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根据
组织的重要性
组织的目的
新约中的榜样
如今的教会组织
本会组织概要
机构的角色
早期教会中的教会权限
全球总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 5 章组织、合并、解散教会和聚会所
组织教会
在区会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下,一位经按立的牧师可以组织教会(组织聚会所的程序参见本书35-36页)。鉴于组织教会涉及很多事务,地方区会的会长应该被邀请出席。
当一群受洗的信徒预备好担负起组织教会的责任时,他们必须与区会会长协商,并且得到区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安排组织教会的日期。
当这群受洗的信徒在预定的日子聚集时,主持人应该首先将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基本信仰进行简要的回顾。
接着,主持人应该发出呼召,邀请那些同意这些原则,并且愿意加入教会团契的人走到前台。每一个人的名字都应当记录下来。如果这些人中已经有区会教会的成员,或者有属于其他教会的,主持人应该展示已经预备好的移名信件。那些移名的成员就形成了会众的核心。
如果这些人当中没有移名的成员,那么,就要选出三个人(最好是这群人当中已经在守安息日的信徒)来形成会众的核心。主持人可以向这些人提出以下的问题:你愿意接受基督作为个人的救主吗?你是否完全认同刚才所提出的信仰的原则?你是否曾接受全身入水的浸礼?你的教友身分是否良好、是否与其他信徒和睦相处?
如果他们对以上的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这三个人就是新教会的核心。接下来,刚才记录下来的人一个一个地被点名,主持人要向每个人提出前一段话里的几个问题,主持人要从刚才的核心人士那里接受投票表决,接纳这个人加入教会团契。每一个被接纳的人就成为该教会的成员,有资格参与对下一个名字的投票。要小心确保那些被接纳加入团契的人当中,有完全的团契关系和信徒的友爱。如果有人对教义和团契有疑问,就应该友善地、有技巧地解决这些问题,然后再进行接纳手续。
当核心人士投票接受了所有的成员之后,教会就已经是完整的实体了,可以开始选举教会职员。成员就要选出一个提名委员会,由主持的牧师担任主席。提名委员会就教会的各项事工提出负责的人选。当职员被选出后,就要按立长老,除非这些长老之前已经被按立过。接着要举行一个类似的、但是较简短的执事按立仪式。这样,这个教会就完全成立了,预备开展各样的事工。
在组织教会的会议结束前,成员应该投票要求区会在下一次区会代表大会期间把新组织的教会纳入区会的教会体系之内。
为了使新的教会取得成功,区会和当地的领袖应该确保所有的职员都完全明白他们的职责。教会也应当预备好圣餐礼的物品;如果可能,应当把圣餐礼作为建立教会的会议程序的一部分。司库、教会书记、以及其他教会工作人员应当收到所有必要的档案纪录和设备来开展他们的工作。
组织聚会所
当一些分散的信徒都住在附近或者归属于一个小的团体、家庭教会或植堂核心小组,他们应当考虑组织一个聚会所,以便开展团契、敬拜活动、布道工作,目的是将来发展成一个有组织的教会,或者在当地发展更多的家庭教会。
聚会所的资格要由区会委员会投票批准,如果必要,之后也可以解散聚会所。分会及/或区会应该有在本地区组织聚会所的文字指引。
属于聚会所或家庭聚会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新的聚会所的核心。那些想成为聚会所成员的人士的教籍,应该保留在区会教会或地方教会(母堂)。如果那些想成为聚会所成员的教籍要保留在区会教会,那么,区会委员会投票将他们的教籍转移到区会教会,并且清楚表明他们属于新聚会所。
当区会委员会批准组织聚会所时,应该指定一个包括负责人、书记和司库的领导班子。这个任命工作,应当由教区牧师或其他由区会委员会委派的牧师与正在组织的聚会所团体协商之后来进行。
该聚会所的其他职员的任命应由该团体的成员投票表决进行。教区牧师或其他由区会委员会指派的人士应当主持这样的会议。只有在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有良好操行的成员才可以被委派。
聚会所负责人的身分不能通过按立而得到,他也没有权利行使教会长老的功能;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区会委员会可以委派一个拥有丰富教会经验及领导才能的人士担任该聚会所的长老。
聚会所的书记应将记录聚会所的所有活动和会议,并且定期将统计报告上交给母堂或区会行政秘书。这些报告应包括聚会人数及聚会所的各项活动,包括在周日内或安息日开办的外展事工。
聚会所的司库应记录所有收到的和分发的钱款,并且及时将所有的十分之一和奉献(为地方教会用途的捐款除外)上交给区会的司库(同时也是区会教会的司库)。
如果组织的聚会所的成员是区会教会的成员,该聚会所就无权惩戒教友、接纳或为教友移名。此类事项必须转介给区会教会董事会,也就是区会委员会来进行。区会会长就是区会教会的长老。
如果区会通过附近的母堂而不是区会教会组织聚会所,上述功能(比如上报数据和教籍)将由母堂来进行。
既然聚会所最终要成长为正式的教会,为了预备成员将来成为正规教会,负责人应积极地推广正规教会通常开展的所有活动。
合并教会
当把两个教会合并是最佳选择时,区会委员会应当建议作出这样的行动。为此而召开的会议应当由区会会长、牧师或其他按立牧师来主持,每个教会都应就合并问题进行投票表决。当两个教会都同意合并时,两个教会应当安排一次共同由区会会长主持;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由一位区会委派的、经按立的牧师主持的会议。
应当预备一份文字的同意声明,把合并教会的原因及特殊情况写明,比如财产的处置及财务责任的分配。该声明应当为新合并的教会定一个新的名称,并且解除两个教会所有职员的职责。
新合并的团体采纳这份同意声明就完成了两个教会的合并程序。新教会的成员就应该选出一个提名委员会来为本年余下的时间选出职员。
同意书的备份应交由区会存档。
两个教会的所有成员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组织。在合并过程中,不可以从教友名册中删除任何成员。新合并的教会要开始负责所有信徒的操守以及处分问题。接受处分的成员应当按照本规程列明的程序来处理。
两个教会之前的所有档案都归属于合并后的教会。应当通知当地区会在下一次代表大会期间作出适当的决议。
解散或革除教会
“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借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象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弗5:25-30)
处理犯了错误的教会以及采取一切纪律处分的措施时都必须抱着这种精神: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上帝的国度的缘故来施行帮助和拯救。
教会的身份不一定是永久的。由于以下原因,一个教会可以被解散或被区会革除:
1.教友流失——有时,尽管多方努力要保存一个教会,但是很多教友迁离、死亡或背道,教会的存在受到威胁。在此情况之下,区会委员会应建议将该教会解散。
在一个教会最后决定解散之前,剩余的信徒应将他们的教籍转到其他教会。
如果教会有存留足够的信徒,他们就应该召开一个事务会议,由区会会长或会长指定的牧师主持,投票批准发出将所有操行良好的成员移名到其他教会的信件。这样一来,这个教会就在区会委员会的批准下解散,区会委员会就可以表决记录教会解散的结果。
如果区会委员会判断该教会存留的信徒人数太少、不足以召开事务会议,区会委员会就有权建议将操行良好的成员移名至其他的教会或区会教会。这样,教会就被解散了。
如果在解散时有教友正在接受处分,并因此不能获得移名批准信,他们的教籍将暂时由区会教会管理;同时,区会行政人员要尽一切努力尽快帮助这些教友,达到合格的基督徒的标准。如果挽救的努力取得成功,这些信徒的教籍可以在区会教会得到确定或者可以给他们签发移名的信件。如果他们不能被挽救,区会委员会要投票表决去除他们的教籍。
2.执行训诚——因为纪律问题而革除教会是非常罕见的,毕竟教会的使命是为了寻找、拯救迷失的人。当教会产生严重的问题,诸如背道、拒绝按照教会规程办事、持续反叛区会时,大家应当尽力挽救该教会避免被革除的后果。牧师应当通过证道和亲自的探访来改善该教会的灵性生活。区会应鼓励召开一系列的奋兴会,以带领信徒重新献身于主。如果这些努力都不成功,牧师应与区会委员会合作,在跟该教会和其负责人协商之下,寻求方法弥补教会的伤痛,以达到和解。
这些阻止关系恶化的措施是首选的方法,为的是避免将该教会革除。
但是当一切努力都失败之后,区会委员会应仔细研究革除教会的必要性。如果最后决定革除该教会,区会应遵照以下程序:
1.革除该教会的决定及理由,应该在教会事务会议上向会众报告,让他们知情,并且加以考虑。
2.如果该教会不接受建议,它可以透过以下的方式来回应:
a. 纠正导致纪律处分的原因并且采纳区会指定的要求,然后请求区会撤回解散或革除教会的议决。
b.向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或分会(如果是教会联合会)上诉,以求仲裁。
3.如果该教会仍然叛逆,区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一个常规或特别召开的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将该教会解散。
4.如果代表大会表决将该教会革除,区会应执行该决定。
关注教友、档案和资金
被解散的或被革除的教会里可能仍有忠心的成员,愿意将教籍保留在本会。为了他们的福祉,他们的教籍应暂时保存在区会教会里最长一年时间,以便他们决定是否将教籍保留在区会教会或移名到其他教会。区会委员会应该对他们的操行进行评估,如果满意,区会委员会可建议将他们的教籍留在区会教会或移名到他们所选择的教会。
被解散或革除的教会里正在接受训诫的成员,应由区会委员会根据“成员流失部分”的规定及早被转介给区会秘书。
因教友大量流失或训诫原因被解散或革除的教会之所有奉献、财务账户以及不动产或财产,无论是归于地方教会或区会、或其他本教会合法团体之名下,都将以信托的名义保存在区会。因此区会有权利、权力和责任来管理、保护和处置这些财产和资金。该教会的所有档案将由区会秘书和/或司库监管。
在不涉及训诫的情况下,如果不解散或革除该教会,另外的选择就
是将其变成聚会所。这样的决定应在跟教区牧师和成员协商之后、由区会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再由牧师或区会代表传达给教会。
在事务会议上(详见本书38-39页),只要有信徒愿意移名,大家应当投票表决,签发移名信件给那些操守良好的信徒移名至区会教会或其他教会。在同一会议上,牧师在与当地成员协商之后,应从新组织的聚会所的成员当中指派一个领袖团队,包括负责人、书记和司库。有关“组织聚会所”的细节请参考本书35-36页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