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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临信徒家庭
​第五十九章 年迈的父母
​    “当孝敬父母”----儿女有终身孝敬父母的本分。父母如果年迈力衰,儿女对父母的情感和关照应当与父母的需要相称。儿女要毅然决然地采取行动,即便是需要克己牺牲,以消除父母心中所有的忧虑与困惑。……{AH 360.1}
    要教育儿女亲切地敬爱和侍奉父母。儿女要躬亲服事他们;因为假手他人所作的些许亲切行动,不如你们自己所作的那样得蒙悦纳。要善用你们宝贵的时机撒播仁爱的种子。(一){AH 360.2}
    我们对父母的责任决不可停止。我们对于他们的爱和他们对于我们的爱,不是用岁月或距离来衡量的。我们的责任是决不能放弃的。(二){AH 360.3}
    儿女务要谨记:年迈的父母所能享受的快乐和安慰是十分有限的。还有什么比儿女公然忽略父母更使他们伤心的呢?儿女的罪还有什么比使年迈无靠的父母悲痛更严重的呢?(三){AH 360.4}
    修平道路----有些儿女长大成人之后,认为给父母提供了住宿就已尽到了义务。他们虽然提供了食宿,却没有给予爱和同情。父母在年迈的时候渴望爱和同情,儿女却冷漠地置之不顾。其实儿女没有什么时候是可以不敬不爱父母的。父母在世之日,儿女应当以孝敬父母为乐。他们应该尽量使年迈父母的生活充满欢乐和温暖。他们应当修平父母通往坟墓的道路。世上没有比孝敬父母的儿女更好的推荐信了。在天上的案卷中,没有什么比敬爱孝顺父母更好的记录了。(四){AH 360.5}
    对父母忘恩负义----儿女难道可以漠视父母的要求,不乐意尽力消除父母的忧伤,不厌其烦地倦地照顾和侍奉他们吗?他们难道不乐意使父母的晚年成为一生中最好的日子吗?儿女岂能把父母交给陌生人去照顾!即使母亲不信道,不合群,也不能解除儿女上帝所托付侍奉父母的义务。(五){AH 361.1}
    有些父母造成儿女的不尊敬----父母在儿女童年时期纵容他们的不恭敬,或者任凭他们说急躁难听的话,必在后来的岁月里得到可怕的收获。父母如果不要求儿女立即完全顺从,就没有为儿女奠定良好品格的基础。他们是在预备自己年老之日蒙受儿女的羞辱,在他们走近坟墓之时心中充满悲伤,除非基督的恩典改变儿女的心灵和品格。(六){AH 361.1}
   不要对不公正的父母表显报复之念----有一个人提到她的母亲说:“我一直恨我的母亲,我的母亲也恨我。”这句话记在天上的册子中,要在审判之日展开。那时每一个人都要各按自己的行为受报应。{AH 362.1}
    如果儿女认为他们在童年时遭受过虐待,就对父母--特别在他们年迈力衰的时候怀存报复的念头,这怎么能帮助他们在基督的恩典和知识上长进,反映祂的形像呢?父母的衰老无助岂不应激发儿女对他们的爱吗?年迈父母的需要岂不应唤起他们心中高尚的情感,藉着基督的恩典,使父母享受儿孙亲切的关怀与孝敬吗?啊,但愿没有人向父母显示铁石心肠!一个自称为基督徒的女儿,岂可怀恨自己的母亲,特别是在母亲年老多病之时呢?但愿亲切与仁爱,就是基督徒生活最甘美的果子,在儿女心中占有位置,向父母表现出来。(七){AH 362.2}
    容忍软弱----最可恶的是儿女变心厌恶年迈体弱,呈现衰老期羸弱多病情形的母亲。儿女应该多么亲切忍耐地善待这样的母亲啊!要说不惹人生气的柔和话语。真正的基督徒决不会冷酷。他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忽略自己的双亲,而要遵从主的诫命:“当孝敬父母。”上帝说:“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利19:32)。……{AH 362.3}
    儿女们,要使你们年迈力衰,无法自助的父母在世的余年中饱享满足、平安与爱。要为基督的缘故让他们在走向坟墓的时候从你们口里只听到亲切、仁爱、恩慈和宽恕的话语。你们希望主爱你们,怜悯你们,赦免你们,在你们生病时为你们服务,你们难道不应该待别人象你们盼望别人待你们一样吗?(八){AH 363.1}
    上帝照顾老年人的计划----常有人敦促关于照顾我们无家可归的老年兄弟姐妹们的事。可以为他们作什么呢?主启示我的光,再经申述:设立机构收容老年人,让他们住在一起,这不是最好的办法。也不可把他们送到别的地方去得人的照应。每个家人应当服事自己的亲族。如果这事不可能,教会就该办理此事,接受此举,应看作是一种本分,也是一种特权。凡有基督精神的人,必特别以敬重慈怜的心关注老弱的人。(九){AH 363.2}
    令人安心愉快的特权----力求父母安舒,会使儿女终身心安理得,尤其在他们自己也需要同情和爱之时,会为他们带来快乐。凡存仁爱之心的人,必视修平父母通往坟墓之路为至上的特权。他们必为参与给亲爱父母的暮年带来安慰和平安而欣喜不已。反之,如果剥夺了无助老人应得自儿女的亲切侍奉,我们的心若非冰冷如铁石,就会充满悔恨,年岁中尽是遗憾。(十){AH 363.3}
(一)《文稿》一八九一年第一八号。
(二)《评论与通讯》一八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三)《评论与通讯》一八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评论与通讯》一八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五)《评论与通讯》一八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六)《文稿》一八九一年第一八号。
(七)《文稿》一八九一年第一号。
(八)《文稿》一八九一年第一八号。
(九)《证言》卷六第272页。
(十)《评论与通讯》一八九二年第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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