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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临信徒家庭
第四十章 对母亲工作的误解
    母亲受引诱觉得自己的工作无足轻重----母亲的工作,往往在她自己看来好像是无关紧要的劳役。她的工作难得有人欣赏。别人很少知道她的许多操劳和担子。她终日从事琐碎的家务。这些事务,都需要不懈的努力、自制、机智和无私的爱心。然而她无法自夸有多大的成就。她仅仅是保持家里的事顺利进行。她往往疲倦厌烦了,仍要对孩子说温慈的话,引导他们小小的脚行在正路上。虽然她总觉得自己毫无成就,但事实并非这样。天上的使者,在看顾关怀着疲乏的母亲,看到她每天的重担。她在世上或许默默无闻,但她的名字却记录在羔羊的生命册上。(一){AH 244.1}
    真正的妻子与母亲……必尊严而快乐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认为亲手操持必要的家务、维护井然有序的家庭有失于她的身份。(二){AH 244.2}
    认为低于传道工作----这是何等重要的工作啊!但是我们听见有些母亲叹息着要从事传道工作!她们觉得只有到国外去,自己的工作才有价值。然而承担和履行家庭生活的日常义务,在她们看来似乎是吃力不讨好的。(三){AH 244.3}
    那些叹息着要进入布道园地的母亲,在自己的家庭范围里就有一块园地。……她儿女灵魂的价值难道不是和异教徒的一样吗?她应当以怎样的关切和温情去注意儿女正在成长的心灵,使他们的一切思想都与上帝相连啊!还有什么人能象一位慈爱而敬畏上帝的母亲那样能做好这件工作呢?(四){AH 245.1}
    有些人以为如果不直接参与积极的宗教工作,就不算遵行上帝的旨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各人都有为主当作之工。使家庭充满快乐,实现家庭的理想,乃是一件奇妙的工作。最卑微的才干,如果领受的人能把心献给上帝,也能使家庭生活达到上帝的期望。全心全意地为上帝服务,会使明亮的光照耀出去。人若真诚地注意所听见的道,教育自己的儿女在生活中不敢得罪上帝,那就是侍奉祂,与传道人在讲台上是一样的。(五){AH 245.2}
    凡甘心乐意从事自己手头的工作,怀着愉快的心情协助丈夫分负重担,为上帝教养儿女的妇女,就最高的意义而言,也都是传道士。(六){AH 245.3}
    宗教活动不应取代照顾家庭的义务----你如果忽略作妻子和母亲的职责,却求主赐给你其他的工作,你就当明白祂是不会自相矛盾的。祂必指示你在家中当尽的义务。你如果以为有比这更伟大更圣洁的工作委托你,便是受了欺骗。藉着在自己家中忠心地为你最亲的人服务,你可能获得资格在更大的园地中为基督作工。但你要知道:凡疏忽自己家庭义务的人,是还没有准备好为别人服务。(七){AH 245.4}
    上帝并没有呼召你忽略你的家庭,丈夫和孩子。祂决不会这样做。……片刻也不要认为上帝分派给你的工作需要你与宝贵的小羊分开。不要让他们结交不良的友伴,硬着心违抗母亲,从而道德败落。这会使你的光照在完全错误的地方。你正在使你的儿女更难实现上帝对于他们的旨意,以及争取他们最终进入天国的愿望。上帝顾念他们。你如果自称是上帝儿女,也要顾念他们。(八){AH 246.1}
    他们幼年的时期,乃是为他们作工、警醒、祈祷、鼓励每一良好倾向的时期。这项工作要不间断地进行。可能有人邀请你参加母亲会,缝纫会,从事传道工作;但是如果没有一位忠心而有见识的老师来照顾你的孩子,你就有责任回答他们:主已分配你另一项不容忽略的工作。你不可在任何工作中忙碌过度而使你无法胜任教养孩子实现上帝理想的工作。你既与基督同工,就应当陶冶和训练他们,把他们带到祂面前。(九){AH 246.2}
    没有教养的儿童扭曲的品格,多半归咎于母亲。母亲不应接受任何迫使她忽略自己儿女的教会工作。母亲所能从事最有价值的工作,就是确保教养儿女的工作不出现任何疏漏。……{AH 246.3}
    母亲对教会最大的帮助,就是献上自己的光阴,照顾仰仗她教育和训练的孩子。(十){AH 247.1}
    希望到更大的布道园地工作----有些母亲希望从事布道工作,同时却忽略了眼前最简单的义务。儿女被忽略了,家庭没有成为幸福快乐的地方,还常常传出责骂和怨尤的声音。青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觉得家庭是最不值得留恋的地方。结果他们迫不及待地等候离开家庭的日子来到,就毫不犹豫地投向世界,不再受家庭的感化力和炉边亲切的劝导所约束了。{AH 247.2}
    父母原应维系这些青年人的心,正确地引导他们。他们却浪费了上帝赐给他们的机会,对于自己一生最重要的义务视若无睹,反而妄求到更大的布道园地去工作。(一一){AH 247.3}
(一)《基督教育之研究》第144页。
(二)《时兆》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
(三)《评论与通迅》一九○一年七月九日。
(四)《文稿》一九○○年第四三号。
(五)《文稿》一八九九年第三二号。
(六)《证言》卷二第466页。
(七)《评论与通迅》一八九一年九月十五日。
(八)《信函》一八九○年第二八号。
(九)《文稿》一八九九年第三二号。
(十)《文稿》一九○一年第七五号。
(十一)《健康改革者》一八七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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