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律法的地方有罪存在吗?
“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罗4:15*
“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罗5:13*
2.罪的知识从何而来?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7:7*
3.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世上有没有罪呢?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罗5:13*
注: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有罪的存在,而罪只有在有律法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因此可知,西乃山之前,上帝的律法已经存在。
4.罪和死是何时进入世界的?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5.有何凭据表明上帝算该隐为罪?
“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耶和华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创4:7*-11
6.该隐和亚伯有何不同的地方?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约壹3:12*
注:这是指分别善恶的上帝之律法。所以上帝的律法当时一定已经有了。
Ⅰ、上帝赐给亚当一部律法,作为行为的约,亚当和他的子孙都受此约束,必须独自、完全、不打折扣而且永久地顺从;成全律法,就必得应许之生命,违背就只有死的惩罚;上帝又赐给了亚当谨守力行的能力。
Ⅱ、这一律法在堕落之后,仍是公义之完全规约;而且又由上帝在西乃山宣布,并写在两块石版上;头四条包括我们对上帝当尽的义务,后六条是我们对同胞当尽的义务。《威斯敏斯特信仰宣言》第十四章,摘自菲利普·史可福编《基督徒的信条》(哈帕出版社)第三卷, 第640面。
挪亚的日子
7.是什么情况迫使上帝用洪水来毁灭地上的一切呢?
“上帝就对挪亚说:‘凡有血气的人,他的尽头已经来到我面前;因为地上满了他们的强暴,我要把他们和地一并毁灭。’”创6:13*
8.挪亚被称为什么呢?
“上帝也没有宽容上古的世代,曾叫洪水临到那不敬虔的世代,却保护了传义道的挪亚一家八口。”彼后2:5*
注:挪亚一定在传悔改和出自信心的顺服之道,使人生与上帝的律法相谐。
9.上帝为什么要向亚伯拉罕的子孙许下应许呢?
“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创26:5*
注:显然,上帝和律法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已有了。
10.上帝为什么要毁灭所多玛?
“所多玛人在上帝面前罪恶极大”。 创13:13*
11.他们的行为有何特征呢?
“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因为那义人住在他们中间,看见听见他们不法的事,他的义心就天天伤痛。)”彼后2:7*-8
注:若当时无律法,则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说是不法。不法就是不守法,与律法相背的行为,因此可知当时已有律法了。
12.论到亚摩利人时,上帝是怎样说的?
“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 创15:16*
注:亚哈“就照耶和华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赶出的亚摩利人,行了最可憎的事,信从偶像。”王上21:26*
“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利20:23*
这里所说的“行了这一切的事,”是指先前禁止以色列民的事。在这些事中有拜偶像(利20:1*-5)这表明,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有服从上帝律法的义务,违背就必为上帝厌恶。
13.当约瑟在埃及被罪试探时是怎么说的?
“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上帝呢?”创39:9*
14.在西奈山赐法律之前,上帝是怎么斥责那些在第七日出去收取吗哪的人的呢?
“你们不肯守我的诫命和律法,要到几时呢?”出16:28*
15.在此之前上帝提到过安息日吗?
“耶和华这样说:‘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当守的圣安息日。’”出16:23*
16.在西奈营地之前,摩西是怎样教训以色列的?
“他们有事的时候,就到我这里来,我便在两造之间施行审判;我又叫他们知道上帝的律例和法度。”出18:16*
注:所有这些都表明,上帝的律法从起初就有,在西奈山宣布之前,就一直被人知晓且代代相接。
“我们切不可以为十诫是在西奈山上宣布时才所立定的新的法规,因为希伯来字torah在旧约中先此之前的章节时已大量使用,如创26:5*;出12:49*;创35:2*; 创13:9*;创16:4*; 创16:28*; 创18:16*,创18:20*(创4:26*; 创14:22*; 创31:53*指明了第三条;创2:3*, 出16:20*-30指第四条; 创9:6*,
第6条, 创2:24*, 第七条等)。因此,十条诫命可认为是对先前已经启示的义务的完全而庄严的宣布,这一宣布是在绝对特别之情况下进行的。圣经告诉我们,这“十诫”是上帝用自已的声音说的(出20:1,申5:4, 22-26);以后又两次由“上帝的指头写在石版上”。(出24:12*; 出31:18*; 出32:16*; 出34:1*; 出34:28*; 申4:13*; 申5:22*; 申9:10*; 申10:14*),诉诸于我们的眼和耳。强调了其至高至尊至圣和永久不毁的义务和要求”。--William. C.Procter,
《穆迪圣经学院月刊》1933年十月 第49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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