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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

作者:江泽民 | 发布时间:2011-04-20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江泽民


      西藏是藏族占总人口比例最高的自治区,藏传佛教在广大群众中有很久很深的影响,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对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无论从事哪方面的工作,都要高度注意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关心、支持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使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在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工作中,都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和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包括西藏在内的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西藏和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期实践证明,它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这一制度,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和条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充实和完善,使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达赖集团鼓吹的所谓“大藏区”、“高度自治”,其实质还是要搞独立或半独立,同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本质区别,必须予以彻底的揭露和批驳。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藏族内部和藏族同汉族及其他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必然越来越多。藏汉民族之间以及与其他民族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依存,共同进步,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必然日益增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我们应该欢迎并促进这种趋势,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利益关系、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不同,在交往中也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和磨擦。对于这些人民内部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都拉到民族问题上去。总的原则,是要通过正确处理这些矛盾,达到增强团结,共同发展的目的。决不能用官僚主义的态度去对待,致使矛盾激化,更要严防分裂主义分子和封建复辟势力乘机蛊惑利用,混水摸鱼。西藏是群众性信仰喇嘛教的地方,存在众多寺院和僧侣。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同时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和政府有关法规,加强对寺院的管理。决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政治和社会事务。必须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论出身哪个民族,都要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不应该信教。对于广大的信教群众,我们既要保护他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又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信任和依靠他们搞好各项事业。对于僧侣,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只要爱国家、爱社会主义,就要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多为群众做好事,多为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建设出力。要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于打着宗教幌子进行破坏活动的极少数人,要提高警惕,及时予以揭露和依法处理。近几年来,西藏和其他藏区乱建寺庙、乱收喇嘛的现象相当普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群众造成沉重负担。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在民族和宗教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爱国上层人士的作用,同时必须做好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工作,下大力气培养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教育他们既热爱本民族,又热爱其他民族,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自觉抵制狭隘民族主义的影响。要使他们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加快各项事业发展中,能够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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