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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临信徒家庭
第五十六章 离 婚
    婚姻是终身的契约----在青年人的心目中,婚姻披着一层浪漫的色彩。这层色彩很难消失。伴随着它的,是对于婚姻的想象。这种想象影响着心灵对婚姻誓言的责任感。这誓言联系着双方的命运,唯有死亡才能将他们分开。(一){AH 340.1}
    每一项婚约的缔结都应经过仔细考虑,因为婚姻伴随着人的一生。男女双方都应认真思考他们在面临生活的变迁时会不会分开。(二){AH 340.2}
    耶稣纠正人对于婚姻的误解----在犹太人中,男人可以为区区小事而休妻,女方也可以随便再嫁。这种习俗导致了很大的不幸与罪恶。耶稣在山边宝训中清楚地宣布:要不是对于婚约不忠,就不可以解除婚姻的关系。祂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32)。{AH 340.3}
    后来,当法利赛人问耶稣有关休妻的合法性时,祂要听众回顾创造时所设立的婚姻制度。祂说:“摩西因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太19:8)。祂向他们指出伊甸园蒙福的日子。那时上帝称万物“都甚好”。所设立的婚姻与安息日制度均为荣耀上帝和造福人类。当创造主让那对圣洁的夫妇握手成婚时,祂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祂就这样为所有亚当的子孙颁布了婚姻的律法,直到末时。永在的父所亲自宣布为甚好的律法,乃是涉及人类最高幸福和发展的律法。(三){AH 340.4}
    耶稣来到我们世界是要纠正错误,在人身上恢复上帝的道德形像。关于婚姻的错误见解,已占据以色列教师的思想。他们使神圣的婚姻制度失去功效。人心越来越刚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就与妻子分离,或随自己的意思使她与儿女分开,将她休了。这事被认为是奇耻大辱,往往伴随着被遗弃之人的剧烈痛苦。{AH 341.1}
    基督来纠正这种弊端。祂的第一个神迹是在婚礼时施行的。祂就此向世人宣告:保持纯洁无无姻若保持纯洁而毫无玷污分开,将她休了。这事被认为是奇耻大辱,而疵的婚姻,乃是一种神圣的制度。(四){AH 341.2}
    对一位想离婚者的劝告----你对婚姻关系的想法一直是错误的。只有玷污了婚姻的床塌才能打破或取消婚姻的誓约。我们生活在危险的世代,除了对耶稣基督持有坚定不移的信心,在任何事上都没有保证。若不警醒祷告,就没有一颗心不会因撒但的诡计而疏远上帝。{AH 341.3}
    你的思想若平静安稳,你的健康原会比在要好得多。但你却心神不宁,困惑难安。你关于离婚问题的想法是错误的。你的理由不足以支持你的观点。人不可以随便制定标准以便规避上帝的律法,取悦自己的爱好。他们必须达到上帝公义的伟大道德标准。……{AH 342.1}
    上帝只给出了一个妻子离开丈夫或丈夫离开妻子的理由,那就是奸淫。愿人们能够多多祈祷,认真思考这个理由。(五){AH 342.2}
    给一对已分开之夫妇的忠告----我的弟兄,我的姊妹,你们分居已有一段时间了。你们原不该这样做。如果你们培养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忍耐,亲情和宽容,就不会到这种地步。你们两个人都不应坚持自己的意见,不顾后果地实行自己的主张和计划。你们双方都不该任性而行。但愿上帝之灵软化和折服人心的能力在你们心中运行,使你们能胜任教育儿女的工作。……要恳求你们的天父保守你们不屈从以急躁,粗暴和任性的态度彼此说话的试探。无论丈夫对妻子,还是妻子对丈夫都是一样。你们两人的品格都不完美。你们都不服从上帝的管理,所以彼此的相待也缺乏智慧。{AH 342.3}
    我劝你们接受上帝的管理。在受到试探要出言不逊时,最好保持沉默。你们在这一方面会遭到试探,因为你们从未战胜品格中这一讨厌的特性。然而每一个不良的习惯都应克服。要完全顺服上帝。要掉在那磐石基督耶稣身上,且要跌碎。你们既成为夫妇,就当约束自己。要到基督面前求助。祂必乐意地将祂神圣的同情和白白的恩典赐给你们。……{AH 342.4}
    要为你们过去的行为在上帝面前悔改。要彼此谅解,重新结为夫妇。要抛弃已往生活中不和谐不愉快的经验。要在主里面鼓起勇气。要将心灵的窗户向世界关闭,向天国敞开。你们若发声祈祷,向上天祈求亮光,那身为真光和生命,平安和喜乐的主耶稣就必垂听你们的呼吁。祂是公义的日头,必照入你们的心房,照亮你们的心殿。你们如果欢迎祂临格的阳光照进你们的家,就不会说出会引起不快的话了。(六){AH 343.1}
    写给一位受虐待而绝望的妻子----我已经收到你的来信。我回复你说:如果你看不到D有彻底的转变,我就不会劝你回到他身边。上帝不喜欢他过去关于妻子义务的观念。……如果他坚持他过去的观点,将来就不会比过去更好。他不知道如何对待妻子。{AH 343.2}
    对此我感到很难过。我为D深感遗憾,但是我不能劝你违背自己的意愿回到他身边。我对你说话如同对他一样的坦诚。你若重新受他支配是有危险的。我曾希望他会改变。……{AH 343.3}
    上帝知道你所经历的一切。……要靠主刚强起来;祂不会离开你,也不会舍弃你。我对你深表同情。(七){AH 343.4}
    写给一位被抛弃的丈夫----“背起你的十字架。”----在这件事情上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做什么,但是我认为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放弃你的妻子。她既然那么坚决地不愿与你生活,勉为其难对你对她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她既要一意孤行,你就只能背起你的十字架,表现出男子汉的气概。(八){AH 344.1}
    虽已离婚,在上帝看来仍未离婚----一位妇女根据国家的法律可能已与丈夫合法离婚。但是在上帝看来,根据更高的律法,她还没有离婚。因为只有一种罪,就是奸淫,才能使丈夫或妻子在上帝眼中摆脱婚约的约束。虽然国家的法令允许离婚,但是依据圣经和上帝的律法,他们仍是夫妻。{AH 344.2}
    我看到某姊妹现在无权与另一位男子结婚。但是她或其他妇女若因丈夫犯了奸淫而合法地离了婚,就可以自由地嫁给所选择的对象。(九){AH 344.3}
    与不信的配偶离异----如果妻子是不信或反对的人,丈夫本着上帝律法的原则不要放弃她。他仍需与她同居,以遵行耶和华的律法,除非她选择分手。作丈夫的或许要忍受反对,压迫和诸多苦恼;但他必从上帝得到安慰、力量和支持。上帝能为每一紧急时刻赐下恩典。他应当作一个心地纯洁,真实坚定,坚持原则的人,上帝必在他所当行的事上赐他智慧。他不会让冲动控制自己的理智,反要让理智把缰绳牢牢握在自己手中,以便约束自己的情欲。(十){AH 344.4}
    劝一位妻子改变性情而不改变婚姻关系----我收到你丈夫的一封信。我要说,只有一件事可以让丈夫合法地离开妻子,或妻子合法的离开丈夫,那就是奸淫。{AH 345.1}
    如果你们性情不合,你们改变了性情不就荣耀上帝了吗? {AH 345.2}
    夫妻应当培养彼此相敬相爱之心。他们应当谨慎自己的态度和言行,免得惹人生气或烦恼。各人要互相照顾,尽量加强彼此的感情。{AH 345.3}
    我劝你们二位都寻求主。要本着爱心和仁慈克尽彼此之间的义务。丈夫要养成勤劳的习惯,尽力维持家庭生活。这样,他的妻子就会尊重他了。……{AH 345.4}
    我的姊妹,你如果仍然保持现在的态度,就不能讨上帝喜悦。要原谅你的丈夫。他是你的丈夫。你若竭力作忠心尽责,情深意重的妻子,就会蒙福。但愿你的舌上有仁慈的法则。你能够而且必须改变你的态度。(十一){AH 345.5}
    你们两人必须研究如何彼此融合,而不是意见分歧。……采取温和宽容的方法,会给你们的生活带来惊人的变化。(十二){AH 345.6}
    通奸,离婚与教籍问题----关于受到伤害的A.G.姐妹的事,我们有话要说,以回答某某的问题,大凡象她丈夫这样为罪所胜之人,都有一个特征,就是他们对自己的恶行没有真正的认识。虽然也有些人认识到了,也恢复了教籍,但这必须等他们借着毫无保留地认罪,并经过一段真诚悔改的时期,从而获得了上帝子民的信任之后方可。这事有些不常遇见的困难,因此我们愿作如下的建议:{AH 346.1}
    一、在有关干犯第七条诫命的事件中,如果犯罪的一方并无真悔改的表现,则受害一方若不因离婚而使自己和子女——如果他们生有子女——的情形雪上加霜的话,他们就可自由离异。{AH 346.2}
    二、如果他们会因为离婚而使自己与子女的情形更为恶劣,则据我们所知道的,圣经并无明文说那清白的一方若仍与对方同居是有罪的。{AH 346.3}
    三、时间、工作、祈祷、忍耐、信心和敬虔的生活,或许能使人改过自新。须知与一个违背婚约、饱受有罪之爱种种耻辱和羞愧而仍恬不知耻的人同居,固然有如侵蚀心灵的癌病一般;但离婚也终归是毕生难忘的痛苦。但愿上帝可怜那清白的一方!因此,在没有缔结婚约之前,应当慎重考虑婚姻。{AH 346.4}
    四、唉!为何原可受人尊敬、善良,最终到达天国的男女,竟将自己贱卖给魔鬼,以至伤害密友,贻羞亲人,玷污上帝的圣工,而终于使自己下到地狱去呢?愿上帝怜悯。为什么那些为罪恶所胜的人不表现那与他们所犯大罪相称的悔改,逃向基督求怜悯,并尽其所能地治愈他们所造成的创伤呢?{AH 346.5}
    五,但是,如果他们不愿做应该做的,如果清白的一方放弃了离婚的合法权利,在对方的罪行暴露以后仍与他同住,那么我们看不出清白的一方留下来有什么罪过,如果她留下来不会大大危害她的健康和生命,她离开的道德权利似乎倒可置疑。(这是怀雅各和怀爱伦联名签署的极少声明之一。既是联名签署的,就表明其中所表达的观点是怀夫人充分认可的。——编者。)(十三){AH 347.1}
(一)《证言》卷四第507页。
(二)《信函》一八九六年第一七号。
(三)《福山宝训》第63页。
(四)《文稿》一八九九年第一六号。
(五)《信函》一八八八年第八号。
(六)《信函》一九○二年第四七号。
(七)《信函》一九○七年第一四八号。
(八)《信函》一八八八年第四○号。
(九)《信函》一八六三年第四号A。
(十)《信函》一八八八年第八号。
(十一)《信函》一九○一年第一六八号。
(十二)《信函》一九○三年第一五七号。
(十三)《评论与通讯》一八六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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