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17章
提要:1 所有被杀动物的血必须在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7 绝不可献给鬼魔。10 禁止吃任何的血,15 和自死的或被撕裂的动物。
1 耶和华对摩西说:
2 “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3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营内营外,
以色列人离开埃及的时候,有一大群的人,主要是埃及人,和他们一起离开埃及。圣经称他们为“闲杂人”(出12:38;民11:4)。也可译为“乌合之众”。他们老是闹事,带头悖逆。他们煽动提出肉食的要求,导致数千人死亡(民11:4-6,18-20,31-33)。他们虽然每天都看见上帝从天上降吗哪的神迹,却不知感恩,一味作恶。就象许多靠他人的施舍的人那样,他们的要求越来越高。
可以推测,这些闲杂人总想继续进行他们异教的祭宴。在埃及有最堕落的异教崇拜。其中鬼魔崇拜是最恶劣的(利17:7)。在鬼魔崇拜中,通常献公山羊为祭。这些恶习已开始在以色列人中蔓延,因此一场改革势在必行。
在圣所建立以前,一家之长同时也是祭司,负责献祭。当会幕建立起来,并由祭司接任献祭工作时,以色列人的生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家长把先前的一些职权交给了利未人。这可能引起不满的情绪。
最大的麻烦就是规定今后宰杀祭牲都必须在圣所进行,与宰杀祭牲有关的筵席也要在那里举行。这条规定本身不会对以色列人造成太大的困难,因为旷野的圣所处在中央的位置,所有的人都很容易达到。但这种安排将自然结束闲杂人的欢宴。这种欢宴肯定受到许多以色列人的热心采纳。以色列人陷入这种偶像崇拜之深可以从第7节的吩咐中看出来。
在所有的祭物中,平安祭最容易被人滥用。一般说来,其他带血的祭物在血被洒掉、脂油去除以后不是给了祭司就是烧掉了。献祭者是得不到祭物任何部分的。但在献平安祭时,耶和华接受了血和脂油,祭司接受了胸和右腿(利7:34);其余的部分都归献祭者和他所邀请的客人(申27:7;见利7:15注释)。
在人看来,平安祭还有一个好处。一般的祭物必须是完美的才能被接纳(利22:21;3:1),但乐意奉献的平安祭不一定需要完美的。即使“肢体有余的,或是缺少的”也可以采用(利22:23)。如果有人想要设筵,他可以选一只有残疾的但是没有病的牲畜,带到会幕把上帝所要的部分献给耶和华,也就是给祭司。以色列人中有些人没有做到这一点。此后,以色列人除了在营中举行的庆典以外,不得参加任何其他的庆典。在营中举行的庆典,大概会遵循上帝的律法中所体现的宗教和社会标准的。
取消宰杀与欢宴还有其他积极的意义。所有牲畜的宰杀似乎都要在祭司的直接监督下进行。这样,牲口的宰杀也就成了一种半宗教的举动。如果这样理解这条吩咐,那就强调了在凡事上要承认上帝。祂要得到我们所有之物的一部分,这里指的是血和脂油。这将教训以色列人用他们的财产来尊崇上帝,与祭司分享他们的东西。特别是赋予流血与血本身新的意义,因为百姓要非常尊重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吃血。
这些原则今天仍与当年一样有效。上帝对我们的一切都拥有主权。即使是在吃喝上,也要尊崇上帝。上帝还要祂的子民与闲杂人区别开来。男女老少都有与世界联合的危险。各种联合是很容易形成的,其结果对于信徒的信心往往是致命的。受教于世俗的学校是充满危险的。它们的社交活动乃是一种网罗。在安息日上课和举行典礼也是如此。凡到“营外”去的人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并首先获得上帝的明确吩咐。
4 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
5 这是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交给祭司,献与耶和华为平安祭。
6 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
7 他们不可再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8 “你要晓谕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是平安祭,
9 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那人必从民中剪除。第1-7节的法规是为了使以色列人摆脱埃及人有害的影响(见利18:3)。上帝极为重视这个问题。这可以从对过犯的处罚中看出来。对于违犯某些与身体不洁有关的律法,上帝规定了洁净之礼。在其他问题上,祂要求献祭,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赔偿。但如果他不自卑,祂就规定了与干犯赎罪日同样严厉的惩罚:开除会籍。这条规定也包括“外人”(第8节)。至少在他的情况中,“剪除”可能是指取消与上帝的子民交往的权利(见创17:14;出12:15注释)。
以色列人有许多功课要学习。上帝计划让他们在旷野学会这些功课。在这里,他们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不种也不收,可以专心研究所赐给他们的吩咐。例如他们每日的粮食直接来自天上,这时刻提醒他们对上帝的依赖。
在会幕门口宰杀所有牲口的命令,在以色列进入迦南之后就废除了(见申12:15,20,21)。一切祭牲都要带到会幕;但如果宰杀的牲口是为食用的话,就可以在家里宰杀。以色列人那时大概已经学会了上帝所要教导他们的功课;此外,闲杂人也不再是他们的网罗了。
献给。在西奈以前,以色列没有专门的祭司。家长就是家庭的祭司。但现在上帝下令作出改变,并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遵守。人们不但要敬拜,而且要按照上帝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他们要承认所指定的领袖;要忌讳所禁止的事物;要用他们的财产尊崇上帝;要禁止不敬虔的集会。上帝没有禁止社交集会,但这样的集会必须符合圣所的环境。不可举办狂欢的宴席。
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上帝严禁以色列人和外人(第12节)吃血。这不仅是为犹太人规定的。因为一,该规定最先是向挪亚,也就是洪水以后的人类祖先颁布的(创9:4)。二,新约教会最早的规定中就有“禁戒……血,并勒死的牲畜”(徒15:29)。
11 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活物的生命。摩西的著作七次提到禁止吃血(创9:4;利3:17;7:26,27;17:10;申12:16,23,24;15:23),理由是血代表生命。事实上血就是生命。这是千真万确的。血将养分、力量和热量带到身体的各个部分,并带走一切有毒有害的物质。血是生命存在不可缺少的媒介。身体的所有部分都要靠血来供养。如果哪里出现了伤口,血会将医治伤口所需要的物质运送过去。在科学上不断发现有关血液的新事实。每一个新的发现都使我们更加诧异血液的奇妙特性。
血在救赎的计划中占有很高的位置。圣经一再描述基督的血是救赎的要素。所以就有了以下的说法:“用自己血所买来的”(徒20:28);“借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弗1:7);“借着……血成就了和平”(西1:20);“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来13:12);“永约之血”(来13:20);“蒙他血所洒的人”(彼前1:2);“圣灵、水与血”(约壹5:8);“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约壹5:6);“用自己的血使我们洗去罪恶”(启1:5)。如果把血和用血赎罪的道理从圣经中拿走,我们就没有救主了。祂“象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而且“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赛53:7,5)。
当基督宣布:“你们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没有生命在你们里面。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约6:53,54,60)时,百姓和门徒们一定感到很难理解。但对于真基督徒来说,这些话却具有深刻的含义。他们会想起新约,就是用血所立的约。主的圣餐就是该约的象征(林前11:25)。
为你们的生命赎罪。直译为“遮掩你们的生命”。赎罪靠的是血,因为血中有生命。基督的血能够赎罪,因为它代表祂的生命。基督的死实现了一个目的。祂的生实现了另一个目的。两者共同保证了我们的得救。借着祂的死,基督接受了惩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借着祂的生,祂确保了我们的生命(见罗5:10)。
12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吃血的禁令不但禁止以色列人吃血,而且还有更深的含义,就是使他们懂得尊重血所象征的生命。一切生命都来自上帝并属于祂。不可滥用或毁灭生命。
13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必放出他的血来,用土掩盖。
这一定给猎人一个印象深刻的教训。他出去打猎,射下一只鸟,就要想起上帝关于尊重血的吩咐。他要把血倒在地上,恭敬地埋起来。这当然不是为那只鸟的缘故,而是为了使人懂得生命的价值和重要性(见太10:29)。
14 “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什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这是一句重复的话,但增添了新的内容。原来只说血里有生命,现在说血就是生命。
基督教导人要同情自己的同胞。事实上,能不能进天国,是在于人有没有关心和照顾饥饿,口渴,赤身露体和在监狱里的人(太25:34-40)。他们的生命来自祂这个生命的创始者,服侍他们就是服侍祂。
15 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洁净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为洁净。
自死的或被撕裂之动物的肉虽然没有禁止食用,它却会使人不洁净。这可能是因为血没有排净的缘故。
16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他的罪孽。”
利未记18章
提要:1 违法的婚姻。19 违法的情欲。
1 耶和华对摩西说:
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以后,应当抛弃埃及的生活方式。他们要前往迦南。那里的罪恶也很流行。他们要避免罪恶,不论它来自哪里。
4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这是他们唯一的得救之法。在罪恶堕落,弯曲悖谬的世代中,上帝希望祂的子民成为世上的光(腓2:15)。
有人问:上帝为什么允许祂的子民生活在埃及和迦南这样的环境中呢?但虽然他们生活在埃及,却不要与埃及人混杂(见约17:15),所以祂为他们预备了歌珊地,让他们分开居住。如果他们守住阵地,遵从上帝的教诲,他们就会一直与周围的邪恶分离。但他们却与埃及人同流,效法他们的生活方式,败坏了自己。他们在旷野飘流的四十年乃是接受教育的岁月。上帝希望他们在这段时间里忘记埃及的生活方式,并学会祂的方式。到了他们要进入迦南的时候,从埃及出来的那一代人都已去世。在此期间,上帝从西奈山上将祂的律法赐给他们。祂赐给他们律例。“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着”。祂向他们显示了祂的大能,以及祂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供养他们的能力。这一切都是为了坚固他们的信心。如果他们能信靠上帝,那将万事大吉。
上帝带领以色列人进入迦南,知道在那里等待着他们的各种试探。祂本来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但祂凭着自己的智慧,认为这样做最好。但他们不可与迦南人同流,效法他们的方式。占领迦南地是逐布完成的(出23:29,30)。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要有更多的机会培养品格。他们对上帝的忠诚要受到考验。上帝如果马上除去所有的试探,品格就得不到发展了。
以色列人只需占领足以满足他们目前需要的土地。这项计划是完美的。它将保护以色列人,并赐给他们所需要的领土,同时保守他们不与异教徒发生交往,还把传道的园地摆在他们的门口。可是以色列人没有配合。所以他们“不得进去”(来4:6)。
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古代显著的罪恶之一就是淫乱。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妇女被当作牲口。本章反映了异教徒的真实状况(第24-27节)。上帝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绝这一切罪行。上帝认为有必要发出这样的警告,并加以详细的说明,强调他们所面临而必须警惕的危险。
起初上帝创造了一男一女,从而确立了人类幸福和安宁的理想状况。上帝的计划是维护家庭,国家,以及两性的贞洁。婚姻并不羞耻,也不是有罪的,不应予以禁止,就象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婚姻是上帝亲自设立的,应该得到尊重(来13:4)。这个制度和安息日一样神圣,所以一样要受到敬重。要正确地遵守安息日,就得尊敬和圣洁,婚姻也是这样。两种制度都可能遭到亵渎,也都能成为福气。本章的主题是尊重自己和别人的身体及其功能。
7 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8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9 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10 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11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14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17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18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华。
“经火,归于摩洛”所描述含义不明的异教礼仪在这里第一次提到。关于这个礼仪,还见之于利20:2-5;王下23:10和耶32:35中。王上11:7所描述亚扪人的神“摩洛”,可能就是同一章第5和33节以及王下23:13中的“米勒公”。
但摩洛是谁呢?历代的神学家均对此感到困惑。有人认为摩洛(molek)就是古代碑文所证实的迦南神米加(Mekal),但后面两个辅音的位置颠倒了。其他学者是这样解释的:“摩洛”(molek)与希伯来语的“国王”(melek)辅音相同。古希伯来语只写出辅音。这里的辅音是mlk。插入不同的元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词。这些学者反映了古代犹太遗传的观点,认为“摩洛”不是某一个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称为“王”的神,就象希伯来人称上帝为“王”一样(见诗5:2;10:16等)。他们还接受犹太的遗传,认为古希伯来人把melek(“王”)的称号留给了真神,而用来指迦南人的神时,就把元音“o”和“e”插入辅音字母mlk,就象bosheth(“羞耻”)一词中的元音一样。这样就拼成了molek一词。这个异教神的称号有“羞耻之王”的意思,与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k形成对比。“摩洛”的这种解释为神学界所广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费尔德(Eissfeldt)公布了他在北非迦太基发现的公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语的碑文。其中用“绵羊的molk”和“人的molk”来表示以动物和人为祭(《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中作为祭供的molk与摩洛神的结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由于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关系密切,艾斯费尔德把希伯来词molek解释为“许愿”或“誓言”。于是“经火,归于摩洛”就要译成“作为摩洛”,也就是履行对异教的神所发的誓言。
许多学者接受艾斯费尔德的解释。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马里城的考古文献中,G·多辛(Dossin)发现一个名叫姆鲁克(Muluk)的神,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受到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人们的崇拜(《亚述学评论》Revue d' Assyriologie,卷35,178页,1938年)。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亚得米勒(在美索不达米亚碑文为亚达米基,Adad-milki)和亚拿米勒(王下17:31)也需要婴儿经火献上。这些神显然与姆鲁克神(Muluk)有某种联系,正如其名称的后半部分所显示的。
鉴于这个最新的证据,摩洛似乎特指一个异教的神,需要把婴儿作为燔祭献上。因此传统的译法“经火,归于摩洛”可以视为正确的。但这个神的名称后来也用来指以动物和活人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语碑文所显示的那样。
22 不可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23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以色列人周围的民族犯有这里所列举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赶出来。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类似的罪,否则也会被逐出。这里的信息证明他们所面临的危险是真实的。
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27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象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吐出。原文是qo',见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与上帝保持立约的关系,才有权住在应许之地。如果他们违约,就丧失了迦南的居住权。他们将从“地上……被拔除”和赶散(申28:63,64)。以赛亚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种”在“肥美的山冈上”的“葡萄树”。但当葡萄树“结了野葡萄”时,上帝就决定使全地荒废(赛5:1-7)。
29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30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本章的结尾与开头都宣告说:“我是耶和华”。目的是提醒他们上帝的圣洁以及祂摆在他们面前的崇高标准。
利未记19章
提要:重复各种律法。
1 耶和华对摩西说:
2 “你晓谕以色列全会众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是圣洁的。
你们要圣洁。这是《利未记》的基调。整部《利未记》都强调圣洁。发出这条命令的理由是上帝是圣洁的。
3 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父母(原文为“母父”)。这里的原文颠倒了通常的顺序。有人认为这是偶然因某种原因而颠倒了顺序。但无疑上帝是故意这样做的。这绝不会削减父亲的尊严和地位,而只是强调上帝没有遗忘母亲;人也不应将忘记她们。
很多家庭没有给予母亲应有的尊重。也可能她没有负起应负的责任,发挥她应当发挥的建设性的积极影响。她可能会对孩子说,父亲回家后要听父亲的,从而降低了自己在孩子心目中的权威,损害了那个孩子。习惯于这样推卸责任的母亲应当好好研究一下这个局面,设法找出自己失败的原因,然后采取纠正的措施。诫命的规定是“当孝敬父母”(出20:12)。
守我的安息日。这里所提到的第四诫和第五诫是律法两条积极的诫命。都教诲对权威的尊。
我是耶和华。这句话在本章中多次重复(第4,10,12,14,16,18,25,28,30,31,32,34,36,37节)。
4 你们不可偏向虚无的神,也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第4节指的是第一诫和第二诫,特别是第二诫。违犯这条诫命的,不但是向木石偶像下拜。任何所尊崇和喜爱的事物,如果超过了上帝,就都是偶像,即使是在想象之中。
5 “你们献平安祭给耶和华的时候,要献得可蒙悦纳。
本节强调了利7:11-21的指示。正如在讨论利17:1-7时所提到的,平安祭比其他祭更容易滥用。
6 这祭物要在献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烧。
7 第三天若再吃,这就为可憎恶的,必不蒙悦纳。
8 凡吃的人必担当他的罪孽;因为他亵渎了耶和华的圣物,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9 “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
上帝总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眷顾穷人。贫穷往往是因缺乏节俭,远见,勤劳或技能而造成的。还有许多时候是由于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原因。但不管怎样,上帝都怜悯他们,并吩咐祂的子民供应他们的需要。没有工作能力的人需要直接的赠予并予以精明的使用。有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应给他们提供机会。拾落穗并不容易,有时收获甚少。但让大多数人动手去做,要比直接赠予更好一些。白白领受会损害人的自尊,除非是在真正需要的情况下。给人提供工作对于施受双方都很有好处。这会为施舍者培养一种慷慨的精神,经常处身于使上帝能应允他祈祷的位置上。接受者也得到帮助,从而感谢上帝,并感激那些为他提供自助机会的人。这会促进兄弟的情谊。
10 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11 “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
偷盗和说谎是同类的罪。偷盗往往需要说谎(见利6:2)。偷盗和撒谎都有许多方式。还有一些边缘性质的情况,可能是最常犯的。上帝喜欢内心的诚实(诗51:6)。任何狡猾虚伪的事情都是祂所憎恶的(见弗4:14;提前4:2)。
12 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亵渎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华。
指法庭的誓言。它所针对的不是在法庭上起誓,而是针对起假誓。伪证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因为它歪曲了正义,公然违犯了第三诫,所以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太5:33-37)。
13 “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
不可欺压你的邻舍。第11节禁止以诡诈损害人;这里是指以暴力或权力伤害人。有人认为一件事只要是合法的,基督徒就可以做。但合法的事情不一定是合适的(林前6:12;10:23)。地上的法律可能会认可上帝所厌恶的某些做法。上帝并不支持法律上的漏洞。
工价。工价应按期发放,就象债务应当按期偿还一样。拖欠讲好的工价或正当的债务,是上帝所不喜悦的,而且是不诚实的(申24:14,15)。绝对的诚实要求一个人在与他人订约或承担责任时,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能履行职责。听任为履行职责而规定的时间过去而不作令人满意的安排,乃是一种最恶劣的不诚实,说明他完全靠不住。
14 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上帝。我是耶和华。
我们不可咒骂聋子,因为他听不见;也不可在瞎子的路上放绊脚石,因为他看不见。这样做既是不诚实的,也是残忍的。上帝说:“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诅。”(申27:18;参伯29:15)残疾人应受到特殊的照顾,绝不可占他们残疾的便宜。
15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按外貌待人”乃是“犯罪”(雅2:9)。在画家笔下,公正就象一个妇人手持天平,蒙上眼睛,不受眼前的人或事物所影响。
16 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于死(原文作流他的血)。我是耶和华。
搬弄是非。就是造谣生事。这些谣言既不真实又有害处。拉比们教训说,有三样罪会剥夺人今生和来生的幸福──拜偶像、乱伦和凶杀。诽谤要比这些罪更加恶劣,因为它同时杀死三个人:诽谤者,被诽谤的人和听信的人。它比两刃的剑更锋利。
不可与邻舍为敌,流他的血。就是直接或借着伪证“置邻舍为死地”(见但8:25;11:14;代上21:1)。犹太人把它解释为看见人遇险(如淹水,抢劫或野兽等)就有责任救助。如果他看见一件罪行或不公正的事,就有义务帮助,或在法庭上为受害人作证。
17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
恨你的弟兄。人有时会不露声色地憎恨或藐视一个人。但仇恨就是罪(约壹2:9-11)。恨人的给自己所造成的伤害最大。
指摘你的邻舍。基督说:“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劝戒他”(路17:3;另见太18:15-17)。保罗说:“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提前5:20);“你要严严地责备他们”(多1:13);“用各等权柄责备人”(多2:15)。后三句话是传道人的责任,而基督在太18:15-17的劝勉却适用所有的人。心怀恨意却不指摘也是错误的。拉比们教训说,不责备犯罪的人,就与他同罪。他还不如把自己抛在火窑里呢。
18 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
不可报仇。想报复伤害过我们的人乃是人性的一种弱点。圣经不支持这样的做法。保罗说:“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让人发怒”(罗12:19)。心怀怨恨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只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伤害。它会败坏人的性情,使人的人生观产生歪曲。
爱人如己。这条吩咐概括了十诫的后六条(太22:40)。基督曾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太5:43,44)。
就连批评者也承认“爱人如己”这句话在当时和整个世界历史中都是至理名言。现在和过去一样,自私的精神泛滥。当人的利益与邻舍发生冲突时,就不大会爱他了。人一般都是自私自利的。我们在不损害自己的前提下可能愿意为邻舍做一些好事。但在很大程度上,对邻舍的爱只不过是“开明”的利己而已。
19 “你们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不可用两样搀杂的种种你的地,也不可用两样搀杂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
起初上帝创造了各种动植物。祂从未希望使物种掺杂,造成混乱。反对毛麻混纺的规定不很明确。圣经其他地方也没有解释。其目的可能是使人对适用于生物的原则留下深刻的印象。让上帝所创造的万物保持原有的种类不变是为了众人的益处。
20 “婢女许配了丈夫,还没有被赎、得释放,人若与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罚,却不把他们治死,因为婢女还没有得自由。
人若与她行淫。这里的婢女已许配了丈夫,但还没有被赎,所以是不自由的,被视为她所服侍之人的财产。
要受刑罚。直译为“要接受审讯”。原文biqqoreth意为进行审查,以量罪定刑。适用于双方。
21 那人要把赎愆祭,就是一只公绵羊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
除了应受的惩罚以外,那人还要献上赎愆祭(见利7:1注释)。他首先向社会偿还债务;再与上帝和好。女子不要求献这样的祭。
22 祭司要用赎愆祭的羊在耶和华面前赎他所犯的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
23 “你们到了迦南地,栽种各样结果子的树木,就要以所结的果子如未受割礼的一样。三年之久,你们要以这些果子,如未受割礼的,是不可吃的。
果树要到第四年才被视为成熟的。此前它就象“未受割礼的”。果子既不能吃,也不能献给耶和华。到了第四年,它的果实要“成为圣,用以赞美耶和华”,从而奉献给祂。
24 但第四年所结的果子全要成为圣,用以赞美耶和华。
25 第五年,你们要吃那树上的果子,好叫树给你们结果子更多。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26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
血。所有宰杀食用的牲畜都要把血排净。犹太人至今仍遵守这一规矩,只要有可能,他们就拥有自己的屠宰房。在别的地方,祭司会定期来到宰杀牲畜供犹太人使用的现场,以保证有关规定的遵守。这样的肉被认为是“合格的”,并打上相应的标志。基督徒通常不太重视这一健康定例,忘记了上帝当初允许人肉食是以这个条件为前提的(创9:4)。后来对于外邦的基督徒也有这样的禁令(徒15:20,29)。
法术。可能指符咒和咒语,本身虽然不是邪恶淫荡的,却会使人迷信和拜偶像。令人吃惊的是,现在仍有许多人受迷信观念的影响。连有名望的报纸也载有“吉日”和“凶日”之类的信息。人们自称能凭借星座的位置来预测未来,并主张某些日子里该做或不该做什么事情。有数以千计的算命者和灵媒,和数以百万计的受骗者。有人把护身符带在口袋里或身上,将马蹄铁钉在门上。还有人“敲木头”以避邪。许多人不在星期五开工。数字13被认为是不吉利的。有人认为黑猫是旅途的恶兆,要去回去重新开始旅程。有人不肯在梯子下面行走。还有人说在没有月亮的夜晚把东西扔到身后能治某些病。古人在这些事上比现今的人更加认真,所以以色列人有陷入周围民族法术的危险。
27 头的周围(或作:两鬓)不可剃,胡须的周围也不可损坏。
犹太人以胡须为荣,把它看作是男子气概和尊严的标志。有人认为“损坏”了胡须就意味着向异教的神屈服。剪下来的胡须要献给假神。上帝禁止祂的子民随从这一异教习俗。本文(第26-28节)的禁令只是为了防备异教的习俗。把它用于现代的剃须是毫无道理的。
28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我是耶和华。
用刀划身。许多古代民族在举行葬礼的时候常有这种做法。今日仍有一些异教民族沿用这样的习惯。某些新几内亚部落的男子在家中死了人时会切掉一个指关节。
刺花纹。可能指文身。它本身并不邪恶,但肯定与上帝子民的身份不相称,因为它损坏了创造主的形象。
29 “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专向淫乱,地就满了大恶。
在古代的民族中,特别是在穷人中,常有人把女儿甚至妻子卖为奴隶和娼妓。妇女在当时是普遍得不到尊重的。
30 你们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圣所。我是耶和华。
这两条命令中都涉及敬重。有人守安息日却没有对圣所表现出应有的敬重。也有人敬重圣所却不守安息日。真宗教要求对这两者都要敬重,因为它们都是神圣的。
31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术的;不可求问他们,以致被他们玷污了。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交鬼的。`oboth,直译为“(皮)袋”,如伯32:19。这不是该词在圣经中的第一次使用。译为“交鬼的”似乎指他们所发异常含混的声音,如同从“皮袋”或其他容器中传出来的。赛8:19中的“言语微细”意为“低语”,“耳语”或“咆哮”,还有“边想边说”的意思,就象人用叹息般的声音自言自语一样(见诗143:5)。“声音绵蛮”的原文是saphaph,是模仿交鬼者的咕哝声。在赛29:4中,saphaph译为“细微”;在赛38:14中译为“呢喃”。七十士译本通常把`oboth译为eggastrimuthoi(“口技艺人”),暗示肚子里发出低沉阴郁的声音。口技很容易用于法术。
`Oboth是阴性名词,暗示“交鬼的”通常是女人。据说她能召唤“亡灵”。她不是被“亡灵”所控制,而是被“灵” 所控制(撒上28:7)。“亡灵”陪伴交鬼的妇人,供她召呼使唤。交鬼的妇人说话时常弯下腰来,据赛29:4记载,说话如同“从地中”发出来。所以扫罗在求问隐多珥的女巫时,她看见“有神从地里上来”(撒上28:13)。于是扫罗就“脸伏于地”(第14节),以为自己是在与撒母耳说话(第15-19节)。
《旧约》里“家中的神像”(见创31:19注释)至少有时被交鬼者用来作为假装与死人说话的“工具”,而且通常是借助于口技。亚10:2说:“家神所言的是虚空”。圣经至少有一处“家中的神像”是指一个很象人的偶像,使扫罗派来的使者以为是大卫自己躺在床上(撒上19:12-17)。口技艺人很容易模仿与偶像对话,足以使迷信的人相信亡灵确实是在说话。魔鬼自然控制交鬼者所说的话,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32 “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我是耶和华。
白发的人。这条命令强调了第五诫。敬重老人乃是基本的美德。但常有不恭不敬,缺乏深思熟虑的事发生。现在是年青人的时代。世界和教会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但这并不意味可以忽视有经验的老人,不理会他们的忠告。
要敬畏你的上帝。这条命令是永恒不变的真理。现代的教会“应当敬畏上帝,将荣耀归给他”(启14:7)。
33 “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
古时的外人常常受到人的怀疑。他们为什么离家?是不是犯了罪?是不是逃犯?是不是逃奴?在一个很少背井离乡的年代,这些疑问很是自然会产生的。外人始终处在防备的状态,但上帝的子民却不可欺负他。
34 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如本地人一样。光不打扰外人还是不够的,还不能激怒或戏弄他。他们应待他如自己人。基督在世时也表达了这个准则。事实上祂直接引用了《利未记》本章的话说:“要爱人如己”(太22:39;利19:18)。基督为了防止有人把祂所说的“人”局限于犹太人,就讲了良善的撒玛利亚人的比喻。任何有困难的人,不论是犹太人还是撒玛利亚人,朋友还是外人,都是我们的邻舍(路10:30-37)。
你们……也作过寄居的。我们应当记住自己过去也曾作过寄居的,需要人的帮助和鼓励。所以要对需要我们帮助和鼓励的人更加仁慈。
35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
上帝命令在尺寸,重量和数量上要严格地诚实。所有的交易都要严守公正。基督说:“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路6:38)。
36 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曾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
37 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20章
提要:1 关于把儿女献给摩洛。4 关于纵容这样做的人。6 关于求问巫士。7 关于成圣。9 关于咒骂父母。10 关于奸淫。11,14,17,19 关于乱伦。13 关于鸡奸。15 关于兽奸。18 关于不洁。22要求顺从和为圣。27 必须处死巫士。
1 耶和华对摩西说:
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数罪行都在18和19章中讨论过。那里对百姓的呼吁完全是依据属灵的立场,是对他们正义感的呼唤。在这里,犯罪被视为对国家的犯罪,必须受到惩罚,而且通常是死刑。
2 “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不但指把婴孩奉献给摩洛,而且把孩子作为燔祭真地献上(王下23:10;耶32:35;见耶7:31;19:5;结16:21;23:37)。关于“摩洛”,见利18:21注释。
3 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4 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
5 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
剪除。直译为“砍倒”,“砍碎”,“消灭”,“毁灭”。上帝命令处死把婴孩献给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头打死。百姓如果不采取行动,而放任这种罪行的话,上帝就会亲自处理,“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见创17:14;出12:15注释)。这里只是指死亡。
6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凡想以任何方式通灵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惩罚(第27节)。由于第6节没有提到死刑,人们推测在某些情况下要由审判官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根据第27节,通常须处以死刑。关于“交鬼”,见利19:31注释。
7 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如上所述,这是《利未记》的基调。上帝希望祂的子民永远牢记在心。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8 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
第7节指示要成圣,接着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后说“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这里把成圣和遵行上帝的律例结合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确实需要如此。说成圣不用顺从上帝的旨意,那是谬论。
9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原文作血;本章同)要归到他身上。
圣经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咒骂才会处死。没有明确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无礼。
仅仅咒骂就处以死刑似乎太严厉了。所以父母身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要教育儿童尊重权威。当我们看到父母对儿女的辱骂逆来顺受时,就会想到这一点。孩子在生气时,不但不听话,而且尖叫、踢腿、反抗、甚至打父母。这样的父母可能后悔自己没有及时地管束孩子,而听任他越过限制。他们最后悔的是意识到,如果他们聪明而及时地采取行动的话,那个孩子本来是可以得救进入天国的。
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10-21节读起来并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耻的罪恶。通常须处以死刑。
11 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2 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3 人若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4 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15 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16 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7 “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18 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20 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这种处罚在今日可能不算严厉;但在古时却是很严重的。无子女而死意味着与以色列的盼望无份,被排除在圣约之外。
21 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
22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
23 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在举止,穿着,品行,甚至饮食上与周围的民族有区别。上帝对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与世界分别。
24 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
25 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
分别出来。见第11章注释。
26 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有分别。该词原文还出现在创1:4,6,7,14;出26:33;赛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应与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区别,不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标,社交,休闲,饮食和穿着方面。上帝让祂的子民与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别”,不但为了使他们与众不同,而且使他们能够在生活的一切习惯上表现祂品格的完美。这样,异教民族就有机会认识上帝律法的优越性了(申4:6-9)。
27 “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