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宗教政策
作者:丁关根 | 发布时间:2011-04-20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丁关根
宗教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定、民族团结,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要积极、慎重、认真地去处理宗教问题。党的宗教政策主要是:
第一,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要注意继续落实各项宗教政策。
第二,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宗教爱国组织的作用。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他们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第三,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第四,积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无神论、通俗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青少年正确对待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问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这是丁关根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所做报告《努力做好九十年代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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