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所委派的传道工作
资历证与许可证
第 9 章
选举
选出热爱祷告、勤恳认真、胜任工作的教会职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本章会概述从提名委员会的委派到替补年度空缺的整个选举过程。
提名委员会和选举过程
教会职员是通过经委派的提名委员会每年或每两年选出的。提名委员会将报告提交给教会,再由教会投票表决所提交的名字。这个程序让教会在选举前谨慎考查每个人选,并且避免在即场提名过程中产生的竞争气氛。
提名委员会应研讨教会的需要、仔细评审各位人选是否符合资格担任该职务。这也是为什么教会职员不应当场提名或由会众投票提名的另一个原因。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可以从小教会的五位到大教会的多位不等。人数由每个教会自行决定,并且应该交由堂董会商讨。适当的建议可以在安息日崇拜聚会时用最短的时间提出。
选派提名委员会的时间和方法-教会应当在每年最后一季初选派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应在每年最后一个安息日之前的三个星期提出报告。
堂主任或区领袖应主持选举的事项。堂主任或区领袖不在时由长老代理。教会应先选派一个组织委员会,再由组织委员会负责选举提名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有两种方法:
1.即场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名。若采用口头提名的方式,每人只可提议一个人。本会不赞成由某个人或一小群人支配全体会众。要努力保证组织委员会的公正代表性。勾心斗角的行动一概都要避免。堂主任或区领袖应担任这个组织委员会的主席。如果堂主任或区领袖尚未被指派为教会的领袖,那么堂董会应从组织委员会的成员中指定一人为组织委员会的主席。组织委员会的人数通常比堂董会的人数多五到七人。
2.教会授权堂董会连同另外选出的五至七人一起来发挥组织委员会的功能(参见上一段)。如果采纳这个方法,通常就由堂董会主席担任组织委员会主席。
提名的过程:
1.教会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的其一来指派组织委员会。
2.组织委员会向教会建议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建议一个书记人选。教会要努力保证组织委员会的公正代表性。
3.教会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和书记的人选。
4.堂主任或区领袖担任当然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如果堂主任或区领袖选择不担任主席,或者堂主任或区领袖尚未被委任到这个教会服务,那么组织委员会要在提名委员会的人选中建议一位来担任主席。
5.提名委员会开会拟定教会职员名单并且向教会提交进行表决。
6.教会以投票方式表决下年度的教会职员。
谁可作提名委员——只有信德良好的教友可以担任提名委员。他们要有精明的判断力,也要常常以教会的福利和兴旺为念。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名委员会被选出之后,其主席应在第一时间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要在恳切祷告后起草一份教会职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是同一教会里拥有良好信德的教友。这份职员名单可在安息日崇拜聚会时或在特别召开的教会事务会议中公布。在拣选人员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可征求其他熟悉情形之人的意见。提名委员会不就堂主任或副堂主任的人选做出提名,因为他们是由区会任命的。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教会人数决定教会职员名单。大的教会可根据其需要有较多的职员,而小的教会可少些。除了安息日学教员的人选以外,提名委员会应提名所有教会领袖职位。而安息日学教员则由安息日学教员会推荐再由堂董会通过。 (详见本书189-190页)
提名委员会征求未来职员的同意——在选出忠心坚定的教友担任各职分后,除非区会有特别批准(详见本书75页,“长老的职权只限于地方教会”),提名委员会应委托几位合适的委员分别将提名的决定告诉候选人、征求各人的同意。
教友可向提名委员会陈述意见——对于愿意向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或反对意见的教友,提名委员会应该给予他们发言的机会。等他/她讲完意见退出会议室后,提名委员会应就所听到的意见加以讨论,然后向全体会众做报告。
提名委员会的讨论必须保密——提名委员会中的所有的查询和讨论都应保密。提名委员若向委员会之外的人士泄漏会议中讨论的任何有关私人的或敏感的信息就是违反了基督徒的伦理以及工作的金科玉律。单单违反这个原则就有足够的理由不准此人参与未来的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如果有必要在会议以外进行查询的话,就应该由主席来做。
向全体会众报告——提名委员会应该向全体会众作报告,而不是向堂董会作。堂董会无权处理此事。提名委员会可在安息日崇拜聚会时或在特别召集的教会事务会议中向会众报告。
当提名委员会预备提出报告时,委员会的主席应向会众说几句合适的话。报告副本应发给会众,或该委员会的书记大声宣读报告的内容。主席应宣布全体教友在一周或两周之后将就此报告进行投票表决。
每一位教友都应该参加职员的投票选举。候选人要由在场投票的教友的大多数票当选。
反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信徒可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表示反对,且应在报告二次诵读之前通过主席或堂主任预约、亲自向委员会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或者,在报告二次诵读时,成员可要求将整个报告不经讨论、退回委员会加以进一步考虑。主席通常要采用的程序就是接纳这一要求。但是,如果这一要求变成了一个动议,该动议不容辩论、须由多数票决定通过与否。
主席当宣布委员会在何时、何地开会听取反对意见。届时,提出反对意见的信徒或其他有意提出反对意见者都应当出现在委员会面前。若选举因反对而延后,对那些提出反对却又不出席委员会的人来说将是一个严重的事件。
在对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合理考虑之后,委员会将行使判决权、决定是否对委员会向教会事务会议提交的建议进行修改。当报告再一次被提交时,教会将针对委员会的这一报告进行投票。
信徒不应该对任何候选人提出无足轻重的或无根据的反对。但若有严肃的理由证明某提名应当被修改,这些理由应向提名委员会陈述。
补缺——如果因教会职员去世、迁居、辞职或其它原因造成职位空缺,堂董会可提名一位继任者在该职位余下的任期内填补空缺并将提名交予全体教友表决通过。
选派代表出席区会代表大会
区会的行政权力来自区会的全体教友。区会所属的各教会选派代表出席区会的代表大会。区会的代表大会选举区会职员、核发文凭及证书(除非区会总章将此权力交予执行委员会行使)、如有需要可修订总章或区会章程、处理其它各项事务。最重要的一项活动是选举出在区会代表大会休
会期间发挥决策功能的区会执行委员会。区会执行委员会已被赋予代表区会内各教会的权力。
具有良好分析能力的人,因为教会是要按照他们所制订的计划来推进圣工的。 (参见《教会证言》卷九,第33章,第1段)
选举代表——上帝期望我们拣选出来的代表是可靠的、久经考验的、
每个教会出席区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由区会总章决定。到了应该选派代表的时候,堂主任(或首席长老与堂主任合作)将此事向全体教友提出。教会可以委派一个委员会来提名代表,或委托堂董会来提名。不可让任何勾心斗角的事情进入提名工作。教会应选派公认为虔诚的、忠心的并且能够参加大会的信徒来担任代表。(详见本书82页)
当委员会或堂董会完成提名工作后,就当向全体教友作出报告。然后教会要就提名进行投票表决。任何教会职员都不可因为职位的缘故成为当然代表。在选举完毕之后,教会书记填写好代表证明书交回给区会行政秘书。这些被选出的人员就成了地方教会的代表,与其它教会的代表们合作处理交予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的一切事务。
参加联合会/联合差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们由区会来选派,而不是地方教会。参加全球总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们由分会和联合会/联合差会来选派。
代表的职责——出席区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并不只是代表其所属的教会或区会。他们应该看到圣工的整体性,并且牢记对本会在全球各地的圣工的兴旺所担负的责任。不允许教会或区会的代表们结伙或试图操纵集体投票。也不允许任何较大的教会或区会的代表们在大会上标榜优势以左右议程。每一个代表都当顺从圣灵的指导、按照个人的信念做出投票。任何试图控制一群代表投票的教会或区会的职员或领袖将被视为不配担任领袖职务之人。
区会职员的责任——地方教会的职权只限于自己的团体内部。地方教会与区会内的其它地方教会一起授权区会职员及执行委员会来负责处理区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区会职员是要向整个区会负责,而不是向任何地方教会负责。
区会执行委员会——区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被选举出来代表整个区会的工作,不是代表某一个地方教会、或某一教区、或某一机构。每位委员都应关心区会内各方面的事工,并且在恳切的祷告和谨慎的研究后方可作出决定。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可受某一教会、或某一群人,或某一个人的操纵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