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20章
提要:1 十诫。18 百姓害怕。20 摩西安慰他们。22 禁止偶像崇拜被。24 祭坛的样式。
1 上帝吩咐这一切的话说:
现在已经为颁布道德律法做好了准备。从此这部律法将成为千百万人行为的基本准则。没有人会否认这是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事件之一。也没有人能否认全人类对这部行为准则的迫切需求,因为他们在道德和属灵方面很不完善,惯于作恶。十诫超过其他一切道德和属灵的律法。它包括了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这是唯一能有效控制人类良知的律法。它始终是一部浓缩了的人类行为手册,覆盖了人类义务的全部领域。我们的主称诫命为得永生的途径(太19:16-19)。它们适用于各种人类社会。只要世界还存在,它们就是有效的(太5:17,18)。它们永远不会过时,因为它们是上帝旨意和品格的准确表达。上帝用口头和书面方式向祂的子民传达这些诫命是有充分理由的(出31:18;申4:13)。
十诫赐给人类虽然是凭着上帝的权威,但它并不是上帝任意编造的,而是上帝本性的表达。人类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创1:27),应当成为圣洁,因为祂是圣洁的(彼前1:15,16),十诫是上天所规定的圣洁标准(见罗7:7-25)。基督在山边宝训中提供了从属灵上解释律法的钥匙(太5至7)。
十诫不仅是圣洁的表达,也是爱的表达(太22:34-40;约15:10;罗13:8-10;约壹2:4)。不论我们对上帝或人类做出什么样的服务,如果没有爱,就是没有实行律法。爱保守我们免于违反十诫,因为如果我们真爱祂的话,怎么会敬拜别的神,妄称祂的名,忽视安息日的遵守呢?如果我们爱邻舍的话,我们又怎么会偷他的东西,作证反对他,或贪恋他的财产呢?爱是忠于上帝,尊重同胞权利的根源。爱应永远作为激励我们顺从的伟大动机(约14:15;15:10;林后5:14;加5:6)。
当一个人首次来到基督面前时,他会有意识地放弃他所习惯的罪恶。十诫大都以否定的语气颁布,主要是为了帮助罪人辨别善恶。“不可”证明人心中存在着强烈的倾向,必须予以抑制(见耶17:9;罗7:17-23;提前1:9,10)。但这种否定的形式暗示在人类面前有着道德与属灵行为方面的广阔领域,以及品格发展的无限空间。他只受所提到的几条禁令所限制。十诫证明了基督徒自由的真理(雅2:12;林后3:17)。虽然律法因其字句的精练而显得范围较小,但其意义却是“极其宽广”的(诗119:96)。
十诫写在两块石版上,强调了两方面的道德义务:对上帝的责任和对人类的责任(太22:34-40)。我们对上帝的责任和对同胞的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如果我们疏忽对邻舍的责任,很快就会疏忽对上帝的责任。圣经并没有无视宗教(直接与上帝有关的义务)与道德(属世关系所产生的义务)之间的区别,却将两者从更深的意义上结合起来,使人所做的一切,都象是对上帝做的,因为祂拥有这两方面最高的权威(见弥6:8;太25:34-45;雅1:27;约壹4:20)。
十诫作为上帝的话语,应当与以它们为基础,并与它们一同包括在“约书”中、成为以色列成文法(见出24:3)的“典章”(出21:1)区别开来。只写着十诫而不包括律法其他部分的两块石版分别被称为“法”(出25:16),“祂的约”(申4:13),“约的话”(出34:28),“法版”(出31:18;32:15)和“约版”(申9:9-11)。只有这些石版是放在约柜里的(出25:21;王上8:9)。它们在特殊的意义上被视为契约。把这两块石版放在施恩座下面,说明了上帝与以色列人所立之约的性质:律法是约的基础,是约束性的文件,是契约。但律法上面的是洒着挽回祭之血的施恩座。这是鼓舞人心的见证,证明在上帝为违犯诫命的预备了赦罪之恩。《旧约》一贯对道德律法和仪文律法进行明确的区分(王下21:8;但9:11)。
2 “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我是耶和华。“耶和华”(Yahweh”)源于动词“存在”(见出3:14,15注释;见本卷注释第172页)。意思是“永在者”,“使……存在的一位”(见本卷注释第172页)。因此当耶稣对当时的犹太人说:“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时(约8:58),他们理解祂是在自称为《旧约》中的“耶和华”。所以他们仇恨祂,想要杀害祂(约8:59)。耶稣基督是神格中的第二位。祂是以色列人全部历史中的“上帝”(出32:34;约1:1-3,14;6:46,62;17:5;林前10:4;西1:13-18;来1:1-3;启1:17,18;《先祖与先知》第366页)。祂把十诫赐给他们;祂宣称自己“是安息日的主”(可2:28)。希腊语hē zoē(“那存活的”,启1:18),是出3:14中Eyeh`asher`ehyeh(“自有永有者”)的同义词。
为奴之家。上帝在雷鸣闪电中宣布了祂的圣律法。雷电的轰鸣似乎在“当”与“不可”的命令中得到了回应。西奈的恐怖场面是要形象地向百姓展示最后审判大日的庄严可畏(《先祖与先知》第339页)。十诫严谨的规定强调了立法者的公正及其要求的严格。但律法也是祂恩典的提示,因为正是这位宣布律法的上帝,领祂的百姓出埃及,使他们摆脱奴役的枷锁。是祂把宝贵的应许赐给了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
圣经以埃及象征罪恶之国(见启11:8),因此可以把以色列人从埃及得救,比作上帝的一切百姓从罪的权势中得蒙拯救。耶和华将祂的百姓从法老的国土中解放出来,是为了把祂的律法赐给他们(诗105:42-45)。同样,基督借着福音把我们从罪的奴役中释放出来(约8:34-36;彼后2:19),是要使我们遵守祂的律法。这种遵守在祂里面成了真正的顺从(约15:10;罗8:1-4)。那些教训人说基督的福音使我们摆脱从十诫神圣命令的人应当思考一下这个真理。从埃及得救的目的是为了顺从上帝的律法机。请注意这里的顺序:耶和华先救了以色列人,然后赐下祂的律法让他们遵守。在福音之下也是这样的顺序。基督先救我们脱离罪恶(见约1:29;林前15:3;加1:4),然后在我们里面活出祂的律法来(加2:20;罗4:25;8:1-3;彼前2:24)。
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除了我以外。直译为“在我面前”。原文还有“与我相对立”之意。作为独一的真神,耶和华要求只能敬拜祂。这种一神论的观念与其他民族多神论的信仰和习惯是截然不同的。上帝要我们把祂置于一切其他事物之先,置于我们的情感和生活之首。这与我们主的山边宝训是一致的(太6:33)。单单相信是不够的。单单承认祂是独一的上帝也是不够的。我们应当全心全意地效忠和热爱祂。我们有权利认识祂、爱祂、信靠祂,与祂建立有福的交往。不依靠上帝而依靠其他事物,不论是金钱,知识,还是朋友,都会使我们处于危险之中。世界的诱惑是很难抵御的,而相信今生可见的事物又是那么容易(见太6:19-34;约壹2:15-17)。在这功利主义的时代,如果我们把信心放在属世的便利或舒适上,忘记那位创造我们所享万物的主,我们是很容易违背第一条诫命的精神的(见林后4:18)。
你不可。虽然是与整个以色列人民族立约的(出19:5),但动词的单数形式说明上帝是对每一个人说话,要求他顺从律法。整体意义上的顺从是不够的。十诫始终针对每一个人的良知(见结18:19,20)。
4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雕刻偶像。第一条诫命强调只有一位上帝,反对多神的崇拜。第二条诫命则强调了祂的属灵性质(约4:24),反对偶像崇拜和功利主义。这条诫命不一定禁止在宗教中使用雕塑和绘画。在建造圣所(出25:17-22),在所罗门的圣殿(王上6:23-26)和“铜蛇”(民21:8,9;王下18:4)时所用艺术和象征手法,证明第二条诫命并不排斥宗教的图文材料。所谴责的是许多国家的群众对宗教图像的尊崇,敬拜或准敬拜。不敬拜偶像本身并不减轻这一禁令的效力。偶像不但不可以敬拜,而且不可以制造。偶像崇拜的愚昧在于偶像只是人手所造的,因此比人类低并且从属于他(何8:6)。人只有把自己的思想转向那比他更伟大的主,才能真正地从事敬拜。
任何形象。这里和其他地方所提到的三个方面(天、地、水)包括了整个物质世界。外邦人从中勾画和制作他们的神明(申4:15-19;罗1:22,23)。
5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不可跪拜。这里所禁止的是对跪拜古代世界的偶象,不是把它们当作象征,而是当作神明真实的化身。这些神明据信依附偶象身上。制造偶象的人没有受到尊重,甚至被藐视。但他们所造的偶像却得到尊崇和敬拜。
忌邪的上帝。上帝拒绝与偶像分享祂的荣耀(赛42:8;48:11)。祂不接受分心的敬拜和事奉(出34:12-15;申4:23,24;6:14,15;书24:15,19,20)。耶稣亲口说:“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太6:24)。
追讨他的罪。一些人对这句话表面上威胁的语气感到困惑。他们认为其中有报复的精神。但我们应当区别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罪的惩罚(《先祖与先知》第306页)。上帝不会因一个人的罪而惩罚另一个人(结18:2-24)。每一个人在上帝面前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上帝也不会干预遗传的规律,使一代人免受父母罪行的影响,因为那将有悖于祂的品格和祂待人的原则。上帝的公义正是通过这些创造主起初所制订的遗传定律,(见创1:21,24,25),追讨一代人的“罪”至下一代。
没有人能完全摆脱上辈所遗传下来放荡,疾病,放荡,罪恶,愚昧和坏习惯的后果。堕落的偶像崇拜者和恶人的后代通常一开始就带有身体和道德方面的缺陷,并收获他们父母所撒种子的果实。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证明了第二条诫命的正确性。环境也对下一代有决定性的影响。但上帝是仁慈和公义的。我们可以相信祂会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体谅人与生俱来的缺陷,遗传的倾向和早年环境对品格的影响。祂的公义和慈爱使祂必然这样做(诗87:6;路12:47,48;约15:22;徒17:30;林后8:12)。同时我们的目标乃是要战胜先天的和后天的每一种犯罪的倾向(《天路》第315,330,331页;《历代愿望》第671页)。
上帝“追讨”犯罪的后果不是出于报复,而是教训罪人,错误的行为必然导致不幸的后果。
恨我的。指那些虽然认识上帝却不肯事奉祂的人。凡是把情感放在任何假神的身上,信靠耶和华以外任何事物的人,就是“恨” 祂。这样做的人必然给自己和后代带来麻烦和痛苦。想到上帝最多的父母一定想到他们的儿女最多。强调词“恨”是东方人的典型用法,表示极不赞成。凡爱上帝不及其他人或事的人都归入“恨”上帝之人的范围之内(路14:26;罗9:13)。
6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真正爱上帝是借着顺从表现出来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爱。祂对待受造之物的一切做法都是以爱为动机的(约壹4:7-21)。上帝希望我们不是出于被迫,而是出于甘心地顺从祂(约14:15,21;15:10;约壹2:5;5:3;约贰6)。
7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妄”,原文的意思是“罪孽”,“虚假”,“虚空”。第三条诫命的主要目的就是教导敬虔的道理(见诗111:9;传5:1,2)。这条诫命是前两条的延续。那些以心灵和诚实来事奉真神的人,一定会避免漫不经心,无礼无谓地提说祂的圣名。他们不会说亵渎的话。亵渎或类似的粗话不仅违背宗教的精神,也是缺乏教养和风度的表现。
“冒失的话语是无可辩解的,
因为缺乏礼貌就是缺乏理智。”
这条诫命不仅指应该避讳什么话,而且指应该谨慎地说好话(见太12:34-37)。
第三条诫命也谴责空洞的崇拜仪式(见提后3:5),并崇尚圣洁真诚的敬拜(约4:24)。它说明顺从律法的字句是不够的。没有人比犹太人更严格地尊敬上帝的名。犹太人至今仍不提祂的名,结果现在没有人知道上帝之名的发音。犹太人出于对律法字句的极端热爱,给上帝呈献了空洞的尊荣。这种虚假的热诚未能防止犹太人两千年前所犯的悲剧性错误(约1:11;徒13:46)。
第三条诫命还禁止发假誓。这种行为一直被视为严重的道德和社会罪行,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妄称上帝之名意味着对祂不尊敬。如果我们的思想处于崇高的属灵境界,我们的言语就会高尚,并充满着真诚(腓4:8)。
8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记念”二字并不意味着第四诫比其他九条更重要。所有的诫命都是一样重要的。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雅2:8-11)。但安息日的诫命提醒我们第七日的安息日是上帝为人类的安息而设立的,应当追溯到人类历史的起源,是创造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创2:1-3;《先祖与先知》第336页)。那种认为安息日是在西奈山首次设立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可2:27;《先祖与先知》第80,258页)。就个人而言,安息日提醒我们不要在人生的繁劳中忘记上帝。充分理解安息日的意义对于顺从十诫的其他诸条是很有帮助的。在这安息的日子,把注意力和热诚都放在上帝和具有永恒价值的事情上,会为我们提供能力战胜其他诫命所警告的罪恶。有人把安息日比作跨越人生苦海的桥梁,使我们可以到达彼岸,比作连接天地的纽带,比作永恒岁日的预表。那时忠于上帝的人将永远穿上圣洁和喜乐的不朽衣袍。
我们也应当记住,单单放下肉身的劳作并不等于遵守安息日。安息日决不是闲懒不动的日子。遵守安息日不是停止某些活动,而是要进行一些其他的活动。我们歇下日常的操劳,只是用这一天来做另外的事情。真正遵守安息日,就是利用这神圣的时间追求更充分地了解上帝的品格和旨意,更完面地领会祂的慈爱和怜悯,更有效地与祂合作,服务同胞的属灵需要。凡有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事情都符合安息日的意义和宗旨。凡为满足个人的欲望,追求个人利益的事情和普通的劳动一样,都不算真正遵守安息日。这条原则不仅适用于行为,也适用于思想和言语。
安息日向我们指出很久以前的一个完美世界(创1:31;2:1-3),并且提醒我们创造主“将一切都更新”的时候(启21:5)。安息日也提醒我们上帝随时愿意在我们的心灵和生命中恢复祂自己的形象,就象当初一样(创1:26, 27)。凡明白遵守安息日真正意义的人将获得接受上帝印记的资格。上帝承认祂的品格在他的生活中得到完全的反映(结20:20)。我们拥有美好的特权,每周有一次忘记一切使我们想起这罪恶世界的事情,并“记念”那些引我们更加接近上帝的事情。安息日可以成为我们在今世旷野中一个小小的圣所,使我们可以暂时摆脱世界的忧虑,进入天国的喜乐之中。既然乐园中无罪的人也需要安息日的安息(创2:1-3),它对于预备再次进入有福之地的有罪之人岂不是更为重要吗?
9 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
这是一种许可而不是命令。要做的事情都应在六天内完成,这样,到了第七天的安息日,就有空敬拜和事奉上帝了。
10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
第七日。这一天任何不必要的世俗工作都要做,应该用来进行宗教思考,崇拜和侍奉上帝。它也给我们提供了休息的机会。这对于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的有罪人类特别重要(创3:17-19)。
耶和华……的安息日。守星期日与守安息日的人之间争论的焦点不是基督徒要不要在每周的某一天休息,即“不论何工都不可做”,而是应在哪一天,是第一天还是第七天。这条诫命明确地回答是“第七日”。该命令将每周分成两个部分:一,“六日要……作你一切的工”;二, “第七日……不论何工都不可做”。为什么“第七日”禁止做工呢?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安息日”(原文“安息日”前面用了不定冠词“一个”)。希伯来语安息日shabbath的意思就是“安息”。 这条诫命禁止在“第七日”做工,是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安息日。这就把我们带到安息日的起源,即上帝“在第七日安息”(创2:2)的时候。显然相对应的是“做工”与“安息”。这条诫命说:“六日”是“做工”的日子,而“第七日”则是安息之日。“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这句话证明“第七日”是上帝所独有的安息日。
天使向牧人宣告说:“为你们生了救主”(路2:11,原文用了不定冠词“一位”)。不能据此推断基督是许多救主中的一位。我们把重心放在“救主”上,就会理解天使话语的意思。基督不是作为一位军事征服者或属世的君王,而是作为一位救主降临的。许多其他经文都讲到只有祂才能施行拯救;我们不能靠任何其他方法得救。第四条诫命中定冠词和不定冠词的问题也是这样。
不论何工都不可作。这并不禁止行善或其他日子所不能做的、为保护生命和健康所必做的工作。“安息日行善事是可以的”(太12:1-14;可2:23-28)。这里所说的安息不单指停止普通的劳作,更是指“圣”安息,要与上帝进行交流。
牲畜。《旧约》的作者经常强调上帝关心不会说话的牲畜(出23:5,12;申25:4)。祂在方舟中记念它们(创8:1)。它们被包括在祂于洪水以后所立的约中(创9:9-11)。祂称牲畜是祂的(诗50:10)。“许多牲畜”的存在为尼尼微幸免于难提供了一个理由(拿4:11)。
寄居的客旅。就是自愿加入以色列人的外邦人。“许多闲杂人”和以色列人一同离开埃及(出12:38),在旷野飘流。只要他们选择与以色列人在一起,就应当遵守上帝为祂自己的百姓所设立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但如果他们不愿意遵守的话,就可以自由地离去。他们也享有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一些福气作为补偿(民10:29;亚8:22,23)。
11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作为创造主(约1:1-3),在世界的第一个安息日安息了(《历代愿望》第769页),并在西奈颁布了律法(《先祖与先知》第366页)。那些按照祂的样式而新造的人(弗4:24),将在这一点上象在凡事上一样随从祂的榜样(彼前2:21)。创造主不是因为疲劳才“安息”(赛40:28)的。祂的“安息”是工作完成以后的停顿(创1:31至2:3)。祂借着安息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太3:15;参来4:10)。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可2:27),原是为满足属灵的需求,但随着罪的入侵,也为满足肉体的需求(见创3:17-19)。以色列人从埃及得救的原因之一,就是可以让他们遵守上帝所设立的安息日。他们在埃及所受的压迫使他们很难遵守安息日(见出5:5-9;申5:12-15;《先知与君王》第180页)。
12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前四条诫命阐述了我们对上帝的义务。我们现在开始探讨第二块法版。它涉及我们对同胞的义务(太22:34-40)。在应负道德责任的年龄之前,父母在儿女面前就代表上帝(《先祖与先知》第308页),所以我们对人的义务自然首先就是针对父母的(申6:6,7;弗6:1-3;西3:20)。这条诫命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引发人们对一切合法权威的尊重。这种尊重是从儿女对父母的态度开始的。在儿童的思想中,这将成为他终生尊重和顺从合法权威的基础,特别是在教会和国家里(罗13:1-7;来13:17;彼前2:13-18)。这条诫命还暗示,家中和外面的掌权者应当注意自己的为人,使自己配受手下人的尊敬和顺从(弗6:4,9;西3:21;4:1)。
13 “不可杀人。
我们正确理解与同胞的关系,就会尊重他们的生命,因为所有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创9:5,6)。耶稣把(赛42:21)这条诫命延伸为包括动怒和蔑视他人(太5:21,22)。使徒约翰后来又加上了仇恨(约壹3:14,15)。这条诫命不但禁止对身体的伤害,而且禁止后果更为严重的对心灵的伤害。如果我们的榜样和行为引人犯了罪,毁灭了他们的灵魂,我们就干犯了这条诫命。那些败坏引诱纯洁之人的人,乃是在比凶手强盗更为恶劣的“杀人”,因为他们不仅杀了人的身体(太10:28)。
14 “不可奸淫。
这条诫命不但禁止奸淫,也禁止乱伦和任何行为,言语和思想上的不洁(太5:27,28)。我们对于“邻舍”的第三项责任,就是要尊重家庭的纽带,就是婚姻的关系。对于基督徒而言,这种关系是和生命一样宝贵的(见来13:4)。婚姻使丈夫和妻子成为“一体”(创2:24)。对这种神圣关系的不忠或唆使别人这样做,乃是对神圣事物的藐视和犯罪的行为。在整个人类历史中,一般都不把丈夫的不贞视为严重的犯罪。但如果妻子这样做,就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社会经常提到“堕落的女人”,却很少说“堕落的男人”。这条诫命对丈夫和妻子具有同样的效力(来13:4;启21:8)。
15 “不可偷盗。
这条诫命申明了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社会要生存,就得维护这条原则,否则就失去了安全和保障,成为无政府状态。这条诫命禁止直接或间接地以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特别是现今道德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的时候,我们务要记住,搀假隐瞒,虚报质量,短斤缺两和掏包行窃一样,都是属于偷盗的行为。
雇员收取上司所不知道的“佣金”,挪用没有说好的钱款,忽略约好要做的工作,或敷衍偷懒,或因粗心大意而损坏主人的财产,降低其价值,这些都是偷盗的行为。
雇主克扣向员工所承诺的薪金,或用员工的工资来冲抵欠款,或强迫员工无偿地加班,或剥夺他们应得的其他报酬,这都是偷盗。偷窃的行为还包括向海关瞒报或不如实申报商品,填写虚假不实的税单,欺骗商人,让他们背上永远无法偿还的债务,或明知会破产而将财产转移到朋友名下,让他来偿还,或借助于所谓的“生意诀窍”。
除了那些崇尚诚实,喜欢公正、平等地进行交易,以“愿意别人怎样待自己,就怎样待别人”为人生准则的人以外,所有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欺骗过他们的“邻舍”。我们可能以比较隐蔽的方式对别人进行偷盗,如藉着怀疑和批评,在受到信任的时候树立不良的榜样,用别人所不懂的话来扰乱他们的思想,用恶毒中伤的谣言败坏他人的好名声和人品,从而窃取他们对上帝的信仰。任何扣留他人的合法财产,把他人的财物挪为己用的行为都是偷盗。接受他人体力或智力劳动所应得的荣誉,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财物,或以任何方式占他人的便宜,这也都是偷盗。
“亲爱的主,人所拥有的美名,
是贴近他们心灵的珠宝:
偷我钱包的是在偷垃圾;
这是有价之物,无关紧要;
它过去是我的,现在是他的,
它曾是千万人的奴隶;
但那窃取我美名的人
并不能使他富有,
却真的会使我贫穷。”
16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人可能在法庭上作伪证公开违犯这条诫命(出23:1)。伪证一直被视为对社会的严重罪行,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在雅典,作伪证会被处以极重的罚金。如果三次被认定犯这样的罪,就将丧失公民的权利。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作伪证的要头朝下从塔佩安磐石上抛下来。在埃及,所受的处罚是割掉鼻子和耳朵。
人们经常说别人的坏话,误表他的品格,歪曲他的动机,破坏他的名誉而违犯了十诫的这条禁令。许多人认为夸奖别人无聊乏味。指出他人的毛病,批评他们的动机,挑剔他们的行为似乎,似乎能带来一种邪恶的刺激。不幸的是,由于许多人很愿意听这种流言蜚语,这就提高了诽谤者的兴趣,增强了他罪恶的自我意识。人如果听见无辜的人受到冤枉却保持沉默,他同样也是违犯了这条诫命。肩膀一耸或眉毛一挑都可以犯这条诫命。任何人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而歪曲事实,都是犯了做“假见证”的罪。隐瞒可能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实情,也是在做“假见证”。
17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第十诫是第八诫的补充,因为盗窃源于贪心。事实上第十诫涉及其他九条的根源。这条诫命在道德上要比其他任何古代法典都更加进步。大多数的法典仅限于行为,有一些法典涉及言论。但没有一个法典约束人的思想。这条诫命对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行为背后的动机。这条诫命教导我们,上帝是监察人心的(撒上16:7;王上8:39;代上28:9;来4:13)。上帝关注的不是外表的行为,而是行为的动机。这条诫命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我们的心思是受上帝的律法约束的。我们应象对我们的行为一样对思想负责。错误的思想会产生错误的欲望。到了一定的时候,这种欲望会导致错误的行为(箴4:23;雅1:13-15)。一个人可能会因惧怕社会和民事的处罚而不犯奸淫,但在上天看来,他可能已经犯了奸淫(太5:28)。
这条基本的诫命表达了一个深刻的真理,就是我们不要做天性和情欲的奴隶。我们内心的力量和意志,在基督的控制之下,能够克制一切不正当的欲望(腓2:13)。这条诫命归纳了十诫,确认人类具有自由的道德力量。
18 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
西奈的恐怖景象──雷轰,闪电,号声,冒烟的山,云和其中的说话声,都激起了百姓圣洁敬畏的心(申5:23-31)。
19 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上帝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
20 摩西对百姓说:“不要惧怕;因为上帝降临是要试验你们,叫你们时常敬畏他,不至犯罪。”
摩西用平静的保证安慰百姓不要惧怕。上帝的目的是要让他们对祂的尊严和大能留下难忘的印象,以抑制犯罪。以色列人对上帝的理解还十分迟钝,所以需要恐惧的训练,直到他们准备好接受慈爱柔声的引导。
21 于是百姓远远的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
百姓可能退到了帐棚的门口。摩西则挨近上帝。与他的以色列同胞因惧怕而躲开上帝形成对比,这位耶和华的仆人凭着信心和献身的勇气被吸引到祂面前。上帝在哪里,他也要在哪里。有些人因自己有罪的状况而害怕上帝的临格;有些人则因正直的心而在与创造主的交往中得到最大的满足(太8:34;路4:42;伯23:3;诗42:1,2)。犯大罪的人必然视上帝为“伸冤的”和“烈火”(罗13:4;来12:29)。他们看不见上帝温柔的品性,感觉不到祂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父亲(出34:6;诗86:15;103:13)。
22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
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本节开始了“约书”(出24:7)部分,出23章为止结束。这是对十诫原则的详细阐述,包括各种民事、社会和宗教的法律。我们从出24:4,7得知,西奈山颁布十诫以后,摩西立即领受了这些法律,并收集在所谓“约书”中。这本书被认为是非常神圣的。与十诫的顺序一样,第一部分的法律是与敬拜上帝有关的(第23-26节)。然后是尊重人权的法律(出21:1-32),从奴隶的权利开始,到补偿牲畜对人的伤害。第三部分与财产权有关(出21:33至22:15)。“约书”的剩下部分是一些法律的汇编,有的与宗教事务有关,有的是与国家的民事组织有关的事务。这部法典包括七十来条法律。
你们自己看见。这句话强调,这些民事法律的立法者就是在西奈的雷鸣中颁布十诫的主。
23 你们不可做什么神像与我相配,不可为自己做金银的神像。
重申第二诫是因为偶像崇拜在当时十分猖獗。后来百姓以为摩西抛弃了他们,就为自己造了一个金牛犊(出32),这说明崇拜偶像的影响是多么强大。但“上帝是个灵”(约4:24)。为了不使他们用物质的形象来崇拜祂,祂在西奈山的云中说话时是不现身的(申4:12)。
24 你要为我筑土坛,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
土坛。古代的宗教少不了祭坛。它们往往是用就地取材的泥土,草皮或石头筑成的。先祖时代的祭坛可能就是这样的(创8:20;12:7;13:18;22:9)。现在吩咐以色列人也要这样做,因为用“凿成的石头”所筑的豪华祭坛会鼓励偶像崇拜。这些祭坛上很可能雕有偶像让人崇拜。
祭。提出这些祭而不加解释,说明这些祭已为人所知。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创8:20;22:9,13)。不久之前,叶忒罗曾在以色列的营中献祭(出18:12)。虽然以色列人在埃及已经多年没有向上帝献祭了(见《先祖与先知》第333页),他们显然仍保留献祭的观念。摩西要求法老允许他们到旷野去,就是以献祭为理由的(出8:25-27;10:24,25)。燔祭象征个人的献身和顺服(利6:8-13;诗51:16-19)。平安祭象征与上帝恢复交往并表示感恩(利7:11-34)。我们现在虽然已不再用实物献祭,上帝仍邀请我们奉献身心(罗12:1),以“忧伤的灵”(诗51:17)以及喜乐与感恩(诗27:6;107:22)作为“灵祭”(彼前2:5)献给祂。
必到那里赐福给你。这是一个有条件的应许。前提是百姓要在上帝“记下”祂“名的地方”修筑合适的祭坛并献上合适的祭物。
25 你若为我筑一座石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因你在上头一动家具,就把坛污秽了。
石坛。上帝喜欢上节所提到的祭坛。但百姓如果要建一座比较永久和高贵的石坛的话,上帝就要求让石头保持粗糙自然的状态。
你在上头一动家具。上帝出于爱心,不想让百姓被偶像崇拜所败坏,就禁止对祭坛上进行精雕细凿,免得诱发他们拜偶像。这也进一步说明,如果我们擅自把自己的东西掺入祭物,想作为蒙悦纳的依据,那将是白费心思。自己加入的成分,不论是多么善意,都是一种污染。祭坛是上帝旨意的表达。若试图加以改进,它成了所谓改进者自己意志的表达了。自我的祭坛不是上帝的祭坛。所献的祭物可能会使敬拜者满意,却不能被上帝所悦钠。我们不要忘记该隐的教训(创4:3,4)。修士圣西门(390-454年)的柱子(译者注:15.24米高。他在这根只能坐立的柱顶上苦修30年,通过长梯与人联系)并没有提高他祷告的价值。我们在柱底下的祈祷若是出于一颗痛悔的心,将更有机会上达天庭(见赛66:1,2)。
26 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
献祭单凭纯正的动机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得有纯正庄重的举止。这个吩咐虽然主要是针对伴随着偶像崇拜的狂热轻佻之举,但也表达了一个永恒的真理。上帝要求在对祂的崇拜中要有规矩而秩序(林前14:40)。上帝注重的是品格,但祂也要求品格与行为相称。得体的礼仪,衣着和态度是敬拜上帝所不可缺少的(传5:1,2)。
上帝向以色列人详细指示了敬拜祂所应有的举止。这说明在祂的眼里,没有什么是不重要的。在似乎“最小”的事上忠心与否,往往决定会不会把“大事”交托我们(路16:10)。
出埃及记21章
提要:1 关于男仆的条例。5 关于穿耳朵之奴仆的条例。7 关于女仆的条例。12 关于杀人犯的条例。16 关于拐卖人口者的条例。17 关于咒骂父母者的条例。18 关于打人者的条例。22 关于误伤的条例。28 关于触死人之牛的条例。33 关于造成伤害者的条例。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典章就是司法的章程。在这些摩西的律法中,虽然有许多无疑已实施了一段时间,但现在都需要得到上帝的正式认可。有些规定可能来自摩西在旷野中的判例(出18:16)。所有这些民法都体现了道德律法的精神,反映和应用了十诫的原则。
这些民法是基于和针对当时的社会习惯。在某些方面,典章只是确认了已经生效的法规。其中有些与《汉穆拉比法典》相似(见本章补充注释)。上帝至少默认了奴隶制,纳妾,和一些表面上十分严厉的惩罚,这可能与我们对上帝品格的理解不相符。但要记住,上帝在带领希伯来人出埃及的时候,是按照他们原有的样子接纳他们的。祂希望按照自己的理想,逐渐把他们改变成祂的合适代表。
虽然新生会给人带来新的理想和实现这些理想的神能,但不会使人立刻理解上帝对于人类的全部理念。理解和实现这个理念乃是毕生的工作(见约1:12;加3:13,14;彼后3:18)。上帝不会施行神迹,在瞬间实现这一切,特别是涉及普遍的风俗和习惯时。假如祂这样做,品格就得不到发展。所以上帝接纳人原有的样子,然后逐步启示祂的旨意,引领他们追求更高的理想。上帝在西奈颁布民法的时候,暂时允许某些惯例继续沿用,同时又制定措施防止滥用。这些习俗最终是要放弃的。这条有关上帝逐渐清晰全面地启示祂旨意的原则,将由基督来阐明(太19:7-9;约15:22;16:13;徒17:30;提前1:13)。
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希伯来人作奴仆。希伯来奴仆不可以永久被迫地服侍希伯来主人(利25:25-55)。但奴隶制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的固有制度,所以上帝允许它的存在,同时又设法减缓它所带来的弊端。在异教国家中,奴隶通常被视为财产而不是人。这是更应该谴责的。因为做奴隶的,不一定是他们自己在智力或道德方面有什么过错。奴隶往往比他们的主人更聪明能干。大多数被迫为奴的人,要么是生来为奴的,要么是战争的俘虏。因此为奴不一定是他应得的惩罚,而是不该有的厄运。这些不幸的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只有一点社会权利。他们还经常受制于各方面都比他们差的主人。他们的家庭随时可能被拆散,分给其他的主人。他们会遭到毒打,得不到任何救助,除非受了重伤。他们可能要从事最重的劳动,在监狱般的的工场里,在危害健康的矿场中,或用链子锁在战舰上划桨,终年劳累至极。
但耶和华小心维护希伯来奴隶的权利,即使是外籍奴隶,待遇也比其他地方好得多。虐待奴隶是禁止的(利25:43)。奴隶对于主人而言仍然是“你弟兄”(申15:12;门16)。此外,在支付了售价的未到期部分以后,主人就要释放奴隶(利25:48-52)。这些涉及奴隶之律法的精神,与保罗在西4:1的表述,与他打发基督徒奴隶阿尼西母回到其基督徒主人腓利门时所说的话(门8-16)是一致的。
摩西律法的精神是反对奴隶制的。它强调按照着上帝的形象所造之人的尊严,承认全人类都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在原则上肯定了每一项人权(见利25:39-42;利26:11-13)。以色列人常常会因贫穷(利25:35,39),有时也因犯罪(出22:3)而沦为同胞的“奴仆”。他们有时为抵债而出售儿女(王下4:1-7)。后来,他们又因战败而被带到异国他乡为奴(王下5:2,3)。
第七年。不是指安息年(出23:11;利25:4),而是指一个人为奴以后的第七年年初(申15:12)。到了禧年,希伯来奴隶不论服务了几年,都要被释放(利25:40)。否则,他做奴隶要在第六年年底结束。他的主人不但要给他自由,还有义务从羊群、禾场、酒榨中多多地给他(申15:12-15),使他能开始新的生活。这样,在民法的一开头就有仁慈的规定,其人道的精神贯穿着整部摩西律法。古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如此仁慈地对待奴隶。
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孤身。就是单身未婚的人。
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如果他成为奴隶时是个单身或丧偶,主人给了他一个女奴为妻子的话,这样规定就不会使主人失去作为其财产的女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丈夫被解除奴役。婚后所生的儿女属于主人,继续留在主人家。
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由于希伯来奴隶制比较温和,富有人情味(利25:39,40,43),常有主人和奴隶之间产生感情的事。这种事情在异教徒中也有发生。爱甚至会使人宁可为奴而不要自由。情感的绳索比任何其他的纽带都更加紧密,但它不会限制或束缚。
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作:上帝;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带他到门前。奴隶不肯得自由,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面前(直译为“上帝”)。审判官作为上帝的代表执行法律法,并担任这类司法程序的证人。把耳朵在门框上凿穿,使他永远从属于这个家庭,这是指他的一生而言。被凿穿的耳朵象征被刺透的心。奴隶的标志成了爱的记号。我们的主也是这样。祂因爱祂在地上所生的儿女而成为受苦的“仆人”(赛42:1;赛53:10,11;来12:2, 3),又被升为至高(见腓2:7-9;来5:8, 9)。
永远。源自`olam,直译是“不知道的时间”,就是无限的时间。其限度不为人知或没有确定,必须根据所指的人、事或环境来决定。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olam用于上帝时是指“永生”(创21:33),因为上帝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从有限的意义上来说,复活的圣徒进入`olam(“永生”,但12:2),由于永生的恩赐,是有始无终的。从更有限的意义上说,`olam是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的,两者在说话的时候都不能确定。例如约拿觉得自己“永远”在鱼肚子里(拿2:6),是因为他当时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能出来。其实这次的“永远”只有“三日三夜”(拿1:17)。
实际上永远不一定是无始无终的。例如,我们说一个人永远生活在他出生的山谷里。他最终在那里去世的事实,不会使说他永远生活在那里的话失效。又如结婚时夫妻都承诺要永远彼此忠诚,意思是只要双方都活着。如果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要再婚,没有人会指责他违犯了他第一次结婚时的诺言。所以希伯来词`olam必须按照上下文来理解。
至于奴隶,他已经服侍了他的主人六年的时间。现在他自愿开始了时间不确定的服务。这项约定显然至少要在奴隶去世时才终止。他何时去世当然是无法预料的。所以这段时间不确定的服务说成是`olam,译为“终身” 可能更准确一些。
七十士译本把`olam译为aiōn。对于`olam的一切解释也适用于aiōn。所以无法依据`olam或aiōn来确定时间的长短,或所指对象的永恒特性。`olam或aiōn的时间完全取决于上下文,特别是所指对象的性质。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
在古代的民族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利,甚至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卖为奴隶。希罗多德告诉我们,色雷斯人惯于把女儿卖掉。根据普卢塔克(公元46-120年,希腊传记作家)的记载,出卖儿女在雅典十分流行。主人通常购买女奴为妾。
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若不喜欢她。如果购买女奴的人不娶她为妾,“就要许她赎身”。他要找人买她,以解除自己婚姻的义务(第11节;参利25:48)。
就没有权柄。第一位买主和为她“赎身”的人都必须是希伯来人而不是外邦人。希伯来人不可以与外邦人结婚(申7:1-3)。第一位买主应许娶她为妾,但又没有做到,就是 “用诡诈待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
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主人购买女奴的初衷可能是想娶她为妾,后来发现她不合自己的心意(见第8节),就想把她给儿子。在这两种情况下,她在家中都应拥有女儿的地位。
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除了娶这个女奴为第二个妻子以外,主人如果后来又娶了一位合法的妻子的话,他不可以解除与第二个妻子的赡养和婚姻关系。
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不可把这个女奴当作普通的家仆,而要让她作为自由的女子,马上回到她父亲那里,有权再婚。她的父亲不需归还她的任何赎价。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第12-14节涉及杀人的问题。这条法律类似于赐给挪亚的律法(创9:6)。故意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饶恕的。
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上帝交在他手中。只是指表示上帝允许死者意外地落在杀他之人的手中,而不是杀人者故意“埋伏着”杀人。
设下一个地方。一个人意外遇见他的仇敌并杀死他不算谋杀,是属过失杀人或情有可原的。对此没有特定的法律制裁,只能依据简单原始的惯例,就是“报血仇者”的报复了(民35:12;申19:6,12)。这条律法并没有改变东方人以命偿命或经济赔偿的惯例。摩西的律法在“报血仇的”,即近亲,与被追逐者之间安排了一个机会,好让后者有逃生避难之处。这就是六座“逃城”中的一座。他可以安全地住在那里,直到他的案子接受本城人的审理为止(民35:9-28;申19:1-13;书20)。
律法始终应把怜悯与公正结合在一起。如果过于严厉,律法就不能实现其初衷,因为它的严厉而无法实施。人的道德意识会厌恶它。例如当伪造罪在英格兰被视为死罪时,就无法保证让陪审团对犯有此罪之人作出有罪的裁定。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公众的良知,否则就不会受到尊重。好人也会违反它们。法庭将不会强制顺从它们。英明的立法者总想设法调整法律,使之与公众最佳的道德观相一致。
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在一般情况下,祭坛是一个安全的地方。但故意杀人的即使逃到那里,也要予以逮捕,立即处罚(王上2:28-34)。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指故意坚持与父母的权威作对。本节和下两节涉及其他的死罪。“打”并不意味着12节中所涉及的“杀人”。但对于打父母的严厉惩罚强调了父母的尊严和权威。鉴于父母在儿女年幼时是代表上帝的,直到他们可以在道德上负责任的年龄(《先祖与先知》第308页),鉴于父母在儿女无助的岁月中照顾和保护他们,甚至在儿女的天性中,对于父母就有出于本能的尊敬,这样的惩罚并不显得奇怪或过分。凡是父母的权威受到藐视的地方,社会就不可能安全和长久存在。这里所涉及的,绝不单是一条关于不敬的法律。
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拐带或绑架人口,使他们成为奴隶,这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罪行(见创37:25-28)。被拐带通常是外邦人。拐带他们不算犯法。但如果被绑架的是同胞,惩罚则是很严厉的(申24:7)。
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由于父母在儿女年幼的时候是代表上帝的(见第15的注释),咒骂父母的惩罚就与亵渎上帝的惩罚相当(利24:16)。
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用石头或拳头说明杀人不是出于预谋。如果备有凶器,就证明他是有预谋的了。
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拉比注释家说,要把打人者关在监狱中,直到确定受伤的人是否死亡。如果死了,打人者就作为杀人犯处理。如果他康复了,就处以罚金弥补受伤者时间的损失。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古时的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可能受到虐待,辱骂,甚至被杀害而不受法律干预。在罗马,主人可以随意对待他的仆人,或卖,或罚,或杀。但摩西的律法大大改善了本国奴隶的状况,并给予他们一定的法律权利。虽然管教奴隶有时需要责打,但上帝要求主人保持理性。“婢女”通常受主母或主母所授权的级别较高的奴仆所责罚。在东方,罪犯往往用棍子打死。用棍子打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神经特别敏感的人死亡。由于主人曾为奴隶支付了一定的价钱,所以如果奴隶在被打后又活了一两天,主人就不必受罚了。
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伤害有孕的妇人。这是无意的伤害,可能是因妇女插手男人之间的争吵而造成的。
却无别害。“别害”在这里指死亡(创42:4,38;创44:29)。“审判官”要处以罚金,使伤人者不致承担妇人的丈夫可能提出的过高索赔。
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这种对意外而非故意的伤害所采取的似乎过分严厉的惩罚,可能是古老的法律,如“报血仇者”律法的一种反映(见第13节注释)。我们必须记住,律法的有些规定是摩西因为他们的“心硬”而保留的,如“休书”(申24:1-4;太19:3-8)。我们还应记住,有些摩西的律法在上帝看来不是最好的,而是不完美的(出20:25;诗81:12)。它们是上帝的子民在当时的道德和属灵状况下所能接受和遵守的比较好的法律(见第1节注释)。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这条法律在古代国家中也比较常见。梭伦部分地将这条法律引入雅典法典。在罗马,这条律法被包括在《十二铜表法》中。许多类似的法律被包括在古老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汉穆拉比是大约生活在亚伯拉罕时代的巴比伦国王(见本章补充注释)。
在基督的时代,撒都该人坚持按字面解释这条法律(见太5:38-42)。他们拒绝对律法做属灵的解释。真的“以眼还眼”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既给造成伤害的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又不能给受害者带来最小的利益。坚持要求赔偿是与与报仇雪恨的愿望是完全不同的。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本节和下一节规定了有关奴隶遭到伤害的法律。特别提到“眼”和“牙”是因为眼睛被视为人体最宝贵的器官,而牙齿的丧失被视为后果最轻的伤害。关于报复的法规一般不包括奴隶。打奴隶和打儿女一样,通常不必赔偿。但如果损失了一个器官或肢体,奴隶就有权控诉和要求赔偿。性质相同的处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使奴隶对主人进行报复;因此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赔偿。所坚持的原则是,对身体任何永久性的伤害都将给他以自由权。自由权是对主人野蛮行为的一种有效制约。
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为了尽可能确立人的生命神圣的原则,摩西在28-32节中述及家畜造成伤害的问题,回应了上帝对挪亚所说的话(创9:5)。牛必须打死,但牛的主人是“无罪”的。由于这头牲畜不是按食用的要求宰杀的,所以不能吃。此外这头牲畜是被诅咒的。根据拉比释经家的解释,就连把它的尸体卖给外邦人也是不合法的。牛被“石头打死”,承受了杀人犯所应受的惩罚。
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如果主人明知这头牛会伤人,需要有人看管,却疏于管束,那他就算有罪。作为杀人罪的从犯,他也要被处死。一个人要对自己行为一切可以预见的后果负责。这条原则必须确立。
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由于一个人不太可能因牲畜的罪而被处死,所以规定“价银”作为罚金,其价值与被剥夺的性命相当。
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那头牛仍要打死,以加深关于人的生命神圣的观念。法律没有规定多种的“赎价”或罚金。在所有案件都付给奴隶的主人三十舍客勒的银子,以赔偿他的损失。银子三十舍客勒是一个奴隶的平均价格,约等于现在的8.75美元(见创20:16注释)。
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敞着井口。本章的剩余部分涉及对财产的损害。希伯来人的财产主要是牛羊。井在巴勒斯坦是为贮水所用,通常用一块扁平的石头盖住。打水的人有责任把水井重新盖好。
挖井。巴勒斯坦的田地没有围栏,邻舍的牲畜很可能因他人的疏忽而迷路和遭受伤害。落在井中的牲畜因无法出来而可能被淹死。水井的主人应当赔偿损失丧并接受死的牲畜。
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两个主人要平分活牛和死牛的价值,分担损失。但如果明知其中的一头牲畜性情恶劣的话,受损方的主人应得到完全的赔偿,但失去他对牲畜尸体的份额。上帝严厉地谴责粗心和疏忽。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做好(传9:10;耶48:10)。
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第二十一章补充注释
1901年12月和1902年1月在挖掘苏撒(即圣经中的书珊)的卫城时,J·迪·摩根发现了黑色玄武岩的三大块碎片。它们刚好相吻合,拼在一起就成了一个高2.25米的石柱,其底部的直径有60厘米。石柱的上端是显示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位国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28-1686年)站在坐着的太阳神沙马士面前的浮雕。石柱的整个表面覆盖着一长串巴比伦楔形文字的铭文,包含了300来条法律。这就是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现在收藏在巴黎的卢浮宫内。在芝加哥的东方研究所里有一个法典的复制品。
考古队的楔形文字学家V·施伊尔当年公布了这部法典以后,在圣经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因为它证明了高等考证学派许多学者见解的错误。他们否认在公元前一千年以前存在摩西律法这样的法典。约翰内斯·耶利米亚斯在他的《摩西与汉穆拉比》中(第二版,莱比锡,1903年著)说明了学术界在发现《汉穆拉比法典》时对摩西律法的看法:
“如果十八个月以前一个受过科学教育的神学家问有没有一部《摩西法典》存在的话,人们会让他站‘在地里’,就象《汉穆拉比法典》第256条中不忠实的牧人一样。人们仍然坚持库嫩和威尔豪森文学批评的观点:即公元前九世纪以前是不可能编纂一部法典的”(第60,61页)。
耶利米亚斯提醒读者威尔豪森所说过的话:“摩西实际上不是律法的原创者,就如我们的主耶稣不是希西亚南部教会纪律的创立者一样”,然后问道:“他今日会如何判断呢?”(第60页)考证学者坚决否认摩西是五经中律法的作者,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律法不可能存在于在公元前一千年以前。现在突然公布了一部律法。没有人能否认它是在公元前一千五百年以前,甚至在摩西的时代以前写成的。令考证学者感到惊讶的是,《汉穆拉比法典》证明《创世记》所描述的先祖时代奇怪习俗确实存在过,而且古代以色列人的民法与古代巴比伦人的民法十分相似。
这部法典非常重要,所以这里说明一下石柱之历史及其律法的内容。石柱的铭文原来有3,624行,分成39栏。汉穆拉比把这个石柱立在首都巴比伦。以拦王攻占巴比伦以后,就把它作为战利品运到苏撒城,立在王宫里。以拦人涂掉了五栏铭文。但出于不为人知的原因,他们没有用自己的铭文来取代它们。这个石柱最后在苏撒城的一次毁灭中被打碎了。到了波斯王统治,即以斯帖和末底改生活的时代,它已经埋没了。
国王在该法典的序言中宣称自己受众神委托担任这个王国智慧、公正的统治者和审判者。他在结语中强调自己要帮助受压迫和受伤害的人,并请每一位诉讼者阅读柱上的文字,以了解自己的案情。在序言和结语之间有282条法律,都是民事性质的,涉及奴隶制,犯罪,租金,工资和债务,裁决有关财产,婚姻和运输的权利,以及医生,建筑师等人义务的问题。
《汉穆拉比法典》阐明了先祖时代的一些似乎很奇怪的习俗。这些习俗已在《创世记》若干段落的注释中加以解释了(见创16:2,6;31:32,39注释)。仔细研究《汉穆拉比法典》,会使我们十分形象地了解亚伯拉罕和整个先祖时代的社会生活和习俗。
令研究圣经的人特别感兴趣的是汉穆拉比法典与摩西律法的相似之处。以下是汉穆拉比法典与摩西律法相应规定的对比。
《法典》第8条。“公民若偷牛,绵羊,驴,猪或山羊,而这些若是属于神的,或属于宫廷的,就要给予三十倍的赔偿;若它是属于公民的,就要给予十倍的赔偿;如果小偷赔不起,就要把他治死。”
出22:1-4。“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总要赔还,如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可见圣经中关于偷窃的律法要比巴比伦的法律更为人道。后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处以死刑。但小偷必须为他的罪进行赔偿的原则在这两部法律中是一样的。
汉穆拉比和摩西都视奴隶交易为重大的社会犯罪:
《法典》第14条。“公民若拐走其他公民的儿子,就要处死。”
出21: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关于自愿为奴的律法在原则上是相似的:
《法典》第117条。“公民若因欠债而卖掉自己的妻子或儿女,或以他们为抵押,他们就要在买主或抵押持有人家中做工三年;到第四年他们就要被释放。”
申15:12-14。“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之中,多多的给他。”
当巴比伦人因欠债而沦为奴隶时,他必须无偿地服务三年,而希伯来奴隶服务的时间较长,但期满时将获得补偿。
《法典》第138条。“公民若想休没有为他生养儿女的妻子,就要给她与婚价相等的银钱,补偿她从父家带来的嫁妆;然后他才可以休她。”
申24: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巴比伦人的律法规定在女性不孕的情况下,做出补偿后就允许离婚,而希伯来律法规定,只有在丈夫发现自己受了欺骗,他的妻子不象她所声称的那样纯洁或健康时才可以离婚。
《法典》第195条。“儿子若打父亲,就要把他的手砍掉。”
出21: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摩西律法的严厉表明,按照上帝的旨意,父母的身份对于希伯来人来说,要比对于巴比伦人更为神圣。
《法典》第196条。“公民若打瞎其他公民儿子的眼,也要把他的眼打瞎。”
《法典》第197条。“他若打断公民的骨头,他的骨头也要打断。”
《法典》第198条。“他若打瞎奴隶的眼或打断奴隶的骨头,就要赔银子一弥那。”
《法典》第200条。“公民若打掉其他公民的牙,就要把他的牙打掉。”
利24:19,20:“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申19: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两部律法都保障每一个人生命,健康和福利。明显的区别是巴比伦人的公民分为两个阶层:自由民和奴隶,而希伯来人却没有这种区别。人人平等的观念似乎起源于上帝的子民。如果不认识真神和赐给以色列人的原则,就不会充分认识人的尊严。
《法典》第199条。“他若打瞎公民奴隶的眼,或打断公民奴隶的骨头,就要支付买价的一半。”
出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这两部律法的区别是明显的。巴比伦人的律法只提到对他人奴隶所造成的伤害,把它们视为奴隶主人的损失;圣经的律法却承认奴隶的人权。如果他的主人因任何原因伤害了他,就应把他放掉。这说明希伯来人的律法没有把奴隶视为主人的绝对财产。这是古代近东任何其他地方都不认可的原则。
《法典》第206条。“公民若在争吵中打了其他公民,并使他受伤,他就要发誓:‘我不是故意打他的,’但他要支付医生的帐单。”
出21: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这两部律法几乎是一样的。
《法典》第209条。“公民若打了其他公民的女儿,导致她流产,他就要为她的胎儿支付银子十舍客勒。”
出21: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对于这项罪行的惩罚,希伯来人要比巴比伦人严厉,因为希伯来人视生命为神圣。值得注意的是,犯这罪的希伯来人并没有完全受制于被害人的丈夫,因为丈夫的任何要求都必须得到审判官的认定。
《法典》第210条。“那妇人若死了,必要把他的女儿治死。”
出21: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这里的两项规定比较一致,因为性命已经丧失了。但巴比伦人的律法允许人用女儿的性命,而不是他自己的性命为他的杀人罪作出赔偿。这是摩西的律法所不允许的,是对儿女的不公平(见结18:20)。
《法典》第249条。“公民若租牛,神把它打死了,租牛的公民就要对神发誓说自己是清白的。这样他就可以得到解脱。”
《法典》第250条。“牛在街上行走时若撞死公民,这个案子不起诉。”
《法典》第251条。“公民的牛若是会撞人的,该城的议会已告诉他牛会撞人的,他却没有砍掉牛角,或栓住牛,牛撞死了公民的儿子,他就要赔偿银子半弥那。”
出22:10,11。“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偿。”
出21:28。“牛若触死男人或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出21: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以上是汉穆拉比的律法与摩西的律法十分相似的地方。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某些基本的差别,主要是对于人权和生命的神圣性有不同的看法。还要记住,汉穆拉比的许多法律与圣经的律法完全不同。研究过这些律法的人都会发现圣经的律法和巴比伦人的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情况有三种解释:一,摩西的律法是《汉穆拉比法典》的依据。二, 汉穆拉比的律法被摩西所采纳。三,两部法典可以追溯到共同的来源。
上面的第一种说法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汉穆拉比法典》发布的时间要比摩西早得多。考证学者认为《摩西五经》是犹太人在公元前一千年内接触到巴比伦人以后才形成的。他们说圣经的律法是从巴比伦人那里吸收过来的。那些认为摩西于公元前1500年左右在西奈山从上帝那里领受律法的人无法接受这种说法。因此最好的解释是两部律法有着共同的来源。
可以认定,亚伯拉罕在出埃及四个世纪以前就已熟悉上帝的律法和诫命(创26:5)。西奈山所颁布的律法只是重申了很久以前上帝传达给人类的训诫。和亚伯拉罕一样,美索不达米亚的人知道这些律法并且世代相传,先是口传,后来是用文字。但偶像崇拜和多神论的观念逐渐腐化了宗教和道德的行为,也腐化了法律的原则。所以汉穆拉比的律法与圣经相关的律法有区别,较少人性化。
在45年的时间里,人们认为《汉穆拉比法典》是最古老的法典。但近年发现了许多更古老的法典。1948年发表了在尼普尔发现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这部用苏美尔文写成的法典比《汉穆拉比法典》早一两个世纪,但与它非常相似,甚至有些条文与它完全相同。1948年又公布了一部在巴格达附近的哈马勒发现的法典,即《埃什嫩那王毕拉拉马法典》。毕拉拉马做王比汉穆拉比早三百多年前。这部法典显然是《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的前身。1954年公布了一部比上述三部法典都更早的法典。这就是《吾珥南姆法典》。其中的条例要比任何已知的法典都更加人道。这说明法典与神圣的来源越接近,就越能体现真正立法者的品性。一切正确的原则,不论表现在哪一部法典中,都反映了正义和真理创始者的公义和怜悯。
出埃及记22章
提要:1 关于盗窃的条例。5 关于损失的条例。7 关于过失的条例。14 关于借贷的条例。16 关于淫乱的条例。18 关于行邪术的条例。19 关于与兽淫合的条例。20 关于拜偶像的条例。21 关于寄居的和寡妇孤儿的条例。25 关于高利贷的条例。26 关于抵押的条例。28 关于尊敬官长的条例。29 关于头生的条例。
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偷牛。第1-15节继续涉及物权法。第一部分,即1-5节与盗窃有关。 总的原则就是小偷尽可能以罚金的方式处罚。以色列人在旷野的主要财产就是牛。盗贼偷牛需要比偷羊更大的胆量,所以要受更重的处罚。
宰了。这被视为比普通盗窃更加恶劣。普通偷盗要双倍的赔偿(见第4节)。宰了则是错上加错,所以要作出更多的赔偿。
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挖窟窿。就是“闯入”房屋。“闯入”房屋一般都是通过墙上的缺口。
就不能……有流血的罪。即报血仇的不许追讨打死人者(民35:27)。这条原则后来得到了雅典的立法者梭伦、罗马法和英格兰法律的认可。其依据是假定夜间强行入室者都有杀人的企图,或者至少在他觉得有必要时就会行凶。
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太阳已经出来。如果入室的行为在日出后发生的,就宽宏地假定盗贼没有谋杀的企图。打死盗贼的人要承担“流血”的罪,可以被近亲所追讨。借着迫使盗贼赔偿,正义的一切要求被认为都得到了满足。所以不必流血。法律惩罚盗贼,却保护了他的性命。
总要赔还。白天入室的盗贼和其他盗贼一样,被罚以“加倍赔还”。如果他“一无所有”,或“不足以”赔偿,就要因他的偷盗罪而把他“卖”掉,也就是用劳动来赔偿。这种双倍的赔偿还起到了惩罚的作用,使盗贼失去所希望获得的金额。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5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恶意毁坏别人的东西是和偷盗一样恶劣的。如果有人放任牲口吃别人田里的东西,就要拿出自己最好的出产予以等额的赔偿。
6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东方和其他地方一样,有在一年的某些季节里在农田里烧草的习惯。烈火可能会因为粗心而蔓延,烧掉邻舍的庄稼。这当然需要赔偿,但不是双倍的,因为不是故意的,不象人让自己的牛在别人的田里吃草等。
7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家具”指任何动产。第7-13节记载了有关寄存的律法。古时常有将财物交给别人保管,因为当时投资相当困难,借贷也很少。外出的人,特别是商人需要有人在他外出期间保管财物。
8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就近审判官。直译为“就近上帝”。七十士译本为:“但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就要来到上帝面前,发誓他的确没有损害邻舍所寄存的东西。”
9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无论是为什么过犯。RSV版译成“为每一失掉之物”。保管人不论拿不出什么物品,他都要和原主一起,来到“上帝面前”(见出21:6注释),并尽可能地表白自己(见出18:21,22)。
有一人说。即“寄存者声称是他的。”
10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寄存的牲畜可能自然死亡,被野兽所伤,或跌伤,或被贼“赶去”,当时无人知道。如果保管人发誓不知道这个损失,就不用赔偿本主。
11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因为如果保管人稍加小心,就可以避免失窃。
13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保管人如果不想赔偿,就要提供真实的证据。
14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这里把借用和寄存列在一起,因为在两种情况都是把财物交在另一个人的手中。但前者是借用人受益,后者寄存人受益,所以义务是不同的。借用人必须承担一切的风险,除非所借之物与本主在一起。这一定大大地制约了借用的发生。
15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同在一处。暗示本主不仅在场而且看管财物,或近得足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借用人务要记住,如果他们不归还所借用的东西,一,他们将损害自己的名誉和自尊。二,他们将亏欠出借人,因为他们对他负有特殊的义务。三,他们亏负了同胞。因为他们的粗心妨碍人们出借别人可能急需的东西。四,他们亏负了上帝,因为上帝视借物不还的人为“恶人”(诗37:21)。
是雇的。当人们为使用牲畜或物品而付费时,那就是雇用而不是借用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本主在设定租金时就已估计到损失的风险了,所以不能索赔。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约书”的剩下部分包括各方面的法规。我们将注意到其中有些比较严厉,有些则比较宽松,再次显示了上帝的公义和怜悯(见诗85:10;89:14)。上帝对于软弱无助圣徒是仁慈的,但对于大胆顽梗的罪人则是严厉的。第16和17节涉及诱奸。在东方,男方通常要向未婚妻的父母支付聘金。诱奸者也要遵守这一习俗。聘金的价值是银子50舍客勒(申22:29),相当于约14.57美元。
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18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行邪术的女人声称具有超自然的知识或能力,能借此影响神灵或下咒语。提女巫而不提男巫说明女性犯这种罪更多一些。
19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献祭是当时崇拜的主要内容,所以向假神献祭就是弃绝耶和华。在世俗的政权下,这不算犯罪,所以要等到上帝最后的审判。但在以色列的神权政治下,这就是背叛罪,必须处以死刑。
21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这条反对压迫外国人的法规十分重要,因为古代其他国家不大可能制定这样的法律。别的国家可能虐待外国人,但摩西的律法却禁止希伯来人如此对待寄居者(出23:9;利19:33)。相反的,他们要“爱”寄居的人(利19:34)。他们自己曾“在埃及地”寄居的经历应经常提醒他们善待这些外国人(申10:19)。这种对待外邦人的友善,也是为希望他们能接受真宗教(见徒13:43)。希伯来人在宗教问题上虽然要与其他民族保持区别,但他们不可以自我封闭,不向寄居者表示友善。
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就象对待寄居的人一样,寡妇和孤儿自然也应受到保护。他们和寄居者一样,是软弱无助的,所以成为上帝特别关爱的对象。“苦待”包括各种虐待的行为。后来的法律为改善寡妇的悲惨命运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出23:11;利19:9,10;申14:29;16:11,14;24:19-21;26:12,13)。以色列人虽然一般都遵守这条吩咐,但有时寡妇孤儿也会受到虐待(诗94:6;赛1:23;10:2;耶7:5-7;22:3;亚7:10;玛3:5;太23:14)。圣经记载耶稣关怀对其寡居之母的关怀(约19:26,27),早期教会对寡妇的照料(徒6:1;提前5:3-9,16),以及雅各将照料和关心孤儿寡妇包括在“清洁的虔诚”之中(雅1:27)。忽视行善就是作恶,这是基督教伦理的首要原则。
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4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忽略穷人和寡妇导致耶路撒冷被尼布甲尼撒攻陷及其居民的毁灭(耶22:3-5)。
25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取利。该词现在通常指过高的利率。在摩西的时代,该词指任何比率的利息。债权人所索取的利率当时并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黑心的债主可能会无情地对待身处困境的人。摩西禁止取利的律法是针对使“渐渐穷乏”,身处困境的弟兄雪上加霜的现象(见利25:25,35, 39, 47;《先祖与先知》第533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贫穷人”可能抵押自己的财物(利25:35-38),以获得借款(利25:35-37),或者在一段时期内把自己卖给债权人(利25:39-41)。在可能的情况下,那穷人的“弟兄”要借钱给他,而且应该是无息的(申15:7-11)。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占穷“弟兄”的便宜,向他索取任何数额的利息。摩西的律法小心维护穷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保障。
摩西时代的经商与现在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人要靠自己的财力做生意,不大存在我们今日所指的那种借贷。只有“渐渐穷乏”的“弟兄”才会被迫借钱。所以这条指示绝不是谴责涉及借贷的普通交易。摩西的律法甚至根本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基督显然赞同赢利的原则,包括正常交易中贷款的利息(太25:27;路19:23)。
摩西有关“取利”的律法所包含不可乘人之危的原则在今日依然有效。一个人绝不可从他人那里获取超过他应得的财物,不论是对“穷人”还是富人。律法所谴责的是贪婪,勒索,不择手段的交易,贪利,甚至损人利己的精神(见《先知与君王》第648-652页)。我们应当同情他人的困难,决不可不理睬他们的呼声或乘人之危。
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拿邻舍的衣服。希伯来律法并不禁止凭抵押借款,就象现代的典当商那样。但有些最重要的物品是不可以抵押的,例如磨面的磨或磨石(申24:6)。我们看到尼希米时代抵押借款的不良后果(见尼5)。
在日落以先。下一节说明了理由。如果衣服很快就要永久归还的话,用它作抵押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衣服可能是白天寄存晚上退还原主。
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28 “不可毁谤上帝;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上帝( `elohim)。有时译为“审判官”(出21:6;22:8,9),也经常译为“神”(出20:3,23等),但更多的是“上帝”(出20:1,2,5,7等)。不知`elohim应译成代表上帝执法的“审判官”还是“上帝”。犹太人蔑视异教的神,所以这里的`elohim译为上帝较为可取(见利24:15,16)。
也不可毁谤……官长。“官长”通常是家族(民3:24,30,35)和支派(民7:10,18,24)的首领。后来该词还用来指国王(王上11:34;结12:10;45:7)。上帝的旨意是要我们尊重教会和国家负责人的权威(罗13:1-7;来13:17;彼前2:13-18)。
29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
“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直译是“你丰收的成熟果实和你的酒”。人和牲畜所头生的,一切土产中初熟的,不论是酒,油,粮食,还是水果,都要求百姓奉献。长子要用赎金赎出来(出13:13;民3:46-48)。其他的则在献祭时献上。“不可迟延”的吩咐说明有人拖延奉献,不愿遵守这条律法。
30 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七天的时间留给母畜哺育幼仔。这条规定和割礼的律法有相似之处(创17:9-12)。生仔被视为仪文上的不洁,只有过了规定的日子,供物才会被上帝所悦纳。
31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圣洁的人。为了确保这种圣洁(出19:6;利11:44,45),就制定了若干律法以保持以色列人作为属灵的百姓。他们不得吃“被野兽撕裂”之动物的肉,因为代表“生命”(利17:14)的血没有从动物体内排干,所以是不洁净的。另外那撕裂它的食肉野兽也是不洁净的,并会借着接触而将其不洁净传给其他对象。
丢给狗。这条规定可能并不排除把弃绝的动物卖给或送给外人(见申14:21),而只是指出另一种处理那肉的办法。狗是不洁净的,所以什么都吃。事实上狗的是食腐动物(王下9: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