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反对非法处分宗教财产
作者:浙南安息日会 | 发布时间:2011-12-15
温州市人民政府:
坐落在市区南塘街“茶园寺”的花园洋房(俗称“番人馆”),原系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浙南区会所在地,此教产的建成是国内和国外安息日会信徒虔诚忠心奉献的结晶。在极左思潮“文革”年代,它被温州晶体管厂长期占用,但因着它悠久的历史、感人的见证和安息日会信徒的宗教情怀,这里成为众多虔诚信徒怀念瞻仰圣地。
该建筑历经百年沧桑,三座“番人馆”别墅已然成为古迹风景,拥有深厚的宗教人文情怀,是温州不多的宗教圣迹。在此生活过的外藉传道人、牧师等圣职人员,在这个地方留下了许多感人至深的故事,成为后人无法忘怀的美好见证。在最困难的抗战时期,他们开发地下小防空洞,让周边的人民躲避日寇飞机的轰炸,又施米粥供应难民的需要;他们扶老助幼,多年为老弱者提供医疗服务;他们费财费力,办学校、办识字班,留下一段段人间佳话,至今为周边的老人所津津乐道。
党的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基督教界的人大、政协委员多人多次提案,温州市房管局于2002年12月3日下达了(温字 [2002]219)号文件,停止包租,发还了产权。从这一天起,安息日会全体信徒实质上对这一片地产就恢复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由于某些人的私欲和既得利益,使之十多年来成为一纸空文,作为教产的实物却迟迟不能归到上帝名下,真是罪莫大焉!
现在温州市少艺校看上了这块肥肉,作为政府,如果真正重视教育,就应该另划拨地妥当安排,而不是、也不能漠视宗教团体,置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于不顾,明目张胆违反国家的宗教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但是,温州市政府为了促成少艺校兼并这一黄金地块的目的,召开了市府办专题协调会,并有了所谓的“会议纪要”。这个会议没有业主方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代表参加,我们完全不知情,坚决反对这种漠视国家宗教法规政策、草率的任意处置办法,我们在此郑重表明我们的态度:“茶院寺”浙南区会的宗教财产,属于浙南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全体信徒,任何政府、任何个人都无权任意处理我们的财产,我们决定保留祖先所遗留的教产,不接受货币安置。
我们郑重提请温州市人民政府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宗教文化、尊重我们的宗教信仰,不折不扣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将我们的教产(原浙南区会的原址)完璧归赵,并考虑将此三座洋房花园审批为历史文化古迹予以保存,我们要保存而不拆毁,我们要修缮而不是毁灭。
请温州市人民政府站在历史文化和人文关怀的高度来审视宗教问题,倾听我们的诉求。宗教无小事,我们不希望“茶院寺”成为“风波”、成为“事件”,我们社会需要和谐,我们的国家需要进步,绝不能因为某些人和某些集团的利益而破坏大局,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影响。
为此,我们将拭目以待,不排除进一步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司法援助,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信仰尊严。
浙南原安息日会众教会联合声明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26 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 426 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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