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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作家和编辑的勉言
第二十三章 作家的管理
脑力工作者的资本——脑力工作者有上帝所赐的资本。他们研究的成果属于上帝,而不属于人。如果工人按报酬忠实地把光阴给了他的雇主,雇主对他就不该再有所求了。如果他藉着勤劳和节约时间,准备了另一本有价值的材料要出版,他有权按照自己所认为妥当的方式为圣工服务。除了一点版税之外,他奉献了一切,他就已为负责出书的人做了好事,不应该对他再有其他要求了。    ——《教会证言》卷五563页,1889年{CW 162.1}
 
作者的利益——上帝希望人与祂建立直接的关系。在祂与人的交往中,祂承认个人负责的原则。祂设法鼓励人们依靠祂,使他们认识到个人需要引导。祂赐给每一个人各种恩赐。人人都是上帝所委托的管家,要顺从那位施给者的引导,向上帝交清每一笔帐。……{CW 162.2}
在我们彼此交往的事上,上帝希望我们小心维护个人对上帝的责任,以及依靠祂的原则。在出版社对待作者的事上要特别坚持这条原则。{CW 163.1}
有些人主张作家无权对自己的著作负责。他们应把著作交由出版社或教会负责。除了写稿的费用以外,他们不应享有其他的利益。收益当交由教会或出版社根据他们的判断,拨出供工作各方面的需要。这样,作者对自己作品的管理权就完全转到了别人身上。{CW 163.2}
 
对上帝负责——但是上帝对这个问题不这样看。写作的才能和其他才能一样,都是从主而来的。拥有这种才干的人要为才干的使用而对上帝负责。作者应在祂的指导下把收益投入使用。要记住,所托付给我们投资的财产不是我们自己的。如果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就拥有转让权,可以把我们的责任转给别人,把我们的管理权交给他们。但我们不可以这样做。因为主已让我们自己个人作祂的管家。我们要自己负责把这些资财投入使用。我们的心灵应当受到洁净。我们的手应当按时分发上帝所托付给我们的东西。{CW 163.3}
出版社或教会如认为支配一个弟兄脑力劳动的成果有理,那就无异于主张有权要支配他个人房产土地的收入一样。{CW 163.4}
 
作者业余时间的创作——如果说一个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已经拿了薪水了,那么他的灵,智,体就完全属于出版社,出版社有权支配他的一切作品,这种看法也是不公正的。在出版社工作以外的时间是属于工作人员自己支配的。只要不与他对出版社的责任有矛盾,他可以按自己认为合适的去做。在业余时间的创作,他要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CW 164.1}
没有什么比一个人企图把别人的才干完全处于自己控制之下更羞辱上帝了。这种弊端并不全因利润都奉献给圣工的事实而消失。人若因这样的安排而让自己的心受人支配,就是与上帝分离,暴露在试探之下。他把管理权交给别人,信赖他们的智慧,就是把人放在上帝的位置上。那些设法这样转移职责的人没有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可是上帝已把这种后果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祂说:“依靠人血肉的膀臂,心中离弃耶和华的,那人有祸了”(耶17:5)。{CW 164.2}
 
公正的一份利益——不应劝作者转移或出售他们对所著之书的权利。应当让他们得到一份他们工作的利润。他们应把自己的才干当作上帝的托付,按照上帝所赐的智慧进行使用。
——《教会证言》卷七176-178页,1902年{CW 164.3}
 
作者的合理份额——出版社应该从所出的书籍中获得它们的利润。这要与它们出版书籍的工作成正比例。但出版社也要注意,不要说自己在出版书籍的过程中做了最多的工作。作者要拿到合理的报酬。他们不要把自己的权利卖给任何机构。这样做并不能给机构带来福气。
——《关于版税的特别指示》13页,1899年{CW 165.1}
 
要区别对待——我收到了你关于版税的说明。……{CW 165.2}
如果付给作者们一大笔稿酬,就会有许多的书出版。小故事书的写作对于作者来说并不是很大的负担,但这类书对于世界来说,也不是特别重要。对于所写的书要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    ——《关于版税的特别指示》3,4页,1899年{CW 165.3}
 
 用文笔造福于圣工——每一位有写书负担的人,都应该用他们的笔来造福于圣工。他们要寻求上帝的指导,相信基督的应许,就是祂要差遣保惠师来在凡事上指教他们,使他们能记住。            ——《关于版税的特别指示》13页,1899年{CW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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