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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规程
第7章纪律处分

  上帝所委派的传道工作

  资历证与许可证


  第 7 章 纪律处分

  一般原则

  圣经和预言之灵以毫不含糊的语句论述了上帝子民所担负的维护教会纯洁、忠贞以及属灵热忱的严肃责任。如果教友的信心变得冷淡或逐渐远离了信仰,教会必须尽力挽救他们归回主基督。

  处理犯错的教友——“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8:15-18)

  “上帝的子民在处理犯错之教友的事上,应当谨慎遵行救主在〈马太福音〉18章所指示的教训。

  “人类乃是基督的产业,是祂用无比重价买回来的,并以自己和祂天父向他们所显示的爱,将他们和祂系结在一起。既然如此,我们在彼此对待的事上,该何等的谨慎啊!人无权恶意猜度自己的同胞。教会无权随着自己的冲动和意向来处理犯错的同道教友。他们甚至也不应该发表自己对那位犯错者的成见;因为那样行,就是将毒酵放在别人的心意中了。对于某位弟兄姊妹不利的报告,往往在教友之间传来传去。为了一两个人不愿遵行主耶稣的指示,以致犯下错误,造成不公正的事件。

  “基督说:‘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不要将弟兄的过错告诉别人。因为倘若告诉了一个人,而这人告诉别人,别人又告诉别人,以致消息传开,祸患扩大,全教会蒙受其害。应当‘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将问题解决,这才是上帝的方法。” (《教会证言》卷七,第52章,第1-3段)

  上帝的计划——“无论人怎样得罪你,上帝所命定解决误会和个人伤害的方法总是不可改变的。怀着基督的精神去跟犯了过错的人独自交谈,往往能够将困难解决。应当心中充满基督的爱和同情,到有错的弟兄那里去,设法解决这事。应当心平气和地与他理论。禁止自己的口不说愤怒的话。当以能感动他作较理智判断的方式和他谈论。不要忘记(雅各书5章20节的话:‘叫一个罪人从迷路上转回,便是救一个灵魂不死,并且遮盖许多的罪。’……

  “全天庭都关注一个受伤害者和一个犯错者之间的会谈。若是那个犯错的人接受出自基督之爱的责备,承认他的过错,又在上帝和他的弟兄面前求饶恕,上天的阳光就必充满在他的心中。……上帝的灵使二人的心联合,天上也要为二人的恢复和好而奏乐。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带上心意属灵的人与你同去,跟那有错的人谈他的过错。……当他看出你们对这件事的意见一致,心也许就豁然开朗了。

  “他‘若是不听他们,’又该怎么办呢?难道几个人召开一个堂董会就可负起把犯错的教友除名的责任吗?‘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让教会针对其教友采取措施。

  “但他‘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若是他对教会的教导置若罔闻、坚决拒绝一切为挽回他而作的努力,那么,割断他与团契的联系的责任就落在教会身上了。那时,他的名字就该从名册上被除去。

  “但在未忠实地遵循基督的指示之前,无论哪一位教会职员不可主张、哪一个委员会不可建议、哪一个教会也不可表决将犯错者的名字从教友名册上除去。当教会遵行主的教训之后,教会就在上帝面前尽职尽责了。那时,恶事必须一五一十地呈现出来、予以清除,以免影响面继续扩大。教会必须保持自身的健全和纯洁,方可毫无玷污地站立在上帝的面前,披戴着基督的义袍……

  “基督又继续说道:‘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这一宣告是历代以来都有效的。教会已被赋予代替基督行事的权柄。它是上帝在祂子民中维持秩序和纪律的工具。主已授权教会解决一切有关其本身的兴旺、纯洁和秩序的问题。如有不配的教友,因其非基督化的行为而使真理受辱,教会就有革除他们的责任。凡是教会遵照上帝圣言中的指示而行的事,上天都必批准。”(《教会证言》卷七,第52章,第7,9-12,14-15段)

  教会的权柄——“世人的救赎主已将极大的权柄赋予祂的教会。祂宣布了一些可用以审断其教友的准则。在祂给予明确的指导,显示应当采取的途径之后,便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这样,如果教会按圣经的条例对教友实施惩戒,天上掌权者也会予以认可。

  “上帝的圣言并不许可某个人设立自己的判断来反对教会的判断,也没有容许某个人以自己的意见来影响教会的意见。” (《教会证言》卷三,第35章,第46段)

  的罪负责。教会的领袖们若马马虎虎、不殷勤查明导致上帝降怒于全体的罪,他们就要为这些罪负责。” (《教会证言》卷三,第27章,第49段)

  教会的责任——“上帝要的百姓作为一个团体对其中个别人所犯

  “如果教会缺乏了纪律性和管理,教会就会四分五裂。她不可能凝聚成一个整体。” (《教会证言》卷三,第35章,第46段)

  不敬虔的人会对抗纪律——“许多人没有像约书亚那样的判断力,也不感到负有特别责任去查出错行,并将存于民间的罪恶迅速予以处理。这等人不该阻挡那些负有此种重任的人,也不可妨碍他们执行此项任务。有些人因为上帝未交给他们去做这事,当别人去做时,就发出疑问寻找错处。这些人是直接拦阻别人执行上帝所赋予的责任,要去谴责并纠正流行的罪恶,使上帝的怒气转离的子民。假如我们中间发生了亚干那样的事件,有些人像约书亚那样查究这事,就另有许多人会指控他们,说他们存心不良,故意吹毛求疵。上帝是轻慢不得的,而祂的警告若被一班顽梗的子民所藐视,祂也绝不会不予惩罚的。……

  “人若存着敬畏上帝之心而去铲除教会的障碍,改正有害的错行,使上帝的子民能看出厌弃罪恶的重要,因而在纯洁中日趋兴盛,并使上帝的圣名得着荣耀,这样的人必时常遇到从不虔敬的教友方面来的反抗阻力。” (《教会证言》卷三,第27章,第50-52段)

  维护教会的合一——“基督徒应竭力避免那些使他们分裂、令圣工蒙羞的趋势。 ‘上帝的旨意是要祂的儿女团结一致。他们难道不希望在同一个天国里生活吗?……那些不肯同心协力工作的人,使上帝大大蒙羞。’”(《教会证言》卷八,第38章,第6段)教会应对那些威胁信徒和谐的行为加以制止,并且应坚持不懈地鼓励团结。

  虽然在教会里所有教友的权利都是相等的,但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可发起一个运动、或组织一个团体、或鼓励一群追随者来达成某个与本会基本信仰及教训不符的目的,或传授与本会基本信仰及教训不符的教义或信息。这种行径只会导致产生纷争的精神,使教会布道工作分崩离析,从而阻碍了教会达成对上帝和世界应尽的义务。

   和解分歧——要尽力解决教友之间的分歧,把争执化解到最轻微的地步。解决教会内部分歧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必走到需要由教会出头调停或诉诸法庭的地步。

  “如果弟兄之间的疑难纠纷不摆在其他人眼前,而是由他们自己带着基督的爱坦诚地商谈,有多少邪恶的事情都可以被避免啊!有多少让人深受其害的苦毒都能被连根铲除啊!基督的追随者将会在祂的爱里何等亲密、温柔地团结在一起啊!”《福山宝训》第3章,第47段(详见本书58-59页)

  “在弟兄之间兴起的纷争、冲突及诉讼使真理的圣工蒙羞。采取这种行动的人乃是将教会暴露于敌人面前,任其嗤笑,并使黑暗的权势得胜。他们是将基督的伤处重新刺透,并且明明地羞辱。从不顾教会权柄的事上,就表明他们藐视上帝,因为教会的权柄是祂所赐的。”(《教会证言》卷五,第25章,第25段)

  民事诉讼往往是在争竞的精神中进行的。而争竞的精神起于人的自私,也暴露了人的自私。教会乃要彰显基督的精神,所以必须遏止这种敌对的行为。基督化的无私精神会引领基督的门徒“情愿受欺”(林前6:7),而不会领他们“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林前6:1)

  在当今的社会,有时候基督徒也要寻求法院的判决来解决纷争,但基督徒最好是在教会的权力范围内寻求和解的方法。如果真的需要向法庭提出诉讼,这些案件应该是那些超出了教会权力范围且只有民事法庭才拥有司法权的、或教会内部没有适当的程序可以做出恰当的判决的案件。这样的民事诉讼不应成为报复及敌对的手段,而是发自寻求公平仲裁、和睦解决分歧的愿望。

  这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保险索赔、房地产界限及所有权的判决、遗产管理引起的问题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划分等等。

  虽然为避免〈哥林多前书>第6章中所提到的争讼事件,教会应在合法的范围内设立解决纷争的程序,但教会也应提防不要偏离了传福音的使命,反而担负起了民事裁判的责任(参阅路12:13,14及《教会证言》卷九,第24章,第12-22段)。

  上帝对教会中成员的理想是:他们应该“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 (罗12:18)教会当用一切可行而合理的方式,尽速解决教友之间的纷争。如果教会不能应教友的请求,帮他排解一件争执的事,或如果教会认为这件事的性质,不在其权力范围之内,则应该承认这位教友已用尽圣经所列明的各种和解办法,那么此后他或她所采取的行动,应该是自己的良心问题了(参阅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圣经注释》卷六,林前6:8的部份)。

  但是当教会尽力以及时而友好的方式来协助解决教友间的分歧、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时,教友们不可轻率地拒绝教会的建议。哥林多前书6:7教导我们:一位教友若在教会的正规程序之外向另一位教友提出诉讼,不是一件小事。

  若教友不愿等待并接受教会调解他们与其他教友之间的纠纷、显示出不耐烦和自私的态度,教会可恰当地处分其人(参阅详见本书58-59页),因为他们扰乱了教会、藐视了教会的合法权柄。

  解决教友对教会的不满——解决教友之间争端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解决教友对教会组织和机构的不满。

  教友不应向教会任何团体提出诉讼,除非教会未能提供解决不满的合适办法,或该案件的性质确非教会权力范围内可以解决。

  解决教会对教友的不满——有时教会机构也会对教友产生不满。这时教会行政人员必须本着基督化的克制,牢记圣经中有关调解基督徒之间纷争的训勉,并用这些训勉来解决教会对教友的不满。教会不应该在属世的法庭中提出诉讼,乃应竭尽全力与教友合作,提供一个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

  本会认识到需要特别小心行事以保护所有信徒的最大属灵利益、确保公平对待每个人、维护教会的声誉。教会若用轻描淡写的方式对待罪或容忍个人的观念来影响教会的决定,其后果是严重的。但在同时,教会必须努力挽回那些犯错的信徒。

  “若是犯错的人悔改了,肯服从基督的训诫,就当再给他一个考验的机会。即使他不悔改,即使他站在教会外面,上帝的仆人对他仍有工作要做,他们当恳切设法使他悔改。无论他所犯的罪多么严重,只要他顺服圣灵的感动,认错弃罪,并显出悔改的实证,就当赦免他,欢迎他重回羊圈。他的弟兄们尤当给他合适的鼓励,并且要像自己处在他的境地时,愿意人怎样对待自己那样来对待他。他们也当省察,免得自己也受试探。”(《教会证言》卷七,第52章,第13段)

  纪律处分的原因

  信徒应接受纪律处分的原因有以下:

  1.否认教会的福音要道和基本信仰;或宣讲与此相反的道理。

  2.违背上帝的律法,如拜偶像、谋杀、偷盗、亵渎、赌博、干犯安息日、故意或习惯欺诈。

  3.违背了上帝所发出的“不可奸淫”(出20:14;太5:27-28)的诫命。因为这条诫命跟神圣的婚姻制度、基督徒家庭、圣经中的道德行为标准相关,也包括了任何发生在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以及/或婚姻中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行为,不论该行为合法与否。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的性侵犯,也包括对弱势人士的虐待。根据圣经定义,婚姻是一种公开的、受法律约束的、一夫一妻的、一男一女之间建立的异性恋关系。

  4.淫乱,包括滥交、同性恋行为、乱伦、鸡奸和兽交。

  5.制作、使用或散播色情材料。

  6.离婚后再婚,除非该信徒是无过错的一方(意即,在由于奸淫或性变态而导致的离婚个案中,该信徒没有违背婚姻的誓言)。

  7.对他人(包括家人)施行暴力。

  8.在生意上使用欺诈或刻意误导的手法。

  9.行为不端致使教会蒙羞。

  10.加入或参与分裂教会、背叛教会的运动或组织。(详见本书59页)

  11.顽固抗拒经正当程序构成的教会权力机关或不服从教会的秩序和纪律。

  12.使用、生产及销售含酒精的饮品。

  13.使用、生产及销售各种形式的烟草产品。

  14.使用或生产非法药物;或使用、滥用、销售迷幻药物;或在无正当医疗原因和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药品。

  纪律处分的过程

  倘若发生了严重的罪恶,就当执行纪律,有两种可行的方式:

  一、表决谴责。

  二、表决除名。

   谴责处分——倘若教会认为信徒所犯的过错并非严重到必须除名的程度,教会可采取表决谴责的方式来表明立场。

  谴责有两个目的:一、教会对信徒所犯的令圣工蒙羞的严重过错表示反对。二、使犯错的教友明白自己的生活需要改变、行为需要纠正,同时也给其一段宽容的考验期使其做出相应的改变。

  谴责订明的时期为最少一个月、最多十二个月。在受谴责期间,受谴责者不得在教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享有选举权。在受谴责期间,受谴责者无权通过发言或投票参与教会事务或主持教会活动,比如担任安息日学教员。但是,教会不得剥夺其参加安息日学、崇拜聚会或圣餐礼的权利。在受谴责期间,教会不为受谴责的信徒办理转移教籍的手续。

  所表决的谴责不可附带威胁将受谴责人除名的条件。比如,规定受谴责人必须遵从教会制订的条件,否则就将其除名。在受谴责期结束时,教会应该评估受谴责人是否已经改邪归正。如果其行为令教会满意,教会就要恢复其人的正常教友身份、无须进一步的处分。教会应通知受谴责人其处分已经结束。如果其人的行为不能令教会满意,教会可以再次考虑给予恰当的处分。恢复教会职务必须经过选举。

  开除教籍——开除教籍就是把一个教友从作为基督的肢体的教会开除,这是教会对信徒做出的最严厉的处分。只有在切实遵行本章所有的指导、征求了牧师或(在没有牧师的情况下)区会的意见、并且耗尽一切努力对犯错信徒进行挽救之后,方可采取除名的措施。

  不可制订额外考验信徒的标准——任何传道人、地方教会或区会都

  无权制订考验信徒的标准。这样的权力由全球总会代表大会掌握。因此,试图采用本章所述之外的标准的人都不是在恰当地代表本会。(详见《教会证言》卷一,第38章,第7-8段)

  纪律处分要及时——教会要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纪律处分的程序,并且凭着爱心及时向信徒传达结果。在纪律处分的施行上拖延会加增教友及教会本身的不安和痛苦。

  不可妄自论断他人的品格和动机——“基督明白地教训我们:凡公然犯罪、怙恶不悛的人,必须与教会隔离,但是并没有将论断人品格与动机的工作交给我们。因明了我们的本质,所以不将这工作托付给我们。如果我们想要从教会里除去我们认为是虚假的基督徒,我们就必犯错误。往往我们所认为没有希望的人,却正是基督所吸引归祂自己的对象。倘若我们根据自己有缺点的判断力去处理这等人,就可能会消灭他们最后一线希望。许多自以为是基督徒的人,到最后倒要显出亏欠来。将来进入天国的人,必有许多是他们的邻舍所认为绝不能进到那里去的人。因为人是根据外表判断,上帝却鉴察内心。稗子和麦子要一齐生长,等着收割;收割就是恩典时期的结束。救主的话中还有一个教训,那就是有关不可思议的忍耐与仁爱的教训。稗子的根如何与好种的根紧密地纠缠着,照样,教会中的假弟兄,也可能与真信徒紧密地连在一起。这些伪信徒的真面目尚未完全暴露。如果使他们离开教会,那其他本来可以站稳的人或者会因而跌倒了。” (《天路》第4章,第6段)

  通过恰当召开的会议来进行—一教会若有充分理由处分教友,必须召开堂董会检讨案件,然后在恰当召开的教会事务会议正式表决(详见本书128-129页)。会议必须由一位经按立的牧师或一位被按立为相关教会的长老的、持有证照的牧师来主持。如果牧师不在,地方教会的长老就要在征得牧师或区会会长的同意之后来主持会议。

  经大多数投票——在恰当召开的会议上,必须经出席的教友的大多数投票通过方可开除或处分教友。“教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一种应该控制个别分子的力量。” (《教会证言》卷五,第9章,第6段)。

  堂董会不能将教友除名——堂董会可以向教会事务会议提议将某位教友除名,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堂董会都无权将教友除名。教会书记除了可将死亡的教友名字注销之外,非经教会全体在事务会议上表决通过,不可将任何教友的名字从名册上除去。

  教友的基本权利——信徒享有提前获得召开纪律处分会议的通知、为自己辩护、提供证据以及提供证人的基本权利。任何教会都不得在信徒缺乏这些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做出处分某位信徒的决议。书面通知必须在纪律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星期提供给信徒,且须包括纪律会议召开的原因。

  律师不能代表教友——教会维持秩序、进行纪律处分完全是教会的功能,与民事或法律的程序无关。因此,教会不承认任何教友有权请律师来代表他(她)出席教会为维持秩序、进行纪律处分而召开的会议,或为开展教会其他事务而召开的会议。教会应告知那些想带律师来参加会议的教友,如果他们坚持要求律师出席会议,教会将不予接待。

  教会也禁止一切非教友参加教会维持秩序、进行纪律处分的会议,除非是那些被召作见证的人。

  受谴责的教友移名——教会不应该接受一个正受别处教会谴责的人为教友,因为这样做等于是纵容此人的过犯。接受一个正受谴责的人为教友是严重违反教会规章,违反的教会可能被区会处分。

   不可将缺席的教友除名——教会领袖应坚持不懈地探访那些不来教会的教友,并鼓励他们恢复聚会、享受与其他信徒一起敬拜上帝的福分。

  教友因年老、体弱或其他无法避免的因素而不能经常赴会敬拜,他们就应用通信或其他方法与教会领袖保持联络。但是,只要教友忠于教会的信仰,不来教会聚会不能够成为足够的理由使教会将其除名。

  迁居不报的教友——一位教友若迁居他处,就应将新的地址通知教会长老或书记。既然其教籍仍属那个教会,他/她就应该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会报告、将十分之一与捐款等寄交教会。但如果迁居的教友没有给教会留下跟进的地址,也没有尽力与原教会联络或寄送报告,以致教会在接下来的至少两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教会就可以经全体会众的表决将其除名。教会书记应当在其教籍档案注明:“此人去向不明。教会决议定其为失联人士。

  不可因为教友未作经济奉献而将其除名——虽然教友应根据自身能力在经济方面支持教会圣工,但教会不可因为教友不能或没有向教会做出经济奉献而将其除名。

  应教友自愿要求将其除名——当处理信徒退出教会的要求时应极其谨慎。出于对当事人的爱护,教会应当在不公开讨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本会承认信徒个人有权利放弃成员身份。成员应向堂董会提交退出声明信,教会应根据声明信记录退出的生效日期。教会应该为吸纳该成员回归教会大家庭作出一定的努力。

  通知已被除名的人士——教会若将教友除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通知被除名人士;同时,要使其知道教会仍然关心其属灵利益、关怀其生活。可能的话,这封信应由堂主任或堂董会指派的人士亲自交给被除名人士。教会要诚恳地告诉前教友:教会希望他/她能够归回,而且希望有一天能与他/她永远活在上帝的国度。

  恢复被除名人士的教籍——当成员因纪律处分被除名,教会应尽可能与他们保持联系、彰显友爱的精神,为的是把他们带回到主跟前。

  当被除名者承认所犯的错误、有证据显示其已真心悔改且生活发生了改变,而且其生活符合教会的标准、愿意完全顺从教会的秩序和纪律时,教会可为其恢复教籍。恢复教籍的手续最好是在将其除名的教会中进行。但是,如果不可能,该人士向哪个教会提出恢复教籍的要求,那个教会就必须向其从前所属的教会了解其被除名的原因。

  当教会处理因性侵犯而被除名的人士之恢复教籍的要求时,必须谨记:恢复其教籍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所犯罪行的一切后果。一个因做出性侵犯而被定罪或被纪律处分的人虽然可以在恰当的约束下参加教会活动,但不可担任能够接触儿童、青少年或其他易受伤害人士的职务。其人也不应担任任何易于取得易受伤害人士信任的职务。

  鉴于被教会除名是最严重的纪律处分,教会应有充分的时间来判断被除名者已经不容置疑地痛改前非,然后才做决定恢复其教籍。教会期望恢复教籍是通过重新受洗的方式来完成。

  要求恢复教籍的上诉权——尽管教会有权对教友进行纪律处分,但这并不排斥教友寻求公正的权利。如果教友相信自己没有得到地方教会的公正对待或者教会没有公正地给予其辩解机会,而且相信教会不愿再次考虑其个案或教会行政人员拒绝考虑为其恢复教籍,前教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教会要求得到听证会。教会不应忽视、拒绝给予其听证会。如果教会忽视、拒绝其要求或前教友在申诉后仍然感到教会没有公正地对待自己,前教友有权向区会执行委员会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最后申诉。

  在经过完整、不偏不倚的听证之后,如果区会执行委员会认为教会确实对待申诉人有失公允,就可向教会建议恢复申诉人的教籍。如果那教会仍旧拒绝为申诉人恢复教籍,执行委员会可建议其加入另一教会。但是,假如区会委员会发现教会拒绝为申诉人恢复教籍有正当的理由,区会委员会就当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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