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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什么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发布时间:2011-04-20

 

二十二、党章修正案为什么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在我国都有相当数量的信众,信教群众总数达1亿多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次党章修正案特别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这对于引导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处理宗教问题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应当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应该指出的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包括信仰这一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信仰那一宗教的自由;既包括在同一宗教中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包括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在我国,信仰宗教完全是公民个人的事情,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他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切实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团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决不允许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这一宗教和信仰那一宗教群众、信仰这一教派或那一教派群众之间制造矛盾,甚至挑起纷争。

  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既是保证宗教活动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宗教事务管理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统一的,依法对正常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才能使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证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既不能因为讲宗教自由而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不能因为讲加强管理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这是我们党总结长期以来宗教工作实践得出的结论。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经过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使宗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但是应当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西化、分化中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这种渗透和破坏活动明显增加,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发展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同时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决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

  四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判断,也是宗教在我国变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宗教的历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宗教只有适应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行动的,因而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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