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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临信徒家庭
第六十五章 为将来作准备
​    拥有房产与储蓄胜过挥霍无度----B弟兄和他的太太都没有学习节约的教训。……因为不管工资多高,他们都会随手用去。他们喜欢享受当前的快乐,而一旦忧患临头,他们却全无准备。……要是B弟兄和他的太太能以俭朴持家,励行克己,那么他们早已有了自己的住宅,而且储有余款以应付艰难了。但他们不肯象别的人,就是他们有时必须仰赖的人那样节俭。倘若他们疏忽学习这些教训,就必在上帝的大日发现自己的品格不完全。(一){AH 395.1}
    这个劝告也有助于你----你一直在做一种买卖,有时会立刻产生高额利润。你在赚得金钱之后没有考虑如何实行节俭,以应付不易赚钱的日子来到,却不惜耗费许多金钱,以满足想象中的需求。要是你和你的妻子都明白:克制你们的口味和欲望,为将来作准备,而不单单为眼前而活,乃是上帝命定你们所当尽的义务,那么你们今日就必有一种能力,而你们一家人也必能过安舒的生活了。有一项教训你们必须学习,……就是如何使涓滴之数产生最广远的效果。(二){AH 395.2}
    家中要定期储蓄----你若照着所应该的节俭度日,今日原可有一笔资金应付紧急情况和帮助上帝的圣工。你在每周的薪金中应当留出一部分,除非确有急需,或向上帝奉献捐款以归还这位赐与者以外,决不动用。……{AH 395.3}
    你挣来的钱没有明智节俭地使用,好保留些余款,以备自己有病时,你的家人不致被剥夺了赖以养生的款项。即使你陷入经济拮据的境地,你的家庭也应该有所依仗才是。(三){AH 396.1}
    给另一家人有关储蓄的劝告----你每周要把五块钱或十块钱存在一个安全的地方,除了生病之外决不动用。你若实行节约,就能生息获利。你如果聪明地处理,在清偿了债务之后还会有余款。(四){AH 396.2}
    我认识一家人,每周有二十块钱的进项,全部用尽,而另一家人有同样多的人口,每周收入只十二块钱,但每周都能存下一两块钱,因为他们不去购买那些似乎是必需而实际上可省掉的东西。(五){AH 396.3}
    用适当的遗嘱保全产业----凡是主钱财的忠心管家,必熟悉自己业务的情形,如同聪明人为任何意外紧急之事早作准备。要是他们的宽容时期突然结束,也不会叫那些处理其后事的人不知所措。{AH 396.4}
    许多人在自己似乎康健之时,不注意立遗嘱的事。但我们的弟兄对于此事应当早作预防。他们应当熟悉自己的经济现况,不让自己的业务成为混乱。他们对于财产应当善为处理,以致在无论何时都可撒手尘寰。{AH 396.5}
    立遗嘱的手续,应当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只要仍然时时按圣工的需要继续捐献,遗嘱立了之后,即或保留多时也无妨害。弟兄们哪,死亡并不会因为你们立下了遗嘱,就提前一天临到你们。在你立下遗嘱分配财产给亲戚之时,切不可忘记了上帝的圣工。你是祂的代理人,代管祂的产业;应该首先考虑祂的要求。当然啦,你的妻子儿女,也不可任其穷寒清苦,应当按他们的需要,妥予安排。但你不可一味地随从习俗,把一切无需济助的亲戚朋友,都列在遗嘱之中。(六){AH 397.1}
    当在有生之日牵挂上帝的圣工----任何人都不要以为毕生积攒的财富,只须辞世前在遗嘱中指定捐一部分给慈善事业,就符合基督的心意了。(七){AH 397.2}
    有些人生前自私地扣留自己的财产,想在遗嘱中划一部分给圣工,以弥补自己的疏忽。但这样的遗赠无法令指定的对象受惠。弟兄姊妹们:我劝你们把钱存在天国的银行里,不要把管家的责任交给别人。(八){AH 397.3}
    将理财的责任交给儿女常为不智之举----父母们应当为自己将上帝放在他们手中的钱财委托给儿女感到极其害怕,除非他们有最可靠的证据,能确定自己的儿女比自己更关心、更热爱、更献身于上帝的圣工,而且这些儿女会更恳切热心地推进上帝的工作,更乐善好施,捐助上帝圣工需要资金的各项事业。因为撒但的怂恿,许多人把自己的钱财放在儿女手中,从而把自己的管家职责放在儿女身上。他们这样做实际上是将钱财置于仇敌的阵营。撒但使这事迎合他自己的企图,使上帝的圣工得不到丰富供应所需的钱财。(九){AH 397.4}
    积攒钱财的祸害----凡敛财专为积攒之人,是将财富的祸害留给自己的儿女。父母如此作是有罪的。这是一种危害心灵的可怕罪行,会延及后代。儿女往往愚昧地挥霍钱财,过着放荡的生活,结果沦为乞丐。他们不知道自己所挥霍遗产的价值。如果他们的父母给他们树立了正确的榜样,不积攒财产,却乐善好施,他们就积累财富在天上,不仅今生得平安和快乐,来世必享受永远的财富。(十){AH 398.1}
(一)《证言》卷三第30,31页。
(二)《证言》卷二第432,433页。
(三)《信函》一八七七年第五号。
(四)《无副本信函》一八八四年第四九号。
(五)《信函》一九○一年第一五六号。
(六)《证言》卷四第482页。
(七)《评论与通讯》一八九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八)《评论与通讯》一八八六年十月十二日。
(九)《证言》卷二第655页。
(十)《信函》一八九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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