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21章
提要:1 不明杀人案的除罪。10 娶女俘为妻。15 不可因私情而剥夺长子的继承权。18 顽梗的儿子要用石头打死。22 罪人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
1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类似的说法见申17:2;24:7。上帝总是强调人类生命和人身权利的神圣性(见创9:5,6注释)。
2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大概指发现尸体之地附近村镇中的长老和审判官(申16:18;19:12)。
3 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最近。离尸体最近之城的长老将负责履行必要的安葬仪式。人们可能推测杀人犯是来自附近地区的人。
母牛犊。没有说明年龄,但犹太教注释家称要二岁。其他地方则要求一只三岁(创15:9)。
未曾耕地。就是:没有被当作耕畜使用过(见民19:2)。
4 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直译为“流水不绝的山谷”。本节中所强调的是不断的流水,而不是大小或表面的状况。
耕种。指未曾耕种过的地方(见创45:6的注释)。
打折。直译为“折断”。注释家们把母牛犊看作凶手的替身。在牲畜年龄的幼小方面和未曾用于普通劳作方面,一定有仪文象征的因素。
5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祭司。见申17:9;18:1。住在最近的利未人城中的祭司要到场,以确保一切要求都按照原先所吩咐的执行了。因为所有这样的案件都要“凭他们”,直译为“凭他们的口”判断。利未人的权力影响深远。他们在一切重大的决定中都有一席之地。在这里,他们的在场确认了将杀人的责任归与发现尸体的地区。
6 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洗手。他们借着从山谷的小河中取水,表明他们以及他们所代表之城的无辜。参诗篇作者的话语(诗26:6;73:13),以及彼拉多在审判基督时的作法(太27:24)。
在……母牛犊以上。既然母牛犊代表了未知的杀人犯,,那么这一举动就象征着将罪加在它身上。
打折颈项。见第4节的注释。
7 祷告(原文作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回答。这是仪文意义上的回答(申27:14)。他们做了郑重的宣告,符合其圣职的权威。
8 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求你赦免。原文的意思可能是“遮掩”。阿拉伯语该词根的意思就是“遮掩”、“隐藏”。通常的译法是“赎罪”(出30:10;利4:20,26,31,35;5:6,10,13,18等)。源于相同词根的名词被译为“施恩座”(出25:17-22)。其含义就是一个用于保护的遮盖物。
所救赎的。直译为“购买的”、“付了钱的”。有时被译为“救赎”(伯33:28;诗55:18;69:18;78:42;119:134)和“救”(撒上14:45)。
不要使……归在。这可能暗示着附近的百姓有部分地责任,或许是因为他们没有使通往他们城的道路达到应有的安全。
9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希伯来原文是强调性的,“你,要烧尽”,意思就是“彻底根除”或“除尽”。
10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由于迦南人应被全部消灭,所以这里可能泛指将来与周围列国的冲突(见申20:13,14,16注释)。
11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没有说明她是否已婚,但是如果所有的男人都已杀尽(申20:13),她不是未婚就是寡妇。
12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到你家里去。这样做当然比暗地里将她藏在别处要体面得多。
她便要剃头发。可能是出于悲伤;也有可能是为了洁净,正如有些注释家所认为的。据说东方的一些寡妇在为她们已故的丈夫哀悼一年结束时行一种类似的仪式。
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在你家里。要使她摆脱公众的目光,隐居一个月(见创38:11)。
一个整月。参为亚伦和摩西哀悼的时期(民20:29;申34:8)。这会给她一个调整的时间,使她适应新环境。
妻子。上帝显然是想阻止不正当的关系,并且鼓励合法的婚姻。就连一个被俘的女子也不应成为男人情欲的玩物;但如果她乐意与上帝的子民和睦相处的话,就应得到一种受人尊敬的身份。
14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由她随意。直译为“依照她的心意”,就是,无论她想去哪里。作为她自己的主人,她有决定自己前途的自由。
不可为钱卖她。参丈夫想要休掉自己所娶希伯来婢女的情形(出21:8)。
不可当婢女待她。直译为“不虐待”,就是强迫她为奴。
15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所恶的。“恶”字在这里暗示对对方的性厌烦(撒下13:15)。就如雅各和利亚(见创29:16,30,31)。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对受宠的妻子所生之子女的喜爱很可能会明显得多。
16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给儿子承受。请注意这里只提到了儿子,而不是女儿,因为后者不享有双份的产业。犹太教遗传认为只有在父亲去世之前出生的儿子才有这种特权。遗腹子不享有双份的产业。
不可将……立为。这是相当于现代的执行遗嘱(见创24:36;25:5)。
17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认。不论其个人感情和偏爱如何。
多加一份。直译为“两口”,就是两份。如果一个人有五个儿子,那么他的产业就要被分成六份,长子得两份(见创48:22;王下2:9)。
这儿子是他力量最强壮的时候生的。就是:他力量的初熟之果(见创49:1-3;另见诗78:51;105:36)。
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顽梗”一词源于表示“造反”、“怨恨”、“阴沉”的动词。犹太教注释家通常以此来指那些对上帝的要求显示阴沉怨恨并拒绝遵行的儿子。犹太人用“悖逆”来指做不许做之事的人,特别是做父母所禁止之事(见诗78:8;耶5:23)。
母的话。父母应受到同等的尊敬;都应被忠实地顺从。
惩治。就是“管教”、“纠正”、“劝告”,通常指体罚(见申8:5;箴19:18;29:17)。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抓住。直译为“紧握”,如握刀剑(结30:21)。
长老。见申16:18;19:12注释。
城门。见创19:1注释。
20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顽梗。见第18节注释。
贪食……的人。见箴23:20-22中的相同说法。对“贪食的人”更好的译法是“无用的人”、“暴食的人”。此词所暗示的是不合理地浪费,就是糟蹋自身健康和财富的意思。
21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这个年轻人虽然不可救药,但对如此严厉之刑罚的施行却不是父亲所能决定的;这是本城众人的庄严职责(见申13:10;17:5;22:24)。对儿女严加管教是在父母权限之内的事(箴19:18),但执行死刑却不在其权限之内。对于其他应受死刑的罪行,见出21:15,17;利20:2,27;参书7:25。
把那恶……除掉。见申19:20的注释。
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将他挂在。绞刑在圣经的记录中并不少见(创40:22;撒下21:12;斯7:10;9:14)。犹太教注释家认为是被告先被治死,然后才将尸体挂在树上。
23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诅的。
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见书8:29;10:27。
受咒诅的。“受咒诅”一词的词根也表示“卑劣的”、“卑鄙的”、“蒙羞的”。参使徒保罗在加3:10-14中的论证。
免得玷污了……地。地因死刑犯尸体的暴露而受玷污。被挂的罪犯被认为是处在上帝的诅咒之下,他的尸体不应暴露在光天化日。耶稣曾被祂自己的百姓定罪,当作罪人中的罪魁,并处在耶和华的诅咒之下(太27:43;参赛53:4)。
申命记22章
提要:1 对弟兄的仁慈。5 性别应在服装上被区别出来。6 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8 房上必须有栏杆。9 要避免混杂。12 在外衣上的繸子。13 诽谤妻子之人应受的刑罚。20,22 奸淫应受的刑罚,25 强奸应受的刑罚,28 淫乱应受的刑罚。30 乱伦。
1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他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这里严肃指出对于朋友或邻居的福利所应负的责任。这种责任甚至延伸到对仇敌的福利上(出23:4)。“失迷了路”的译法对希伯来原文的含义表达得不够充分,原文的意思是“被赶走了”。该词还译为“举[斧子]”(申20:19)、“赶散”(申30:4)、“勾引”(申30:17)、“赶出净尽”(伯6:13)。如果牲畜在这里只是迷了路,那么将它们牵回来就只需要费一些时间和精力而已。但是这节经文也暗示着它们有时是被贼赶走的。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有一些个人风险,甚至可能要冒生命的危险。
佯为不见。参赛58:7。
把它牵回来。仅仅告知主人是不够的,要尽力归还他的财产。参良善的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10:30-35)。
2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这可能包括照看受伤的牲畜,当然也包括为它们提供圈棚和饲养,直到保留牲畜的人能够找到合法的物主为止。
3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第1,2节所规定的律例也适用于人捡到的任何东西。爱邻舍的基本原则也包括关心他所喜爱之任何事物。参耶稣这方面的教训(太5:42-48)。
4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佯为不见。就是在被人看到他在遇难牲畜的旁边之前遛走(见路10:31,32)。
总要帮助。见出23:4,5。
5 “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不可穿戴。这可能是指为不道德的目的而假装变性的异教习俗。这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非常普遍,就是男人穿女人的衣服,模仿她们的样子,并为不道德的目的而提供他们的身体。“所穿戴的”一词的原文还用来指除了衣服以外的许多物品,如“珠宝”(创24:53)、“器械”(创27:3)、“家具”(创31:37)、“兵器”(撒上14:1,6)、“袋”(撒上17:40)、“宝器”(鸿2:9)。上帝造人乃是造男造女,应当尊重和顺从这样的区别。缩少这种区别的欲望发自低下的思想,造成了淫荡之风。
6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连母带雏。这里大概是指任何可以食用的洁净鸟类。上帝体谅低级等动物的感受和生命(太10:29;路12:6),当我们也如此行时,上帝会感到高兴并受到尊荣(见利22:27注释)。以残害上帝所受造之物为乐,造成它们痛苦,或者不必要地骚扰它们,都是与基督徒的身份不相称的,也上帝所不喜悦的。
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总要放母。为了保护物种,保存鸟类的生命。现代的狩猎规则基本上体现了这里所提出的原则。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栏杆。屋子的平顶应有一个矮栏杆,防止粗心的人跌到下面的街道上。屋顶常被用作晾晒各种谷物和水果,或孩子们玩耍,或傍晚乘凉的地方(见书2:6;撒下11:2;18:24;尼8:16;太10:27;徒10:9)。
9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两样种子。上帝对他们的田地也有一个类似的吩咐(利19:19)。这个律例可能是为了确保种子的质量。杂交很容易产生次等的变种,而上帝则想保护祂的子民避免这些事。当时选择性的科学杂交尚不为人知。
都要充公 。直译为“成为圣洁”、“分别为圣”(出29:21,37;撒上21:5;代下26:18;31:6;拉3:5),用来指祭司和利未人、祭物、祭坛、属上帝的人、教会等。此词及其派生的名词在旧约中共出现589次。这里指葡萄园的出产要成为“圣”,就是“被没收到圣所”,不得被原主所用,既不可卖掉也不可送人。原主不得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10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牛、驴。牛是“洁净的”,而驴是“不洁净的”。但这可能是一条仁慈的指示,因为这两种牲畜的大小和力量都不相称。现今在东方,骆驼和驴有时同负一轭。
11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见利19:19注释;又见结44:17,19;启19:8。
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缒子。”
繸子的原文在旧约别处只用过一次(王上7:17,“网子”)。该词源于动词“变大”、“拧”,与民15:37-41中译为“繸子”的原文不是同一个词。
四围。或“四角”(参民15:38的“边”,希伯来原文相同)。“外衣”源于动词“遮盖”,可能是一个象斗篷一样的长方形外袍,至今仍有巴勒斯坦的农民穿着。穷人在晚上用它作为被子。古时候,犹太人公开地在他们的外袍上装饰“繸子”。由于在受迫害时容易被认出来,他们便将繸子挪到了内衣上。后来他们将繸子,或捻成的绳索缝在祷告时穿戴的小斗篷上。上帝子民的服饰应当是与众不同的。他们不可随周围人群的时尚。
13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恨恶她。就是不喜欢她。他显然不是真正爱她,而是因肉体的吸引而与她结合的。肉体的吸引是建立家庭的最不稳定的基础。心灵的合一才是夫妻之间唯一可靠和永久的结合。
14 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信口说。直译为“不负责任地指控”。只有卑鄙自私的男人才会为了获得抛弃她的“合法”权利而诬告他的妻子,败坏她的名声。这样的人应该受到公众的惩罚(第18节)。关于上帝对诬告的态度,见民14:36,37;申19:18,19。
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即不是处女。。该词还见诸本章15,17,20节(另见利21:13等)。
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凭据。自古以来,年轻女子贞洁的凭据一直被视为其清白的证据。新婚之夜一过,这个身体的凭据(见第17节注释)就要立刻拿给近亲看,他们便成为其贞洁的重要证人。
到本城门。见创19:1的注释。
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女子的父亲。母亲显然没有积极参与当众的辩护,但是她的在场证明她对此事十分关注。
17 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那布。“布”的原文是一个表示“围巾”或“斗篷”的常用词,通常是用一块麻布制成的大方巾,给男人和女人当作外衣穿戴(见第5节;参创35:2;出22:26;撒下12:20;得3:3),睡觉时还用作毯子(出22:27)。
18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长老。长老们对呈上来的物证加以正式调查之后,通过审议而做出裁决。
惩治。被定罪的人要受专职施刑者责打四十下(申25:3)。约瑟夫《上古史》iv.8.23说那是打三十九下责打。
19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罚他。罚款是新郎通常给新娘聘礼的两倍。“罚他”一词的原文也表示“处罚”,就是课以罚款的处罚(出21:22)。
不可休她。这样的安排按现代的眼光来看,基本上无法促成快乐的婚姻生活。丈夫想要抛弃他的妻子,但又不得不留下她。但是这种做法确实为妻子做了洗刷,并在公众的眼中重新确立了她的清白形象。
20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21 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门口。她羞辱了她的父家,因此要在父家的门口受处罚。
用石头将她打死。参申21:21。
在以色列人中作了丑事。参士19:24,赛32:6(“愚顽话”)和耶29:23。该词含有羞辱、淫荡、无理智的意思。
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一并治死。没有说明治死的方式。犹太教遗传认为是勒死,也可能是用石头打死的,如第24节的做法(见结16:38,40;23:45,47)。另见新约中一个大概已订婚之女子的事件(约8:5,7)。
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这种情况被视为与严格意义上的奸淫是一样的,因为那女子已对她的“丈夫”以身相许,被视为一个已婚的妇人。见约瑟和马利亚的例子。他们的婚礼尚未举行,只是已许配,她仍被说成是他的“妻子”(太1:20,24)。西方人的“订婚”没有东方人之许配的严肃性和约束性(见撒下3:14)。
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在田野。那女子被假定是被迫而无辜的。在她附近没有可以求救的人(第27节),如果没有查出相反的证据,她就会被认定为无辜的(见撒下13:11)。
26 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她可能是在放牧,割草,或打水,从事正当的活动而被人强暴了。
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在这种情况下,那女子尚不算人妻,因为没有举行过许配的仪式,以身相许,得到聘礼。
证人可能偶然遇见了他们;也有可能是他们自己承认的,为要迫使反对他们结婚的父母同意。
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30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继母。参利18:8;20:11;见结22:10。
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指一种东方人的习俗,就是新婚的男子展开他裙子般长外袍的衣襟将妻子裹起来,表明她是属于他的,只有他有权占有她的身体(得3:9-14;4:10;结16:8)。
申命记23章
提要:1 可以或不可以加入圣会的人。9 军中要避免不洁净。15 论逃亡的奴仆。17 论淫秽。18 论可憎恶的献祭。19 论取利。21 论许愿。24 论非法侵入。
1 “凡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一些所谓的“圣人”出于神明的虔诚而故意割除其男性生殖器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这种习俗作为宗教的一部分在许多古代民族中十分盛行(见利21:20)。
不可入。强调上帝对毁损人体的痛恨。这条禁令也适用于某些外国人,不让他们进入会众敬拜的圣所(尼13:1,7;哀1:10),但不是将他们排除在救恩,或上帝属灵的殿之外(见赛56:3,5)。后来,在基督徒的属灵团体中,有一位太监受到上帝所派特使的尊重(徒8:27-40)。太监的工作是服侍以色列和犹大的国王(王下9:32;耶29:2)。
2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私生子。原文词根不详。在犹太教拉比的遗传中,该词不是指非婚生子女,而只是指因乱伦而出生的人,或是指一个出身不明的非以色列人或陌生人。家庭和属灵生活的纯洁一直是上帝最为重视的。关于排除在会众之外,见本章1,3节的注释。
3 “亚扪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们的子孙,虽过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亚扪人多比雅,曾依据这节经文被排除在圣殿之外(见尼2:10;13:1-8)。
4 因为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又因他们雇了美索不达米亚的毗夺人比珥的儿子巴兰来咒诅你们。
亚扪人和摩押人不友好的态度给以色列人增加了许多困难。这两个民族都和以色列人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对以色列人连对陌生人应有的礼貌也没有,更不用说对亲属所应有的礼貌了(创14:18;18:2;19:1,2)。上帝曾经吩咐以色列人不要骚扰亚扪人(申2:19)。这里所说的,摩押人没有用食物迎接以色列人,和申2:29节所说的,他们有卖粮给以色列人,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其实只是表面上的而并非属实。申23:4只是说摩押人没有心甘情愿地以友好的态度给他们提供食物,但没有说他们不向以色列人出售食物。
雇了……巴兰来咒诅你们。这是摩押人在米甸人的协助下所做的事(民22:4-7)。基督教导说没有怜悯之心的人不能承受天国(太25:41-46)。对教会所表现的敌意被视为对基督本身的敌意(徒9:4,5)。
5 然而耶和华你的上帝不肯听从巴兰,却使那咒诅的言语变为祝福的话,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爱你。
先知急于咒诅以色列人,但是耶和华却将话语放在他的口中,使他无法忍住不说(见民22)。一个恶先知无法将上帝的祝福撇在一边,而将咒诅加在祂子民的身上。巴兰的咒诅变成了祝福(民23,24)。圣经中所记载的有关上帝护庇眷顾的其他实例还包括约瑟(创39:1-3;41:39-45)、末底改和犹太人(斯6至10)、年轻的但以理和他的三个朋友(但3:16-30;6:1,2)以及很多其它的例子。
6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们的平安和他们的利益。
这是指他们与异教邻邦结交(见拉9:12)。就以社交为目的的普通交往而言,以色列人应与这些民族保持完全的分离。在巴力毗珥的经历已充分显示这种交往的不幸结局(见民25:1-9)。摩押人是他们的近邻,无疑会有许多彼此亲密自由交往的机会,所以这个警告特别恰当。
7 “不可憎恶以东人,因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恶埃及人,因为你在他的地上作过寄居的。
以东人。以色列国和邻近的以东国之间一直存在着敌对状态(民20:18-21;见撒下8:13注释)。
埃及人。不要忘记以色列人曾在埃及得到多年的庇护。他们尽管被迫服苦役,却仍在那里兴旺起来。
8 他们第三代子孙可以入耶和华的会。”
第三代子孙。以色列人在埃及住了二百年,在遭遇可怕的饥荒时得到了保护和供养。后来出现了逼迫。然而上帝不想让祂的子民只看到一个国家不好的一面,而且只想到这一点。以东人或埃及人的第三代子孙,只要受了割礼,就可以享有上帝子民的一切特权。这两个国家在贸易和文化方面可能有很多的交往。
9 “你出兵攻打仇敌,就要远避诸恶。
这里告诫要严格保持身体的清洁和生活的纯洁。军队出征时,与正常的社会关系隔绝的大批男丁会遇到试探去做卑污的事。以色列人在上帝面前的状况要比其为对付敌人所做的军事准备更重要。上帝不能始终领导不忠实和不洁净的民族取得胜利。
10 “你们中间,若有人夜间偶然梦遗,不洁净,就要出到营外,不可入营;
不洁净。见利15:16。事实上,上帝要求以色列军队脱离道德的污秽、仪文的污秽和身体的污秽。耶和华在营中引导他们获得胜利。祂不能容忍那些常与军事生活相关的低下标准。
11 到傍晚的时候,他要用水洗澡,及至日落了才可以入营。
他只有到一天结束时才能重新获得洁净。
12 “你在营外也该定出一个地方作为便所。
要注意生活习惯的清洁卫生。应当实施卫生的规则,不仅是为了感觉的舒适,也是为了保护军队的健康。
13 在你器械之中当预备一把锹,你出营外便溺以后,用以铲土,转身掩盖。
一把锹。就是橛子,一种多用途的锐器,用作帐棚的橛子(出27:19;士4:21,22);纺织的工具(士16:13,14);或标桩,喻指上帝圣手的保护(赛33:20)。
14 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常在你营中行走,要救护你,将仇敌交给你,所以你的营理当圣洁,免得他见你那里有污秽,就离开你。”
上帝……行走。使军营成为圣地。约柜在营中象征着耶和华的同在(见民10:33-36)。动词“行走”所用的形式暗示在营中来回地行走(见创3:8;13:17;撒下7:6,7)。参使徒保罗在林后6:16至7:1的话。他在写这段话时可能想到了这节经文。
免得……有污秽。直译为“任何裸露”,通常指下流的裸露。该词还出现在创9:22,23;出28:42;利18:6,7等节中。
离开。参耶32:40。任何可耻、污秽和下流的东西都不许随便放过;否则上帝就不会留在营中了──祂将允许敌人打败他们。一个不洁净的教会无法在基督与撒但的斗争中获胜,因为上天的祝福只给那些毫无保留地信靠和顺从祂的人。
15 “若有奴仆脱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里,你不可将他交付他的主人。
16 他必在你那里与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选择一个所喜悦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负他。
与你同住。在他喜欢的城中(申15:7;16:5;17:2;18:6)。
不可欺负他。摩西律法的精神是反对奴隶制度的。他所提倡 的是一种仁慈的精神(利19:33,34)。
17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
不可有妓女。这节经文是泛指的,但所似乎主要指宗教性卖淫。“妓女”和“娈童”的希伯来语词根是相同,意为“圣的”。该词根还用于圣所(出26:33,34)、圣衣(出28:2,4)、圣坛(出29:37)等。英文RSV版译为“寺庙妓女”。寺庙卖淫一直是偶像崇拜的特色。这样的习俗在东方的某些地区一直延续至今。妓女被称为神灵的女仆。任何形式的卖淫都是上帝所憎恶的,而将卖淫奉为宗教的一部分则是最可憎的堕落。见王上14:23,24;15:12;王下23:7;耶3:2中所提到的与宗教有关的卖淫。
18 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原文作狗)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上帝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所得的钱。指付给普通妓女或寺庙妓女的钱(何9:1;弥1:7)。
狗所得的价。“价”与“钱”源于不同的词根。这是“狗”所得的“价”。“狗”在这里指第17节的“娈童”。这在希伯来语中是一个贬义词(撒上17:43;撒下16:9;赛56:10)。见使徒约翰对不能进永恒国度之人的描述(启22:15)。在东方国家中,流浪狗又饿又脏(王上14:11),是不洁净和被遗弃的象征。
19 “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取利。见出22:25注释。这个吩咐不是针对普通的商贸,而是以色列国贫穷救济法律的一部分,只针对那些有实际困难的人(见出22:25注释;另见利25:35,36;参尼5:2-5,10-12)。
20 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这样,耶和华你上帝必在你所去得为业的地上和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外邦人。非犹太人,不管是不是住在以色列。一个已经皈依犹太教的外国人应被当作兄弟对待(利19:33,34)。
21 “你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
许愿。就是向耶和华所许的庄严誓约,这是一种不可轻视的义务。有关的实例,见创28:20;民21:2;士11:30;撒上1:11;撒下15:7;参民30:2-16。希伯来原文的主要意思是“奉献”。
迟延。这里没有提到支付的地点;详见申12:5,6,11,18-26中。关于偿付所许之愿的福分,见诗22:25;50:14;56:12,13;61:8;65:1;66:13。
22 你若不许愿,倒无罪。
人不一定要向耶和华许愿。所当尽的义务乃是许愿之后的履行。违约在上帝看来乃是罪。向上帝许愿就是承担了神圣的义务。不尽义务就会伤害人属灵的生命(见利27;民30)。
23 你嘴里所出的,就是你口中应许甘心所献的,要照你向耶和华你上帝所许的愿谨守遵行。
这不是强制性的。许愿是自愿的,但许了就必须履行。
24 “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可以随意吃饱了葡萄,只是不可装在器皿中。
这里主要指是葡萄园里的工人和过路需要充饥的客旅。在现今的东方,人经过一个村庄前往另一个村庄时,从田间拿一根甘蔗吃仍是常见(见太12:1-9)。
随意。直译为“照你的心意”。该词通常译为“心灵”,但在这里指的是“食欲”(见诗107:9;箴13:25;赛58:11)。
在器皿中。过路人可以解决眼前的饥饿。但把食物带走就是滥用了为帮助旅客而设的特权。
25 你进了邻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镰刀割取禾稼。”
用镰刀。见可2:23。正当的饥饿应该得到满足;但多拿就成为偷盗。这个规定与爱人如己的第二条“最大的诫命”一致,也是表示承认收获来源于上帝。
主人不会在意从他的田里或果园里拿走的少量粮食或水果,但这些却足以满足过路人一时的饥饿。主人不会觉得自己受了亏待;贫穷的陌生人也不会觉得社会不关心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