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先祖时代的上帝律法

1.没有律法的地方有罪存在吗?

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罗4:15*

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罗5:13*

2.罪的知识从何而来?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7:7*

3.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世上有没有罪呢?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罗5:13*

注: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有罪的存在,而罪只有在有律法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因此可知,西乃山之前,上帝的律法已经存在。

4.罪和死是何时进入世界的?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5.有何凭据表明上帝算该隐为罪?

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耶和华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创4:7*11

6.该隐和亚伯有何不同的地方?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约壹3:12*

注:这是指分别善恶的上帝之律法。所以上帝的律法当时一定已经有了。

  Ⅰ、上帝赐给亚当一部律法,作为行为的约,亚当和他的子孙都受此约束,必须独自、完全、不打折扣而且永久地顺从;成全律法,就必得应许之生命,违背就只有死的惩罚;上帝又赐给了亚当谨守力行的能力。

  Ⅱ、这一律法在堕落之后,仍是公义之完全规约;而且又由上帝在西乃山宣布,并写在两块石版上;头四条包括我们对上帝当尽的义务,后六条是我们对同胞当尽的义务。《威斯敏斯特信仰宣言》第十四章,摘自菲利普·史可福编《基督徒的信条》(哈帕出版社)第三卷, 第640面。

挪亚的日子

7.是什么情况迫使上帝用洪水来毁灭地上的一切呢?

上帝就对挪亚说:凡有血气的人,他的尽头已经来到我面前;因为地上满了他们的强暴,我要把他们和地一并毁灭。’”6:13*

8.挪亚被称为什么呢?

上帝也没有宽容上古的世代,曾叫洪水临到那不敬虔的世代,却保护了传义道的挪亚一家八口。彼后2:5*

注:挪亚一定在传悔改和出自信心的顺服之道,使人生与上帝的律法相谐。

9.上帝为什么要向亚伯拉罕的子孙许下应许呢?

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26:5*

注:显然,上帝和律法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已有了。

10.上帝为什么要毁灭所多玛?

所多玛人在上帝面前罪恶极大。 创13:13*

11.他们的行为有何特征呢?

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因为那义人住在他们中间,看见听见他们不法的事,他的义心就天天伤痛。)彼后2:7*-8

注:若当时无律法,则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说是不法。不法就是不守法,与律法相背的行为,因此可知当时已有律法了。

12.论到亚摩利人时,上帝是怎样说的?

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 创15:16*

注:亚哈就照耶和华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赶出的亚摩利人,行了最可憎的事,信从偶像。王上21:26* “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利20:23*

这里所说的行了这一切的事,是指先前禁止以色列民的事。在这些事中有拜偶像(利20:1*-5)这表明,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有服从上帝律法的义务,违背就必为上帝厌恶。

13.当约瑟在埃及被罪试探时是怎么说的?

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上帝呢?39:9*

14.在西奈山赐法律之前,上帝是怎么斥责那些在第七日出去收取吗哪的人的呢?

你们不肯守我的诫命和律法,要到几时呢?16:28*

15.在此之前上帝提到过安息日吗?

耶和华这样说: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当守的圣安息日。’”16:23*

16.在西奈营地之前,摩西是怎样教训以色列的?

他们有事的时候,就到我这里来,我便在两造之间施行审判;我又叫他们知道上帝的律例和法度。18:16*

注:所有这些都表明,上帝的律法从起初就有,在西奈山宣布之前,就一直被人知晓且代代相接。

我们切不可以为十诫是在西奈山上宣布时才所立定的新的法规,因为希伯来字torah在旧约中先此之前的章节时已大量使用,如创26:5*;12:49*;35:2*; 13:9*;16:4*; 16:28*; 18:16*,18:20*(4:26*; 14:22*; 31:53*指明了第三条;2:3*, 16:20*-30指第四条; 9:6*, 6, 2:24*, 第七条等)。因此,十条诫命可认为是对先前已经启示的义务的完全而庄严的宣布,这一宣布是在绝对特别之情况下进行的。圣经告诉我们,这十诫是上帝用自已的声音说的(出20:1,5:4, 22-26);以后又两次由上帝的指头写在石版上。(出24:12*; 31:18*; 32:16*; 34:1*; 34:28*; 4:13*; 5:22*; 9:10*; 10:14*),诉诸于我们的眼和耳。强调了其至高至尊至圣和永久不毁的义务和要求。--William. C.Procter, 《穆迪圣经学院月刊》1933年十月 第49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