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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规程
第6章教友的资格

  上帝所委派的传道工作

  资历证与许可证


  第 6 章

  教友的资格

  每一个想要加入教会的人都应该明白在基督的肢体里的成员身份的严肃性。只有那些能够证明经历了重生、享受在主耶稣里的属灵经历的人才可以被接纳加入教会。牧师必须把基本信仰以及教会生活的各样实践教导给慕道友,这样他们才能在加入教会时有健全的属灵基础。虽然没有规定受浸的年龄,教会建议愿意受浸的孩童应当先参加预备受浸的学习班。

  使徒保罗写道:“难道你们不知道,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就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是要我们行事为人都有新生的样子,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人中复活一样。”(罗6:3,4)

  路加也写道:“彼得对他们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领受他话的人,都受了洗;那一天,门徒约添了三千人。”(徒2:38-41)

  “教会的教友,就是他所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的人,都要显出他的荣耀来。教会是基督丰富恩典的宝藏库;上帝大爱最后与完全的表现,终必经由教会而彰显,甚至要向‘天上执政的,掌权的’彰显出来。” (《使徒行述》第1章,第1段)

  浸礼

  加入教会的先决条件——“基督已经使浸礼成为进入祂属灵国度的记号。祂已命定这种礼节为一项必要的条件,是凡愿被承认归于父、子、圣灵权下之人必须遵行的。

  “浸礼是一种最严肃的、与世俗脱离的表征。凡奉父、子、圣灵三一真神之名而受浸的人,乃是踏上了基督徒生活的第一步,当众宣布自已已经弃绝撒但,不再为他服务,而成了天上之君的儿女,皇室的成员。他们已经遵从了这个命令:“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而以下这个应许也要实现在他们身上:‘我就收纳你们。我要作你们的父,你们要作我的儿女,这是全能的主说的。’(林后6:17、18)

  ” (《教会证言》卷六,第8章,第2-3段)

  浸礼是加入教会的必经之路。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受浸的人进入基督救恩盟约的庄严宣誓,是进入上帝大家庭的既严肃又欢乐的仪式。

  只有加入由区会承认的教会才能获得本会的教友资格。

  浸礼的方式——本会相信全身入水的浸礼的教导,所以只有受过这样浸礼的人才能加入本会。(详见本书《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基本信仰》第14章)那些承认自己是罪人、真心为罪悔改且经历了改变的人,在接受适当的教导之后,就有了受浸和加入教会的资格了。

  受浸前的彻底教导和公开检验——不论是用单个辅导的方式还是开办多人的受浸查经班,教会应当向受浸候选人教导本会的基本信仰、实践和教友的责任。牧师通过公开的检验,证明受浸候选人已接受了良好的教导、愿意决志迈出这重要的一步、用实际行动表明其自愿接受本会教义和行为准则,以此向教会作出满意的交代。因为行为是对教义的表达,“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7:20)

  如果公开检验的做法不实际,候选人可以由堂董会或堂董会委派的委员会(例如:长老团)来检验。检验结果要在浸礼前提交给全体教友。

  “现今教会对于要求受浸者所施的门徒资格试验,尚未达到所应有

  的那么严格。应当先明白他们是单求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友的虚名呢?抑或实在愿意与世俗脱离关系,不摸污秽之物,来站在主这一边。在受浸之前,教会对慕道友的经验应当彻底考查。查询他的时候,不可显出冷淡疏远的样子,乃当用仁爱温柔的态度,向新悔改的人指出那除掉世人罪孽之上帝的羔羊,并使福音的要求铭记在预备受浸之人的心中。” (《教会证言》卷六,第8章,第13段)

  浸礼约言和决志

  浸礼约言——受浸的候选人或凭信接纳的人应该在全体会众或指定的团体之前对以下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圣道信仰要点,作肯定的答复予以接受。(详见本书43页)

  传道人或长老应该向预备受浸的人宣读以下问题,由他们以口头、举手或其它当地文化惯用的方法作出同意的答复。

  浸礼约言

  1.你是否相信独一的上帝,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同时永在之神的结合?

  2.你是否接受耶稣基督在髑髅地的死,乃是为你赎罪而作的牺牲,而且相信本乎上帝的恩典,藉着信靠祂流出的宝血,你才能得救脱离罪恶和它的刑罚?

  3.你是否已接受耶稣基督为你个人的救主,相信上帝在基督里,已经赦免你的罪过,赐给你一颗新的心,并且愿意放弃世界罪恶的道路?

  4.你是否愿意接受基督而因信称义,承认是你天上圣所中的中保,接受祂改造之恩的应许和力量,在家中和世人面前,度一种以基督为中心的爱的生活?

  5.你是否相信圣经乃是上帝所默示的圣言,乃是基督徒信仰与行为的唯一准则?你愿否立约按时祷告并研读圣经?

  6.你是否接受十条诫命为上帝圣德的副本,也是旨意的启示?你愿否立志靠着那住在心中的基督的能力,来遵行这律法,包括第四条诫命,就是要求遵守每周第七日为主的安息日并记念祂创造的大工?

  7.你是否盼望主耶稣快来,作为你的洪福之望?因为那时「必死的必变成不死的」(林前15:54)。在你准备迎见主的同时,你愿否为慈爱的救恩作见证,用你的才干致力于救灵的工作,帮助他们也为主的荣耀显现作好准备?

  8.你是否接受圣经中有关属灵恩赐的教训,并且相信这种预言的恩赐,乃是辨认余民教会的特别标记之一?

  9.你是否相信教会的组织?你愿否立志以十分之一和其他捐献,以及个人的努力和影响力来支持教会?

  10.你是否相信你的身体乃是圣灵的殿?你愿否留心爱护身体来荣耀上帝:不用任何有害之物;戒绝不洁净的食物和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或烟草;也不制造或贩卖这类物品给人服用;也不滥用或贩卖麻醉物或其他毒品?

  11.你是否明白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所教导的圣经基本原则?你愿否立志靠着上帝的恩典来达成祂的旨意,使自己的生活能符合这些原则?

  12.你是否接受新约圣经所教导的全身入水的浸礼,并愿意这样受浸,藉此公开表示你相信基督,以及赦免你罪过的恩典?

  13.你是否相信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乃是圣经所启示的余民教会;并且各国、各族、各方的人,都已蒙邀请来参加这个团契?你是否愿意成为这个普及全球并在本地设立的教会的一个成员?

  其它可采用的约言

  1.你是否接受耶稣基督为你个人的救主和主,并且愿意在你的生活中与祂有拯救的关系?

  2.你是否接受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基本信仰中所表达的圣经教导,并且靠着上帝的恩典誓言,要过与这些教导相符的生活?

  3.你是否渴望受浸以公开表达你对耶稣基督的信仰,被接纳进入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团契中,并且作忠心的管家,藉着你个人的影响力、什一奉献和捐献,以及服务的生活,来支持教会及其圣工?

  书和承诺作为受浸盟约。

  受浸盟约——本会已经采纳28条基本信仰,连同浸礼约言、浸礼证

  这份打印好的盟约,连同浸礼证书和承诺应当在签署后颁发给所有受浸加入教会的人。教会也应为那些凭信接纳的成员颁发恰当的证书。

  在浸礼证书和承诺上要有供签名用的空白处,让新教友签名确定所作出的承诺。浸礼之后,教会将浸礼证书及承诺颁发给受浸人作为其立约的文件。承诺内容如下:

  承诺

  1.我相信独一的上帝,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同时永在之神的结合。

  2.我接受耶稣基督在髑髅地的死,乃是为我赎罪而作的牺牲,而且相信本乎上帝的恩典,藉着信靠祂流出的宝血,我才能得救,脱离罪恶和它的刑罚。

  3.我接受耶稣基督为我个人的救主,相信上帝在基督里,已经赦免我的罪过,赐给我一颗新的心;并且我愿意放弃世界罪恶的道路。

  4.我愿意接受基督而因信称义,承认是我天上圣所的中保,接受祂改造之恩的应许和力量,在家中和世人面前,度一种以基督为中心的爱的生活。

  5.我相信圣经乃是上帝所默示的圣言,乃是基督徒信仰与行为的唯一准则。我立约按时祷告并研读圣经。

  6.我接受十条诫命为上帝圣德的副本,也是旨意的启示。我立志靠着那住在心中的基督的能力,来遵行这律法,包括那要求遵守每周第七日为主的安息日,并记念祂创造大工的第四条诫命。

  7.我盼望主耶稣快来,作为我的洪福之望,因为那时「必死的必变成不死的」(林前15:54)。在我准备迎见主的同时,我愿意为祂慈爱的救恩作见证,用我的才干,致力救灵的工作,帮助他们也为主的荣耀显现作好准备。

  8.我接受圣经中有关属灵恩赐的教训,并且相信这种预言的恩赐,乃是辨认余民教会的特别标记之一。

  9.我相信教会的组织。我愿意立志以十分之一和其他捐献,以及个人的努力和影响力,来支持教会。

  10.我相信我的身体乃是圣灵的殿。我愿意留心爱护身体来荣耀上帝:不用任何有害之物;戒绝不洁净的食物,和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或烟草;也不制造或贩卖这类物品给人服用;也不滥用或贩卖麻醉物或其他毒品。

  11.我明白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所教导的圣经基本原则。我愿意立志靠着上帝的恩典来达成祂的旨意,使自己的生活能符合这些原则。

  12.我接受新约圣经所教导的全身入水的浸礼,并愿意这样受浸,藉此公开表示我相信基督,以及祂赦免我罪过的恩典。

  13.我相信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乃是圣经所启示的余民教会;并且各国、各族、各方的人都已蒙邀请来参加这个团契。我愿意作这个普及全球并在本地设立的教会中的一分子。

  表决接纳教友,在受浸后生效——当受浸人在全体教友或其他正式指派的团体前,对约言中的问题作出了肯定的答复,或向教会表明他们已

  经在实行约言之后,教会应当表决接纳受浸人为教友,在受浸之后生效。浸礼仪式不应无故耽延。

  接纳不熟悉的教友——在预备慕道友受浸的过程中,布道士应当请牧师或长老到受浸人的查经班访问、熟悉预备受浸的人。这样的接触能使教会更好的预备迎接新成员。

  为浸礼做准备——在浸礼的时候,执事应当作必要的准备。男执事帮助男性受浸人进出水池,女执事则帮助女性受浸人。

  教会应当为受浸人细心预备合适的衣服,最好是厚度适当的长袍。若没有这种长袍,受浸人要穿着得体的服装。

  浸礼之后,教会应该举行一个简短的欢迎仪式。

  再受浸

  再受浸的例子只出现在〈使徒行传>18:1-7,当时使徒保罗支持一群曾接受过施洗约翰悔改洗礼的人再次受浸。除了悔改,基督徒的浸礼还涉及对耶稣基督的福音和教导的深刻理解、个人的决志,以及接受圣灵。在加增了理解和决志的成份之后,再受浸是可行的。

  接受来自其他基督教团契的人士——依据《圣经》,那些接受了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仰、并且曾经受过浸水礼的其他基督教团契的人士可以要求再受浸。

  但是以下的例子显示再受浸或许是不必要的。显然,(使徒行传19章中的故事是个特殊的例子。因为亚波罗曾接受过约翰的浸礼(徒18:25),但是却没有记录说他后来再受浸。而且,有些使徒本人曾经领受过约翰的浸礼(约1:35-40),但是也没有记载他们再次受浸。

  如果一个新的信徒接受了显著的新的亮光,当圣灵引导这位新的信徒再次受浸时,怀爱伦师母支持为其再次施浸。这样就遵循了(使徒行传)19章所举的例子。一个之前曾经受过全身入水的浸礼的人应当评估自己的信仰历程,然后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再次受浸。教会不要刻意去敦促。“这(再受洗)要求每个人凭着敬畏上帝的心、深思熟虑后才能决定的。应当怀着温柔慈爱的精神小心地提出这个话题。而敦促的本分就属于上帝,而不属于甚么人了;让上帝有一个机会,使祂的圣灵运行在人心中,以便那人对采取这一步的行动完全肯定、满意。” (《布道论》第80章,第5段)

  背道与再受浸—— 虽然在使徒时代的教会存在背道的情况(来6:4-6)

  ,《圣经》并未提到再受浸的问题。当信徒背道之后悔改并且愿意重新加入本会时,怀师母支持再受浸(详见本书65-67,163页)。

  “上帝呼召人做出思考后的更新。当一个生灵真诚地重新悔改时,就允许他再受洗。让他更新与上帝所立的约,而上帝也必更新与他所立的约。” (《布道论》第80章,第10段)

  不恰当的再受浸——根据圣经的教导和怀爱伦的指导,再受浸应该只发生在特别的情况下,而且应该很少发生。不断地再受浸,或在情绪化的基础上去做,都会淡化浸礼的意义、显示出对《圣经》所赋予它的重要性理解不足。灵性逐渐冷淡的教友需要有悔改的精神,使他能够达到奋兴与革新。这样的经验会促使他积极参加洗脚礼和圣餐礼,表明其更新的洁净和在基督肢体内的团契。因此再受浸就不必要了。

  凭信接受

  那些已经接受了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基本信仰并且愿意通过凭信接受的方式加入本会的人,若属于以下四类人士之一,即可被凭信接受:

  1.来自像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一样实践全身入水浸礼的、基督教团契的、忠心的基督徒(详见本书43页)。

  2.由于外在原因无法获得原教会移名批准信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详见本书52页)。

  3.已经提出移名申请但始终得不到原教会回复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在此情况下,教会应寻求有关区会的协助。

  4.曾经是信徒但是教籍档案无处可寻;或因为长期失联而教籍被撤销、但是本人仍然对信仰忠心。

  教会在接受以前属于本会某教会的信徒时应特别谨慎。若某人以凭信接受的方式申请加入教会时,教会要调查其之前的经历。教会的职员也应寻求区会会长建议和协助。应当用充分的时间作详细的调查。

  假若教会查出,这个请求以凭信接受的方式加入教会的人,仍然是另一教会的成员时,就要等到原来的教会签发给他移名信之后,才可以接受他。如果在遵循移名程序之后(详见本书50-51页),原教会拒绝签发移名信,该教友因感不公而不服,则可向当地的区会委员会上诉。遵循这样的程序可以使信徒更体会到本会教籍的神圣性以及有错必纠的公正性。除非教友正在遭受纪律处分,任何教会都无权拒绝签发移名信。

  若有人被教会除名后想恢复教籍时,通常都要再次受浸才能被接纳(详见本书65-67页)。

  转移教友名籍

  当教友迁移到别处,教会管理教籍档案的书记应该写信给有关区会的秘书,要求新地区的传道人去探访这个人、协助将其教籍转移到新的教会。

  教会管理教籍档案的书记也应该通知迁移的教友,会将其新地址交给区会。

  一个教友若迁移别处打算居住超过六个月,应立刻申请移名信件。若那教友迁往偏僻的地区并且在合理的距离内都没有教会,应当申请加入区会教会。

  签发移名信的方法——要求移名信的教友须向自己愿意参加之教会(接受教会)的书记申请。该书记就将这个要求转达给原教会(迁出教会)的书记。(另外的方法见本书51页)

  当原教会的书记接到请求后,就通知堂主任或长老;堂主任或长老转而提交给堂董会。堂董会经过商议后投票表决是否将该请求传达给全体教会。(详见本书34-36,48-53,64-67,81-82页)牧师或长老将堂董会的建议带到全体教友面前作出第一次的宣读。最后的决定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由全体教会投票表决。

  留出一周时间的用意是要给所有教友机会对签发移名信表达反对意见。反对意见通常不应该在大众面前提出,而是应当向堂主任或长老提出,再由牧师或长老转介给堂董会讨论。堂董会应给予每位反对者机会当面提出理由。如果反对意见不合理,教会就应提醒作出反对的人收回意见。如果反对意见有合理之处,堂董会就有责任进行调查。移名信的签发就要等问题完满解决之后再作决定。

  如果反对理由牵涉个人关系,教会应尽力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如果反对理由涉及违反公德,有关人士或须要遭受纪律处分。如果反对理由涉及当事人灵性堕落,教会应尽力挽回其人。

  移名信须由教会书记发出——在全体会众赞成签发移名信之后,书记就可将正规移名表填妥、转发给接受教会的书记。接受教会的书记再将信件转给牧师和长老,由他们提交给堂董会作建议;随后,移名要求在下一次常规聚会时被提交给全体会众。接纳申请人教籍的投票通常在一个星期后的常规聚会时进行。接受教会的书记就可以将申请人的姓名和被接纳的日期记录到教籍档案里。书记并且要将移名信的回执部分填好,证明该信徒已被接纳,然后将回执部分发还给签发移名信之教会书记。(详见本书81-82页)

  移名信有效期6个月——移名申请信的有效期自签发日期起6个月有效。

  转移教籍的其他方法——分会可以批准在其区域内教会之间转移教籍的其他方法。但是当信徒要求移名到其它分会的教会时,就必须遵循上述“签发移名信的方法”。

  移名期间的教籍问题——在未收到接收教会发回的,证明该教友已被接受的信件前,原教会的书记绝不可将该教友的名字从教籍档案移除。

  否则就等于剥夺了该教友在移名过程中的教籍身分。书记、长老、牧师、区会会长都有责任监督教会遵循所有的程序。

  在困难的情况下接受教友——很多社会因素有时候会影响到有关教籍转移的通讯过程。在此情形之下,接收的教会在与区会协商后,在对申请人操行满意的情况下,可以用凭信接受的方式接纳其教籍。如果之后与迁出教会或迁出区会的沟通条件改善了,接收教会应发出信函告知所作出的移名手续。

  列于统计报告之内——在每季度或年度的数据报告里,一个已经获签移名信但是尚未收到回复的教友应被算为迁出教会的成员。当回复证明收到之后,该教友的名字就从迁出教会的教籍档案中移除,也就不包括在以后的报告里了。

  若移名的教友不被接受——接收教会除非有合理的原因拒绝接受某教友的移名,否则必须接受其移名申请。若有拒绝接受的情形发生,接收教会的书记就当把移名信退回迁出教会,并须附上完整的理由。这位教友的教籍就仍然保留在迁出教会。迁出教会应帮助该信徒解决问题。

  移名信只签发给操行良好的教友——移名信只发给操行良好的信徒,不可发给正在遭受训诫的信徒。在移名信加入评论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果迁出教会的牧师或堂董会知情,或有经证实的证据表明该教友曾涉及侵犯儿童,那么为了儿童的安全,牧师或长老应在不泄密的情况下通知接收教会的牧师或长老。

  如果迁居外地的信徒信心变得冷淡,迁出教会的牧师或长老应在移名信签发之前搞清事实,主动与接收教会的牧师和长老就问题进行讨论。

  未经教友本人同意不可签发移名信——在任何情况下教会都不能违背信徒的意愿通过签发移名信;任何教会也不可接纳在此情况下签发的移名要求。教籍是信徒与基督的肢体建立的个人关系,教会应承认这种关系且避免做出任何被视为随心所欲的行为。

  从另一方面来说,教友也要顾全教会的利益,应尽力协助教会避免因信徒长期缺席而造成的问题。教友搬迁后应该立即要求签发移名信。当某一个教会被区会代表大会决议解散后,除非本人反对,该教会所有忠心教友的教籍都被临时转移到区会教会。然后区会教会就可为忠心的教友签发移名信、处理其他教籍问题。(详见本书37-40页)

  堂董会不可就教籍做出表决——堂董会无权对信徒要求移名进行表决,也无权凭移名请求信接收信徒。堂董会的权力仅限于向教会做出建议。针对教籍的转移,不论是同意或反对,必须由教会整体进行表决。除非教会表决通过,否则书记员无权将教友名册中的任何人除名,也无权添加任何人。当信徒以书面形式要求脱离教会,堂董会必须就该要求采取行动。教会应该为吸纳该成员回归教会大家庭做出一定的努力。当一个信徒去世,书记员应在教友名册中记录其死亡的日期;教会无需做任何表决。

   区会教会——生活在偏僻地区的教友应当加入区会教会;区会教会是为散居各处、不能享受教会权益的教友们而组织的。年老体弱的教友如果居所附近有教会、或住在区会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包括牧师)附近,就应当加入当地教会,而不是区会教会。

  区会教会的主持长老就是区会会长。通常由教会书记和教会司库担任的工作由区会秘书和司库来处理。鉴于教会没有堂董会,通常由地方教会堂董会处理的事务就由区会委员会负责处理。区会委员会也委派区会教会的代表参加区会代表大会。

   教籍档案——教会应建立一套教籍档案。姓名的添加和删除只能在全体教会投票表决后或教友死亡后进行。 (详见本书81-82页)教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建立一种退隐教友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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