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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师手册
第十四章 证书执照

  宗旨

  教会通过区会集体授权给个人担任所认可的传道士,代表教会发言。教会与联合会一道,负责监管传道证书和执照的签发。 “联合会和区会须共同负责,维护传道工作的健全,并根据总会议案和惯例的要求,确保在当地颁发的证书证明持证者的品行端方,立场正确,可以接受其它任何服务地区的邀请”(《总会方针》L60:5)。

  保护——证书和执照能保护会众不受那些可能误导、歪曲或攻击教会之人的影响。为了保护讲台,只有持本会有效证书的人和教会的固定成员,才可以应邀讲道。但有时也可以让其他人,如政府官员、民间领袖或特邀嘉宾对会众讲话。

  受处分的传道人——“传道人可能因道德堕落、背道、贪污、盗窃、持续支持颠覆教会的活动,拒不承认教会的权威,或顽固散布反对本会基本信仰的言论、不肯悔改而受到处分”(见《总会方针》L60:15)。

  这样的处分对于传道人的影响可能是:一、收回证书或执照;二、取消任命;三、开除教籍;四、解除传道、教学或领导职务。“在可行的情况下,有关机构应对这位传道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和职业辅导,在过渡中帮助他们”(见《总会方针》L60:30)。

  证书到期——证书和执照的期限依据聘用机构的签发。只有通过主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延续。如果聘用机构不再聘用持证人,或者主管机构没有延续证书或执照的期限,受聘人就不再担任受权的职员。持有过期的证书或执照并不能赋予原职员履行持证期任何职责的权利。

  发证对象

  受聘人——“证书和执照只发给本会全职职员,以及受区会或本会机构监管的人。教会聘用期结束,证件即过期。在特殊情况下,证书和执照也可颁发给一些非本会聘用,却在本会机构监督下为教会服务的人”(《总会方针》E 10 80 )。证书也可发给医院的院牧和学校的校牧(《总会方针》E 10 85-90)“任何有权颁发证书的机构,都有权收回它们所发的证书。”

  退休者——“联合会要颁发荣誉证书给有权获得这种证书和居住在该联合会区域内的本会职员。E 10 65所规定的情况除外”(《总会方针》E 10 60)。在多数情况下,“领取退休计划福利的职员和领取军人退休金退休的随军牧师,假如有资格获得证书或其他证件,则可以向他们居住所在的联合会领取”(《总会方针》E 10 :70)。

  退休的传道士往往参加他居所附近的教会。他们应该支持教牧人员的工作,因为需要他们,他们也有能力。他们与教会的关系和其它信徒一样,但也可以应邀主持浸礼、婚礼、按立当地领袖,并履行正式传道士的各种职责。

  证书类别

  证书和执照根据服务的类别颁发给本会的工作人员。对于新工作人员,先颁发执照。经过一段时间满意的服务,再颁发证书。

  传道证书——传道证书只颁发给正式按立的传道士。

  传道执照——传道执照颁发给未按立、但朝这方面努力的牧师、传道士和圣经教员等。“在某些情况之下,持照传道士的职责和权力可以扩大,包括在所服务的教会旅履行按立的传道士所行使的特殊职权。这种扩大职权的责任,属于分会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明确规定在其辖区内牧者的职责已授权给持照的传道士”(《总会方针》L25:05)。“区会执行委员会应根据分会的规定,将持证传道士的职责授权给持照传道士 ”(《总会方针》L25:15)。持照传道士在获得持证传道士的职权之前应当满足的最低要求是:完成传道训练课程,持有有效的证道执照,担任教牧工作,在他们所服务的每一个教会被选为当地长老,被按立为地方长老。

  专职传道证书——专职传道证书颁发给助理教牧人员,圣经教员,总会、分会、联合会和地方区会的司库及部门干事,包括副干事和助理干事,机构专职传道士,主要机构的主席和副主席,审计员(总会干事,副干事,各级地区干事),基督徒文档服务部地区主任。

  专职传道执照——专职传道执照颁发给属于上述专职传道证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但他们只有五年以下的经验。一般不会按立持有这种证书的人员。

  职员传道证书和执照——不属上述范围的职员发给职员传道证书或执照,或类似的证书。

  圣经教员——圣经教员通常持专职传道执照至五年,然后换发专职传道证书。在颁发专职传道证书和执照的地方,应把圣经教员包括在内。

  见习传道士

  见习传道士发给传道执照,而不是传道证书,说明他们正在接受传道训练。 “要提供一段服务时期,用于实际传道训练上。这个阶段要在规定的传道训练课程学完后才正式开始。这段训练时期,要在当地区会的督导之下服务,支领有限的薪金,为要证实其参与传道事工的恩召”(《总会方针》L10:10)。

  区会领导应确保见习传道士在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传道士帮助之下,获得适当的、受到督察的各种经验。总会传道协会编写了《见习传道士和导师手册》,旨在训练见习传道士的导师,再帮助他们去培训见习传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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