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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6正如“亚伯拉罕信 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 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17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 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神却是一位。

21这样,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 神的儿子。

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提要:(加3:1节)他问是什么使他们离弃信心去依靠律法。(加3:6节)因信称义的人。(加3:9节)与亚伯拉罕一同蒙福。(加3:10节) 他用许多理由说明这一点。


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本会注释】

“无知的加拉太人”:加拉太人接受假教师的影响说明他们无知。他们放弃因信得救的真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迷惑了你们”:他们明显地被诱入歧途。保罗现在写信给他们,是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从他们所陷的明显错误中出来。他们受了影响不是出于理智,因为理智不会让他们这样做的。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以事实为依据的清醒判断。

“活画”:即“公开的展示”。在保罗的时代,该词用来表示公告或通知。加拉太人不能说自己不知道福音的真理,因为保罗已经清楚地告诉他们,就好象让他们亲眼看见耶稣一样。

“钉十字架”:不是在他们中间钉十字架,而是把钉十字架的事向他们展现。保罗尊崇基督的十字架,以十字架作为他传道的中心(见林前1:23;林前2:1,2;林前15:3)。加拉太人已经明白基督受死的意义,就好象亲眼看见这件事一样。他们把这个牺牲看作他们称义的必要条件。现在他们又怎么能转而去接受假道,好象保罗所教导他们的纯属虚言?


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本会注释】

“只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一点就够了。在后面的论述(加3:6-29节)中保罗进一步讨论和展开了加3:1-5节中所深刻提出的问题。如果加拉太人肯回答他在现所问的一个问题,从以下的讨论看来,这就足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你们受了圣灵”:即耶稣在回到天父那里以前所应许的圣灵(约14:16,17)。圣灵是要指出人的罪,把人引向基督,带领人进入真理(约16:7-13)。加拉太信徒在生活中已经体验圣灵的引导,并目睹圣灵恩赐的展现(见林前12章,弗4:10-13)。自从他们接受了保罗所教导的基督福音以后,这一切都临到了。这些属灵恩赐的来源是非常可靠的。

“行律法”:见罗3:20,加2:16注释。

“听信福音”:即因听福音而来的信心(罗10:17),或凭信心所得来的信念。加拉太人曾因着信接受了耶稣所提供的救恩,接着体验了随之而来的圣灵的恩赐。他们象哥尼流(徒10:44)一样,相信自己已经听见并接受了圣灵的保证,作为上帝接纳他们信心的凭据(见林后1:22注释)。他们已接受保罗关于因信称义的教训,并且在生活中亲身地体验了。


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本会注释】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见第一节注释。

“靠圣灵入门”:见第二节注释。基督徒的生活是属灵的经验,一开始是圣灵让人认识到自己的罪,然后祂继续引导人生走上公义的道路(约16:8)。加拉太人已经领受上帝所赐的丰富福气,以及祂在他们中间的许多凭据,但这只是开始。如果上帝刚开始实行对于他们的计划,他们就离开祂,那是很奇怪的。如果他们离开主的道,走人所设计的路,将会失去何等丰盛的福气啊!

“靠肉身成全”:即犹太教实利主义的观点和靠律法的做法。


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本会注释】

“受苦”:加位太信徒象其他基督徒一样,无疑因皈依基督教而受了不少苦,尽管《使徒行传》没有记载。帖撒罗尼迦信徒曾遭受迫害(见帖前2:14)。在加4:29中保罗间接地提到基督徒为福音的缘故而受的苦。

“徒然”:如果他们过去蒙圣灵引导的生活是错的,那么因此而受的一切苦也都是徒然的了。他们因相信耶稣所提供的救赎而遭受迫害。保罗真诚地希望他们所受的苦不会白受,加拉太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恢复原先的忠诚。


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本会注释】

“赐给你们”:一些解经家认为,这个人指的是保罗。保罗在他们中间的传道工作,见证了使人得救的信心和圣灵运行在他生活中的能力(5节)。同样,他们接受他的福音也是信心和圣灵运行在他们生活中的见证(2节)。如果加拉太人认真对待5节的问题,就很容易回答2-4节的问题。还有些解经家认为本节“他”指的是上帝,就是“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上帝。但如果把5节的下半部分与2节对照,可以看出作者指的是人。很明显,保罗就是上帝藉以赐下这些特别恩赐的媒介或工具。保罗的观点是:他的传道工作,以及他们的反应,都是以信心为基础的,与律法体制的条款无关。


6 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

【本会注释】

“亚伯拉罕信上帝”:这里引用创15:6的七十子译文,提到亚伯拉罕凭着信心接受圣约的应许。反对保罗的人说保罗无视摩西的著作,而他们自己则夸大其重要性。保罗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引用摩西的著作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实际上他们所抬举的亚伯拉罕的经验,正是保罗所认为所有的基督徒所应有的经验。在罗4:1-3中保罗也引用了同样的经文证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不是靠行为称义的。亚伯拉罕既是这样,他的后代也应是这样(加3:7),他属灵的子孙更应是这样(3:14,26-29节)。作为获得公义的方法,重要的一点是:信心的作用大大超过律法的作用。

“算为”:或“认为”、“看作”。亚伯拉罕的信心载入他天国账簿的贷方,从而结清了账目,于是上帝把亚伯拉罕看作义人。他在天国的账册中获得这样优惠的信贷信用级别与行为毫无关系。上帝只是把它赐给亚伯拉罕。亚伯拉罕凭着信心领受,相信上帝会说到做到。他自己的努力不可能赚得这么有福气的地位(见罗4:9-13注释)。

信心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因为律法要求完全的顺从。所以人要因信称义,就必须以行律法以外的原则为基础。被算为义意味着得到赦免,蒙上帝所悦纳。人不能做什么来争取基督所赐的义,他不能凭自己的功劳要求得到它。唯有上帝的恩典能让公义的上帝把悔改的罪人算为义。

“义”:见太5:6注释。


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本会注释】

“以信为本的”:就是那些信靠基督拯救的功劳,不靠“行律法”的人(见加2:16注释)。

“亚伯拉罕的子孙”:即他属灵上,而不一定是他肉身上的子孙(见26-29节)。凡和亚伯拉罕一样拥有不动摇之信心的人,都算是他属灵的继承人。他们象他那样得到公义,并可以领受应许给他的一切福气。在罗4:10,11中,保罗强调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以前,上帝就赐给他公义,而割礼则是每一个犹太人和皈依犹太教者所要行的所谓第一项法律“行为”。既然亚伯拉罕可以不靠行律法而得到公义,那么外邦人也可以这样。这就是保罗批驳犹太化倡导者论点的核心。他们主张割礼为称义的先决条件。保罗主张,犹太人和外邦人得蒙上帝悦纳的方法是一样的,他们都是因信得救的(罗3:22;10:12)。没有一个犹太人或外邦人是靠“行为”得救的。得救的唯一途径就是要信靠耶稣基督(徒4:12)。


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本会注释】

“圣经”:即旧约圣经,这里特别是指摩西的著作。

“预先看明”:圣经引自创12:3。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揭示了上帝把救主差到世界(见加3:16注释),并救一切凭信心来到祂面前之人的旨意(14节)。

“称义”:见罗3:20注释。

“外邦人”:即“各民族”,在新约中指犹太人以外信异教的民族。新约作者用Laos(“人民”)指犹太民族。上帝让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因信称义,这对他们来说真是好消息。

“早已信福音”:创世记12:3的应许是靠基督得救之福音的预告。报给亚伯拉罕的好消息就是:救恩的福气,也就是因信称义,将要藉着他临到所有的民族。亚伯拉罕自己并没有义;上帝把基督的义赐给他,他就凭信心领受了。所有成为义,即被称义的人,都象亚伯拉罕那样是藉着信心。过去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这是人类称义的唯一途径。

“因你”:即“藉着你”。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被指定为救恩福音的保管人,要把它传给万民。此外,他的一个后裔将成为人类的救主。因而在这两个方面所有的民族都要通过亚伯拉罕领受救恩的福气。

“万国”:关于在旧约时代上帝要祂选民传道给“万国”的事,见本注释卷四原文26-30页。


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本会注释】

“以信为本的”:即凭着信心寻求公义的人。

“得福”:公义的福气临到先祖是因为他信上帝,而不是因为他被选为弥赛亚的祖先。凡象他那样相信的人都必象他那样蒙福。亚伯拉罕的信心使他顺从上帝(创26:5),凡拥有亚伯拉罕之信心的人也必听从上帝的声音,忠心遵守祂的诫命(见创26:5;见太7:21-27注释)。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本会注释】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保罗在这里指的是那些希望单单靠实行仪文律法的规条而得到公义的人。这些人与9节中“以信为本的人”相对照。

“行律法”:见加2:16注释。

“咒诅”:顺从摩西的律法会带来奇妙的福气(申28:1-14),不顺从则会有可怕的咒诅(申27:15-26;28:15-68)。稍微偏离律法的要求就是以招惹咒诅。律法主义最终堕落到尽力避免招惹律法咒诅的地步(见可7:3注释)。但一个人即使能避开律法的咒诅,他最多只能得到律法的义,而仍不能得到在上帝面前为义的地位。

“经上记着”:根据希腊文的动词形式,下面的引文不仅记载了上帝的旨意,而且其有效性没有改变,其约束力没有解除。“经上记着”这是犹太人用来引经据典的普遍用语。

“律法书”:在新约时代,犹太人一般用“律法”来指摩西的著作(见路24:44注释)。在这里可能特别指《申命记》,因《申命记》有时被称为律法书,引文来自申27:26,表现为否定形式:“凡不常照……”。保罗则用肯定形式表达:“凡以行律法为本的”。请与罗2:7对照,凡背离上帝因信得救计划的人决不可能满足律法的最小要求。他们的努力是注定要失败的。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本会注释】

“义人必因信得生”:这里引用了哈巴谷书2:4(见该处罗1:17注释)。保罗证明了凡靠行律法得救的人都是被咒诅的之后(加3:10),现在引用圣经证明是信心而不是律法使人称义。在哈巴谷书2:4中,这句话的意思是正直谦卑的人将凭信心前进,信靠上帝的智慧和能力,与那些“自高自大”,怀疑上帝以公义智慧待人的人形成对照(见哈2:1,4注释)。换一句话说,义人必运用信心。但保罗引用《哈巴谷书》是要证明运用信心的人,作为信心的结果将被认为是义人(见加3:6-9)。保罗宣布信心为蒙上帝悦纳的先决条件。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本会注释】

“不本乎信”:律法起作用不取决于信心,它不要求实行的人有信心。

“行这些事的人”:引自利18:5。保罗现在引用律法本身的内容来告诉那些倡导犹太化而反对他的人,他只不过是肯定了律法上所说的话而已。律法要求严格遵守它的一切要求,但并不提供遵守的方法。律法不会也无法让罪人达到公义的标准。实际上所有的人都是罪人(罗3:10,23),包括那些通过律法制度追求公义的人(罗3:9)。凡律法所规定的都是行为,而行律法不能使罪人在上帝面前称义。这义的地位只有通过相信圣约的应许才能获得(加3:6,14)。

“就必因此活着”:就是过公义的生活,或在上帝眼中看为义人。但实际上所有单靠律法寻求完全的人都达不到这个目的,反而招致“咒诅”(见10节注释)。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作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本会注释】

“基督……赎出我们”:律法无法解救那些受其咒诅的人,包括一切靠律法寻求称义的人。只有通过信基督才能免除咒诅。在旧约受律法监护的时代,所有选择侍奉主的人都是通过信靠所应许的弥赛亚获得救恩。律法不是他们的救主,而只是他们“训蒙的师傅”(见24节),引他们到救主那里,帮助他们明白上天为拯救他们而设立的条款。律法本身是好的,因为它是上帝亲自制订的。然而,它完全没有能力救任何人脱离罪恶。

“咒诅”:见10节注释。

“受了咒诅”:我们的主亲自“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祂死在十字架上,“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以及十字架以后人所犯的罪。于是,祂把那些虽生活在“律法以下”,却凭信心仰望祂将来要提供救赎之人所受的咒诅,都归到祂自己身上。

“为我们”:见赛53:4-6注释。

“经上记着”:引自申21:23。犹太人常用这样的措辞引用圣经(见太2:5,路2:23等)。

“被咒诅的”:这里不是指本章10节和13节上半部分所提到的咒诅。钉在木架上的罪犯——这是犹太人钉死人的方式----被认为受了上帝和世人双重的咒诅。实际上执行这种酷刑来表明公众对他所犯罪行的极端憎恶。

“挂在木头上”:耶稣虽然是按照罗马的方式被钉的,犹太人及其领袖们仍认为他在上帝和他们自己眼中是被咒诅的。考虑到这一点,保罗引用申21:23来说明耶稣是死在“律法的咒诅”之下(见加3:10注释)。


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本会注释】

“亚伯拉罕的福”:即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福气。这就是圣约所应许之救恩的福,藉着耶稣基督而来(见8节,9节注释)。

“因基督耶稣”:以色列人的失职使外邦人得不到上帝原定藉着祂选民的见证而让他们得到的福气(见本书卷四原文30-33页)。他们先是采纳了外邦的采教礼节,而后又在他们与外邦人之间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高墙。只有通过基督,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救恩福音的福气才会让所有的人白白地得到。

“临到外邦人”:即可以让外邦人得到(见8节注释)。

“我们”:保罗在这里把自己与外邦人视为一体,正如在13节中他以犹太人的身份说话一样。

“应许”: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可能就是“因基督耶稣”而接受“亚伯拉罕的福”(见2,5节注释)。加拉太人已经得到了所应许的圣灵(加3:2;参约16:7-14)。因为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都可以因信接受圣灵(加3:2,3)。


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本会注释】

“照着人的常话说”:即采用处理人际民事关系的一个惯例来说明(参罗6:19)。

“文约”:希腊文diatheke常在新约圣经和写在纸莎草纸上的文稿中出现,意为“遗嘱”,指单方面作出的计划或安排,对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绝,但是却不可以改变。而表示双方在平等条件下订立的合同或协定,希腊文为suntheke,这在新约中却没有出现。保罗在这里用diatheke(“人的文约”)即“遗嘱”说明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创15;加3:6-9,16-18)。上帝规定了“约”的条款,亚伯拉罕凭着信心接受并且顺从。

“已经立定了”:即已被认可、确定、赞同。一个协定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更改,除非大家都同意。保罗推论:人间协定的条款都有这样的约束力,上帝难道会随便改变祂对亚伯拉罕所发的应许,就是依据人对将来之弥赛亚的信心而拯救他们(见加3:6-9,14;见加3:16;来6:17,18注释)。

“废弃”:即“取消”。


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本会注释】

“应许”:这些应许包括有一个儿子作他的继承人(创15:4),拥有迦南地为业(创15:18),成为一个大国的前景(创12:2;15:5),成为弥赛亚的祖先(加3:16),以及有权利作为上帝所拣选的器皿向地上各国宣扬救恩(创12:3;加3:8,14)。这些应许在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多次向亚伯拉罕重述(见创12:1-4,7;13:15,16;15:4,5,13-18;17:1-8,16-21;18:10;22:17,18)。

“众子孙,指着许多人”:即所有亚伯拉罕的子孙。

“你那一个子孙”: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的目的就是弥赛亚的降临和人类的得救,所有其他的应许都是附属于这一点的。如果选民愿意与上帝合作,就有很大的福气为他们存留(见本书卷四原文26-30页),但不幸他们没有这样作(同上30-33页)。于是他们丧失了作为上帝拯救世人之工具的职能。但上帝为他们的失败作了安排。及至时候满足,弥赛亚就作为亚伯罕的子孙来到世上(见本书卷四原文32页)。

后裔的应许在字面上原指以撒( 见上面“应许”一条下所提经文;加4:22,23)。但使徒保罗这里在圣灵的感动下指出,这个应许在表面的含义之下还有更深的真理(见申18:15注释)。这个应许在以撒身上得到第一次部分的应验,但最后要完全应验在基督身上。保罗在这里宣称,从特殊的意义上来讲,基督就是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子孙”,当然也不排除亚伯拉罕经由以撒所衍生的肉身上的子孙(见加4:23)或经由基督而产生的属灵上的子孙(见加3:29)。所以这个应许在基督身上得到了最高的完全的应验,当然也不排除指其他人。


17 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本会注释】

“所立的约”:保罗在这里暗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保证,即圣约中有关一个“子孙”的应许一定会应验(见创15:13,16;22:15-17;加3:16;来6:13-18注释)。

“四百三十年”:见本书卷一原文184页。这段时间是从蒙召亚伯拉罕起直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后立国为止(见创12:3,4;见出12:40注释)。这是一段旅居异地的时期,先是在迦南,后是在埃及,从应许希伯来人立国到他们在应许之地定居建国,应许实现为止。保罗在这里特别注意的是,这段时期开始时圣约的应许和这段时期结束时律法的颁布。以色列人要在这律法之下成为神权国家,直到主钉十字架(见《历代愿望》751,753页)。

“律法”:指的是西奈山所颁布的全部律法体系,以色列人要在这律法之下成为神权国家。这律法包括上帝亲口宣布的道德律法和藉着摩西颁布的仪文律法。

“不能……废掉”:见本章15节注释。

“叫应许归于虚空”:上帝在西奈山颁布的律法体系(见本书第4页;见加2:16注释)不能代替或在任何方面改变圣约的条款(见加3:15注释)。 尤其是“律法”并没有提供得救的新方法,也没有确立靠行为称义的体系来代替或对抗因信靠将来的弥赛亚而称义的应许(加3:6-8,14节)。所以,从西奈山到钉十字架,人都是因信得救的。关于律法与圣约的关系,见19节注释。


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本会注释】

“承受产业”:即圣约的应许(见16节注释)。从物质上讲,是指迦南地;从种族上讲,是指以色列人作为上帝选民的地位;从属灵上讲,是指因弥赛亚而来的救恩福气。虽然头两个方面的基础是圣约的应许而不是律法,但保罗在这里特别是指因信基督而来的救恩“产业”。换一句话说,上帝赐予产业和他们承受产业都是凭着他们对于圣约应许的信心,而不是他们答应遵行律法体系的条款(见出19:5,8注释)。

“律法”:(见罗2:12,加2:16注释)。

“不本乎应许”:即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中包含的应许(见16,17节注释)。

“凭着应许”:这里讲得很清楚,承受产业是凭着应许,而不是凭着律法。亚伯拉罕所靠的,只是上帝的应许。他肉身的子孙凭着这个应许成为上帝的选民,得到迦南地为业。的确,只要他们遵行律法,他们就继续拥有这个地位和迦南地。但他们的继承权并不是赚来的。他们的权利是凭着相信应许而得来的。他们能否继续拥有这个权利在于他们是否遵行“律法”所表达的上帝旨意(见本书卷四原文34页)。因而这是有关今生得救的产业(见来5:9注释)以及在天上的迦南圣徒永远的产业。


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本会注释】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有人把这段话和保罗由此一直到25节所阐述的整段推论误解为旧约圣经颁布的一切律法都在髑髅地废止了。由这种解释而产生了一种观点,即在基督教时代以前的人是靠守律法得救的,而在基督教时代则是因信靠恩得救的。但这种观点与整本圣经有予盾。从亚当起,上帝只有一种救人的方法,就是藉着信靠我们主的牺牲。在各世代中都有救恩的福音传给人类(见来4:2)。保罗在别处曾断然否定了一些人可能误会他的著作而草率得出的看法:即恩典和福音把律法废除了。“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

因此,保罗在加3:19-25节中的任何教训,显然都得不出基督教以前靠律法得救,而基督教时代靠恩典得救的教义。我们若记住以下两点,他所真正教导的是什么就清楚了。第一,在一切犹太人和接受犹太教观点的人看来,如在受犹太化教师所影响的加拉太人看来,上帝为祂选民所显示之宗教的开端和核心是西奈山的一系列事件。上帝在西奈山正式召他们归己,让他们成为特殊的民族,即他的圣民。西奈山最初经验的明显标志就是向以色列人颁布伟大的道德法典,永远作为他们生活的准则。再加上:1)民事法律,这是道德法律对犹太国家的解释和应用。2)某些预表基督伟大牺牲之象征性献祭礼节的条例。上帝在西奈山告诉以色列人:如果他们肯顺从祂的一切律法,他们就得享地上美好的食物,永远作祂的子民。他们误以为靠自己能够顺从,所以他们凭自己的努力遵守这些律法,希望藉此蒙上帝悦纳,承受永远的产业。

如果我们能正确地理解19-25节,第二点必须记住的是:保罗已经告诉加拉太人:在西奈山以前很久,亚伯拉罕已经单凭着相信上帝的应许承受了产业。为了再次说明他这封书信的大前提,保罗已特地指出,救恩只有凭着信心才能得到,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变他承受产业的条款。保罗用以下的话总结他的推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18节)。

对于一切倾向犹太教观点的人来说,保罗的这个结论似乎取消了西奈山的威严场面的意义和重要性——就是那伟大的法典,以及上帝所说他们若肯顺从律法就必享用地上美物的话。换一句话说,保罗的读者马上会问:“律法是为什么而有的呢?”

“添上的”:意思是“放在一起的”、“附加的”。既然亚伯拉罕的约可以带来救恩,为什么还要“添上”律法呢?是因为“过犯”。在西奈山以前,上帝伟大的律法早已存在,只不过在西奈山上具体地颁布了道德律法,写在两块石版上,而其他律法则写在“律法书”中。但在西奈山以前的世代中,敬畏上帝的先祖们十分明显有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中,从而明白上帝崇高的道德标准(见创17:9;18:19;26:5)。他们也拥有祭祀律法的雏形。在埃及地长期为奴的黑暗时代,他们生活在最黑暗的异教和最堕落的败坏风气之中,差不多忘记了上帝道德的标准,甚至最起码的献祭知识。人到了这种地步,就感觉不到罪了,因为我们是凭着“律法”才知道何为罪的。正如保罗在另一处所说:“非因律法,我们就不知何为罪”(罗7:7)。

当上帝把以色列人从埃及的黑暗和败坏中领出来后,祂与他们第一次接触时就颁布道德的律法作为祂政权的原则,并颁布仪文律法向以色列人提供了献祭礼节的模式,使他们充分认识主所应许的牺牲。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13)。只有清清楚楚地把上帝的道德律法彰显出来,那些不幸迎合了埃及人世俗观念的以色列人才能认识到自己是罪人,需要救恩。也只有非常详细地颁布仪文律法,才能使以色列人看出上帝为救他们离罪而设计的方法。请与出2:15对照。

“等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直到基督来到(见16,24节注释)。

“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出埃及记没有提到在西奈山有天使在场。据申33:2记载,在颁布律法时有“万万圣者”在场。在七十子译本中该节经文最后一句为“在祂的右边是祂的使者”(参诗68:17)。司提反(徒7:53)和保罗(来2:2)都讲到有天使参予摩西律法的颁布(参《先祖与先知》347页)。

“中保”:即“仲裁人”、“中间人”,他在双方之间调停意见或利益的分歧,使他们订立协定。在20节中保罗清楚地说明,在颁布仪文律法时设立中间人的意图。仪文律法和民法既是通过一位中间人即摩西颁布的(见出20:19;21:1),所以是间接地来自上帝,而圣约及其应许是上帝直接赐给亚伯拉罕的,不经过任何中间人。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

【本会注释】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即中保不代表单方。调停工作涉及双方或多方,中间人代表的是双方的利益。以色列人在领受旧约和连带的一系列法律时是与摩西进行交涉的。

“上帝却是一位”:这句话与上下文的关系尚不清楚。解经家和其他人提出了250多种的解释。上下文排除了它是申6:4“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的重述的可能性,暗示保罗在这里指的是加3:18中提到的约的应许。全章讨论的是因信约的应许得救和靠行律法得救的区别。20节中的“但”字暗示把19与20节中的律法与18节中约的应许进行对照。约的应许不是“添上”的,而是上帝亲自所赐的。所以第20节可以这样解释:“有中保则表示是双方的协定,而约则是单方面的——它是由上帝来决定,不需要中保。”旧约(见赛16:60注释)采用上帝与祂选民订立合同的形式,由摩西担任中间人(见出19:3-8;20:19-21;21:1;24:3-8;见加3:15,19注释),而永远的新约则是上帝以应许的形式向亚伯拉罕允诺的。旧约是一个协定,要百姓顺从,而新约则只须凭着信心接受应许,顺从成了自然的结果(创26:5)。


21 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本会注释】

“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律法表面上与约不相容,甚至看来要用靠行为得救来取代因信得救的应许。

“断乎不是”:决不要这样想!决不是这样的。“律法”和“应许”都是从上帝而来的。祂决不会否定祂因信基督得救的无条件应许(见来6:17-20)!若是这样,就是否定了祂作为上帝的信实性,说明祂是前后不一和靠不住的。

“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的目的从来就不是赐人公义和永生(见19节注释)。只有通过基督,人才能获得公义,在今生有更丰盛的生命,在来世有永生。(路18:30)

“义就诚然”:如果靠“行律法”能够获得义(见加2:16注释),约的应许就是多余的了。对于属肉体的心,靠行为称义的方法要比上帝因信称义的计划容易接受得多。在人肉眼看来,做一些事情来赚得公义要比单凭信心接受一种恩赐更合理一些。白白地接受公义就等于承认无法靠自己的功劳来获得它。接受施舍,不论是物质方面还是属灵方面,都会伤害人属肉体的骄傲。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本会注释】

“圣经”:这里的观点显然来自诗14:1-3。

“都圈在罪里”:包括外邦人和靠行律法救自己的犹太人(加2:15,17;见罗3:9,22注释)。

“所应许的因信”:即因信得救的约的应许(见6-9节,14节注释)

“因耶稣基督”:即在耶稣里(见加1:12注释)。

“归给那信的人”:换句话说,就是不给那些把实行仪文律法的要求作为得救方法的人。


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本会注释】

“这信还未来以先”:就是上帝让人单单因信得救的奥秘,清楚地显示在我们主的道成肉身、完美生活、代人受死和光荣复活以前(提前3:16;见约1:17;加3:14,19注释;参路16:16注释)。请注意加3:23,25中强调的时间。

“被看守”:即不让逃掉。

“在律法之下”:即在律法体系之下(见加2:16注释)。“在律法之下”,在这里指处于其司法管辖之下,而不是指被定罪(见罗6:14注释)。

“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真道”即“信”,见上面“在信还未来到以先”的注释。旧约时代的信是以基督第一次降世为对象的(见罗16:25,26;来1:1,2)。在主道成肉身以前,将来之救赎主的应许要求人相信上帝会实现祂的诺言。耶稣一来,信心就变成了事实。


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本会注释】

“律法”:指整个律法体系,包括道德律法,仪文律法和民法(见加2:16)。

“训蒙的师傅”:希腊文是Paidagogos,指孩子的“监护人”或孩子的“引导人”,而不是指“教师”。在希腊的家庭中,这样的人是孩子的监管人和伴侣。他伴随他们上学,保护他们免受伤害,不让他们淘气,并且有权管教他们。在希腊的画作中,他的手里往往拿一根棍子。如果他有能力,还可以帮助孩子们准备功课。

“训蒙的师傅”的比喻用得很恰当(见19节注释)。在旧约时代,律法充担选民的监护人和管理人,它象“训蒙的师傅”那样,负责他们的道德训练。

“到基督那里”:根据上下文,这里的意思是“直到基督来到”(见19,23节)。据19节“律法是……添上的(添在约上),等候那……子孙(基督,见16节)来到”(见该处注释)。换句话说,以色列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23节)直到上帝那因信得救的方法随着基督的来临“显明”出来。

保罗在这里特别是指预表基督的仪文制度(见加2:16;3:19注释),也是指道德律法,由上帝所制订,引人归向基督。因为律法使人认识到自己的罪,需要得到洁净。


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本会注释】

“但这信既然来到”:保罗在这里讲的是单单因信基督而得救的方法。

“不在师傅的手下了”:请注意在23和25节中所强调的时间用语“以先”、“既然”、“就不在”等。

“在师傅的手下”:指在律法之下(23节,参24节)。有人把这节解释为“被律法定罪”。当然,这个词组字面上可以这样解释,但不符合上下文,不是保罗所表达的意思。“师傅”的作用不是定罪,而是行使管辖权,进行看守和保护(见24节注释)。保罗所讲论的不是因违法而导致的定罪,而是是否可能靠守律法获得公义(见本章1-3,7,11,14,21节,见罗6:14注释)。

我们要记住保罗所用的是比喻,不可以从字面上解释。保罗所强调的重点是:在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17节)所发生重大事件的意义。上帝正式向以色列民颁布祂的道德律法,并通过摩西赐给他们民法和有关宗教礼节的法律。西奈山以前的圣人们在一定的程度上有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里,并至少知道仪文律法的基本原理。当上帝把以色列人从埃及的奴役中召出来时,祂明确地颁布了这些律法,使他们根据十诫认识到罪的邪恶性质,并根据仪文律法认识到上帝救他们离罪的方法(见19节注释)。这些有关犹太制度的独特律法,不断地展示人类堕落的状况以及上帝赦免人的计划。这些律法把人包围起来,或者说“看守”(23节)起来,直到属灵上得救的日子。保罗用比喻描述基督降临以前的上帝儿女是“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到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加4:2)。“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4-5)。

那么,作为我们“训蒙的师傅”的“律法”,在基督来时与上帝的儿女有什么关系呢?仪文的律法根据上帝的限令废止了,因为基督的牺牲代替了动物的牺牲,因而有关这些祭牲的律法也就结束了。由于以色列已亡国,属灵的以色列人取而代之,民法也失去了其意义。至于十诫的道德律法,它不再展示在两块石版上与人分开。那些在基督里“因信称义”(加3:24)的人在基督耶稣里成为新造的人(林后5:17),有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中(来8:10)。于是“律法的义(或“要求”)”就“成就”在他们身上(罗8:4)。保罗恰当地运用这个比喻说明我们不再“在师傅手下”。很难理解有人说保罗在这里宣布上帝十诫的道德律法已经废除了。只要上帝的儿女有新的心,就有上帝的律法刻在上面。


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

【本会注释】

“你们”:指犹太人和外邦人(见28节)。

“因信”:见罗1:5,17;加3:11注释。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律法”得救的(见加2:16注释)。

“上帝的儿子”:经过“重生”在天上和地上成为上帝家的成员(见太5:9;约1:12,13;3:3,5;罗8:15,16;9:8,26;弗3:15;约壹3:1,2注释)。


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本会注释】

“受洗归入基督”:见太3:6;罗6:3,4注释。

“披戴基督”:见罗13:14注释;参太22:11注释。“披戴”指的是“穿衣服”。“披戴基督”就是采用祂的原则,效法祂的榜样,接受祂的引导,变得象祂(见林后5:17注释)。希腊作者讲到要“披戴”柏拉图,苏格拉底等,指的是以他们为导师,实行他们的教训。见加5:22,23注释。“披戴基督”意味着脱去自我和旧的本性。


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本会注释】

“不分犹太人,希腊人”: 即不分犹太人和外邦人(见罗1:16注释)。基督教让民族和国籍的作用服从于“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原则(徒17:26)。但保罗这里讲的是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见徒10:34注释;参太20:15注释)。在基督的国里,大家都穿上同一件基督的义袍,这是他们因信耶稣基督而得到的。但是保罗时代犹太化的基督徒把这个看法当作异端。他们坚持进入基督教会的唯一途径就是犹太化。外邦人必须先行割礼(成为犹太人的一份子),才能加入基督教团体。

“自主的,为奴的”:在上帝看来,奴隶和自由人的灵魂并没有什么区别。奴隶和自由人得救的条件是一样的。他们都可以因信耶稣而得救。只有基督教消除种族、国籍和社会地位的区别。不过保罗在这里不是讨论奴隶制本身。

“或男或女”:在古代社会里,妇女一般被看得连奴隶都不如,因此地位要比男人低多了。异教的哲学家甚至辩论女人有没有灵魂。在一些异教国家里,父亲或丈夫有权把家中的妇女处死。妇女上升到与男人平等的地位是基督教教训和实践的直接结果。不过保罗在这里想到的是妇女在上帝面前是罪人需要救恩的状况。

“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只要实行爱上帝爱同胞的圣诫,人就会在他们的天父里同心合一,彼此相连(见太22:36-40注释)


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本会注释】

“亚伯拉罕的后裔”:从特殊的意义上讲,基督作为亚伯拉罕的一个子孙,继承了圣约的应许(见16节注释)。我们通过受洗成为基督的亲人,藉着祂得到分享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的权利(7-9节)。关于犹太人所认为肉身上为亚伯拉罕后裔的重要性,见太3:9和罗9:4注释。

“应许”: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单单凭信心,而不靠“行律法”称犹太人和外邦人为义(见8,14,16节注释)。

“承受产业”:基督徒作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和基督同作后嗣”(罗8:17)。作为上帝的儿子,基督承受了天国的尊荣,凡相信祂的人也能够获得宇宙中尊贵的地位。要不是道成肉身,受造的人不可能得到这个地位(约1:1,14)。通过道成肉身,神性和人性用牢不可破的纽带连接在一起(《历代愿望》22,26,27页)。凡效法亚伯拉罕信心崇高榜样的人,必与他一同承受圣约的应许,并进入他凭着信心仰望的“那座有根基的城”(来11:10)。见加3:9,14注释。

一、卷名:

这是一封写给加拉太教会的信函。究竟是写给北加拉太教会,如:塔维安(Tavium)、帕西纳斯(Pessinus)和安该拉(Ancyra,即现代的安卡拉)等城,还是南加拉太教会,如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等城,尚不得而知。前者的主张为北加拉太说,后者的主张为南加拉太说。关于这两种学说的探讨,见使徒行传16章的补充注释。“加拉太”一名来自一些高卢部族。他们于公元前278年左右入侵小亚细亚,定居在后来于公元前25年划为罗马加拉太行省的北部地区。


二、作者:

加拉太书为保罗所著,这一点从未有人提出严重的异议。书信本身提供的证据很有说服力,其全部内容符合使徒行传和他其他书信所表现的性格特征。使徒以后的基督徒作者均熟悉这封书信,认为它出自保罗之手。该书信出现在最早的新约目录之中。


三、历史背景:

约在公元45-47年,保罗和巴拿巴第一次外出传道时,建立了安提阿(在彼西庇的)、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教会(见徒13:14-14:23)。回到安提阿以后,他们被派往耶路撒冷,询问悔改皈依基督教的外邦人是否需要遵守犹太人仪文律法的事(见徒15章)。约于公元49年召开的耶路撒冷会议,决定不对非犹太人作这样的要求。会议以后不久,保罗带着西拉开始第二次外出传道。他们先重访了保罗在第一次外出传道时所建立的南加拉太教会。圣经特别提到了四个城市中的三个——特庇、路司得和以哥念(见徒16:1-5)。然后把福音传到弗吕家和加拉太(见徒16:6)。持北加拉太说的人(见徒16章补充注释)注意到保罗和西拉是在访问了特庇、路司得和以哥念以后才前往路加所称的加拉太去的。从此可以看出路加所指的是高卢人所居住的地区,而不是包括南部其他地区的罗马加拉太行省。约于公元53和54年,保罗开始第三次外出传道时,曾再度访问加拉太。

加拉太书显然写于加2:1-14所记的事件以后。如果这里所指的是耶路撒冷会议,这封信就一定写于第一次外出传道结束以后,因为耶路撒冷会议是在一、二次外出传道之间举行的。(见徒15:36-41)此外,据加4:13,保罗似乎两次访问过加拉太教会。如果是这样,这封信一定写于他第二次外出传道结束之后。如果接受北加拉太说,这封信一定写于保罗第三次传道以后,因为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时并没有访问北加拉太教会。所以写信的时间会是公元57-58年之间的冬季。

写信的地点是在哥林多的理由是:这封信的题材于保罗在第三次访问哥林多时所写的罗马书十分相似。这两封信的主题都是因信称义。两封信都详细讨论了“律法”与福音的区别。

如果接受南加拉太说,写信的时间就可能早在公元45年。有人甚至认为该信写于耶路撒冷会议以前,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回到安提阿后不久。他们的理由是信中没有特别提到耶路撒冷会议和会上的决议。基于保罗二次访问过南加拉太教会的事实,持南加拉太说的人认为,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中曾回到这些地方,可以看作是第二次访问(见徒14:21-23)。

这封书信的宗旨可以从信的内容中看出来。离道反教的事即使没有开始,但已经威胁着教会,所以这封信自然要进行针峰相对的争辩。离道反教是一些犹太教师活动的结果。在叙利亚的安提阿教会中就同一问题闹事的,也许就是这一伙人(见徒15:1)。正是这些人在安提阿所挑起的争论,才导致了耶路撒冷会议的召开。在会议上,保罗又一次受到坚持犹太习俗礼仪之人的攻击,他们主张悔改信主的人,应当服从犹太律法的要求。他们要提多受割礼(见加2:3,4)。在这封信中,保罗并没有过多地讨论割礼和仪文律法的任何其他问题,他主要批驳那种认为人可以靠着服从“律法”的要求拯救自己的虚假教训。这可以从保罗有时也履行某些仪文手续的事实上看出来。他也曾让提摩太受割礼(徒18:18;徒21:20-27;徒16:3)。

这些假教师的工作显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们用他们的教训似乎已欺骗了一大批加拉太教会的信徒(见加1:6)。受了欺骗的教会在收到保罗的信以前究竟在律法主义的道路上走了多远,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从信的语气来看,是存在着普遍背道的紧迫危险。这些教师从事直接反对耶路撒冷会议决议的工作。他们不仅否定保罗的福音,而且对保罗作为使徒的权威提出挑战。他们大肆强调保罗不是基督所拣选和任命的十二使徒之一。

为了使加拉太人明白他们所陷入的错误,保罗重新阐述了过去曾对他们讲过的福音大原则。这些人竟然指控保罗传假福音,进而说他没有资格传道。保罗不得不出示维护自己使徒身份的证据。因而在信中有一部分内容叙述了他自己的经历(加1:11-2:14)。他详细讲述自己与此问题有关的个人经历,是为了证明他所传福音的确实。他还强调:他在耶路撒冷会议上向使徒阐述的教训,与那些跟过耶稣、从耶稣那里领受过信息的领袖们所传的教训是完全一致的。


四、主题:

加拉太书的主题是因信耶稣基督而得到公义。这是与犹太人的看法形成了对照。犹太人认为公义是靠着犹太法律体系所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这封信宣扬上帝已经藉着基督成就了拯救人类的工作,断然批驳了人能靠着自己的功劳称义的观点。信中彰显了上帝白白的恩赐,与人类自救的企图形成对照。

保罗和加拉太异端教师们争论的主要问题是:遵行犹太教的仪式和规条就能使人得到上帝的悦纳吗?明确的回答是:不能。“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见加2:16)的确,凡想靠“行律法”去赚得救恩的基督徒就此而抛弃了基督的恩典(加2:21;5:4)。

基督徒既然“凭着应许作儿女”,就是“承受产业”的人(加4:28; 3:6,7,14,29)。他们在基督里成为新造的人(加4:7;6:15),“被圣灵引导”(加5:18),因着信,基督住在他们心中,上帝的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里面(加2:20;来8:10)。他们不再象没有长大的孩子,需要“训蒙的师傅”来引导他们(加3:23-26;4:1-7)。犹太人自夸能靠着自己遵守上帝律法的努力赚得公义(罗2:17; 9:4),基督徒则承认除了“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拯救的能力以外,没有任何可夸的东西(见加6:14)。

加拉太书中的“律法”一词,指的是上帝在西奈山向祂子民所启示的全部律法,包括道德律法、民法和仪文律法。犹太人后来还加上许多人为的繁文缛节。他们误以为,人靠自己的力量能够完全遵从这些律法,并靠着顺从赚得自己的救恩。加拉太人的问题不在于遵守这些律法,而在于他们错误地认为靠着严格遵守各种律法规条就能赚得救恩。问题在于因信得救,还是靠行为得救。

保罗解释说,福音的应许原是以立约的形式向亚伯拉罕发出的,公元430年以后上帝所启示的律法并没有改变立约的内容(加3:6-9,14-18)。律法的颁布并不是用来代替所立的约,或者提供另一种得救的方法,而是为了帮助人理解和掌握上帝恩典之约的内容。“律法”并不象犹太人所想的,本身是目的,它是引导人根据立约的应许在基督里得到救恩的一种手段,即“训蒙的师傅”。“律法”的目的是引人归向基督(见罗10:4),而不是向他们打开另一条得救的门路。可是大部分犹太人自愿留在无知之中,不明白上帝使人因信基督而称义的计划,用“行律法”来确立自己的义(加2:16,见罗10:3)。

保罗进一步解释说,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为外邦人提供了救恩,而“律法”并没有这种功能。所以外邦人是藉着相信那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而不是藉着“律法”得到救恩的(加3:8,9,14,27-29)。那些倡导犹太礼仪的人带到加拉太教会中的错误而严重的问题,包括企图说服外邦信徒遵守仪文律法,如割礼,以及守仪文的“日子、月份、节期、年份”(加4:10;5:2)。这样的特殊问题现在不复存在,因为今日的基督徒决不会再去守犹太人的仪文律法(参加4:9;5:1)。但这并不是说加拉太书只有历史意义,对现代的基督徒就没有指导价值了。把它编入新约圣经中,正说明其中的教训对今日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参见罗15:4;林前10:11;提后3:16,17)。

前面已经提到:加拉太书中的“律法”既包括道德律法,也包括仪文律法。事实上,仪文律法若没有道德律法就毫无意义(见加2:16注释)。仪文律法在主被钉十字架时就已废止(见西2:14-17注释),可是道德律法——十诫——仍充分有效(见太5:17,18)。今日的危险是只守十诫的“字句”,而不体验其灵意(太19:16-22;见加5:17-22注释),就象保罗的时代人们举行献祭仪式却不知道这是象征着基督。所以现代的基督徒不论在什么程度上犯了靠自己的努力遵守十诫来拯救自己的错误,他们就是从恩典中坠落,“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4)。对于这样的人,“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加拉太书的警告适用于他们。基督徒守十诫,不是为了得救,而是因为他已经得救。只有一个得救的人才能遵守十诫,因为有基督住在他的心中。

加拉太书的警告也适用于那些为了在上帝面前达到更高水平的义,就严格遵守有关基督徒生活的标准,如服装和饮食方面的种种人为规定。他们犯了基督时代犹太人同样的错误(见罗14:17;可7:1-14注释)。有的人奉献十分之一,参加教会,甚至守安息日,都是为了藉此在上帝眼中赚取功劳。基督徒是应当遵守上帝的一切命令。可是他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在上帝眼中蒙悦纳,而是因为他藉着信靠耶稣基督的救恩成为上帝的儿女后,在生活上与上帝所表达的旨意和谐一致乃是他无上的快乐和幸福。(见太7:21-27;见怀爱伦对加3:24的补充注释)。

加拉太书对今日教会最重要的教训与保罗的时代是一样的,即只有藉着单纯地信靠基督的功劳才能得救(加2:16;加3:2;加5:1)。人所作的一切,都无法提高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增加他获得宽恕和救赎的机会。律法不论是道德的还是仪文的,都无法救他们脱离所处犯罪的状况(见罗3:20;罗7:7注释)。这就是保罗的“福音”和犹太教师们的伪“福音”的区别(加1:6-12;加2:2,5,7,14)。

加拉太书最后规劝人不要滥用因福音而新获得的自由,而要过圣洁的生活(加6章)。要以基督徒的爱心引导加拉太人防备假虔诚的精神,善待那些陷入错误的人。教会应当表现出善行来,就是圣灵的果子,但是决不可以用善行来代替信靠耶稣基督拯救的功劳。


五、纲要:

(一)问安和序言 加1:1-10

1、作者使徒的职权 加1:1-5

2、写信的原因和目的 加1:6-10

(二)保罗为其使徒的身份作辩护 加1:11-2:14

1、他悔改皈依基督教的真实性 加1:11-24

1)他所传的福音出于上帝 加1:11,12

2)他原先对犹太教的热心 加1:13,14

3)悔改和向外邦人传道的使命 加1:15,16

4)退到阿拉伯作准备 加1:17

5)第一次与在耶路撒冷的使徒接触 加1:18-20

6)为犹太各教会所接纳 加1:21-24

2、使徒赞同他所传的福音 加2:1-14

1)保罗向使徒解释他的福音 加2:1,2

2)提多作为证实保罗所传福音检验的实例 加2:3-5

3)使徒们认可保罗为外邦人的使徒 加2:6-10

4)保罗的使徒地位和十二使徒同等 加2:11-14

(三)因信得救,还是靠行律法得救 加2:15-3:29

1、即使犹太籍的基督徒也是靠信基督得救,而不是靠律

法 加2:15-21

1)犹太籍的基督徒知道靠律法没有用 加2:15,16

2)基督教和犹太教的不可相容性 加2:17-21

2、亚伯拉罕的约为外邦人提供了救恩 加3:1-14

1)加拉太人因信成为基督徒 加3:1-5

2)信是亚伯拉罕之约的特征 加3:6,7

3)外邦人因信得救的办法 加3:8-14

3、与亚伯拉罕的约相对而言,“律法”的地位 加3:15-29

1)“律法”并没有废掉约中有关救世主的内容 加3:15-18

2)“律法”的次要和暂时性的作用 加3:19-25

3)在基督里所有的人都可因信承受约的应许 加3:26-29

(四)从“律法”的训蒙作用到基督徒的自由 加4:1-31

1、从“律法”的未成年到福音的成年 加4:1-7

1)承受产业的人在未成年时的从属地位 加4:1-3

2)籍着基督而获得全部的继承权 加4:4-7

2、加拉太教会的愚行 加4:8-31

1)皈依犹太习俗的愚昧 加4:8-12

2)保罗真诚地关心加拉太教会 加4:13-20

3)两个儿子的比喻 加4:21-31

(五)道德和属灵上的劝勉 加5:1-6:10

1、律法主义的束缚与基督里的自由不能相容 加5:1-12

2、基督徒的自由不可以作为放纵的借口 加5:13-26

1)爱实现了律法 加5:13-18

2)情欲的果子和圣灵的果子 加5:19-26

3、弟兄之爱实现了基督的律法 加6:1-10

(六)结语 加6:11-18

和合本加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拼音版加3:1 Wúzhī de jiā lā taì rén nǎ, Yēsū Jīdū dìng shízìjià, yǐjing huó huà zaì nǐmen yǎnqián, shuí yòu míhuò le nǐmen ne.

吕振中加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既显然正对你们眼前被揭示为钉了十字架的,谁竟迷了你们呢?

新译本加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现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现代译加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谁又迷惑了你们呢?耶稣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事,你们眼前不是有一幅清楚的图画吗?

当代译加3:1 愚蠢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被钉十字架的景象,不是已经活现在你们的眼前吗?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思高本加3:1 无知的迦拉达人啊!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基督, 已活现地摆在你们的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文理本加3:1 愚哉加拉太人、谁蛊惑尔乎、耶稣基督之钉十架、已明著于尔目前矣、

修订本加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现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KJV 英加3:1 O foolish Galatians, who hath bewitched you, that ye should not obey the truth, before whose eyes Jesus Christ hath been evidently set forth, crucified among you?

NIV 英加3:1 You foolish Galatians! Who has bewitched you? Before your very eyes Jesus Christ was clearly portrayed as crucified.

和合本加3: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拼音版加3:2 Wǒ zhǐyào wèn nǐmen zhè yī jiàn, nǐmen shòu le Shènglíng, shì yīn xíng lǜfǎ ne, shì yīn tīng xìn fúyin ne.

吕振中加3:2 单单这一点我要问你们∶你们从前领受了圣灵,是由于行律法么?还是由于听受而信呢?

新译本加3:2 我只想问你们这一点:你们接受了圣灵,是靠着行律法,还是因为信所听见的福音呢?

现代译加3:2 你们只要告诉我一件事:你们受了上帝的灵是靠遵行法律,还是藉着听信福音呢?

当代译加3:2 我倒要问一问,你们领受圣灵,是靠着遵行律法呢?还是靠着相信福音呢?

思高本加3:2 我只愿向你们请教这一点:你们领受了圣神,是由於遵行法律呢?还是由於听信福音呢?

文理本加3:2 我试问尔、尔受圣神、由行律乎、抑由闻而信乎、

修订本加3:2 这是我惟一要问你们的:你们领受了圣灵,是因律法的行为或是因听信福音呢?

KJV 英加3:2 This only would I learn of you, Received ye the Spirit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or by the hearing of faith?

NIV 英加3:2 I would like to learn just one thing from you: Did you receive the Spirit by observing the law, or by believing what you heard?

和合本加3: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拼音版加3:3 Nǐmen jì kào Shènglíng rù mén, rújīn hái kào ròushēn chéngquán ma. nǐmen shì zhèyàng de wúzhī ma.

吕振中加3:3 你们这么无知阿?你们既以灵开始,如今倒以肉终结么?

新译本加3:3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你们既然靠着圣灵开始,现在还要靠着肉体成全吗?

现代译加3:3 你们怎麽会那样无知呢?你们是从接受上帝的灵开始的,现在竟要靠自己的能力去完成吗?

当代译加3:3 既然你们是因为接受圣灵,而开始基督徒的生活的,现在又怎麽能靠着自己的行为来讨上帝喜欢呢?你们真是蠢到这个地步吗?

思高本加3:3 你们竟这样无知吗?你们以圣神开始了,如今又愿以肉身结束吗?

文理本加3:3 尔若是之愚乎、尔始之以圣神、今乃成之以形躯乎、

修订本加3:3 你们既然以圣灵开始,如今竟要以肉身终结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KJV 英加3:3 Are ye so foolish? having begun in the Spirit, are ye now made perfect by the flesh?

NIV 英加3:3 Are you so foolish? After beginning with the Spirit, are you now trying to attain your goal by human effort?

和合本加3: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拼音版加3:4 Nǐmen shòu kǔ rúcǐ zhī duō, dōu shì túrán de ma. nándào guǒ zhēn shì túrán de ma.

吕振中加3:4 你们受若这么多,都是徒然的么?──如果真是徒然的话,

新译本加3:4 你们受了这么多的苦,都是白受的吗?恐怕真是白受的了。

现代译加3:4 你们以往一切的经验是徒然的吗?绝对不是!

当代译加3:4 你们因为福音的缘故,曾经受过许多的苦,难道都是徒然的吗?都是白受的吗?

思高本加3:4 你们竟白白受了这麽多的苦吗?果然是白白的吗?

文理本加3:4 尔徒受若许之苦乎、果徒然乎、

修订本加3:4 你们受这么多的苦都是徒然的吗?如果真是徒然的,

KJV 英加3:4 Have ye suffered so many things in vain? if it be yet in vain.

NIV 英加3:4 Have you suffered so much for nothing--if it really was for nothing?

和合本加3: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拼音版加3:5 Nà cìgei nǐmen Shènglíng, yòu zaì nǐmen zhōngjiān xíng yìnéng de, shì yīn nǐmen xíng lǜfǎ ne, shì yīn nǐmen tīng xìn fúyin ne.

吕振中加3:5 那么、上帝将灵供应与你们,又在你们身上以动力运行各样的异能,是由于你们之行律法么?还是由于听受而信呢?

新译本加3:5 那么, 神赐圣灵给你们,又在你们中间行神迹,是因为你们行律法,还是因为你们信所听见的福音呢?

现代译加3:5 上帝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当中行各样神迹,是因为你们遵行法律?还是因为你们听信福音呢?

当代译加3:5 上帝将圣灵赐给你们,又在你们中间行过神迹,这到底是因为你们遵行律法,还是因为你们相信福音?

思高本加3:5 天主赐与你们圣神,并在你们中间施展了德能,是因为你们遵行法律呢?还是因为你们听信福音呢?

文理本加3:5 夫施尔以圣神、且行异能于尔中者、由行律乎、抑由闻而信乎、

修订本加3:5 那么,上帝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是因律法的行为或是因听信福音呢?

KJV 英加3:5 He therefore that ministereth to you the Spirit, and worketh miracles among you, doeth he it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or by the hearing of faith?

NIV 英加3:5 Does God give you his Spirit and work miracles among you because you observe the law, or because you believe what you heard?

和合本加3:6 正如“亚伯拉罕信 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拼音版加3:6 Zhēng rú, Yàbólāhǎn xìn shén, zhè jiù suàn wèi tāde yì.

吕振中加3:6 亚伯拉罕就是这样∶「他信了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了」。

新译本加3:6 正如亚伯拉罕信 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现代译加3:6 正如圣经提到亚伯拉罕的时候说:「他信上帝,因他的信,上帝认他为义人。」

当代译加3:6 亚伯拉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了。他“因为相信上帝,上帝就算他是个义人。”

思高本加3:6 经上这样记载说:『亚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为他的正义。 』

文理本加3:6 如亚伯拉罕信上帝、遂视为义以归之、

修订本加3:6 正如亚伯拉罕"信了上帝,这就算他为义"。

KJV 英加3:6 Even as Abraham believed God, and it was accounted to him for righteousness.

NIV 英加3:6 Consider Abraham: "He believed God, and it was credited to him as righteousness."

和合本加3: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拼音版加3:7 Suǒyǐ nǐmen yào zhīdào nà yǐ xìn wéi ben de rén, jiù shì Yàbólāhǎn de zǐsūn.

吕振中加3:7 所以你们要知道,以信为本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新译本加3:7 所以你们要知道,有信心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现代译加3:7 所以,你们要知道,有了信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

当代译加3:7 你们也应该知道,真正相信上帝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思高本加3:7 为此你们该晓得:具有信德的人, 是亚巴郎的子孙。

文理本加3:7 尔宜知之、凡由乎信者、乃亚伯拉罕之裔也、

修订本加3:7 所以,你们知道:有信心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KJV 英加3:7 Know ye therefore that they which are of faith, the same are the children of Abraham.

NIV 英加3:7 Understand, then, that those who believe are children of Abraham.

和合本加3: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拼音版加3:8 Bìngqie Shèngjīng jìrán yùxiān kàn míng, shén yào jiào waìbāngrén yīn xìn chēng yì, jiù zǎo yǐ chuán fúyin gei Yàbólāhǎn, shuō, wàn guó dōu bì yīn nǐ dé fú.

吕振中加3:8 经书早就见到∶上帝要使外国人本于信而得称义,所以早就传好消息给亚伯拉罕说∶「众外国必在你身上(或译『因你而』)蒙祝福」。

新译本加3:8 圣经既然预先看见 神要使外族人因信称义,就预先把好信息传给亚伯拉罕:“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现代译加3:8 圣经预先看到,上帝要使外邦人因信而跟他有合宜的关系,所以早已把这福音传给亚伯拉罕,说:「万民都要藉着你蒙上帝赐福!」

当代译加3:8 旧约圣经早就看到这一点,叫外族人因信称义。上帝对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他说这句话的时候,就已将这个因信称义的真理告诉他了。

思高本加3:8 圣经预见天主将使异民凭信德成义,就向亚巴郎预报福音说:『万民都要你获得祝福。 』

文理本加3:8 且经豫知、上帝将使异邦由信见义、遂豫宣福音于亚伯拉罕云、诸邦将缘尔获福、

修订本加3:8 圣经既然预先看见上帝要使外邦人因信称义,预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KJV 英加3:8 And the scripture, foreseeing that God would justify the heathen through faith, preached before the gospel unto Abraham, saying, In thee shall all nations be blessed.

NIV 英加3:8 The Scripture foresaw that God would justify the Gentiles by faith, and announced the gospel in advance to Abraham: "All nations will be blessed through you."

和合本加3: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拼音版加3:9 Ke jiàn nà yǐ xìn wei ben de rén, hé yǒu xìnxīn de Yàbólāhǎn yītóng dé fú.

吕振中加3:9 可见以信为本的都跟有信心的亚伯拉罕同蒙祝福。

新译本加3:9 这样看来,有信心的人,必定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现代译加3:9 亚伯拉罕信了,因而蒙福;这样,一切信了的人也要跟他一同蒙福!

当代译加3:9 於是那些相信上帝的人,都必跟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思高本加3:9 可见那些具有信德的人,与有信德的亚巴郎同蒙祝福。

文理本加3:9 是由乎信者、得与有信之亚伯拉罕同获福矣、

修订本加3:9 可见,那有信心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KJV 英加3:9 So then they which be of faith are blessed with faithful Abraham.

NIV 英加3:9 So those who have faith are blessed along with Abraham, the man of faith.

和合本加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拼音版加3:10 Fán yǐ xíng lǜfǎ wéi ben de, dōu shì beì zhòuzǔ de. yīnwei jīng shang jì zhe, fán bù cháng zhào lǜfǎ shū shang suǒ jì yīqiè zhī shì qù xíng de, jiù beì zhòuzǔ.

吕振中加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在被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说∶「凡不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去行的人都被咒诅。」

新译本加3:10 凡是靠行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诅。”

现代译加3:10 以遵守法律为凭藉的人都是活在咒诅之下。因为圣经上说:「凡不事事遵守法律书上一切规条的人都要受上帝咒诅。」

当代译加3:10 相反地,那些想靠着遵行律法称义的人都是该死的。因为旧约圣经说:“不遵行律法书一切命令的,都是该死的。”

思高本加3:10 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应受咒骂,因为经上记载说:『凡不持守律书上所记载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骂的。 』

文理本加3:10 凡由行律者皆服诅、记有之、不恒于律之所载而悉行者见诅、

修订本加3:10 凡出于律法的行为都是受诅咒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持守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诅咒的。"

KJV 英加3:10 For as many as are of the works of the law are under the curse: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 one that continueth not in all things which are written in the book of the law to do them.

NIV 英加3:10 All who rely on observing the law are under a curse,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one who does not continue to do everything written in the Book of the Law."

和合本加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 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拼音版加3:11 Méiyǒu yī gèrén kào zhe lǜfǎ zaì shén miànqián chēng yì, zhè shì míngxiǎn de. yīnwei jīng shang shuō, yì rén bì yīn xìn dé shēng.

吕振中加3:11 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在上帝面前得称为义、是明显的,因为「人是本于信而称义才得活着」。

新译本加3:11 很明显,在 神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或译:“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

现代译加3:11 可见没有人能靠遵守法律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关系;因为圣经上说:「藉着信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关系的人一定得到真生命〔或译:跟上帝有合宜关系的人一定藉着信得到真生命〕。」

当代译加3:11 事实是非常明显的,从来没有一个人,能够不折不扣地遵行全部律法,被上帝算他是个义人的。旧约圣经还说过:“义人必因信心而活。”

思高本加3:11 所以很明显的,没有一个人能凭法律在天主前成义,因为经上说:『义人因信德而生活。』

文理本加3:11 无人于上帝前、因律见义也、明矣、盖义者将由信而生、

修订本加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KJV 英加3:11 But that no man is justified by the law in the sight of God, it is evident: for, The just shall live by faith.

NIV 英加3:11 Clearly no one is justified before God by the law, because, "The righteous will live by faith."

和合本加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拼音版加3:12 Lǜfǎ yuán bù benhū xìn, zhǐ shuō, xíng zhèxie shì de, jiù bì yīncǐ huó zhe.

吕振中加3:12 律法原不是本于信的,它乃是说∶「凡行这些法的,必靠着这些法而活着。」

新译本加3:12 律法本来不是出于信,而是说:“遵行这些事的人,就必因这些事而活。”

现代译加3:12 但是,法律并不是以信为凭藉的,而是像圣经所说的:「那遵守法律的人,法律就是他一切言行的标准。」

当代译加3:12 而且律法根本与信心无关;律法书上只说:“遵守这些诫命的就因此活着。”

思高本加3:12 但是法律并非以信德为本,只说:『遵行法令的,必因此获得生命。』

文理本加3:12 夫律非本乎信、惟行之者于斯而生也、

修订本加3:12 律法并不出于信,而是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

KJV 英加3:12 And the law is not of faith: but, The man that doeth them shall live in them.

NIV 英加3:12 The law is not based on faith; on the contrary, "The man who does these things will live by them."

和合本加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拼音版加3:13 Jīdū jì wèi wǒmen shòu le zhòuzǔ, ( shòu yuánwén zuò chéng ) jiù shú chū wǒmen tuōlí lǜfǎ de zhòuzǔ. yīnwei jīng shang jì zhe, fán guà zaì mùtou shǎng dōu shì beì zhòuzǔ de.

吕振中加3:13 基督既为我们成了被咒诅的,就把我们买出来、使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说∶「凡挂在木架上的都被咒诅」;

新译本加3:13 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咒诅的。”

现代译加3:13 基督已经为我们承担咒诅,藉此救赎我们脱离了法律的咒诅;因为圣经上说:「凡被挂在木头上的人都受上帝咒诅。」

当代译加3:13 但基督替我们接受了律法的定罪,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权势。按照旧约圣经说:“凡被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该死的。”基督为我们被钉死在木头造的十字架上。

思高本加3:13 但基督由法律的咒骂中赎出了我们,为我们成了可咒骂的,因为经上记载说:『凡被悬在木架上的,是可咒骂的。』

文理本加3:13 基督已赎我侪脱律之诅、以其为我侪服诅、记有之、凡悬于木者见诅也、

修订本加3:13 既然基督为我们成了诅咒,就把我们从律法的诅咒中赎出来。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诅咒的。"

KJV 英加3:13 Christ hath redeemed us from the curse of the law, being made a curse for us: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 one that hangeth on a tree:

NIV 英加3:13 Christ redeemed us from the curse of the law by becoming a curse for us,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one who is hung on a tree."

和合本加3: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拼音版加3:14 Zhè biàn jiào Yàbólāhǎn de fú, yīn Jīdū Yēsū keyǐ líndào waìbāngrén, shǐ wǒmen yīn xìn dé zhe suǒ yīngxǔ de Shènglíng.

吕振中加3:14 这是要使亚伯拉罕所受的祝福可以在耶稣基督身上临到外国人,使我们可以凭着信领受所应许的圣灵。

新译本加3:14 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外族人,使我们因着信,可以领受所应许的圣灵。

现代译加3:14 基督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使外邦人藉着基督耶稣获得上帝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福泽;这样,我们能藉着信而领受上帝所应许的圣灵。

当代译加3:14 上帝赐给亚伯拉罕的福分,现在就可以藉着基督耶稣临到万族。我们也可以凭着信心得到上帝允诺赐给我们的圣灵。

思高本加3:14 这样天主使亚巴郎所蒙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稣内普及於万民,并使我们能藉着信德领受所应许的圣神。

文理本加3:14 致亚伯拉罕之福在基督耶稣者、临及异邦、俾我侪由信而得所许之圣神、○

修订本加3:14 这是要使亚伯拉罕的福,因着基督耶稣临到外邦人,使我们能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KJV 英加3:14 That the blessing of Abraham might come on the Gentiles through Jesus Christ; that we might receive the promise of the Spirit through faith.

NIV 英加3:14 He redeemed us in order that the blessing given to Abraham might come to the Gentiles through Christ Jesus, so that by faith we might receive the promise of the Spirit.

和合本加3: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拼音版加3:15 Dìxiōng men, wǒ qie zhào zhe rén de cháng huà shuō, suīrán shì rén de wén yuē, ruò yǐjing lìdéng le, jiù méiyǒu néng feìqì huò jiā zēng de.

吕振中加3:15 弟兄们,我且照人事说吧;凡已立定的约,虽只是人的约,也没有人能废弃或增订的。

新译本加3:15 弟兄们,我照着人的常理说:一个立好了的约,虽然是人所立的,却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加。

现代译加3:15 弟兄们,让我从日常生活中举一个例子:当两个人同意某一件事,并且签订了契约,没有人能违约或有所增减。

当代译加3:15 弟兄姊妹们,按照人的常理来说,人间的合约,一经双方签订之后,就不能作废,也不能更改。

思高本加3:15 弟兄们! 就常规来说:连人的遗嘱,如果是正式成立的,谁也不得废除或增订。

文理本加3:15 兄弟乎、我依常情而言、人之约既定、则无得增减之、

修订本加3:15 弟兄们,我照着人的观点说,人的遗嘱一经确定,没有人能废弃或加增。

KJV 英加3:15 Brethren, I speak after the manner of men; Though it be but a man's covenant, yet if it be confirmed, no man disannulleth, or addeth thereto.

NIV 英加3:15 Brothers, let me take an example from everyday life. Just as no one can set aside or add to a human covenant that has been duly established, so it is in this case.

和合本加3: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拼音版加3:16 Suǒ yīngxǔ de yuán shì xiàng Yàbólāhǎn hé tā zǐsūn shuō de. shén bìng bú shì shuō zhòng zǐsūn, zhǐ zhe xǔduō rén, nǎi shì shuō nǐ nà yī gèzi sūn, zhǐ zhe yī gèrén, jiù shì Jīdū.

吕振中加3:16 诸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一个后裔说的。不是说『和众后裔』、像指着许多人说的,乃是说『和你的一个后裔』、指着一个人说的;那一个人就是基督阿。

新译本加3:16 那些应许本来是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的。 神并没有说“给众后裔”,好像指着多数;而是说“给你的一个后裔”,指着一个,就是基督。

现代译加3:16 同样,上帝已经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立了应许。圣经并不是用「向子子孙孙」,指多数的人,而是用「向你的子孙,」指一个人,就是基督。

当代译加3:16 上帝曾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许下诺言,不过,承受这许诺的并不是所有的子孙,乃是一位特别指正的后裔,他就是基督。

思高本加3:16 那麽,恩许是向亚巴郎和他的後裔所许诺的,并没有说「後裔们」,好像是向许多人说的,而是向一个人,即「你的後裔」,就是指基督。

文理本加3:16 夫所许者、乃指亚伯拉罕及其裔而言、不曰诸裔、如指多人、惟指一人、且曰尔裔、即基督也、

修订本加3:16 那些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后裔说的,并不是说"和众后裔",指许多人,而是说"和你那个后裔",指一个人,就是基督。

KJV 英加3:16 Now to Abraham and his seed were the promises made. He saith not, And to seeds, as of many; but as of one, And to thy seed, which is Christ.

NIV 英加3:16 The promises were spoken to Abraham and to his seed. The Scripture does not say "and to seeds," meaning many people, but "and to your seed," meaning one person, who is Christ.

和合本加3:17 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拼音版加3:17 Wǒ shì zhème shuō, shén yùxiān suǒ lì de yuē, bùnéng beì nà sì bǎi sān shí nián yǐhòu de lǜfǎ feìdiào, jiào yīngxǔ guīyú xū kōng.

吕振中加3:17 我乃是说、上帝所豫先立定的约、并不是那四百三十年后成立的律法所能取消、使那应许无效的。

新译本加3:17 我要这样说, 神预先立好的约,那四百三十年后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废掉,使那应许落空。

现代译加3:17 我的意思是:上帝立了约,并答应持守这约。那在四百叁十年后才出现的法律不能够破坏这约,以致取消了上帝的应许。

当代译加3:17 我的意思是说,上帝先前许下的诺言,绝对不会因为在四百叁十年后颁布律法而废除的。

思高本加3:17 我是说:天主先前所正式立定的誓约,决不能为四百叁十年以後成立的法律所废除,以致使恩许失效。

文理本加3:17 我谓上帝豫立之约、非四百三十年后之律所能废、使所许者为虚、

修订本加3:17 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使应许失效。

KJV 英加3:17 And this I say, that the covenant, that was confirmed before of God in Christ, the law, which was four hundred and thirty years after, cannot disannul, that it should make the promise of none effect.

NIV 英加3:17 What I mean is this: The law, introduced 430 years later, does not set aside the covenant previously established by God and thus do away with the promise.

和合本加3: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 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拼音版加3:18 Yīnwei chéngshòu chǎnyè, ruò benhū lǜfǎ, jiù bù benhū yīngxǔ. dàn shén shì píng zhe yīngxǔ, bǎ chǎnyè cìgei Yàbólāhǎn.

吕振中加3:18 因为承继产业若是由于律法,便不是由于应许;但上帝恩赐亚伯拉罕、却是凭着应许的。

新译本加3:18 因为所承受的,如果是出于律法,就不是出于应许;但 神是凭着应许赐给了亚伯拉罕。

现代译加3:18 如果上帝所赐的约是根据法律,那就不是靠应许了;然而,上帝赐恩给亚伯拉罕是根据应许的。

当代译加3:18 倘若我们是靠着守律法去承受救恩的话,我们就不是倚靠上帝的诺言了。不要忘记,上帝曾许下诺言,把救恩赐给亚伯拉罕。

思高本加3:18 如果承受产业是由於法律,就已不是由於恩许;但天主是由於恩许把产业赐给了亚巴郎。

文理本加3:18 若嗣业由律、则不复由许、但上帝曾以许赐之亚伯拉罕矣、

修订本加3: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是出于律法,就不再是出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KJV 英加3:18 For if the inheritance be of the law, it is no more of promise: but God gave it to Abraham by promise.

NIV 英加3:18 For if the inheritance depends on the law, then it no longer depends on a promise; but God in his grace gave it to Abraham through a promise.

和合本加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拼音版加3:19 Zhèyàng shuō lái, lǜfǎ shì wèishénme yǒude ne. yuán shì wèi guò fàn tiān shang de, denghòu nà méng yīngxǔ de zǐsūn lái dào. bìngqie shì jiè tiānshǐ jīng zhōngbǎo zhī shǒu shèlì de.

吕振中加3:19 那么、律法怎么样呢?律法是为显明犯法之事而增设的;是临时的措施、等所应许的后裔来到的;是藉着天使经中间人之手规定的。

新译本加3:19 那么,为什么要有律法呢?是为了过犯的缘故才加上的,直到那得应许的后裔来到。律法是借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

现代译加3:19 那麽,法律的目的是甚麽呢?法律是为了指出甚麽是过犯而设的,直到那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子孙来临才结束。法律是由天使藉着一位中间人颁布的。

当代译加3:19 那麽,律法的目的何在呢?律法是在上帝许下救恩的诺言之后,为了使人知罪而颁布的。当那位按着这诺言而来的后裔来到,律法就完成了它的责任。而且,律法是上帝经由天使交给一位中间人摩西,然后由他颁布给以色列人的。

思高本加3:19 那麽,为什麽还有法律呢?它是为显露过犯而添设的,等他所恩许的後裔来到,它原是藉着天使,经过中人的手而立定的。

文理本加3:19 然则律何为耶、乃为罪而设、待受许之裔至、且由天使于中保之手而订、

修订本加3:19 这样说来,为什么要有律法呢?律法是为过犯的缘故而加上去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才结束,是藉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而设立的。

KJV 英加3:19 Wherefore then serveth the law?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 till the seed should come to whom the promise was made; and it was ordained by angels in the hand of a mediator.

NIV 英加3:19 What, then, was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 until the Seed to whom the promise referred had come. The law was put into effect through angels by a mediator.

和合本加3: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神却是一位。

拼音版加3:20 Dàn zhōngbǎo ben bú shì wèi yī miàn zuò de. shén jì shì yī wèi.

吕振中加3:20 立约的中间人原不是为着单方面的,乃是与神人两面有关的;而发应许的上帝却是独当一面的。

新译本加3:20 中保不是为单方面的,但 神却是一位。

现代译加3:20 可是,属於单方的事就无需中间人,而上帝是单方的。

当代译加3:20 但上帝应许亚伯拉罕的时候却是直接,不用中间人的。上帝只有一位。

思高本加3:20 可是如果出於单方,就不需要中人了,而天主是由单方赐与了恩许。

文理本加3:20 夫中保非一人之中保、惟上帝乃一也、

修订本加3:20 但中保本不是为单方设立的;上帝却是一位。

KJV 英加3:20 Now a mediator is not a mediator of one, but God is one.

NIV 英加3:20 A mediator, however, does not represent just one party; but God is one.

和合本加3:21 这样,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拼音版加3:21 Zhèyàng, lǜfǎ shì yǔ shén de yīngxǔ fǎnduì ma. duànhū bú shì. ruò céng chuán yī ge néng jiào rén dé shēngmìng de lǜfǎ, yì jiù chéngrán benhū lǜfǎ le.

吕振中加3:21 这样,律法与应许相反么?断乎不是。假使有一个能使人活的律法曾经颁赐下来,称义就真是由于律法了。

新译本加3:21 这样,律法和 神的应许是对立的吗?绝对不是。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

现代译加3:21 这样说来,法律跟上帝的应许相抵触吗?绝对不是!如果法律的颁布能够给人带来生命,人就可以靠法律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关系了。

当代译加3:21 这样看来,上帝的律法和所许的诺言是否互相矛盾呢?不!如果律法能令人得生命,我们要成为义人,就必须倚靠它了。

思高本加3:21 那麽,法律相反天主的恩许吗?绝对不是。 如果所立定的法律能赐与人生命,正义就的确是出於法律了。

文理本加3:21 然则律与上帝之许相反乎、非也、若赐以能致生之律、则义诚由律矣、

修订本加3:21 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对立吗?绝对不是!如果律法的颁布能使人得生命,义就诚然出于律法了。

KJV 英加3:21 Is the law then against the promises of God? God forbid: for if there had been a law given which could have given life, verily righteousness should have been by the law.

NIV 英加3:21 Is the law, therefore, opposed to the promises of God? Absolutely not! For if a law had been given that could impart life, then righteousness would certainly have come by the law.

和合本加3: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拼音版加3:22 Dàn Shèngjīng bǎ zhòngrén dōu juān zaì zuì lǐ, shǐ suǒ yīngxǔ de fú yīn xìn Yēsū Jīdū, guī gei nà xìn de rén.

吕振中加3:22 其实不然,经书乃是断言万人都被圈住在犯罪之中,这就使所应许的须由相信耶稣基督、而赐给信的人了。

新译本加3:22 但圣经把所有的人都圈在罪中,好把那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赐给相信的人。

现代译加3:22 然而,圣经说,全世界都处在罪的权势下,为要以信耶稣基督作为领受上帝应许的根据;这应许是赐给所有信的人的。

当代译加3:22 但圣经明说,所有的人都是罪人,无力遵行全部律法;只有耶稣基督才能拯救我们免被定罪。因此,上帝的应许也只能赐给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人。

思高本加3:22 但是圣经说过:一切人都被禁锢在罪恶权下,好使恩许藉着对基督耶稣的信仰,归於相信的人。

文理本加3:22 但经囿万有于罪中、俾所许由信耶稣基督而赐诸信者、○

修订本加3:22 但圣经把万物都圈在罪里,为要使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归给信的人。

KJV 英加3:22 But the scripture hath concluded all under sin, that the promise by faith of Jesus Christ might be given to them that believe.

NIV 英加3:22 But the Scripture declares that the whole world is a prisoner of sin, so that what was promised, being given through faith in Jesus Christ, might be given to those who believe.

和合本加3: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拼音版加3:23 Dàn zhè yīn xìn déjiù de lǐ, hái wèi lái yǐ xiān, wǒmen beì kānshǒu zaì lǜfǎ zhī xià, zhí juān dào nà jiānglái de zhēn dào xiǎnmíng chūlai.

吕振中加3:23 但『信』还未来到之先,我们都被监护在律法以下、直被圈着、等那以后来到的『信』显示出来。

新译本加3:23 但信的道理还没有来到以前,我们在律法下被囚禁、被围困,直到那要来的信的道理显明出来。

现代译加3:23 但是,「信」的时代没有来临以前,法律看守卫我们,像看守囚犯一样,直到「信」被显示出来。

当代译加3:23 基督还没有降生之前,律法就暂时监管着我们犹太人,直到救恩显明出来为止。

思高本加3:23 在「信仰」尚未来到以前,我们都被禁锢在法律的监守之下,以期待「信仰」的出现。

文理本加3:23 然信未著之先、我侪拘守律下、且为所囿、以俟信之将显焉、

修订本加3:23 但这"信"还未来以前,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像被圈住,直到那将来的"信"显明出来。

KJV 英加3:23 But before faith came, we were kept under the law, shut up unto the faith which should afterwards be revealed.

NIV 英加3:23 Before this faith came, we were held prisoners by the law, locked up until faith should be revealed.

和合本加3: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拼音版加3:24 Zhèyàng lǜfǎ shì wǒmen xùn méng de shīfu, yǐn wǒmen dào Jīdū nàli, shǐ wǒmen yīn xìn chēng yì.

吕振中加3:24 这样,律法就做了我们的童年导师、等候基督来到,使我们由于信得称为义。

新译本加3:24 这样,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

现代译加3:24 这样,法律成为我们的监护人,直到基督来了,目的是要使我们因「信」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关系。

当代译加3:24 律法不过是好像一位督导我们的监护人,负责引领我们归向基督,使我们可以因着信靠他,而成为义人。

思高本加3:24 这样,法律就成了我们的启蒙师,领我们归於基督,好使我们由於信仰而成义。

文理本加3:24 如是、律为我侪之塾师、引就基督、俾由信而见义、

修订本加3:24 这样,律法是我们的启蒙教师,直到基督来了,好使我们因信称义。

KJV 英加3:24 Wherefore the law was our schoolmaster to bring us unto Christ, that we might be justified by faith.

NIV 英加3:24 So the law was put in charge to lead us to Christ that we might be justified by faith.

和合本加3: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拼音版加3:25 Dàn zhè yīn xìn déjiù de lǐ, jìrán lái dào, wǒmen cóngcǐ jiù bú zaì shīfu de shǒu xià le.

吕振中加3:25 今『信』既已来到,我们就不再在童年导师之下了。

新译本加3:25 但信的道理既然来到,我们就不再在启蒙教师之下了。

现代译加3:25 既然现在是「信」的时代,法律就不再监护我们了。

当代译加3:25 现在,基督已经来了。律法的督导作用也已成过去了。

思高本加3:25 但是「信仰」一到,我们就不再处於启蒙师权下了。

文理本加3:25 但信既著、不复在塾师之下矣、

修订本加3:25 但这"信"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启蒙教师的手下了。

KJV 英加3:25 But after that faith is come, we are no longer under a schoolmaster.

NIV 英加3:25 Now that faith has come, we are no longer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law.

和合本加3: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 神的儿子。

拼音版加3:26 Suǒyǐ nǐmen yīn xìn Jīdū Yēsū, dōu shì shén de érzi.

吕振中加3:26 你们众人凭着信、在基督耶稣里、都是上帝的儿子。

新译本加3:26 你们因着信,在基督耶稣里都作了 神的儿子。

现代译加3:26 你们大家都藉着「信」,跟基督耶稣合而为一,成为上帝的儿女。

当代译加3:26 只要信靠耶稣基督,我们就可以成为上帝的儿女。

思高本加3:26 其实你们众人都藉着对基督耶稣的信仰,成了天主的子女,

文理本加3:26 盖尔曹由信、咸为上帝子、即赖基督耶稣也、

修订本加3:26 其实,你们藉着信,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上帝的儿女。

KJV 英加3:26 For ye are all the children of God by faith in Christ Jesus.

NIV 英加3:26 You are all sons of God through faith in Christ Jesus,

和合本加3: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拼音版加3:27 Nǐmen shòuxǐ guī rù Jīdū de, dōu shì pī daì Jīdū le.

吕振中加3:27 因为你们凡受了洗归入基督的、便是穿上了基督为衣服。

新译本加3:27 你们所有受洗归入基督的人,都是披戴基督的,

现代译加3:27 你们受洗,跟基督合而为一,正像穿上基督,有他的生命。

当代译加3:27 并且我们因信受洗而与基督联合的,便是进到基督的覆荫之下。

思高本加3:27 因为你们凡是领了洗归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

文理本加3:27 凡受洗归基督者、已衣基督也、

修订本加3:27 你们凡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

KJV 英加3:27 For as many of you as have been baptized into Christ have put on Christ.

NIV 英加3:27 for all of you who were baptized into Christ have clothed yourselves with Christ.

和合本加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拼音版加3:28 Bìng bù fēn Yóutaìrén, Xīlà rén, zì zhǔ de, wéi nú de, huò nán huò nǚ. yīnwei nǐmen zaì Jīdū Yēsū lǐ dōu chéngwéi yī le.

吕振中加3:28 并没有犹太人或希利尼人的分别了;没有奴仆或自主、也没有男女的分别了;因为在基督耶稣里、你们众人都是一个人(或译『一体』)了。

新译本加3:28 并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作奴仆的或自由人,男的或女的,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体了。

现代译加3:28 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奴隶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在基督耶稣的生命里,你们都成为一体了。

当代译加3:28 从此,不管是犹太人,希腊人,自由的,为奴的,不论男女老幼,都在基督里合而为一了。

思高本加3:28 不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奴隶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为你们众人在基督耶稣内已成了一个。

文理本加3:28 无分犹太希利尼、为奴自主、或男或女、盖尔曹于基督耶稣中、皆为一也、

修订本加3:28 不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不再分为奴的自主的,不再分男的女的,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KJV 英加3:28 There is neither Jew nor Greek, there is neither bond nor free, there is neither male nor female: for ye are all one in Christ Jesus.

NIV 英加3:28 There is neither Jew nor Greek, slave nor free, male nor female, for you are all one in Christ Jesus.

和合本加3: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拼音版加3:29 Nǐmen jì shǔ hū Jīdū, jiù shì Yàbólāhǎn de hòuyì, shì zhào zhe yīngxǔ chéngshòu chǎnyè de le.

吕振中加3:29 你们如果是属基督的,那你们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照应许做后嗣了。

新译本加3:29 如果你们属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按照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现代译加3:29 如果你们是属基督的,你们就是亚伯拉罕的后代,会领受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当代译加3:29 这样看来,所有属於基督的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都是照着上帝的诺言承受福分的人。

思高本加3:29 如果你们属於基督,那麽,你们就是亚巴郎的後裔,就是按照恩许作承继的人。

文理本加3:29 若属基督、则为亚伯拉罕裔、依所许而为嗣子矣、

修订本加3:29 既然你们属于基督,你们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KJV 英加3:29 And if ye be Christ's, then are ye Abraham's seed, and heirs according to the promise.

NIV 英加3:29 If you belong to Christ, then you are Abraham's seed, and heirs according to the 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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