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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天读经|通读旧约一遍 新约两遍
第42天 出21;诗74;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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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21章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注:“审判官”或作“ 神”。下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诗篇74篇

〔亚萨的训诲诗。〕

1神啊,你为何永远丢弃我们呢?你为何向你草场的羊发怒如烟冒出呢?

2求你记念你古时所得来的会众,就是你所赎作你产业支派的,并记念你向来所居住的锡安山。

3求你举步去看那日久荒凉之地,仇敌在圣所中所行的一切恶事。

4你的敌人在你会中吼叫;他们竖了自己的旗为记号。

5他们好像人扬起斧子砍伐林中的树。

6圣所中一切雕刻的,他们现在用斧子、锤子打坏了。

7他们用火焚烧你的圣所,亵渎你名的居所,拆毁到地。

8他们心里说:“我们要尽行毁灭。”他们就在遍地把 神的会所都烧毁了。

9我们不见我们的标帜,不再有先知,我们内中也没有人知道这灾祸要到几时呢!

10神啊,敌人辱骂要到几时呢?仇敌亵渎你的名要到永远吗?

11你为什么缩回你的右手?求你从怀中伸出来,毁灭他们。

12神自古以来为我的王──在地上施行拯救。

13你曾用能力将海分开,将水中大鱼的头打破。

14你曾砸碎鳄鱼的头,把它给旷野的禽兽(注:“禽兽”原文作“民”)为食物。

15你曾分裂磐石,水便成了溪河。你使长流的江河乾了。

16白昼属你,黑夜也属你;亮光和日头是你所预备的。

17地的一切疆界是你所立的;夏天和冬天是你所定的。

18耶和华啊,仇敌辱骂,愚顽民亵渎了你的名,求你记念这事。

19不要将你斑鸠的性命交给野兽;不要永远忘记你困苦人的性命。

20求你顾念所立的约,因为地上黑暗之处,都满了强暴的居所。

21不要叫受欺压的人蒙羞回去;要叫困苦穷乏的人赞美你的名。

22神啊,求你起来,为自己伸诉,要记念愚顽人怎样终日辱骂你。

23不要忘记你敌人的声音;那起来敌你之人的喧哗时常上升。


马可福音7章

1有法利赛人和几个文士从耶路撒冷来,到耶稣那里聚集。

2他们曾看见他的门徒中有人用俗手,就是没有洗的手吃饭。

3(原来法利赛人和犹太人都拘守古人的遗传,若不仔细洗手就不吃饭;

4从市上来,若不洗浴也不吃饭,还有好些别的规矩,他们历代拘守,就是洗杯、罐、铜器等物。)

5法利赛人和文士问他说:“你的门徒为什么不照古人的遗传,用俗手吃饭呢?”

6耶稣说:“以赛亚指着你们假冒为善之人所说的预言是不错的。如经上说:‘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

7他们将人的吩咐当做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8你们是离弃 神的诫命,拘守人的遗传。”

9又说:“你们诚然是废弃 神的诫命,要守自己的遗传。

10摩西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

11你们倒说:‘人若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献的意思),

12以后你们就不容他再奉养父母。

13这就是你们承接遗传,废了 神的道。你们还做许多这样的事。”

14耶稣又叫众人来,对他们说:“你们都要听我的话,也要明白:

15从外面进去的,不能污秽人;惟有从里面出来的,乃能污秽人。”(注:有古卷在此有

16“有耳可听的,就应当听。”)

17耶稣离开众人,进了屋子,门徒就问他这比喻的意思。

18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

19因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又落到茅厕里。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

20又说:“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

21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

22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

23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

24耶稣从那里起身,往推罗,西顿的境内去。进了一家,不愿意人知道,却隐藏不住。

25当下,有一个妇人,她的小女儿被污鬼附着,听见耶稣的事,就来俯伏在他脚前。

26这妇人是希腊人,属叙利腓尼基族。她求耶稣赶出那鬼离开她的女儿。

27耶稣对她说:“让儿女们先吃饱,不好拿儿女的饼丢给狗吃。”

28妇人回答说:“主啊,不错!但是狗在桌子底下也吃孩子们的碎渣儿。”

29耶稣对她说:“因这句话,你回去吧!鬼已经离开你的女儿了。”

30她就回家去,见小孩子躺在床上,鬼已经出去了。

31耶稣又离了推罗的境界,经过西顿,就从低加坡里境内来到加利利海。

32有人带着一个耳聋舌结的人来见耶稣,求他按手在他身上。

33耶稣领他离开众人,到一边去,就用指头探他的耳朵,吐唾沫抹他的舌头,

34望天叹息,对他说:“以法大!”就是说:“开了吧!”

35他的耳朵就开了,舌结也解了,说话也清楚了。

36耶稣嘱咐他们不要告诉人,但他越发嘱咐,他们越发传扬开了。

37众人分外希奇,说:“他所做的事都好,他连聋子也叫他们听见,哑巴也叫他们说话!”

出埃及记21章

提要:1 关于男仆的条例。5 关于穿耳朵之奴仆的条例。关于女仆的条例。12 关于杀人犯的条例。16 关于拐卖人口者的条例。17 关于咒骂父母者的条例。18 关于打人者的条例。22 关于误伤的条例。28 关于触死人之牛的条例。33 关于造成伤害者的条例。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本会注释】

  典章就是司法的章程。在这些摩西的律法中,虽然有许多无疑已实施了一段时间,但现在都需要得到上帝的正式认可。有些规定可能来自摩西在旷野中的判例(出18:16)。所有这些民法都体现了道德律法的精神,反映和应用了十诫的原则。

  这些民法是基于和针对当时的社会习惯。在某些方面,典章只是确认了已经生效的法规。其中有些与《汉穆拉比法典》相似(见本章补充注释)。上帝至少默认了奴隶制,纳妾,和一些表面上十分严厉的惩罚,这可能与我们对上帝品格的理解不相符。但要记住,上帝在带领希伯来人出埃及的时候,是按照他们原有的样子接纳他们的。祂希望按照自己的理想,逐渐把他们改变成祂的合适代表。

  虽然新生会给人带来新的理想和实现这些理想的神能,但不会使人立刻理解上帝对于人类的全部理念。理解和实现这个理念乃是毕生的工作(见约1:12;加3:13,14;彼后3:18)。上帝不会施行神迹,在瞬间实现这一切,特别是涉及普遍的风俗和习惯时。假如祂这样做,品格就得不到发展。所以上帝接纳人原有的样子,然后逐步启示祂的旨意,引领他们追求更高的理想。上帝在西奈颁布民法的时候,暂时允许某些惯例继续沿用,同时又制定措施防止滥用。这些习俗最终是要放弃的。这条有关上帝逐渐清晰全面地启示祂旨意的原则,将由基督来阐明(太19:7-9;约15:22;16:13;徒17:30;提前1:13)。


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本会注释】

  希伯来人作奴仆。希伯来奴仆不可以永久被迫地服侍希伯来主人(利25:25-55)。但奴隶制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的固有制度,所以上帝允许它的存在,同时又设法减缓它所带来的弊端。在异教国家中,奴隶通常被视为财产而不是人。这是更应该谴责的。因为做奴隶的,不一定是他们自己在智力或道德方面有什么过错。奴隶往往比他们的主人更聪明能干。大多数被迫为奴的人,要么是生来为奴的,要么是战争的俘虏。因此为奴不一定是他应得的惩罚,而是不该有的厄运。这些不幸的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只有一点社会权利。他们还经常受制于各方面都比他们差的主人。他们的家庭随时可能被拆散,分给其他的主人。他们会遭到毒打,得不到任何救助,除非受了重伤。他们可能要从事最重的劳动,在监狱般的的工场里,在危害健康的矿场中,或用链子锁在战舰上划桨,终年劳累至极。

  但耶和华小心维护希伯来奴隶的权利,即使是外籍奴隶,待遇也比其他地方好得多。虐待奴隶是禁止的(利25:43)。奴隶对于主人而言仍然是“你弟兄”(申15:12;门16)。此外,在支付了售价的未到期部分以后,主人就要释放奴隶(利25:48-52)。这些涉及奴隶之律法的精神,与保罗在西4:1的表述,与他打发基督徒奴隶阿尼西母回到其基督徒主人腓利门时所说的话(门8-16)是一致的。

  摩西律法的精神是反对奴隶制的。它强调按照着上帝的形象所造之人的尊严,承认全人类都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在原则上肯定了每一项人权(见利25:39-42;利26:11-13)。以色列人常常会因贫穷(利25:35,39),有时也因犯罪(出22:3)而沦为同胞的“奴仆”。他们有时为抵债而出售儿女(王下4:1-7)。后来,他们又因战败而被带到异国他乡为奴(王下5:2,3)。

  第七年。不是指安息年(出23:11;利25:4),而是指一个人为奴以后的第七年年初(申15:12)。到了禧年,希伯来奴隶不论服务了几年,都要被释放(利25:40)。否则,他做奴隶要在第六年年底结束。他的主人不但要给他自由,还有义务从羊群、禾场、酒榨中多多地给他(申15:12-15),使他能开始新的生活。这样,在民法的一开头就有仁慈的规定,其人道的精神贯穿着整部摩西律法。古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如此仁慈地对待奴隶。


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本会注释】

  孤身。就是单身未婚的人。


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本会注释】

  如果他成为奴隶时是个单身或丧偶,主人给了他一个女奴为妻子的话,这样规定就不会使主人失去作为其财产的女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丈夫被解除奴役。婚后所生的儿女属于主人,继续留在主人家。


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本会注释】

  由于希伯来奴隶制比较温和,富有人情味(利25:39,40,43),常有主人和奴隶之间产生感情的事。这种事情在异教徒中也有发生。爱甚至会使人宁可为奴而不要自由。情感的绳索比任何其他的纽带都更加紧密,但它不会限制或束缚。


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作:上帝;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本会注释】

  带他到门前。奴隶不肯得自由,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面前(直译为“上帝”)。审判官作为上帝的代表执行法律法,并担任这类司法程序的证人。把耳朵在门框上凿穿,使他永远从属于这个家庭,这是指他的一生而言。被凿穿的耳朵象征被刺透的心。奴隶的标志成了爱的记号。我们的主也是这样。祂因爱祂在地上所生的儿女而成为受苦的“仆人”(赛42:1;赛53:10,11;来12:2, 3),又被升为至高(见腓2:7-9;来5:8, 9)。

  永远。源自`olam,直译是“不知道的时间”,就是无限的时间。其限度不为人知或没有确定,必须根据所指的人、事或环境来决定。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olam用于上帝时是指“永生”(创21:33),因为上帝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从有限的意义上来说,复活的圣徒进入`olam(“永生”,但12:2),由于永生的恩赐,是有始无终的。从更有限的意义上说,`olam是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的,两者在说话的时候都不能确定。例如约拿觉得自己“永远”在鱼肚子里(拿2:6),是因为他当时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能出来。其实这次的“永远”只有“三日三夜”(拿1:17)。

  实际上永远不一定是无始无终的。例如,我们说一个人永远生活在他出生的山谷里。他最终在那里去世的事实,不会使说他永远生活在那里的话失效。又如结婚时夫妻都承诺要永远彼此忠诚,意思是只要双方都活着。如果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要再婚,没有人会指责他违犯了他第一次结婚时的诺言。所以希伯来词`olam必须按照上下文来理解。

  至于奴隶,他已经服侍了他的主人六年的时间。现在他自愿开始了时间不确定的服务。这项约定显然至少要在奴隶去世时才终止。他何时去世当然是无法预料的。所以这段时间不确定的服务说成是`olam,译为“终身” 可能更准确一些。

  七十士译本把`olam译为aiōn。对于`olam的一切解释也适用于aiōn。所以无法依据`olam或aiōn来确定时间的长短,或所指对象的永恒特性。`olam或aiōn的时间完全取决于上下文,特别是所指对象的性质。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

  【本会注释】

  在古代的民族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利,甚至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卖为奴隶。希罗多德告诉我们,色雷斯人惯于把女儿卖掉。根据普卢塔克(公元46-120年,希腊传记作家)的记载,出卖儿女在雅典十分流行。主人通常购买女奴为妾。


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本会注释】

  若不喜欢她。如果购买女奴的人不娶她为妾,“就要许她赎身”。他要找人买她,以解除自己婚姻的义务(第11节;参利25:48)。

  就没有权柄。第一位买主和为她“赎身”的人都必须是希伯来人而不是外邦人。希伯来人不可以与外邦人结婚(申7:1-3)。第一位买主应许娶她为妾,但又没有做到,就是 “用诡诈待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


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本会注释】

  主人购买女奴的初衷可能是想娶她为妾,后来发现她不合自己的心意(见第8节),就想把她给儿子。在这两种情况下,她在家中都应拥有女儿的地位。


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本会注释】

  除了娶这个女奴为第二个妻子以外,主人如果后来又娶了一位合法的妻子的话,他不可以解除与第二个妻子的赡养和婚姻关系。


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本会注释】

  不可把这个女奴当作普通的家仆,而要让她作为自由的女子,马上回到她父亲那里,有权再婚。她的父亲不需归还她的任何赎价。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本会注释】

  第12-14节涉及杀人的问题。这条法律类似于赐给挪亚的律法(创9:6)。故意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饶恕的。


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本会注释】

  上帝交在他手中。只是指表示上帝允许死者意外地落在杀他之人的手中,而不是杀人者故意“埋伏着”杀人。

  设下一个地方。一个人意外遇见他的仇敌并杀死他不算谋杀,是属过失杀人或情有可原的。对此没有特定的法律制裁,只能依据简单原始的惯例,就是“报血仇者”的报复了(民35:12;申19:6,12)。这条律法并没有改变东方人以命偿命或经济赔偿的惯例。摩西的律法在“报血仇的”,即近亲,与被追逐者之间安排了一个机会,好让后者有逃生避难之处。这就是六座“逃城”中的一座。他可以安全地住在那里,直到他的案子接受本城人的审理为止(民35:9-28;申19:1-13;书20)。

  律法始终应把怜悯与公正结合在一起。如果过于严厉,律法就不能实现其初衷,因为它的严厉而无法实施。人的道德意识会厌恶它。例如当伪造罪在英格兰被视为死罪时,就无法保证让陪审团对犯有此罪之人作出有罪的裁定。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公众的良知,否则就不会受到尊重。好人也会违反它们。法庭将不会强制顺从它们。英明的立法者总想设法调整法律,使之与公众最佳的道德观相一致。


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本会注释】

  在一般情况下,祭坛是一个安全的地方。但故意杀人的即使逃到那里,也要予以逮捕,立即处罚(王上2:28-34)。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本会注释】

  指故意坚持与父母的权威作对。本节和下两节涉及其他的死罪。“打”并不意味着12节中所涉及的“杀人”。但对于打父母的严厉惩罚强调了父母的尊严和权威。鉴于父母在儿女年幼时是代表上帝的,直到他们可以在道德上负责任的年龄(《先祖与先知》第308页),鉴于父母在儿女无助的岁月中照顾和保护他们,甚至在儿女的天性中,对于父母就有出于本能的尊敬,这样的惩罚并不显得奇怪或过分。凡是父母的权威受到藐视的地方,社会就不可能安全和长久存在。这里所涉及的,绝不单是一条关于不敬的法律。


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本会注释】

  拐带或绑架人口,使他们成为奴隶,这是一种古老而普遍的罪行(见创37:25-28)。被拐带通常是外邦人。拐带他们不算犯法。但如果被绑架的是同胞,惩罚则是很严厉的(申24:7)。


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本会注释】

  由于父母在儿女年幼的时候是代表上帝的(见第15的注释),咒骂父母的惩罚就与亵渎上帝的惩罚相当(利24:16)。


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本会注释】

  用石头或拳头说明杀人不是出于预谋。如果备有凶器,就证明他是有预谋的了。


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本会注释】

  拉比注释家说,要把打人者关在监狱中,直到确定受伤的人是否死亡。如果死了,打人者就作为杀人犯处理。如果他康复了,就处以罚金弥补受伤者时间的损失。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本会注释】

  古时的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可能受到虐待,辱骂,甚至被杀害而不受法律干预。在罗马,主人可以随意对待他的仆人,或卖,或罚,或杀。但摩西的律法大大改善了本国奴隶的状况,并给予他们一定的法律权利。虽然管教奴隶有时需要责打,但上帝要求主人保持理性。“婢女”通常受主母或主母所授权的级别较高的奴仆所责罚。在东方,罪犯往往用棍子打死。用棍子打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神经特别敏感的人死亡。由于主人曾为奴隶支付了一定的价钱,所以如果奴隶在被打后又活了一两天,主人就不必受罚了。


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本会注释】

  伤害有孕的妇人。这是无意的伤害,可能是因妇女插手男人之间的争吵而造成的。

  却无别害。“别害”在这里指死亡(创42:4,38;创44:29)。“审判官”要处以罚金,使伤人者不致承担妇人的丈夫可能提出的过高索赔。


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本会注释】

  这种对意外而非故意的伤害所采取的似乎过分严厉的惩罚,可能是古老的法律,如“报血仇者”律法的一种反映(见第13节注释)。我们必须记住,律法的有些规定是摩西因为他们的“心硬”而保留的,如“休书”(申24:1-4;太19:3-8)。我们还应记住,有些摩西的律法在上帝看来不是最好的,而是不完美的(出20:25;诗81:12)。它们是上帝的子民在当时的道德和属灵状况下所能接受和遵守的比较好的法律(见第1节注释)。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本会注释】

  这条法律在古代国家中也比较常见。梭伦部分地将这条法律引入雅典法典。在罗马,这条律法被包括在《十二铜表法》中。许多类似的法律被包括在古老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汉穆拉比是大约生活在亚伯拉罕时代的巴比伦国王(见本章补充注释)。

  在基督的时代,撒都该人坚持按字面解释这条法律(见太5:38-42)。他们拒绝对律法做属灵的解释。真的“以眼还眼”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既给造成伤害的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又不能给受害者带来最小的利益。坚持要求赔偿是与与报仇雪恨的愿望是完全不同的。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本会注释】

  本节和下一节规定了有关奴隶遭到伤害的法律。特别提到“眼”和“牙”是因为眼睛被视为人体最宝贵的器官,而牙齿的丧失被视为后果最轻的伤害。关于报复的法规一般不包括奴隶。打奴隶和打儿女一样,通常不必赔偿。但如果损失了一个器官或肢体,奴隶就有权控诉和要求赔偿。性质相同的处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使奴隶对主人进行报复;因此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赔偿。所坚持的原则是,对身体任何永久性的伤害都将给他以自由权。自由权是对主人野蛮行为的一种有效制约。


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本会注释】

  为了尽可能确立人的生命神圣的原则,摩西在28-32节中述及家畜造成伤害的问题,回应了上帝对挪亚所说的话(创9:5)。牛必须打死,但牛的主人是“无罪”的。由于这头牲畜不是按食用的要求宰杀的,所以不能吃。此外这头牲畜是被诅咒的。根据拉比释经家的解释,就连把它的尸体卖给外邦人也是不合法的。牛被“石头打死”,承受了杀人犯所应受的惩罚。


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本会注释】

  如果主人明知这头牛会伤人,需要有人看管,却疏于管束,那他就算有罪。作为杀人罪的从犯,他也要被处死。一个人要对自己行为一切可以预见的后果负责。这条原则必须确立。


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本会注释】

  由于一个人不太可能因牲畜的罪而被处死,所以规定“价银”作为罚金,其价值与被剥夺的性命相当。


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本会注释】

  那头牛仍要打死,以加深关于人的生命神圣的观念。法律没有规定多种的“赎价”或罚金。在所有案件都付给奴隶的主人三十舍客勒的银子,以赔偿他的损失。银子三十舍客勒是一个奴隶的平均价格,约等于现在的8.75美元(见创20:16注释)。


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本会注释】

  敞着井口。本章的剩余部分涉及对财产的损害。希伯来人的财产主要是牛羊。井在巴勒斯坦是为贮水所用,通常用一块扁平的石头盖住。打水的人有责任把水井重新盖好。

  挖井。巴勒斯坦的田地没有围栏,邻舍的牲畜很可能因他人的疏忽而迷路和遭受伤害。落在井中的牲畜因无法出来而可能被淹死。水井的主人应当赔偿损失丧并接受死的牲畜。


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本会注释】

  两个主人要平分活牛和死牛的价值,分担损失。但如果明知其中的一头牲畜性情恶劣的话,受损方的主人应得到完全的赔偿,但失去他对牲畜尸体的份额。上帝严厉地谴责粗心和疏忽。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做好(传9:10;耶48:10)。


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第二十一章补充注释

  1901年12月和1902年1月在挖掘苏撒(即圣经中的书珊)的卫城时,J·迪·摩根发现了黑色玄武岩的三大块碎片。它们刚好相吻合,拼在一起就成了一个高2.25米的石柱,其底部的直径有60厘米。石柱的上端是显示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位国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28-1686年)站在坐着的太阳神沙马士面前的浮雕。石柱的整个表面覆盖着一长串巴比伦楔形文字的铭文,包含了300来条法律。这就是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现在收藏在巴黎的卢浮宫内。在芝加哥的东方研究所里有一个法典的复制品。

  考古队的楔形文字学家V·施伊尔当年公布了这部法典以后,在圣经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因为它证明了高等考证学派许多学者见解的错误。他们否认在公元前一千年以前存在摩西律法这样的法典。约翰内斯·耶利米亚斯在他的《摩西与汉穆拉比》中(第二版,莱比锡,1903年著)说明了学术界在发现《汉穆拉比法典》时对摩西律法的看法:

  “如果十八个月以前一个受过科学教育的神学家问有没有一部《摩西法典》存在的话,人们会让他站‘在地里’,就象《汉穆拉比法典》第256条中不忠实的牧人一样。人们仍然坚持库嫩和威尔豪森文学批评的观点:即公元前九世纪以前是不可能编纂一部法典的”(第60,61页)。

  耶利米亚斯提醒读者威尔豪森所说过的话:“摩西实际上不是律法的原创者,就如我们的主耶稣不是希西亚南部教会纪律的创立者一样”,然后问道:“他今日会如何判断呢?”(第60页)考证学者坚决否认摩西是五经中律法的作者,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律法不可能存在于在公元前一千年以前。现在突然公布了一部律法。没有人能否认它是在公元前一千五百年以前,甚至在摩西的时代以前写成的。令考证学者感到惊讶的是,《汉穆拉比法典》证明《创世记》所描述的先祖时代奇怪习俗确实存在过,而且古代以色列人的民法与古代巴比伦人的民法十分相似。

  这部法典非常重要,所以这里说明一下石柱之历史及其律法的内容。石柱的铭文原来有3,624行,分成39栏。汉穆拉比把这个石柱立在首都巴比伦。以拦王攻占巴比伦以后,就把它作为战利品运到苏撒城,立在王宫里。以拦人涂掉了五栏铭文。但出于不为人知的原因,他们没有用自己的铭文来取代它们。这个石柱最后在苏撒城的一次毁灭中被打碎了。到了波斯王统治,即以斯帖和末底改生活的时代,它已经埋没了。

  国王在该法典的序言中宣称自己受众神委托担任这个王国智慧、公正的统治者和审判者。他在结语中强调自己要帮助受压迫和受伤害的人,并请每一位诉讼者阅读柱上的文字,以了解自己的案情。在序言和结语之间有282条法律,都是民事性质的,涉及奴隶制,犯罪,租金,工资和债务,裁决有关财产,婚姻和运输的权利,以及医生,建筑师等人义务的问题。

  《汉穆拉比法典》阐明了先祖时代的一些似乎很奇怪的习俗。这些习俗已在《创世记》若干段落的注释中加以解释了(见创16:2,6;31:32,39注释)。仔细研究《汉穆拉比法典》,会使我们十分形象地了解亚伯拉罕和整个先祖时代的社会生活和习俗。

  令研究圣经的人特别感兴趣的是汉穆拉比法典与摩西律法的相似之处。以下是汉穆拉比法典与摩西律法相应规定的对比。

  《法典》第8条。“公民若偷牛,绵羊,驴,猪或山羊,而这些若是属于神的,或属于宫廷的,就要给予三十倍的赔偿;若它是属于公民的,就要给予十倍的赔偿;如果小偷赔不起,就要把他治死。”

  出22:1-4。“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总要赔还,如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可见圣经中关于偷窃的律法要比巴比伦的法律更为人道。后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处以死刑。但小偷必须为他的罪进行赔偿的原则在这两部法律中是一样的。

  汉穆拉比和摩西都视奴隶交易为重大的社会犯罪:

  《法典》第14条。“公民若拐走其他公民的儿子,就要处死。”

  出21: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关于自愿为奴的律法在原则上是相似的:

  《法典》第117条。“公民若因欠债而卖掉自己的妻子或儿女,或以他们为抵押,他们就要在买主或抵押持有人家中做工三年;到第四年他们就要被释放。”

  申15:12-14。“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之中,多多的给他。”

  当巴比伦人因欠债而沦为奴隶时,他必须无偿地服务三年,而希伯来奴隶服务的时间较长,但期满时将获得补偿。

  《法典》第138条。“公民若想休没有为他生养儿女的妻子,就要给她与婚价相等的银钱,补偿她从父家带来的嫁妆;然后他才可以休她。”

  申24: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巴比伦人的律法规定在女性不孕的情况下,做出补偿后就允许离婚,而希伯来律法规定,只有在丈夫发现自己受了欺骗,他的妻子不象她所声称的那样纯洁或健康时才可以离婚。

  《法典》第195条。“儿子若打父亲,就要把他的手砍掉。”

  出21: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摩西律法的严厉表明,按照上帝的旨意,父母的身份对于希伯来人来说,要比对于巴比伦人更为神圣。

  《法典》第196条。“公民若打瞎其他公民儿子的眼,也要把他的眼打瞎。”

  《法典》第197条。“他若打断公民的骨头,他的骨头也要打断。”

  《法典》第198条。“他若打瞎奴隶的眼或打断奴隶的骨头,就要赔银子一弥那。”

  《法典》第200条。“公民若打掉其他公民的牙,就要把他的牙打掉。”

  利24:19,20:“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申19: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两部律法都保障每一个人生命,健康和福利。明显的区别是巴比伦人的公民分为两个阶层:自由民和奴隶,而希伯来人却没有这种区别。人人平等的观念似乎起源于上帝的子民。如果不认识真神和赐给以色列人的原则,就不会充分认识人的尊严。  

  《法典》第199条。“他若打瞎公民奴隶的眼,或打断公民奴隶的骨头,就要支付买价的一半。”

  出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这两部律法的区别是明显的。巴比伦人的律法只提到对他人奴隶所造成的伤害,把它们视为奴隶主人的损失;圣经的律法却承认奴隶的人权。如果他的主人因任何原因伤害了他,就应把他放掉。这说明希伯来人的律法没有把奴隶视为主人的绝对财产。这是古代近东任何其他地方都不认可的原则。

  《法典》第206条。“公民若在争吵中打了其他公民,并使他受伤,他就要发誓:‘我不是故意打他的,’但他要支付医生的帐单。”

  出21: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这两部律法几乎是一样的。

  《法典》第209条。“公民若打了其他公民的女儿,导致她流产,他就要为她的胎儿支付银子十舍客勒。”

  出21: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对于这项罪行的惩罚,希伯来人要比巴比伦人严厉,因为希伯来人视生命为神圣。值得注意的是,犯这罪的希伯来人并没有完全受制于被害人的丈夫,因为丈夫的任何要求都必须得到审判官的认定。

  《法典》第210条。“那妇人若死了,必要把他的女儿治死。”

  出21: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这里的两项规定比较一致,因为性命已经丧失了。但巴比伦人的律法允许人用女儿的性命,而不是他自己的性命为他的杀人罪作出赔偿。这是摩西的律法所不允许的,是对儿女的不公平(见结18:20)。

  《法典》第249条。“公民若租牛,神把它打死了,租牛的公民就要对神发誓说自己是清白的。这样他就可以得到解脱。”

  《法典》第250条。“牛在街上行走时若撞死公民,这个案子不起诉。”

  《法典》第251条。“公民的牛若是会撞人的,该城的议会已告诉他牛会撞人的,他却没有砍掉牛角,或栓住牛,牛撞死了公民的儿子,他就要赔偿银子半弥那。”

  出22:10,11。“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偿。”

  出21:28。“牛若触死男人或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出21: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以上是汉穆拉比的律法与摩西的律法十分相似的地方。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某些基本的差别,主要是对于人权和生命的神圣性有不同的看法。还要记住,汉穆拉比的许多法律与圣经的律法完全不同。研究过这些律法的人都会发现圣经的律法和巴比伦人的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情况有三种解释:一,摩西的律法是《汉穆拉比法典》的依据。二, 汉穆拉比的律法被摩西所采纳。三,两部法典可以追溯到共同的来源。

  上面的第一种说法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汉穆拉比法典》发布的时间要比摩西早得多。考证学者认为《摩西五经》是犹太人在公元前一千年内接触到巴比伦人以后才形成的。他们说圣经的律法是从巴比伦人那里吸收过来的。那些认为摩西于公元前1500年左右在西奈山从上帝那里领受律法的人无法接受这种说法。因此最好的解释是两部律法有着共同的来源。

  可以认定,亚伯拉罕在出埃及四个世纪以前就已熟悉上帝的律法和诫命(创26:5)。西奈山所颁布的律法只是重申了很久以前上帝传达给人类的训诫。和亚伯拉罕一样,美索不达米亚的人知道这些律法并且世代相传,先是口传,后来是用文字。但偶像崇拜和多神论的观念逐渐腐化了宗教和道德的行为,也腐化了法律的原则。所以汉穆拉比的律法与圣经相关的律法有区别,较少人性化。

  在45年的时间里,人们认为《汉穆拉比法典》是最古老的法典。但近年发现了许多更古老的法典。1948年发表了在尼普尔发现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这部用苏美尔文写成的法典比《汉穆拉比法典》早一两个世纪,但与它非常相似,甚至有些条文与它完全相同。1948年又公布了一部在巴格达附近的哈马勒发现的法典,即《埃什嫩那王毕拉拉马法典》。毕拉拉马做王比汉穆拉比早三百多年前。这部法典显然是《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的前身。1954年公布了一部比上述三部法典都更早的法典。这就是《吾珥南姆法典》。其中的条例要比任何已知的法典都更加人道。这说明法典与神圣的来源越接近,就越能体现真正立法者的品性。一切正确的原则,不论表现在哪一部法典中,都反映了正义和真理创始者的公义和怜悯。


诗篇74篇

序言——本诗可能作于尼布甲尼撒占领耶路撒冷以后,生动地描写了犹太人的惨境,特别强调圣殿的毁灭。本诗应与她的姐妹悲歌——诗79篇进行对比。79篇所强调的是耶路撒冷的居民惨遭屠杀。74篇这首悲歌诗是由七个不规则的段落组成的。她的语言和《耶利米哀歌》惊人地相似。

据说本诗的苏格兰立约派和法国塞文诺尔人的战歌。瓦典西的流亡者,在严冬越过阿尔卑斯山脉以后,高唱本诗74进入他们的“逃城”日内瓦。欢迎的人群也以这首诗回应他们。在1689年,在亨利.阿诺的率领下,700名瓦典西人高唱同一首歌打回老家。

关于本诗的题记,见本册注释第617,628页(《诗篇》序言)。如果本诗按普遍的认定是被掳后的作品,“亚萨”就可以理解为部落的名称,也可以指亚萨的后裔。


亚萨的训诲诗。

1 上帝啊,你为何永远丢弃我们呢?你为何向你草场的羊发怒,如烟冒出呢?

【本会注释】

丢弃我们。见诗13:1;43:2;44:9;79:5。上帝似乎丢弃了祂的子民(见哀5:20)。

烟。烟暗示有火;愤怒常常比作火(见申32:22;诗18:7,8;参哀2:3)。

你草场上的羊。参诗79:13;95:7。诗人把百姓称为上帝的羊,使他祈求的语气更加柔和。他暗示,上帝撇弃没有防御的百姓是很奇怪的。他们最需要祂的看顾。


2 求你记念你古时所得来的会众,就是你所赎作你产业支派的,并记念你向来所居住的锡安山。

【本会注释】

你古时所得来的。见出15:16。

支派(shebet)。“杖”。用“杖”指支派,可能是因为它用作宗教和世俗权威的标志。

产业。见诗28:9;参申32:8。 以色列被称为“你产业的支派”(见耶10:16)。

你所赎作。见出15:13的用词。

锡安山。见诗48:2注释。


3 求你举步去看那日久荒凉之地,仇敌在圣所中所行的一切恶事。

【本会注释】

求你举步。诗人求上帝快来查看锡安山的被毁,以便干预。

日久荒凉之地。土地荒芜,满目创痍,一片惨状,似乎再也无法恢复。

所行的。巴比伦人掠走了一切值钱的东西(见王下25:13-17),纵火焚烧了圣殿(见诗74:7)。4-8节描写了随后的亵渎行为。这些细节构成了本诗题记中所提到的历史背景。


4 你的敌人在你会中吼叫;他们竖了自己的旗为记号。

【本会注释】

吼叫。指战场的呐喊。入侵的掠夺者就像野兽一样(见赛5:29;耶2:15)。

旗。他们狂傲地树起他们的军旗,来代替耶和华真正的旗帜。圣地落入了外邦人的手中(见民2:2)。异教的旗帜插在圣殿中,成为犹太人的奇耻大辱。


5 他们好象人扬起斧子,砍伐林中的树。

【本会注释】

描写敌兵砍掉圣殿的木制结构。


6 圣所中一切雕刻的,他们现在用斧子锤子打坏了。

【本会注释】

第5和第6节的行为是同时发生的,不是进行比较。

雕刻的。见王上6:29。被砍下打碎,可能是因为上面包着黄金(见王上6:22,32,35)。


7 他们用火焚烧你的圣所,亵渎你名的居所,拆毁到地。

【本会注释】

用火焚烧。巴比伦人放火烧掉了圣殿(见王下25:9)。

居所。见出20:24;申12:11。

到地。圣殿成为一片废墟,受到了玷污(见哀2:2)。


8 他们心里说:我们要尽行毁灭;他们就在遍地把上帝的会所都烧毁了。

【本会注释】

会所。直译是“集会的地方”。犹太人的“会堂”拼为beth hakkeneseth。


9 我们不见我们的标帜,不再有先知;我们内中也没有人知道这灾祸要到几时呢!

【本会注释】

标帜。见第4节。

先知。参哀2:9;结7:26。

几时。本节呈现以色列人苦杯满溢。这是本诗中最悲怆的一节。


10 上帝啊,敌人辱骂要到几时呢?仇敌亵渎你的名要到永远吗?

【本会注释】

参第18,22节的类似祈求。灾难似乎永不止息。《旧约》经常指着上帝的尊荣恳求(见出32:12,13;民14:13-16;申9:28)。


11 你为什么缩回你的右手?求你从怀中伸出来,毁灭他们。

【本会注释】

上帝为什么不伸手拯救以色列呢?祂似乎把手藏在衣袍里。诗人等不及上帝显示祂的大能消灭入侵者了。


12 上帝自古以来为我的王,在地上施行拯救。

【本会注释】

诗人因思考上帝以前拯救祂的子民而得到安慰。回忆过去会给现在带来安慰,给今后带来希望(见《怀氏传略》第196页)。

我的王。诗44:4。诗人确信,不管表面情况如何,上帝依在掌权。

拯救。即“上帝的救恩”。

在地上。参出8:22。


13 你曾用能力将海分开,将水中大鱼的头打破。

【本会注释】

你。原文的代词放在句首是为了强调,如这里和第14,15,17节(见诗65:9-11)。

曾用能力将海分开。指过红海的时候(见出14:21;参诗77:16)。

大鱼(tanninim)。“海怪”。可能象征埃及的势力(见结29:3)。指法老的军兵在红海的毁灭(见出14:27-30;15:4)。


14 你曾砸碎鳄鱼的头,把他给旷野的禽兽(禽兽:原文作民)为食物。

【本会注释】

鳄鱼的头。见赛27:1注释。也是指埃及的势力(见第13节注释)。

旷野的禽兽。(见箴30:25,26)。指海怪被杀,扔在岸上,成为野兽的食物。


15 你曾分裂磐石,水便成了溪河;你使长流的江河干了。

【本会注释】

你曾分裂。可能是指上帝藉着摩西让水从磐石中出来(见出17:6;民20:8;参诗78:15,16),或者指经过红海(见书2:10),或过约旦河(见书3:13;4:23;5:1)。

使长流的江河干了。显然指过约旦河(见书3:13;4:23;5:1)。


16 白昼属你,黑夜也属你;亮光和日头是你所预备的。

【本会注释】

属你。诗人目睹上帝拯救祂的子民,眼界扩大了,看见在大自然中上帝大能和荣耀的不断显现。

亮光(ma'or)。“发光体”。这里可能指太阳(见创1:15,16;参诗136:7-9)。


17 地的一切疆界是你所立的;夏天和冬天是你所定的。

【本会注释】

疆界。自然的地界和海界(见创1:9;伯26:10;耶5:22)。


18 耶和华啊,仇敌辱骂,愚顽民亵渎了你的名,求你记念这事。

【本会注释】

求你记念。参第2节。

辱骂。见哀1:7;2:7,15,16;见诗74:10注释;参第22节。

名。见诗5:11;7:17注释。


19 不要将你斑鸠的性命交给野兽;不要永远忘记你困苦人的性命。

【本会注释】

这里把上帝的儿女微妙地比作上帝所爱的温顺的鸽子。


20 求你顾念所立的约,因为地上黑暗之处都满了强暴的居所。

21 不要叫受欺压的人蒙羞回去;要叫困苦穷乏的人赞美你的名。

22 上帝啊,求你起来为自己伸诉!要记念愚顽人怎样终日辱骂你。

【本会注释】

诗人认识到这个案子是属于上帝的,涉及上帝的荣誉。凡针对上帝的儿女所做的任何事情,都被视为做在祂身上的。软弱的人最好能认识到上帝最终的关怀,让自己成为在上帝手中的工具,实行上帝的旨意。


23 不要忘记你敌人的声音;那起来敌你之人的喧哗时常上升。

【本会注释】

不要忘记。诗人在祈祷的最后,求上帝给予仇敌公正的惩罚(参王下19:28)。

喧哗。显然指敌人大声呐喊入侵耶路撒冷。

那起来敌你之人。那些反对上帝所指定的领袖,从而与祂的旨意为敌的人,往往自欺欺人地以为他们的行动并没有特别地针对上帝(见出16:8;撒上8:7)。

上升。英文KJV版为“增加”。

在诗人描写国土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劫难时,诗歌似乎一下子结束了。


马可福音7章

提要:1 法利赛人挑剔门徒没有洗手就吃饭。8 他们用人的遗传违背了上帝的诫命。14 食物不能污秽人。24 他治好了那个叙利腓尼基妇人被鬼附的女儿,31 和一个耳聋舌结的人。


论洁净

可7:1 有法利赛人和几个文士从耶路撒冷来,到耶稣那里聚集。

【本会注释】

来到。[有关遗传与仪文污秽之争,可7:1-23=太15:1-20。主要的注释在:马可福音。见“加利利末期的传道”;参本卷注释第18,96-100页。] 叙述到这点时,马太和马可都省略了在迦百农会堂里的重要事件,当耶稣快要详细讲完生命的粮的时候,加利利民众的情绪变得与耶稣敌对了(见约6:25 至7:1;见太15:21注释)。与素常相反,耶稣在逾越节期间留在了加利利(见约7:1;参《历》第四十二章),无疑安静地照顾着百姓的需要(见可6:56注释)。在节后不久,可能在四月底五月初的时候,发生了这次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遭遇战,这些人是最近从耶路撒冷回来的。

法利赛人。见本卷注释第51,52页注释。

文士。见本卷注释第55页;见可1:22注释。

从耶路撒冷。耶稣在第三次加利利布道之旅中福音迅速的扩散,早已使犹太领袖们大为惊慌(见太15:21;可6:14)。这里提到的这些人无疑或多或少是来自犹太议会的官方代表团的成员,为特别的目的奉派寻找藉口,以便结束耶稣所做的传道(参《历》第四十二章)。


可7:2 他们曾看见他的门徒中有人用俗手,就是没有洗的手,吃饭。

【本会注释】

他们曾看见。法利赛人和文士们当然知道,门徒们只是效法耶稣所采用的习惯行事(参路11:38注释)。这乃是间接地向耶稣挑战。文士和法利赛人有意把对他们律法的不尊敬归咎于耶稣。通过间接地进行,他们还有可能会避免冒犯那些认为耶稣很好的人。耶路撒冷的领袖们轻蔑地看加利利人是无知的小民,通常提到他们是`amme ha'ares,直译是:“土民”(见本卷注释第55页)。现在这场会战就是在这群纯朴真诚的加利利人的陪伴之下发生的。

饭。直译是:“饼”,但在这里的意思大概指一般的“食物”。

俗。希腊文是koinos,最初的意思是“普通”,即,许多人共有的。后来有了“粗俗的”,或“亵渎的”意思,马可在这里用的就是这个意思(参徒10:14注释)。

没有洗的手。马可福音显然是为非犹太人写的(见本卷注释第564页),他们可能并不了解这些探子们所提出的挑战的性质,所以马可详细说明了“俗”是什么意思。而马太福音大概主要是为犹太人写的(见本卷注释第273页),所以就没有作这种解释性说明。这里提到的洗乃是严格的仪式,而不是有关清洁卫生的。据说这种仪式是将少量的水倒在第一只手的手指和手掌上,然后用另一只托起这只手,好使水从手掌流到手腕,但不要再往下流了(这期间要当心,免得水流回以手掌),然后交替着用一只手掌摩擦另一只手。所需要的水量是一个半鸡蛋壳所能盛的水量。然而,似乎在得不到水的地区允许干洗,就是人可以照规定的方式只做出洗手的样子。


可7:3 (原来法利赛人和犹太人都拘守古人的遗传,若不仔细洗手就不吃饭;

【本会注释】

若不洗手。见2节注释。

仔细。希腊文是pugmē,直译是:“拳头”;根据这里所使用的形式,意思是“用拳头”。有人提出pugmē在这里的意思可能是“手里满了[水]”。也可以引证原文(参本卷注释第146页)读作pukna,意思是“精神旺盛地”,“勤勉地”或“频繁地”。

遗传。希腊文是paradosis,直译是“让出”,“托付”;所以是“传统”,由某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所托付的东西。当用在福音书中时,paradosis指围绕着摩西五经建立起来的口头拉比规条的又大又重的主体(见申31:9;箴3:1注释)。在当时,耶稣特要抨击的犹太宗教体制就是拉比们的遗传。英文词“传统”意思是“所传下来的[即,从老师传给学生,或代代相传]”。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起初有意保护旧约成文律法的口头传统变得被人们认为比律法本身更重要了(见《历》第四十二章)。据此以为,藉着机械地遵守口头传统,人就自然地遵守了成文律法,包括十诫。换句话说,只要人按照律法传统解释的字句去做,就不必顾及成文律法的精义了。这种律法主义体系使宗教降低成了一个形式问题,并且废除了真敬拜与顺从的精神,然而没有了这个,人对上帝的敬拜就是枉然的(见约4:23,24;参可7:7)。一种靠律法的“行为”获得义的体系代替了救赎计划,而上帝的计划却是人藉着救赎计划获得义,这义是藉着信得到的(见罗9:31,32;10:3)。

基督努力使上帝所启示的全部指示都在他百姓的思想和生活上回归其正确的位置。他努力遵照上帝的话,优先于遵照人的话。他努力废除仅仅是外表形式的宗教,而要培育内心宗教的真精神。

古人的。即,年长的拉比或律法的解释者们。


可7:4 从市上来,若不洗浴也不吃饭;还有好些别的规矩,他们历代拘守,就是洗杯、罐、铜器等物。)

【本会注释】

市上。即,在街上的市场,买卖产品的地方(见太11:16注释)。犹太拉比的思想认为:人在市场上与人群混杂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在仪文上不洁净的人或东西接触,所以就“污秽”了。

洗浴。也可以引用原文证据(参本卷注释第146页),支持读作“使洁净”。

别的规矩。可能包括器具、衣服(见利11:32),手和脚(参出30:19-21)。

历代拘守。传统是由一代“传下来”并由下一代“接受”持守的。它是老师给的,学生接受的。

罐。希腊文是xestai(单数是xestēs),一种罗马量器(sextarius),容量约为半品脱(见本卷注释第50页)。Xestēs是在马可福音中发现的许多拉丁词源之一。

铜。直译是:“青铜,”或“铜”。

桌子。直译是:“睡椅”,或“床”。然而,原文证据在(参本卷注释第146页)保留还是省略“桌子”这个词之间有分歧。


可7:5 法利赛人和文士问他说:“你的门徒为什么不照古人的遗传,用俗手吃饭呢?”

【本会注释】

行。在比喻的意义上是“生活”。请比较以诺与上帝同“行”(见创5:24)。门徒们的人生道路,或生活方式,使法利赛人和文士烦躁不安。


可7:6 耶稣说:“以赛亚指着你们假冒为善之人所说的预言是不错的。如经上说: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

【本会注释】

以赛亚预言。见赛29:13注释。以赛亚的话是形容他那个时代的以色列人的,就如上下文所说明的,但是那些话对在基督时代的犹太来说也同样真实(见申18:15注释)。所以当基督说:“以赛亚指着你们预言”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以赛亚特别地专门地预言了基督时代犹太人的某件真事,而是说以赛亚对他那个时代的以色列人的描述也“十分”(见可7:6)适用于基督时代的人们。

假冒为善。见太6:2注释。

尊敬我。“古人”(3节)通过表面上遵守上帝的旨意,实际上“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7节)。它乃是一个凭信得救还是凭行为得救的问题。耶稣断言:那些敬拜上帝的人,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他(见约4:23,24)。对这个真理的强调使基督与犹太领袖们进入了剧烈的冲突。高举人的规条甚至人对神圣要求的解释在“律法上更重的事”(太23:23)之上,现今并不逊于往日。


可7:7 他们将人的吩咐当做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本会注释】

当作道理教训人。直译是:“[当作]教训教训人”。


可7:8 你们是离弃上帝的诫命,拘守人的遗传”;

【本会注释】

上帝的诫命。这里的单数形式指的是凡上帝所命令的──他所有已显明的旨意(见太22:37,39注释)。上帝的“命令极其宽广”(诗119:96);它包括“人所当尽的本分”(传12:13)。摆在我们面前的思想是:要“完全”,像我们“在天上的父完全一样”(见太5:48注释)。

遗传。“人的遗传”与“上帝的诫命”形成了不妥协的对比。

诸如洗。原文证据支持(参本卷注释第146页)省略8节以这些字开头的余下的话。然而,这些话无疑是真实的,因为与4,13节表达的是同样的思想。


可7:9 又说:“你们诚然是废弃上帝的诫命,要守自己的遗传。

【本会注释】

诚然。请注意基督的话中所暗示的反讽。


可7:10 摩西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

【本会注释】

摩西说。基督引用的经文的第一部分来自第五诫,第二部分来自律法书的民法部分(见出21:17)。

治死。这个短语的希腊文反映的是希伯来成语的形式,意思是“必要死”,直译是:“必定死”(见创2:17注释)。换句话说,死是违反第五条诫命所不可避免的惩罚。


可7:11 你们倒说:‘人若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做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献的意思),

【本会注释】

你们倒说。耶稣在这里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例子,说明当他说:“你们已经找到一个办法废弃上帝的诫命,要守自己的遗传”(9节,修正标准本)时是什么意思。所以,耶稣在这里证实了犹太人正在枉然地敬拜上帝的事实(见7节)。他们控告基督废除了律法,但他却说明他们藉着对律法的传统解释,实际上已经做了他们所虚假地控告他的事(见太5:17-19,21,22注释)。

各耳板。希腊文是korban,来自希伯来词qorban,“礼物”,“祭物”,直译是:“带到近前的东西”。在东方国家,一个人如果不呈上一份“礼物”就决不要想接近或“走近”上级。人所宣布为“它是各耳板”的任何东西因此都被奉献给上帝和圣殿了。

供献。显然主要是为非犹太读者写的(见本卷注释第564页),马可在这里解释了一个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意义的词。


可7:12 以后你们就不容他再奉养父母。

【本会注释】

容。也可译作“准许”(见太19:14注释)。

不再奉养。经过祭司的批准,并以上帝需要他这个东西为借口,一个人竟可以这样以宗教的名义诈取自己的父母。

已经被宣布为“各耳板”的任何东西从而就被奉献为圣殿使用了(见11节注释)。被这样“奉献”了的任何东西都不准父母触摸,然而这不孝的儿子却蒙允许只要他在世就可以使用它。他藉着表白高度的虔诚规避了自己作儿子尽孝的义务。通过这种迂回的程序,祭司们就纵容了其贪婪的教区居民们,默许他们解除奉养父母的严肃责任。


可7:13 这就是你们承接遗传,废了上帝的道。你们还做许多这样的事。”

【本会注释】

废了。即,实际上,使第五诫无效了。耶稣站在群集的会众面前,作他们权利的代表,而文士和法利赛人却被显明他们的真面目是假冒为善(见6节),并且是上帝和他们同胞的敌人。

许多这样的事。基督在这里使用的例证并不是孤单无二的,文士和法利赛人自己很清楚这一点。


可7:14 耶稣又叫众人来,对他们说:“你们都要听我的话,也要明白。

【本会注释】

众人。希腊文是panta。然而,原文证据支持(参本卷注释第146页)读作palin,“又”。这种读法就会暗示:在被文士和法利赛人以他们的抗议打断之前,耶稣一直在向众人讲道(见2节)。既然已经止息了批评他的人,他就又对百姓讲道了,目的是要说明关于遗传的这场冲突中所涉及的问题的真实本质(见3节注释)。

听。百姓若要看穿他们属灵领袖们的假冒为善,就必须殷切关心这事。


可7:15 从外面进去的不能污秽人,惟有从里面出来的乃能污秽人。”(有古卷在此有:

【本会注释】

从外面……不能。注释者们一般错过了15-23节的要点,而将之应用于利未记11章中洁净与不洁净的肉食问题。上下文有力地说明了耶稣决不是在唤起人们对旧约规则的质疑,而是在否认口头遗传的有效性(见可7:3注释),在这里特定的遗传就是宣布用没有正确地洗过的手吃饭(在仪文的意义上)就变成了污秽的原因(见2节注释)。“人的吩咐”(7节)总是并且专门地与耶稣所主张的作对,与圣经中所阐明的“上帝的诫命”(8节)截然不同。把15-23节应用于洁净和不洁净的肉食问题就完全忽视了上下文。要是耶稣在此时消除了洁净的和不洁净的肉食之间的区别的话,显然彼得后来对吃不洁净的肉食的思想就不会作出那样的反应了(见徒10:9-18,34;11:5-18注释)。

应该强调的是:在耶稣和法利赛人之间所讨论的这个问题与所吃食物的性质没有任何关系,而只是与用什么方式吃它有关系──有没有用在仪文上洗过的手(见2,3节注释)。依照犹太人的规定,由于与不洁净之人的接触,就连照利未记11章来说是洁净的食物也可以被认为是不洁净的(见可6:43注释)。

从里面出来的。关于基督提到的“从里面出来的”东西的清单,见21-23节。基督在这里确认了来自违背“上帝的诫命”的道德上的污秽,后果远比仪文上的污秽严重,当后者完全基于“人的遗传”(见7,8节注释)时尤其如此。耶稣说,心灵的污秽远比那些在仪文上与不洁的人或物接触而致的身体污秽更加严重。

乃能污秽人。见21-23节。即使在旧约圣经中,上帝也明确说过他不喜悦那些仅仅是以自身为目的行出来的仪文上的敬拜形式(见赛1:11-13;弥6:6-8)。


可7:16 有耳可听的,就应当听!)

【本会注释】

有耳可听的。原文证据(参本卷注释第146页)在要不要16节之间有分歧。无论如何,基督经常用这句话(见太11:15;等等),并且它在此处的上下文中确实是适当的。


可7:17 耶稣离开众人,进了屋子,门徒就问他这比喻的意思。

【本会注释】

屋子。也可译作:“住宅”,可能是彼得在迦百农的住宅(见可1:29;2:1注释)。这部分的余下内容是私下对门徒讲的(可7:17-23)。

门徒。照马太所说是彼得问的,他照常作了这群人的发言人(见太14:28注释)。

比喻。见本卷注释第203-207页。一个比喻可能只是一句言简意赅的谚语,无论多么简短。在这里指的是在15节中使用的比喻,论到进入人里面和从人里面出来的东西。如果这个“比喻”即使对门徒们来说都证明是一个谜的话,那么群众几乎就不能领会其全部意义了(见14节注释)。


可7:18 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

【本会注释】

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即,像这“比喻”所讲给的对像──众人一样。指望门徒们先于大众明白救恩的真理乃是最合理的。


可7:19 因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又落到茅厕里(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

【本会注释】

他的心。即,他的心思意念(见太5:8注释)。换句话说,用没有洗的手吃饭对人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影响。

入他的肚腹。在仪文上不洁净的食物(见15节注释)到了胃里,决不能推想附在这些食物上的仪文上的不洁净会被身体的组织吸收。

茅厕。希腊文是aphedrōn,“厕所”,或“卫生间”。这个词并不像一般所猜想的那样,指的是人体的一部分。

各样食物都是洁净的。直译是:“使各样食物都洁净[希腊文是bromata,见路3:11注释]”。在钦定本中,这句话似乎是基督教导的一部分,意思是消化和排泄的过程有“洁净各样食物”的结果。然而,希腊原文说明这些不是基督的话,而是马可的话,而且它们构成了马可对基督所说话语注释。所以,有必要明白这句话是就18节“耶稣对他们说”而论的。因而19节的后半部分就可以理解为:“[这就是他对他们说]使各样食物都洁净了”,或者“因而,他宣布各样食物都洁净了”(修正标准本)──即,不管吃的人有没有履行所规定的清洗仪式。这乃是争论的真正要点(见2节注释)。

其次,应该注意被译为“食物”的这个希腊词,意思仅仅是“吃的东西”,“食物”,包括各种食物;决不是指动物的肉而有别于其它食物。把“使各样食物都洁净”局限于肉食,并下结论说基督在这里废除了用作食物的洁净与不洁净肉类之间的区别(见利11),乃是完全忽视了希腊原文的意思。

再次,上下文(1-14,20-23节)并不涉及生物学上的不洁净,而是涉及据推测因省略清洗的仪式而招致的不洁净(见15节注释)。甚至连门徒们所吃食物的种类(2,5节)都没有提到,而只是提到了他们吃的方式(见2,5,15节注释)。自始至终,基督应对的都是“上帝的诫命”与“人的遗传”的问题(见5-15,19节注释)。见21-23节注释。


可7:20 又说:“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

【本会注释】

出来的。见15,19节注释。


可7:21 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

【本会注释】

从里面。耶稣用一句说明什么才会“污秽人”(23节)的话总结了他的讲论。他说:污秽是道德上的,而不是仪文上的(见15节注释)。它影响的是心灵,而不是身体。

恶念。耶稣列举了13种“污秽”人的东西。请比较这里给出的清单和罗1:29-31及加5:19-21的清单。

奸淫。希腊文是porneiai,包括各种违法性关系的一个通称。


可7:22 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讟、骄傲、狂妄。

【本会注释】

贪婪。希腊文是pleonexiai,意思是“贪欲要得到更多”,所以是:“贪欲”,“贪婪”或“贪财”。要获得越来越多这种想法已经成了有这种品格之人的一种癖好。

邪恶。希腊文是ponēriai,邪恶的通称,也可能像这里一样,更为明确地指“恶意”。

淫荡。或:“放肆”。

嫉妒。一个希伯来成语性词语的希腊译文(见申15:9),大概意思是“羡慕”,“嫉妒”,或一种“吝啬的勉强的精神”。

谤讟。希腊文是blasphēmia,意思是对于上帝的“亵渎”,但是当针对人时,就是“诽谤”的意思,如这里一样。关于该词在“亵渎”意义上的用法,见太12:31注释。

狂妄。即,“没有理性”的品质。另一种可能的译法是“愚蠢”。


可7:23 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

【本会注释】

这一切的恶。(见第2-4,15,19节注释)。关于基督徒应该以积极的品格特质取代个性中的消极面,(见加5:22,23;彼后1:4-8)。关于试图消除这些邪恶品性却没有培养好品性代替之的危险,见太12:43-45注释。


迦南妇人的信心

可7:24 耶稣从那里起身,往推罗、西顿的境内去,进了一家,不愿意人知道,却隐藏不住。

【本会注释】

耶稣从那里起身。[退到腓尼基,可7:24-30=太15:21-28。主要的注释在:马太福音。]


可7:25 当下,有一个妇人,她的小女儿被污鬼附着,听见耶稣的事,就来俯伏在他脚前。

可7:26 这妇人是希利尼人,属叙利非尼基族。她求耶稣赶出那鬼离开她的女儿。

【本会注释】

希利尼人。即,“外邦人”,不一定是希腊血统或出身(见罗1:16;《历》第四十三章)。


可7:27 耶稣对她说:“让儿女们先吃饱,不好拿儿女的饼丢给狗吃。”

可7:28 妇人回答说:“主啊,不错;但是狗在桌子底下也吃孩子们的碎渣儿。”

可7:29 耶稣对她说:“因这句话,你回去吧;鬼已经离开你的女儿了。”

可7:30 她就回家去,见小孩子躺在床上,鬼已经出去了。


耶稣治好聋哑人

可7:31 耶稣又离了推罗的境界,经过西顿,就从低加波利境内来到加利利海。

【本会注释】

离了。[治好耳聋舌结的人;在低加波利行的其他神迹,可7:31-37=太15:29-31。主要的注释在:马可福音。见“从公开传道到退隐时期”;“主耶稣的传道生涯”;关于神迹见本卷注释第208-213页。] 关于马可在这里提到的地区,就是基督现在“离了”的地方,见太15:21注释。马太没有说到耶稣从腓尼基返程所走的路线。

境界。直译是:“边界”,这里的意思是“领土”。

西顿。原文证据支持(参本卷注释第146页)读作“经过西顿”,意思是在转向东南方向的低加波利前,耶稣从推罗附近进一步北行了(参《历》第四十四章)。

加利利海。可能是沿着东海岸南行。

低加波利。见本卷注释第46页;见太4:25注释。


可7:32 有人带着一个耳聋舌结的人来见耶稣,求他按手在他身上。

【本会注释】

带……来见耶稣。显然这个病人不是自愿来的,也从来没有听到过耶稣。明显是这个人的朋友们的信心把他带到了耶稣面前。低加波利是耶稣曾经医好加大拉被鬼附之人的地方,那两个人已经忠心热诚地完成了委托,就是把耶稣告诉自己的异教邻舍们(见可5:19,20注释)。这个耳聋舌结之人的朋友们把他带来见基督,很可能就是从前那两个被鬼附之人作工的结果。

耳聋。希腊文是kōphos,直译是:“钝的”,“迟钝的”;这里用来指听觉(见路1:22注释)。

舌结。这个人不完全是哑巴,因为当被医好时,他“说话也清楚了”(35节),暗示在蒙医治前他是能说话的,尽管说不清楚。他说话不清楚可能是耳聋的结果。


可7:33 耶稣领他离开众人,到一边去,就用指头探他的耳朵,吐唾沫抹他的舌头,

【本会注释】

领他到一边去。后来他在伯赛大朱莉亚斯对那个瞎子也是这样做的(见可8:22-26)。这两个地区居住的大部分都是外邦人(见太4:25注释),所以似乎很可能这个人也是个外邦人。可能耶稣领这个聋哑人到一边去是因为他医治他时所采用的不同寻常的程序会被缺乏考虑的众人误解并解释为一种魔术的形式,类似异教行异能之人的咒语。

用指头探。直译是:“将他的指头插”入那个人的耳朵里。有人说耶稣设法用这个行动传达给这个病人的思想是:他对他的不幸状况感到关心。

吐唾沫。虽然古代文献保存了许多使用唾液的例证,说明医师和术士们相信唾液能将治疗从他们的身体传达给其病人的身体,所以具有治疗特性,但是并没有明显的原因说明耶稣为什么此时选择以这种方式进行医治,对他来说很不平常。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性是:这个姿势只是迁就那个人必然的无知和感觉的迟钝。但无论原因如何,这里所遵循的全部程序与医好伯赛大那个瞎子的程序极其类似(见可8:22-26注释)。

抹他的舌头。这个人不只聋,实际上也哑(见32节注释),耶稣触摸了这两个需要医治的器官。


可7:34 望天叹息,对他说:“以法大!”就是说:“开了吧!”

【本会注释】

望。这是唯一一次记载了耶稣举目望天行医治的场合。然而,在使五千人吃饱时,当祝福饼和鱼时他这样做了(见可6:41),在复活拉撒路时他这样做了(见约11:41),在为门徒们代求时,他也这样做了(见约17:1)。显然在这个场合,该姿势的目的是要指导这个耳聋舌结的人思想天上的上帝,为的是向他说明医治只能通过神圣的能力而来。

叹息。希腊文是stenazō,“叹气”,或“叹息”。这并不属于与这个病人交通的过程,而是耶稣抒发自己作为一个人对人类的苦难和软弱的反应(见约1:14注释)。在这个人的耳聋舌结里,他看到了对他所带来的信息,人心发聋听不见的可怜场面,以及人们通常所导致的迟疑支吾、没有意义的生活。

以法大。马可保留的一个亚兰语的措词(见可5:41注释),无疑就是耶稣在这个场合所实际使用的那个词。

开了吧。当然指的是开这个人的耳朵并恢复他的听力。马可在这里翻译这个亚兰词是为其读者的益处。


可7:35 他的耳朵就开了,舌结也解了,说话也清楚了。

【本会注释】

结。希腊文是desmos,“粘结物”,或“带子”。这不一定暗示这个人的发音器官有什么缺陷,虽然可能是这个意思。

清楚。希腊文是orthōs,“有条理地”,“正确地”,或“恰当地”。这清楚地暗示了这个人原是能说话的,但是说的非常不清楚,很难理解。


可7:36 耶稣嘱咐他们不要告诉人;但他越发嘱咐,他们越发传扬开了。

【本会注释】

不要告诉人。就如耶稣素常吩咐那些以非同寻常的神迹治愈之人的(见太8:4;9:30;12:16;参17:9;可5:43;等等;见可1:44注释)。在这个有影响的外邦区域,他吩咐不要告诉人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到如今,他们曾听到的这种程度的传道服务,还要以一种更大的方式在这里重复。外邦人至少在总体上还没准备好明白并赏识他信息的真正本质,但是在他确实发现有外邦人证明对耶稣有伟大的信心的地方,似乎就尊荣那信心。

越发。双重的比较级指出众人心中对这事可能有的最深刻的印象。对他们来说,要对在以色列的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伟大事件保持沉默是多么不可能啊!基督神性的证据是多么无法抵抗啊!


可7:37 众人分外希奇,说:“他所做的事都好,他连聋子也叫他们听见,哑巴也叫他们说话。”

【本会注释】

他所做的事都好。这是外邦人通过加大拉那两个被医好的被鬼附之人得以开始对基督有所认识的外邦人作出的结论(见可5:20注释)。像加利利的平民一样,外邦人“都喜欢听他”(见可12:37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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