主能与地上一个民族同在是荒谬绝伦。我们现在可以明白,他的罪行是可憎可恶的。

以色列乐于与任何住在他们中间的非以色列人分享上帝的爱。这样的‘寄居者’(16节)共负把一个故意反抗上帝慈爱旨意的人处死的责任。上帝的旨意乃是要使用以色列和她的友邦去拯救全人类。顺便一提,这是旧约惟一提及监牢之处。监狱不是用以对罪犯惩罚的,它只是用以拘留他等候审讯。他是上帝的儿女,我们不可以剥夺他的自由作为惩罚。这人并非犯法而是得罪上帝。因此全以色列(这当然是个比喻的说法──一百万人不能用石头打死一个人)必须把他们当中的这种穷凶极恶的势力除掉,而又必然不能让摩西单独一人采取这行动。换句话说,死刑来自上帝的律法而非摩西的律法。

现在一条一般的原则,那就是惟有赐人生命的上帝能以取去人的生命,已经建立,本章进而描述这特殊案件。那半埃及人试图‘扼杀’上帝的旨意与计划。因此现在已经显示出,一切凶杀是怎么一回事──它在上帝眼中是可憎恶的事。因此,就连‘部分凶杀’,那就是只摧毁人的一部分,例如眼睛,也必须严厉对付。每一案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其决定也视乎‘寄居者’的良心,因为他与他的主族,以色列的儿女一样,承受上帝立约的慈爱的一切特权。──《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