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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世俗的法律代替上帝的审判

作者:陈郅牧师 | 发布时间:2011-10-23

核心提示:世俗法律所注重的是事实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而基督教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事实存在的结果,也是内心所产生的动机,也就是包括心思意念的罪。

近日,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姊妹在丈夫病逝十几年后与他人重组家庭,因多方原因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由此一些信徒指责他们非法同居,是不洁净的,从而在教会内引起了争议。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判定信仰的圣洁与否,其标准是依据世俗法律还是上帝的律法?世俗法律与上帝的律法之间是否一致,又能否用世俗法律的断定来代替上帝的律法进行信仰的审判?

基督教将罪分为原罪和本罪。“原罪”是指人先天俱有,灵魂深处的“罪性”。从始祖堕落开始,世人都落在了罪的里面,因而导致人不能进入上帝的国。只有信靠耶稣,罪才得救赎。“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 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章9-10节)。“本罪”是指人后天行为的罪,即过犯。世俗法律只认定人的“本罪”,但对罪的定性却与基督教不同。

基督教认为凡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不道德的、可耻的、有害的思想、言论都可以称为人的本罪。罪是从人的私欲和情欲产生出来的。“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雅各书1章14-15节)。每一个人都难免会有大大小小过犯,没有一个完全的人。“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等类”(加拉太书5章19-20节)。但只要能认识到自己的罪,悔改自己的行为,便能得到上帝的饶恕和赦免。

世俗法律对罪的定性,是指犯有对社会或他人危害性的行为,而法律对作出犯法的人以相应的处罚,是以犯罪的事实和相关的律法为准绳,只有付出相应的代价罪才能解决。世俗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实的认可。在犯罪的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再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例如,违章罚款、斗殴拘留、更严重的还有死刑等等。以此维护社会的治安和发展。

世俗法律所注重的是事实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而基督教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事实存在的结果,也是内心所产生的动机,也就是包括心思意念的罪。“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章28节)。“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书4章17节)。世俗法律以罪证、罪行为依据;基督教以罪行、罪性、罪念为依据,是集外在的行为、内在的伦理道德为一体的。世俗法律只用于每一个合法的本国的公民。而基督教中罪的界定是根据上帝的标准,虽是用于全人类的。

世俗法律的制定是融合了当代国情、民风、伦理道德观念的,是不同时代根据不同需要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的。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义和秩序。基督教中对罪的的界定却是永恒的,不会随着时代的需要和变迁或降低或调整的。基督教律法对罪的目的是使人能认识救恩、认识神。

既然世俗的法律与基督教的律法对罪的定性不一样,故我们不能用世俗的法律代替上帝的律法。因为世俗法律的标准与神圣律法的标准不相同。例如:在有些国家同性恋是合法的;但按基督教的律法判断,却是神所厌恶的。所以,把握两者区别的核心就是,两者对于罪的概念是不同,适用的范围也不同。

按世俗的法律要求,同居不合法,只要有结婚证书,哪怕结婚再离婚再结婚都是合法的。但基督教的婚姻观却不同,婚姻的纯洁性,不是以一纸结婚证书为标准,而是看两性关系是否纯洁,凡婚外产生的性行为都为淫乱罪。若不是因淫乱的缘故不得分手,否则分手后与他人同居或结婚,则是通奸的性行力,即为淫乱罪。“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章9节)。

那么,我们再回头看老姊妹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的问题。按世俗法律,这样的婚姻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按着神的标准,“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章3节)。显然我们不能用世俗法律的标准来进行信仰的定罪,圣洁与否应从圣经原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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